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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匪諜村與林毅夫叛逃之關係匪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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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毅夫犯的罪到底要到何時才算過追訴期,應該還是要看刑法規定,不是看國防部長說要追訴就追訴,不追訴就不追訴。畢竟我們是法治國家。可惜我沒有足夠的法學素養,沒法判斷到底這案子何時才算過追訴期。我只知道現在刑法是採從舊從輕原則來定罪,也就是是以行為人犯罪時的法律為準,但新法處罰較輕者則依新法。如照此來推斷,陸海空軍刑法已經大幅修正,投敵應該已經不是唯一死刑了吧?(這只是我的印象,不確定)
但高部長講這是繼續犯,倒是也有道理,不知道這是否有可能因而影響追訴期的計算?
如果照法律規定還沒過追訴期,他如果回來,那就依法起訴。但如果照法律規定已過追訴期,坦白說,國家也就沒有權利追訴他了,要不要起訴他我覺得還是回歸法學專業吧,
以下是在中時電子資料庫搜尋到的討論,供大家參考。

http://tol.chinatimes.com/CT_NS/ ... age%3d10&App=NS

林毅夫的歸鄉夢
【許文彬卅北市卅律師】
  世界銀行副行長林毅夫是否能夠回台灣探親、祭祖,既是法律問題,也是個政治問題。
  林毅夫太太陳雲英日前表示:林毅夫的世銀任期將於今年六月一日結束,卸任後最想做的一件事,就是一家人回台灣看看。陳雲英說:「兩岸的悲劇還不夠多嗎?你們願意繼續描述這樣的歷史,讓歷史記住林毅夫不能回家嗎?」的確,幽暗的時光隧道何不儘快穿越而重見亮景?
  回首上世紀七○年代,正是台灣戒嚴時期白色恐怖籠罩。而今,在「動員戡亂時期」於一九九一年五月宣告終止以來,台獨言論早已除罪化,昔日反共將領則紛紛登陸、化敵為友,舊時林毅夫的投共行為自亦應予重新評價。
  至於法律的層面,本案「叛逃」犯行之法定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因通緝而依法延長四分之一,為二十五年,所以從林毅夫「行為時」起算迄今早已逾追訴權時效矣。有一種說法指此行為是屬「繼續犯」的性質,故其時效期間尚無從起算。實則此種說法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叛逃」犯罪完成,其「實行行為」業已停止,只不過是「違法的狀態」仍然延續而已,學理上稱之為「狀態犯」,這與毀損罪、傷害罪之性質態樣相類似,其追訴權時效於犯罪行為完成當時就該起算了,而不是必須等「違法的狀態」結束方能起算(參見韓忠謨著作的《刑法原理》)。
  在法律解釋學上,執法者對於追訴權時效起算點的認定,理當隨著法律適用的時空背景,本諸「目的法學」的概念,做出最適切的論理解釋,裨解決實際發生的爭議課題,以期符合人民的法律感情。在「 林毅夫事件」亦可作如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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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uest from 61.20.149.x 於 2012-03-15 10:58 發表
林毅夫犯的罪到底要到何時才算過追訴期,應該還是要看刑法規定,不是看國防部長說要追訴就追訴,不追訴就不追訴。畢竟我們是法治國家。可惜我沒有足夠的法學素養,沒法判斷到底這案子何時才算過追訴期。我只知道現在 ...
路人大您忘了.林毅夫是外國人.人在國外.
要想進來台灣除了偷渡外.
國防部還能以其他理由卡住他.不讓他入台.管您什麼追訴期過期沒.
就像以前黑名單一樣.

226師-677旅(台)/284師851旅(金)5B3C野戰步兵-- 57機槍射手
虎嘯南雄師步5營陸軍陸戰隊 226 + 284 = 510   
隸屬我家安全局--局長(兼管君事情報).0069情報員.首席分析師
下部隊南勢埔營區當天4 天3夜250公里行軍操場集合.我留守.
金門全島大演習第二天半夜尚義機場反空降連部集合.我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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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雲英說:「兒子工作很忙,不能回台當兵。」
那比明道還*.
這一家人腦袋在想什麼?
自以為是.如入無人之境.

國防部:林毅夫若返台 現行犯處置
2012-03-15 01:12 旺報 【記者慶正卅台北報導】
     大陸籍世界銀行資深副總裁、首席經濟學家林毅夫渴望返台,國防部長高華柱昨天在立院答詢強調,林毅夫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第一項投敵者罪,是「繼續犯」,如果林毅夫返台,國防部以現行犯加以處置的政策,從未改變。

     林毅夫本名林正義,別名林正誼,台灣宜蘭人,台大農工系肄業,投筆從戎,轉入陸軍官校44期畢業,獲政大企研所碩士;1979年擔任金防部284師馬山連連長,卻陣前投敵,游泳至廈門,投向中國大陸。林毅夫歷任北大副教授、中國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副主席,現任世界銀行副總裁。

     行政院陸委會主委賴幸媛日前在立院答詢表示,關於林毅夫返台一事,她不反對,但要尊重國防部。

     林毅夫妻子、擔任大陸全國人大代表的陳雲英10日在兩會期間受訪說,她和林毅夫有一個夢想,就是回家。她的兒子,在台灣出生、仍有中華民國國籍,今年35歲,如果現在返台將面臨徵兵服役,但他希望能回台探親、祭祖、認祖歸宗。陳雲英說:「兒子工作很忙,不能回台當兵。」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昨天邀請國防部進行業務報告,高華柱部長表示,他不認同陳雲英「兒子不能回台當兵」的這種言論。

     民進黨籍立委蔡煌瑯質詢時說,前國防部長湯曜明多年前曾帶領相關人員向監察院說明,調查結果顯示林毅夫依舊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第一項投敵者罪。

     高華柱指出,林毅夫是「繼續犯」,依照國防部現行政策,假若林毅夫返台,將仍以現行犯處置,國防部對此事政策從未改變。

     民進黨籍立委黃偉哲質詢,假設林毅夫的兒子返台,依法是否應該要服兵役?高華柱答詢說:「我們有一個打撞球的,承認、接受大陸國籍,他現在回來也要當兵」,因此林毅夫的兒子如果回來也要當兵。

http://news.chinatimes.com/mainland/11050506/112012031500195.html

226師-677旅(台)/284師851旅(金)5B3C野戰步兵-- 57機槍射手
虎嘯南雄師步5營陸軍陸戰隊 226 + 284 = 510   
隸屬我家安全局--局長(兼管君事情報).0069情報員.首席分析師
下部隊南勢埔營區當天4 天3夜250公里行軍操場集合.我留守.
金門全島大演習第二天半夜尚義機場反空降連部集合.我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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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中華民國91年11月19日星期二

林毅夫投敵 國防部發布通緝    

〔記者許紹軒╱台北報導〕前陸軍二八四師上尉連長林正誼(林毅夫)民國六十八年叛逃到中國大陸,相關單位經調查屬實後,已撤銷原本「失蹤」判定,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並於十五日正式以「投敵罪」發布通緝令。

  高軍檢並表示,林正誼目前以林毅夫之名仍在中國官方機構任職,投敵叛逃的犯行並未結束,因此援引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的但書規定,高軍檢並依法發布投敵通緝,依法定程序追訴林正誼應負的刑責。

  依據陸海空軍刑法相關規定,「投敵罪」最高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林正誼在投敵後,中國當局還曾派他到美國留學,學成後即在官方單位任職迄今,目前擔任北大中國經濟研究中心主任,近年也與台灣人士往來頻繁,日前中共召開十六大會議期間,他還曾公開表示「當年沒有攜帶機密文件離開」。

  至於外界關心可能超過追訴期的疑慮,高軍檢指出,依司法院廿年院字第六六七號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倘若犯行具有繼續性質,必須待其自首或脫離敵人組織才算終了,但林正誼目前仍在中國官方機構任職,叛逃的犯行並未結束,因此援引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的但書規定,尚未開始起算追訴權時效,高軍檢依法發布投敵通緝,並依法定程序追訴其應負的刑責。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專案小組調查指出,林正誼民國六十八年服役於原陸軍二八四師八五一旅步五營第二連(即金門馬山連),擔任上尉連長,利用駐地與對岸大陸地區距離最近之便,於該年五月十六日晚間九到十一時趁駐地附近海域退潮且正值潮汐最低時,由海路棄職前往中國。

  高軍檢經傳訊相關人員,並於現地履勘後業已確認,現於中國官方機構任職的「林毅夫」,就是當年逃往大陸地區的上尉連長「林正誼」。

  高軍檢亦針對多年來林正誼案一直以「失蹤」處理的原因提出說明。高軍檢表示,當年林正誼逃亡後不曾在對岸現身,共軍亦未在金門對岸大肆廣播宣傳,在難以舉證的情況下,所屬單位幾經考量方以「失蹤」處理。

  但如今據高軍檢調查證據顯示,林正誼所屬長官在他叛逃時,就已經發覺林員涉有叛逃犯行,經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六四一號判例指出,所謂犯罪發覺,只需有合理懷疑即可,並不需確知嫌疑人確有犯罪。

  高軍檢依此認定林正誼犯罪、發覺均在軍中任職服役,而犯行涉有陸海空軍刑法第廿四條的「投敵」罪嫌,依據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及第五條規定,應由管轄的軍事法院進行審判。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2/new/nov/19/today-p9.htm

了然陸一特老學長

69年..05..18林正義投匪!不是哦你記錯了吧?新聞是說68年5月16日投共的

路人大大

國防部始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才對林毅夫發佈通緝令.

之前是以失踪論所以有發撫恤金.他應適用刑法修正前二十年之追訴時效.

所以要到111年11月16日才能回臺.他有没有愛臺心看他兒子兵役問題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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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陸一特 金錢 +1 嘿嘿嘿!這種鉛字體690518和680516,對我們這種老花眼有差嗎?不一定是我 2012-03-15 13:18

  • 陸一特 威望 +1 嘿嘿嘿!這種鉛字體690518和680516,對我們這種老花眼有差嗎?不一定是我 2012-03-15 13:18

陸軍後勤司令部運輸署四三運輸兵群四OO乘車營四OO一連下士駕駛[駐地大漢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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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他有没有愛臺心看他兒子兵役問題就知道了
ans: 他很忙! 沒空回台灣當兵!!
os: 這是前二天報導有刊的, 懶得搜尋, 有興趣的請自己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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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顯斌回中國探母 不也是抓起來 林氏夫妻為何不聲援李某譴責中共呢

阿達天兵 體能智力 人人搖頭 驗退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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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貓哥 於 2012-03-15 12:07 發表
自由時報

中華民國91年11月19日星期二

林毅夫投敵 國防部發布通緝    

〔記者許紹軒╱台北報導〕前陸軍二八四師上尉連長林正誼(林毅夫)民國六十八年叛逃到中國大陸,相關單位經調查屬實後,已撤銷原 ...
至於外界關心可能超過追訴期的疑慮,高軍檢指出,依司法院廿年院字第六六七號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倘若犯行具有繼續性質,必須待其自首或脫離敵人組織才算終了,但林正誼目前仍在中國官方機構任職,叛逃的犯行並未結束,因此援引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的但書規定,尚未開始起算追訴權時效,高軍檢依法發布投敵通緝,並依法定程序追訴其應負的刑責
小弟不知道軍檢得繼續犯撤銷怎算
如果依脫逃犯法裡-行為人脫離公力拘束就完成了-未追捕到只是行為人犯罪狀態繼續而已
而非脫逃行為繼續.混為一談是否正確
68號解釋應該是-組織犯罪-犯罪狀態繼續非行為終了/與叛逃罪-是否受公力拘束態樣不太相同
這是適法性問題.與他有脫離並無太大關係.叛逃/犯罪組織不太相同
法理上我懷疑.但情感上我贊同繼續通緝

[ 本文章最後由 9807C-化學士 於 2012-03-15 18: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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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9807C-化學士 於 2012-03-15 18:12 發表

至於外界關心可能超過追訴期的疑慮,高軍檢指出,依司法院廿年院字第六六七號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倘若犯行具有繼續性質,必須待其自首或脫離敵人組織才算終了,但林正誼目前仍在中國官方機構任 ...
我是法學的外行人,但是在我的法學想像中,「脫逃」行為,被脫逃的對象是中華民國政府,因此脫逃行為應該是在林毅夫成功離開中華民國政府控制時就結束了。至於他目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任職,那是另一行為。由於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目前非法理上的敵對(因為我們解除動員戡亂了),所以林在對岸政府的任職行為在法律上無法被解釋為叛逃行為的繼續。(一般人民感情解釋為叛逃,那是另一回事)
雖然如此,此案是否追訴時效就已快消失,我自己還是不確定。因為我並不知道開始起訴的時間,是否會影響追訴時效的始點。這個案子中,開始起訴的時間離脫逃行為結束(如果真的可以算結束的話)已有一段時間。但是我相信法學專業對這個問題應該不難處理,因為這就像一個小偷偷了東西過了很久才被檢察官發現而起訴,那麼到底是從偷東西結束開始算?還是從起訴時點開始算?這種案例應該很多,法院想來早有判例可以援引,甚至早有法律明文規定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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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要回台可以!先表明是否願意接受軍法制裁!林正義國軍知恥!台灣敗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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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yamato 金錢 +2 我很贊同! 2012-03-17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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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達天兵 金錢 +1 還有那個張憲義 2012-03-17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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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林某叛逃搞的金門雞飛狗跳人仰馬翻,我們在馬祖沒幾天的光景就知道內幕──當然是非官方管道──只是當局為大局考量掩遮此事;而林某也算天良未泯,未作中共統戰工具官方也樂的一派沒事,才讓整起事件在若干年後才曝光。家父在林正義叛逃三年後接掌省立宜蘭高中,提及此人仍痛心疾首引以為宜中之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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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做“寡廉鮮恥”~
他就是~
說的一副可憐的樣子~一切的一切都歸於歷史~
他今天是叛逃耶~
老共要提防他會不會逃到美國去~
有一就有二~有二就有三~無三不成禮~
他會背叛中華民國~就一定會背叛老共~
他要來台灣就只有一個選擇~抓起來以軍法從事~
罪名就是陣前逃亡~只有單一刑則~死刑~
不管他今天多有成就~他就是叛徒這一點到死都是~
老共誰來都可以~就是他們家的人進到台灣就是抓起來~
他兒子即使要當兵都一樣不要給他們進來~
他們先對台灣不忠~為何我們要對他們講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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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最爛的醫務士 於 2012-03-17 19:40 發表
什麼叫做“寡廉鮮恥”~
他就是~
說的一副可憐的樣子~一切的一切都歸於歷史~
他今天是叛逃耶~
老共要提防他會不會逃到美國去~
有一就有二~有二就有三~無三不成禮~
他會背叛中華民國~就一定會背叛老共~
他要來台 ...
樓上板友義正辭嚴所言極是!軍人敵前逃亡唯一死刑!那個國家的軍隊沒有軍法!如果真那麼孝順當初就不該逃亡!現在來猩猩作態博取同情敗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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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今日聯合報城邦論壇 "要不要把林毅夫抓起來"一文 署名飲水人的回應
不知軍友中是否有人 當時身在金門 驗證一下作者所言
http://blog.udn.com/kf0630/6213065

無法原諒的叛徒 2012/03/17 01:30
我們的文化,總是告訴我們原諒過去,一直以來奉之為正統。

林義夫一案,我卻完全不能原諒。當時因躬逢其逃亡中國而至今心理的傷害未減。對其妻的敘述反更增原本淡化的責備。其間為林義夫終身無法脫離"對台灣的叛國",提出以下可能此對夫婦終身無法理解,何以國人不會原諒的道理,並請批評:

1. 筆者年輕於金門料羅服役,林義夫於當晚連上晚餐與連上兄弟喝酒,九時後抱一籃球渡海投
  共。

 次日對岸一早,以強力擴音機開始報出人名,起自師長下至連部,一一報出。

 金門當天士氣大亂,軍隊全面調動。如記憶未錯,總共垮了11個星星[將軍階]。

我以一個最低階的預備軍官,當時造成的心理傷害至今仍深 - 誰不愛自己的家鄉,自己的國土? 尤其是一個知識份子 ! 一個年輕知識份子!

既已叛逃也就罷了,何須事前攜帶大批資料,蓄意傷害你的國家,你的家鄉?

當時幾乎動搖國本!!!

***林義夫豈只傷害我一人而已, 至少二十年以上對台灣的傷害!!!

2. 以林義夫成長的過成,與你我一樣,都是吃台灣米, 台灣水長大。尤其使用台灣最好的資源
    [就讀台大],並經蔣經國召見於以鼓勵。 卻以此報答我們的社會,重創台灣社會當時欣欣  
    向榮的力道.

今日年記既衰,亡父未奔, 卻反覆要求林毅夫回台灣探親是一個很普通的願望,只是要對家族...,而從未想到對我們的傷害,也從未想到對台灣說聲道歉,只想到自家而不思對國家忠義之事,[他們夫妻從未自責過]。

請問台灣培養的林毅夫,其終身從未為台灣貢獻過,卻為當時欲血洗台灣的中國全力的付出,你與你家鄉何來仇恨,要如此幫助對岸? 政府或許有欠任何人,但絕對是林毅夫欠我們家國.

So we can not accept you, we will and can not forgive you forever. Here is no more your country, no more your home place and we are still gentlely to tell you:  Get away from Taiwan!

It is not good to use any louzy words to any other pserson, But Lin - you are definitely a bullshit man to Taiwan and noboday will forgive you from any parties and I want to tell you:

Your whole life have been marked:

對台灣的叛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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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tt0920 威望 +5 讚!讚!讚! 2012-03-18 09:06

  • ttt0920 金錢 +5 讚!讚!讚! 2012-03-18 09:06

阿達天兵 體能智力 人人搖頭 驗退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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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年輕於金門料羅服役,林義夫於當晚連上晚餐與連上兄弟喝酒,九時後抱一籃球渡海投共。

次日對岸一早,以強力擴音機開始報出人名,起自師長下至連部,一一報出。

我對阿達天兵大所述有所疑慮
從馬山到對岸角嶼直線距離1000多公尺.抱一籃球單手怎麼游?還帶著機密文件.
況且這1000多公尺是小海峽.海水流速快.而且晚上天黑黑.游到那都不知道.並且是在喝酒後.
既然對岸一早,以強力擴音機開始報出人名.金防部理應心知肚明.人叛逃卻報失蹤.
顯見九時後抱一籃球渡海投共一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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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達天兵 威望 +1 軍友 您好 這就是我轉貼該回覆的原意 或許軍友中也有當時人在金門 來驗證一下真實 2012-03-18 09:43

226師-677旅(台)/284師851旅(金)5B3C野戰步兵-- 57機槍射手
虎嘯南雄師步5營陸軍陸戰隊 226 + 284 = 510   
隸屬我家安全局--局長(兼管君事情報).0069情報員.首席分析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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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全島大演習第二天半夜尚義機場反空降連部集合.我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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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阿達天兵 於 2012-03-18 04:01 發表
這是今日聯合報城邦論壇 "要不要把林毅夫抓起來"一文 署名飲水人的回應
不知軍友中是否有人 當時身在金門 驗證一下作者所言
http://blog.udn.com/kf0630/6213065

無法原諒的叛徒 2012/03/17 01:30
我們的文化 ...
叛徒之長官是有遭其牽連,但並沒有所謂"掉星星"情況,謠傳其營長自責之下上吊自殺也證明只是傳聞
當時其師長周仲南後來還高昇至憲兵司令.
但此事造成整個防區雞飛狗跳是真的.
我對此事的看法是,林之叛逃影響軍心士氣,也給予對岸打擊我方很好的武器
但對防區之戰備影響應該有限,一個連級軍官能接觸的機密資料有限,如果他在師部當作戰官,情報價值可能高一點.
至於是不是游過去的?外島曾有成功案例.搭潛伏我方敵諜報人員船隻?可能性極小.外島漁民船隻是受嚴格管制的
終昏前漁船要上鎖,舢舨要抬上岸,船槳及馬達上鍊鎖在一起.在規定時間內不返航即視為叛逃
實際上是很難找到交通工具的.加上軍人任務繁忙,軍民界限分明.
要撥時間跟匪諜共商大計,待過外島的人就知道其實不太可能.
比較詳細的報導
http://forums.chinatimes.com.tw/report/topic/lin_if/menu003.htm



[ 本文章最後由 60砲長 於 2012-03-18 12: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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