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grizzle_13579 於 2011-09-19 23:20 發表
別再限期完成啦.
這案子當初就是一堆特大隻狗官要求限期完成的壓力下.
草草結案.才造成此冤案的.
現在都民國幾年了.別再有那官大學問大的心態.
錯已犯過一次.
又怎能再犯同樣的錯誤呢.
...
沒錯....
這件案子跟三軍統帥一點關係都沒有
軍法也是司法一環.三軍統帥頂多有-赦免/免除等特赦權
不能所謂-限定時限...(試問-真實事實沒發現怎歸責??發現真實則需要司法程序去落實)
G大說的好.已經犯過錯(軍法制度問題.到江案才突顯這制度不合現今時宜)
怎又可以以人治去導引法治??
事情發生時候怎不見媒體在那邊大言不慚???
沒去檢討軍法制度???
現在事後諸葛都是嘴砲.
不管怎說.陳肇敏有責任.但也該檢討制度給他的權力
如果他自始自終都不能介入偵辦.也就沒有-不是司法警察的政戰人員
違法問訊/製作筆錄/不正當訊問...
一切還是要回歸到司法程序制度去作....
大法官釋字436號來的太慢了
PS呂阿家大當初指導我的-436解釋-統帥權擴張違憲
大家去思考一下背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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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化學士 於 2011-09-20 10:12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