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以前..板上也有.軍友因為用詞不當.人家找上門提告..而造成困擾
就算..你用路人身分發言.一樣找的到你..不要開玩笑
要告啥校基八毛!?
有沒指名道姓罵,且帳號又不是用真實姓名!
還有;當事人,是否適格問題?
提告;也就不過刑法309條以下那點事!記憶中啦!懶得查法條!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11-1條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經
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
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查IP::::::::呵呵!看檢警哪個單位,敢不依法,違法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