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123.192.50.x 於 2011-08-25 12:32 發表
已列印上站位址、辱罵言詞、電話號碼,該會員的身份存檔,勞煩請網站持有登記人收到公文配合提供相關速訟資料,謝謝
少來這套,玩相關法律你還早,我既然敢留下電話就不怕人找,為何我會打
緣和尚?
至於相關法則小弟可以po給你看,別嚇唬我!!我費很怕!!
關於妨害名譽刑法有關之規定如下:
1.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310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 千元以下罰金,對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3.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他人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隻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簡單來說,小弟最有可能觸犯第309條,但是小弟是針對緣和尚,況且小弟是約
緣和尚出來見面一談,
況且小弟的辱罵是在語助詞上,才去提到名稱,如果說這樣也有事,小弟歡迎你隨時來辦我!
別給二寶大增加麻煩!或是嚇唬二寶,衝著小弟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