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S0080001
依新修正的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
第 23 條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
專任公職。
三、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
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
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
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以上之事業職務。
(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
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
(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
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
公股代表。
所以月退和當總經理的薪水 目前只能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