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1.34.171.x 於 2014-06-25 16:28 發表
這是鄉公所的問題吧?
當兩次兵真的很幹!
但冤有頭債有主,
鄉公所的錯為何要牽拖到軍方??
五十四、五年那個時代承辦員大都日據時代留下來或新補的兵役書記等低階人員,也是在八十年之前都退光了人了,那時縣政府的人員也一樣,素質一般都不高。敬業的當然也有,但全然怪公所也有所不公;要調一個兵是縣府委託鄉鎮公所作業,所有徵集資料事前都要 相互核對正確,服國民兵完資料就離開徵集範圍如何復活為未役。那時是人治的社會,內行的說:想像空間很大,有許多可能,但答案只有一個。
既然服過國民兵役〈無須抽籤〉,又何況乙等體位是要抽籤的,苦主抽了沒?徵集時有沒異議?還是..
整件事跟軍方是無關的,軍方只是接人、接兵表、名冊,跟兵表記載也無關。為何說問題出在軍方?
就實際面說這些承辦相關人員〈兵事系 臨時約僱的 兵役書記〉依年齡推算估計都八九十、百歲上下的人,可能都 槓鼓了,又追訴時效消滅 且無法說 不知道被侵害。
無辜也無奈又可憐的事。卻疑團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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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Alona 於 2014-06-25 22:30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