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中
小
第 1 則發表於 2020-08-13 17:34 - 發短訊 - 加好友
顯示全部文章
因病停役稱為停役兵,經過最多三年的複檢要做〝覆檢體位判等〞,三年內任何一年體判符合甲乙體位,就要〝回役〞補足役期。
我承辦十幾年徵集業務,在役男入伍當天就會交代,服役其中在部隊有發生任何事故不知如何處理,趕緊電話通知我,我會協調處置。
我不贊成〝因病停役〞,有病應該到軍醫院就診醫療,服役期間繼續,離開部隊回到民間那就麻煩了。
之間 有遇到一位空軍三年兵的回役兵,他原本未入伍前就因〝脊椎滑脫〞複檢判等,必須服役。我勸他〈同他父親〉到部隊去醫治,他們聽部下去竟然真的 因病停役回鄉。
後來〝複檢三年後〞判等再〝回役〞。後來有服三年期滿 平安退伍。
大部分的役男及家屬都聽信部隊長官的說法,一聽說可以回家立刻就簽名蓋章,以為事情完結了,又部隊長推卸責任,不希望留著傷兵拖累部隊,抱著甩開不見為淨的心態,殊不知耽誤了弟兄的青春歲月。
附帶解釋:身高有所謂〝臥姿測量〞,這是折衷的測量法〈早上量比較高、下午比較矮〉,採取臥姿施測解決判等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