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譯電81 於 2012-12-05 16:54 發表
確實有這一條, 不過不是直接寫成這樣子
攜械逃亡 用的是 "動員戡亂時期 貪污懲治條例"
裡面有規定貪汙了多少錢, 或是汙了等同多少錢的公物, 就判甚麼刑
很不幸的, 這個法訂定的年代很早, 雖然詳細數 ...
您說的沒錯 我當時就是看到軍紀通報公文上
寫的攜械逃亡是按貪汙罪論處死刑 而衛哨兵攜械無故離去哨所才判個幾年而已
覺得很奇怪
當時也有將校貪汙幾十萬被逮到 也才判個十幾年或是八年
這樣判阿兵哥死刑不符合比例原則
一把槍與子彈一兩萬塊要拚貪污死刑
汙了幾十倍以上的卻判十年 軍法官很不公平
我是聽說是當時那位很好的總長授意要這樣判的 以遏止攜械逃亡
但是於法而言 真的是很詭異 難怪都不上軍法教育課的
軍令高於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