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sam 於 2010-05-13 16:49 發表
這件案件要分兩部分看.一是彭員酒後駕車致人於死(公共危險致人於死).二是彭的友人到場妨礙公務破壞現場並且毀損屍體.
並沒有故意殺人的部分
A1-車禍案件導致人員當場死亡代號.
交通隊人員只能拉封鎖線等待法醫與 ...
問題是他為何要輾過屍體? 假如那一個人還有活命的機會? 因為這一輾
現場便衣刑警可以以現行犯逮捕 為何不抓? 因為他是車主友人跟他無關
所以他輾屍體沒關係?
假設還有一絲生命氣息那這被撞之人就是真死的冤了
既然不能破壞現場那為何警察還讓這些人破壞現場?那不就是失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