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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則發表於 2020-04-16 19:47 - 發短訊 - 加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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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子裡〝老林〞請我幫他申報 綜合所得稅,並交代要將他的〝岳父母〞申報為受扶養者。
我幫他處理後,跟他說明:岳父母因為有營業所得,必須自己申報比較有利,所以他的年度所得稅起徵兩千多元。
他聽後很不以為然,說人家告訴他〈岳父母可以當受扶養人〉,我說那就拿去另請高明。
結果當年十月份〝補繳通知〞來了,他夫妻一起拿來問我:到底怎麼替他申報的?怎麼還要補繳兩萬多塊?
我一聽心裡有數:這傢伙拿去給人改了,出狀況卻來找我,我放軟聲調說:看看追繳說明書怎麼寫?
你拿去給人亂改,把不應申報扶養有營利申報義務的岳父母加入扶養對象,當然要補稅。
夫妻兩個相互怪罪起來,說假懂拿去給人改。
我說去繳納吧,你們很惡質就是,自己心知肚明還來找我興師問罪。
〈受申報為扶養對象 只要所得額超過起徵點 就不應申報為受扶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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