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49.214.41.x 於 2017-04-13 18:26 發表
[quote]原文由 黑神駒 於 2017-04-13 17:18 發表
個人覺得.各人造業各人擔.這本來就是很正常的事.或只能說剛好而已吧.
喝酒罰不怕.就應該用嚴刑...只能說..現在法律的罰則不夠重吧(其實我個人還滿贊成洗大體的). ...
誠如路人大大所言.也許現在真的是加害者罰不怕.才會有犯罪.但我還是覺得現行法令罰責太輕恐為主因
臺中市政府先前曾提過醉後駕車案(酒駕)除行為人外.其他同車的人也亦將一併處理(酒駕防制自治條例)
這點我就覺得很好.可惜未通過.意思是說酒駕行為人正實施犯罪之際(酒醉駕車期間).同車人員未規勸該行為人.其和酒駕同車的乘客要採連坐法處份.開罰一萬元.
其實我覺得可以罰更重(依行為人財力負擔採不同級距之罰款)就像訊後交保時去衡量當事人現實情況.裁定不同交保金額一樣
可惜依罪刑法定主義及相類似案件應以相同處理方式為原則之前提下.額度就只能訂在那邊
就像每個人的體能都有不同的極限.只是各人能承受的程度不同罷了(罰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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