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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軍審法恐有違憲疑慮

要把承平時期軍事審判回歸司法,這種主張根本的理論基礎是<軍法司法一元主義>,認為國家只有一個審判權,軍法司法統歸一元由司法審判,因為司法系統比起軍法系統的獨立性高,更根本的原因,是太多的公法學者留德或留日,他們看到德國.日本早早揚棄軍事審判制度,所以他們主張揚棄現行的<軍法司法二元主義>,希望根本廢棄軍事審判,把審判權奪回給司法院

一個國家體制如何設計,必須有憲法的根據,問題是,我國憲法設計的體制,到底是<軍法司法一元主義>,還是<軍法司法二元主義>,我個人的主張是認為,既然憲法第八條規定:<人民身體自由應予保障......非由司法或警察機關,...,不得逮捕拘禁,非經法院....,不得審問處罰.>,第九條<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其實從條文的前後體系觀之,我國憲法設計的制度是<軍法司法二元主義>是非常明顯的,如果憲法是<軍法司法一元主義>有了第八條設置了司法跟警察機關跟法院之後,根本不需要提到九條軍事審判,所有犯罪都由司法審理即可,憲法的條文,不是廢話,而是有前後相關,既然在第八條法院之外,又設計了一個軍事審判制度,就告訴我們,制憲者的原意是<軍法司法二元主義>,有關軍法的部分,不再現行的司法審判體系之內,而是另成一個新體系,我國憲法設計為<軍法司法二元體系>,由憲法的前後條文體系觀之,應無疑義,主張<軍法司法一元體系>的人,其實根本沒把憲法念通

我國法律體制,向來因大陸法系而承襲自日本跟德國,所以許多人主張效法德國日本的<軍法司法一元體系>,但是他們忽略了一點,德國日本做為二戰的侵略者,早被限定不能擁有軍隊,所以理論上他們是沒有軍人的,既然沒有軍人,只有自衛隊,那當然沒有軍事審判,只有司法審判,所以德國日本是特例,主張效法德國日本的人,那根本,<見樹不見林>

既然我國憲法是設計了<軍法司法二元主義>把軍事審判機關跟司法機關區分,則軍事審判機關就具有憲法上的憲法機構的地位,這些機關應該是常設機構,才會是憲政機構

換言之,要修軍事審判法,其實沒那麼簡單,這牽涉到憲政體制的改變,個人主張,貿然修法把軍事審判體制承平時期回歸司法,恐有違憲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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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到發黑 金錢 +2 我很贊同 2013-08-06 11:11

  • 呂ㄚ家 金錢 +1 台灣的立法修法水平一向都是立院過關就算數 那管你這法違不違憲...有問題後再修~ 2013-08-05 20:22

  • 小輝 金錢 +2 讚!讚!讚! 2013-08-05 14:53

  • tony9921 金錢 +1 精品文章..一套套的眼花撩亂 我只看到軍法檢處一直以來都官官相護 是人有問題不是 2013-08-05 13:57

  • HHK 金錢 +2 讚!讚!讚! 2013-08-05 13:02

砲聲隆隆飛彈升空這是國軍新砲兵,精研新學術培育新菁英我們是勝利的先聲,支援友軍以火力消滅敵人,重聯戰講協同八二三建奇功嚴格精實革新作風,發揚吾校精神,發揚吾校精神---我是學法律的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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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法律專業,所以只是講個外行人意見:憲法所規定的非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似乎應該是以保衛人民權利這方面來出發,也就是非軍職人民不應受到較嚴格的軍法審判。雖可以說這是軍法/司法二元主義。但是從權利保護的立場來說,也並未限制軍人非以軍法審判不可。因為軍人若以司法審判時,是純然的受益,符合憲法對人民權利的保障,應不生違憲問題。
前面說了,這只是非專業意見,不見得是對的。再看看報上有無法律學者對此的討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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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世界上有那幾個國家軍法脫離軍中是與一般刑民法合併的?

我認為軍法不論平時戰時都應適用,畢竟軍中是特殊的環境與團體,唯承審機構可以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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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蜂火箭兵 金錢 +1 2013-08-05 17:33

  • flymonster 金錢 +2 因為洪案,現在民意要的是廢"陸海空軍刑法",軍人犯罪一體適用 2013-08-05 14:59

能坐的時候就不要站著,能躺的時候就不要坐著。
把握每一個幸福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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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並不違憲
預官您的論點是存在乎-原本憲法規定-非現役軍人不得軍事審判
但現行制度-軍人事可以向高等獲最高法院尋求救濟
換言之-軍事審判制度存在原因-是種特別程序
既然今天對特別程序有疑慮或現行制度傾向-回歸司法一元化
其實並無不可.因為軍法審判存在原因在於-戰時有其必要
作戰時(國家逢戰爭/戒嚴)-國家存在特別情況
所以軍事審判較能迅速處理軍事犯罪.目的在於-因應戰時緊急狀況
差別在於現在為承平時期.應該在回歸後把戰爭情況分別出來
司法一元化並非德派/日派分別.我記得法國就是由一般法院審理
我國某些司法制度如檢察官-就是由法國演變而來.所以德派/日派
不會太去計較這種大制度程序面.德派日派的主要分期是對-實體運用看法.以及配套制度見解差異
司法一元化目的在於人權保障的呼聲-這點德/日派甚至美派都有共識
諸如-公務員懲戒(特別權利關係)/行政法院行政爭訟事項回歸司法權聲音不斷
就正如公務員受公法上財產權/任公職權/改變身分關係/學生基本權受限制/監獄犯人假釋..等等等
漸漸都開放回歸行政法院管轄.這就是特別權利關係限縮.
(且行政法院回歸司法一元化也是法界共識/逐步在推行)
再退步言-既然基本權受限可爭訟.那審判制度回歸一般司法管轄並無不當
因為國家刑罰權只有一種.軍事審判只是方法之一
基於這理論.並基於立法權的立法自由-立法者怎去訂定出何種訴訟程序為其立法權限
所以軍事審判回歸司法審判權並無違憲
(軍事審判準用-刑事訴訟.這同時也說明-審判權於國家作用下並無二致)
不管大家拿出來的大法官解釋-436號
還是其他解釋.需注意的是-身為現役軍人之被告在實體法律上
所受到的判決-有哪些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怎去切換戰時/平時
專業(軍事)法官的需求.是由現有軍法官回歸法院受司法院監督
還是以-2位普通法院法官+1位軍法官去組成合議庭審判.
再往前言-當事人制度-是由一般檢察官實行公訴.還是由軍事檢察官實行公訴
且還須注意-可不可以提出自訴.緩起訴/認罪協商/簡易判決...等等訴訟制度的配套運用
我不反對回歸普通司法權.我比較在意的是-回歸後-被告權益保障
被害人意見(透過律師)的反應.以及軍事案件合議庭的審判是否獨立
這才是需注意的!!
PS:司法一元化就是審判權權回歸司法院底下.使憲法上司法機關/法官獨立審判得以受監督/權限歸一
更細緻的現行地方法院已設行政庭.使司法制度更朝司法一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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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彈補兵 於 2013-08-05 14:59 發表
其實並不違憲
預官您的論點是存在乎-原本憲法規定-非現役軍人不得軍事審判
但現行制度-軍人事可以向高等獲最高法院尋求救濟
換言之-軍事審判制度存在原因-是種特別程序
既然今天對特別程序有疑慮或現行制度傾向- ...
法國跟美國都是維持軍事審判跟軍事法院
美國不分平時戰時都仍維持軍事審判
法國亦然
連軍法都要搞個<平封戰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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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kyBlue 金錢 +3 同理....那大家都不相信國防部,那國防部應該裁掉把國防權還給全民? 2013-08-05 15:54

砲聲隆隆飛彈升空這是國軍新砲兵,精研新學術培育新菁英我們是勝利的先聲,支援友軍以火力消滅敵人,重聯戰講協同八二三建奇功嚴格精實革新作風,發揚吾校精神,發揚吾校精神---我是學法律的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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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講到軍事審判,好像人人喊打,欲去之而後快,要把承平時期軍事審判回歸司法,這是目前最流行的主張,要修法,有很多配套措施要做,既然平時不用軍事審判,那意味平時軍事法院跟軍檢署是沒必要開門的,那平時這些軍法官你要它們去哪裡?更大的問題是,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系學生日後的工作權,誰來保護,當初這些學生進入 國防法律系,是基於一種<期待可能性>,日後畢業可以到軍事法院擔任書記官或辯護官,然後考取軍法特考擔任軍法官跟軍事檢察官,所以本來這些學生有行政法上的<信賴利益>,信賴國家在他們畢業後可以讓他們到軍事法院任官,修法,無形之中沒有軍事法院跟軍檢署,那這些學生的權益被侵害,根本違反<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信賴利益被侵害,是可以要求賠償的,這到底有沒有被考慮這些軍法人員一旦求償,國家要賠多少錢,這誰要出?還不是我們廣大的納稅人,難道1985聯盟要幫我們出?
這些學生畢業以後既然不能到軍檢跟軍事法院任官,那只能叫他們下部隊帶兵,問題是,國管院的訓練跟官校不同,國管院是以培養專業軍官為主,不是帶兵官,那這些軍法專長的人就該死?就應該所學非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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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ㄚ家 金錢 +1 這是倒因為果 可以讓他們比照一般法律系學生參加司法特考,判起來更有公信力 2013-08-05 20:36

砲聲隆隆飛彈升空這是國軍新砲兵,精研新學術培育新菁英我們是勝利的先聲,支援友軍以火力消滅敵人,重聯戰講協同八二三建奇功嚴格精實革新作風,發揚吾校精神,發揚吾校精神---我是學法律的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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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歸軍法,司法歸司法,只要軍隊的各項制度完備,軍事審判還是有存在之必要!
軍人之身分不同於一般民人,領國家俸祿,掌握武器裝備,職責重大,適用較嚴格之軍法箝制,並無不妥。

需要修改的,是軍審法的制度與組織,軍法非三審制,經過第二次覆判,即是定讞,對被告與偵查作為,略嫌草率!

軍人犯罪移請司法偵辦,與廢除禁閉室,這兩項措施是萬萬做不得!否則,國軍不倫不類又多加兩筆!

各位試想,當營區內的軍人在營區內犯罪,營區長官會保全現場?保全證據?然後打電話報警?!讓檢警進入營區搜證?然後各級長官等著連坐處分?!這次洪案,也無需太過責怪桃檢,所有東西都是由軍方提供,第一時間,第一現場,第一手人證,物證,都由軍方提供,桃檢,也只能照軍方移辦的人事物來辦!

由司法來偵辦軍事犯罪,在實務上與技術上,完全不可行!更不會有真相!

要修改與補強的是軍中監察制度,還有軍事檢院與軍方的淵源,另外,行之多年的配賦軍中憲兵,也應考慮恢復
憲兵配賦在陸軍營區,絕對是有恐怖平衡的作用!憲兵才是真正的軍中警察,畢竟,要亂搞,還有第三隻眼看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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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8-05 15:08 發表
現在講到軍事審判,好像人人喊打,欲去之而後快,要把承平時期軍事審判回歸司法,這是目前最流行的主張,要修法,有很多配套措施要做,既然平時不用軍事審判,那意味平時軍事法院跟軍檢署是沒必要開門的,那平時這些軍法官你要 ...
她們不能報考 法官?律師?檢察官?書記官? 這樣講來 一般法律學院的學生都要去跳海了

幹麻講的那麼複雜

廢除軍事法院有那麼複雜嗎??

一般法院下去審

軍人就照軍法條 百姓就按一般法條 在看互相間的競合 牴觸

哪有這麼複雜的講那麼多 大法官436條都講了 憲法只有講不是軍人不受軍法審判 所以等於只有軍人受軍審 但是並沒有明文軍事法庭有其專屬性

釋憲案照法律位階算 還比憲法高ㄟ

要認真講憲法 軍法庭法官才不是憲法中定義的法官勒

很明顯 大家都看得出來 失去這塊遮羞布 會讓很多以前行之有年的不公不義攤在陽光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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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彈補兵 金錢 +1 因為他把司法一元化跟救濟程序切開.如果軍事制度違憲.當時就說違憲了 2013-08-05 19:03

  • 陸一特 金錢 +2 我很贊同 2013-08-05 18:45

  • 軍醫二級 金錢 +1 這點我認同,單純禁閉操課致死案件,怎麼被軍檢辦成四不像咧 2013-08-05 16:45

--
這篇文章讓你覺得

1.金機歪 2.哩金變態 3.金豪洨 4.幹 5.零分 6.舊排球 7.這啥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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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贊成軍法併入一般民間司法,畢竟軍職並非一般普通職業,且軍人取得廣大殺傷性武器較一般人容易,
再加上軍以戰為先,特殊部隊還更具特殊專長技能,不用高於一般刑民法的標準來約束,以臺灣的高度民主
低度素養來看,後果將無人能承擔。而且有問題的是人,應當從人下手改革,怎麼會從法上面來修呢?人不
對就要修理人,不應該去修理法!

如果同理都適用的話,那人民不相信國軍,那國軍是不是應該解散,還權於民?人民也不相信警察,警政署
也該解散並交出治安權?

那........我不相信馬英九.......是不是也.......?喂!馬仔,總統交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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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陸一特 金錢 +2 你們都不相信馬英九,你說能會去那裡躲........乾脆來出國! 2013-08-05 18:48

  • 工蜂火箭兵 金錢 +1 2013-08-05 17:33

  • 訓練士 金錢 +10 檳榔交出來 2013-08-05 16:24

  • 白目東 金錢 +4 當然可以叫馬仔交出總統來 但是要透過合法程序-&gt;罷免 2013-08-05 16:23

能坐的時候就不要站著,能躺的時候就不要坐著。
把握每一個幸福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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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回來...
車子跑不快,我們會把他改裝,加強性能,不是把他丟了
手沒有力氣,我們會努力的鍛鍊他,讓他能負重,不是把他砍了
中風的病人半側不能動,我們讓他復健,讓他有功能,不是把他埋了
那...這麼爛的軍檢...為什麼大家想到的不是如何改革...如何透明化...而是丟了,砍了,埋了他咧!!!

(別忘了,外面也有恐龍法官,收賄法官,壓案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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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rea51tank 金錢 +3 我很贊同 2013-08-06 10:44

  • 陸一特 金錢 +2 我很贊同啦.....那些軍檢人員,都送來給我操練當復健! 2013-08-05 18:51

  • 不長進的預官 金錢 +3 我很贊同 2013-08-05 17:17


補給保修運輸衛勤  這是後勤的要務
樣樣講技術  事事求效率  適時適地主動服務
術德兼修我們是後勤菁英  不怕苦  不怕難  勤學習  勤研發
親愛精誠  百鍊成鋼  發揚吾校精神  發揚吾校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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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白目東 於 2013-08-05 16:13 發表



她們不能報考 法官?律師?檢察官?書記官? 這樣講來 一般法律學院的學生都要去跳海了

幹麻講的那麼複雜

廢除軍事法院有那麼複雜嗎??

一般法院下去審

軍人就照軍法條 百姓就按一般法條 在看互相間的 ...
其實沒那麼簡單
軍人犯罪給一般法院照軍法審
要收押在一般法院看守所還是軍事看守所?
如果廢了軍檢,那軍事看守所跟軍事監獄是不是跟著廢
矯正機構本就是附隨於檢察系統
一般地檢署能管軍事監獄嗎?
問題來了
軍事看守所跟軍事監獄有課表要照表操課要有體能訓練基本教練
但是普通法院看守所跟監獄是沒有課表的只是把人關押在裡面剝奪其人身自由
當兵要被剝奪行動自由,要出操 上課,如果去一般監獄跟看守所不要出操上課反而很爽哩
那如果軍人要特別設一個看守所,課表誰來訂
其實這個根本就是我所討論的軍法司法二元主義的一環
有軍事審判機構才有軍事看守所跟軍監

[ 本文章最後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8-05 17:3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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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HK 金錢 +1 我很贊同 2013-08-05 17:35

砲聲隆隆飛彈升空這是國軍新砲兵,精研新學術培育新菁英我們是勝利的先聲,支援友軍以火力消滅敵人,重聯戰講協同八二三建奇功嚴格精實革新作風,發揚吾校精神,發揚吾校精神---我是學法律的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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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軍醫二級 於 2013-08-05 17:02 發表
話說回來...
車子跑不快,我們會把他改裝,加強性能,不是把他丟了
手沒有力氣,我們會努力的鍛鍊他,讓他能負重,不是把他砍了
中風的病人半側不能動,我們讓他復健,讓他有功能,不是把他埋了
那...這麼爛的軍 ...
已經爛到底的器官不截肢很容易引起敗血症全身感染然後死翹翹阿

少將檢察官表現出來的法學素養不如少尉軍法預官。只會跳針說謊,一點水平都沒有,我看很多人是因為他的表現才決定要去凱道的

到處都有壞人,每天都有強姦兇殺,但是檢察官當成這樣才是獨步全球,

讓我火冒三丈是他,不是什麼范佐線陳以仁或何江中,

我早就知道軍中有不適任,但是少將檢察官跟跳踉小丑一樣真是全國軍人的恥辱

難道跳針學弟的表現還不能表現出軍檢水檢有多爛嗎................

我認同軍醫二級學長的觀點 單純就是不當操練掛掉 沒有什麼陰謀論 最多我相信是因為他退伍在即 連上想盡辦法要讓他進去窩幾天 給他難忘的回憶

但是隨著行政程序不合法曝光後 相關人等開始作業 滅證 以逃避責任自保 軍檢沒有當機立斷 該查扣 該隔離 該保全

讓整個社會大眾感覺的 你只是想包庇好維護軍方的名聲 而不是有心偵辦此案

試問這樣有誰會再贊同軍事法院的存在...................

系統公告:發表文章不只會加金錢,也會••,您的摳摳少了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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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軍醫二級 金錢 +1 那個跳針的...還真的沒人認同~ 2013-08-05 20:07

  • st2 金錢 +2 讚!讚!讚! 2013-08-05 19:38

  • 彈補兵 金錢 +2 應該說-敏銳度不夠!! 2013-08-05 18:53

  • 陸一特 金錢 +2 讚!讚!讚! 2013-08-05 18:52

  • HHK 金錢 +1 讚!讚!讚! 2013-08-05 17:49

  • 不長進的預官 金錢 +11 補給你 2013-08-05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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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局面就不是講道理的時候
洪家的人怎麼講都沒關係
因為失去親人的痛無法撫平
但依法論法戒護士之罪是過失殺人
在我國法律蓄意殺人才是重罪 過失一般判的不重
那其他人等的罪就更輕了
除非能找到那個長官交代欲致洪員於死之證據
但依常理推斷很難 擺明那些職業軍人想趁退伍前整他關禁閉
是否有殺他之心推理應無此深仇大恨
家屬無法接受 可理解可同情
但軍友們應有獨立思考與判斷
道理上軍法換司法只會判得更輕不會更重
如此對家屬及死者是否又更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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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白目東 於 2013-08-05 17:39 發表


已經爛到底的器官不截肢很容易引起敗血症全身感染然後死翹翹阿

少將檢察官表現出來的法學素養不如少尉軍法預官。只會跳針說謊,一點水平都沒有,我看很多人是因為他的表現才決定要去凱道的

到處都有壞人, ...
我個人覺得比較悲哀的是
要不要廢軍檢跟軍法其實是可以在制度上及法學上好好辯論的
但是整個軍法系統居然自己無法替自己辯護
為自己的存在價值找到憲法學的根據來替自己辯護
只能任人宰割
這些人,法律書要重念
這幾天看到少數替軍法發聲都不是軍法系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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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ㄚ家 金錢 +1 樓下說的好 讓軍法體系蒙羞的是它們自己 不是別人 2013-08-05 20:38

  • 彈補兵 金錢 +2 長官不知道法官不語嗎?? 2013-08-05 18:49

砲聲隆隆飛彈升空這是國軍新砲兵,精研新學術培育新菁英我們是勝利的先聲,支援友軍以火力消滅敵人,重聯戰講協同八二三建奇功嚴格精實革新作風,發揚吾校精神,發揚吾校精神---我是學法律的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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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那麼多人自發性的站出來非常不容易
把執政者嚇出來
現在這件事已不是法律事件
成了100%政治事件
當局完全從政治考量那就不是講道理的時候了
更不要談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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