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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兵被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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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simon 於 2011-03-03 10:10 發表
小弟是參一文書,服役時被記二大過還線傳至陸總部

原本規定的處份是要進禁閉室一周

是參一科人事官說"沒有參一文書辦業務辦到進禁閉室,那業務叫誰做"

當場裁示"改記兩大過並線傳,附上記過人令來辦補發軍人補 ...
補給證遺失要記兩大過?
好像有點太嚴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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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chocho55 於 2011-03-03 22:44 發表


我也同意,這也是太誇張了,雖然說義務役的記功跟記過都不是很重要,但是因為補給証遺失就記兩大過,那擅改補給証是要記幾個大過? 這不太合比例原則,那個笨蛋的營長會簽這種章? 遺失補給証頂多記一小過就很了不 ...
印象中服役時單位的懲處是...綠島觀光1個月 單位主官連帶處分申誡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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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1076班長 於 2011-03-04 21:57 發表
以前有一位連長,部隊出了狀況又要受處分,被叫到營長面前聽訓,營長當面就說:ⅩⅩⅩ記過乙支。這位連長笑笑著說:是的,記過如點名。報告營長:這個過照記、官照升、錢照領、假照放。馬上從口袋拿出假條,報告營長 ...
哈 營長大概會披上大大的2個字 "免議"
然後假單被丟出來
偶再當兵時 曾碰過這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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