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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法律常識......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列印本頁]

作者: aug483    時間: 2013-01-16 20:30     標題: 法律常識......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轉載~
拋棄繼承 --- 碰到才知死!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 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 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 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 9 件,6 件是自殺, 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 3 班外勤)就報驗 7 件,4 件是自殺, 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 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 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 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 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 2、3 個月 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 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 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 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 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 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 歲後就與 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 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 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 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 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

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 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

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 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 「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 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也許你知道,也許你不知道,無論如何,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讓自己有保護自己的能力並保護家人,再告知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好事一樁!
這些案例的存在都是政府沒有盡到保護人民的職責。
如果政府能主動通知受害人並告知他們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就不會發生這類的情事。受害者如有到警局報案,執法單位有無積極主動出擊來保護善良的百姓,法律是用來保護人民的權益而不是幫助惡性的討債。
作者: 阿侯    時間: 2013-01-16 20:40

引用:
原文由 aug483 於 2013-01-16 20:30 發表
~轉載~
拋棄繼承 --- 碰到才知死!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 草蓆捲起即可 ...
是不是很久以前的文章現行民法之規定繼承已改採全面限定繼承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及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條文;增訂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二條文;並刪除第二節節名及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條文

第一節 效力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作者: 60砲長    時間: 2013-01-16 21:42

未修法之前,如果遺產大於遺債,就辦限定繼承.隱匿財產是有可能的,只辦拋棄,那就爽了政府.

但繼承相關法規及影響,在鬧出多條人命前,主管機關根本不管,民眾死活關官員.民代何事?直到

媒體輿論狗幹之後,才有些微的宣導,並直到這幾年才又修法.

更早之前還有更離譜的,家屬莫名其妙繼承大筆土地,結果繳不出遺產稅,財產竟被查封.

而留下大筆資產者,與繼承人並無往來,留下的土地,雖然面積廣闊,但都是不值錢的農林地.

很好笑是吧!這就是台灣的法律.

另外,保險理賠不在債務追償範圍.即便被繼承人留下大筆負債,亦不能對繼承人所得之保險賠付金

作任何追討行為.不過,地下金融除外.

想知道親屬有什麼樣的保險,將保險人ID交給熟識的保險人員可以得知.但現在有個資法,不知還通不通?

同理.如果欲買中古車,亦可從車籍資料去查該車是否有重大維修或重大理賠,以保障自己權益.
作者: 白目東    時間: 2013-01-16 21:47

想知道自己名下 或是過世親友名下保險狀況做法如下

94年起「壽險公會」有提供「人身保險業通報資訊系統」供民
眾申請查詢。
可以查到的內容如下
一、投保公司名稱
二、投保險種
三、保單生效日
四、保額
五、保單號碼
六、保單狀態

可提出查詢申請的條件如下
一、若是本人,只要檢附本身身份証影本及第二証件即可申請
    (若是本人親自到壽險公會申請的話,要記得帶証件正本)
二、若要查詢非本人,公會目前只接受四類利害關係人申請,
    這四類如下
  (1)法定代理人
  (2)監護人
  (3)最近順位法定繼承人
  (4)遺產管理人


  查詢非本人投保紀錄者需準備之文件:
  (1)申請人及被查詢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各 1 份。

(2)被查詢人若已身故者,請提供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1 份。
  (3)具備利害關係人資格之證明:包括被查詢人之全戶除戶戶籍謄本、戶政機關
     之監護登記文件、法院之裁判書,或公證人(含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
     認證書等足資證明與被查詢人關係之文件(視利害關係人之身分種類擇一提
     出)。

若有要查詢的話,可到http://www.lia-roc.org.tw/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的網站

進去後網頁的左側有一整排的選單,最下面的選項
「通報資料查詢申請表」<==點選

點進去後,會有出現申請表,裡面也會有非常詳細的說明
作者: 白目東    時間: 2013-01-16 21:53

引用:
原文由 60砲長 於 2013-01-16 21:42 發表
未修法之前,如果遺產大於遺債,就辦限定繼承.隱匿財產是有可能的,只辦拋棄,那就爽了政府.

但繼承相關法規及影響,在鬧出多條人命前,主管機關根本不管,民眾死活關官員.民代何事?直到

媒體輿論狗幹之後,才有些微的 ...
分開回答

不是保險不受追償

1.保單保價金是可以查封的

要保人若是欠債 可以針對保價金進行查封 應該不是說查封 就類似圈存 凍結那樣 禁止欠債的要保人進行處分

如質借 解約 保價金實務上視同要保人的有價金融資產(動產)

2.保險理賠也可以查封

不是不進帳戶就沒事 是可以直接查封 現在+日後 你的理賠權利 將日後理賠優先償付債權人
但是一般多為 醫療險 年金 癌症險的理賠

手上有一份xx銀行針對欠款人 向法院申請扣押債務人於xx保險公司範圍內

一切 薪資 獎金 津貼 保險理賠 保單價值準備金等有價給付的法院裁定 等我找到再一起貼


所謂不受追償意指 債務人僅為被保險人 此時保單所有權仍在要保人身上 若是要保人無欠債 當然不受追償

而跟受益人更無關 受益人就是負責收錢而已 對保單完全無任何處分能力


給大家看一份裁定書





[ 本文章最後由 白目東 於 2013-01-16 22:26 編輯 ]
作者: 不長進的預官    時間: 2013-01-18 09:27

後備
引用:
原文由 白目東 於 2013-01-16 21:47 發表
想知道自己名下 或是過世親友名下保險狀況做法如下

94年起「壽險公會」有提供「人身保險業通報資訊系統」供民
眾申請查詢。
可以查到的內容如下
一、投保公司名稱
二、投保險種
三、保單生效日
四、保額
五 ...
保險金不算入遺產範圍,就算是拋棄繼承仍不影響保險金的領取,樓上大大,您那個是有關繼承的裁定嗎?保險法明文規定保險金不算入遺產,那就不能算債務,哪能查封?如果被繼承人有保險,辦理拋棄繼承之後,是不能查封保險金的
我個人是很納悶啦,一樓那篇似乎是很專業啦,但是檢察官是不管民事案件的,而且這篇文章已經很久啦
拋棄繼承比限定繼承方便多了,拋棄繼承只需要給法院一個拋棄繼承書面即可,在知悉繼承時起三個月內為之,所以久沒聯絡的親屬,就算死亡超過三個月,仍可以知悉時起算,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非常麻煩,還要遺產清冊,一般人還要花時間去調查過世親友的遺產並做清冊,不太可能
我念法律而且我在大學教法律,如果各位大大有法律問題歡迎發問
leeyiiteh@gmail.com

[ 本文章最後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18 09:39 編輯 ]
作者: 白目東    時間: 2013-01-18 10:19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75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保險法第112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恩,拋棄繼承仍然可以擁有保單之受益權,蓋因保單上已經指名受益人,不管拋不拋棄不影響保單的受益

以下藍色字體另有文章

拋棄繼承後,仍然可以領取保險金嗎?

但是保險會不會當作遺產這一點問題多多

保險法有規定保險給付不課稅 但是國稅局可不這麼想 實務上操作空間也很大 會有爭議
以前沒辦法作是因為電腦連線有落差不易追查 現在保險公會已經總歸檔

連各保險公司也跟國稅局連線 許多人應該都報過稅 也都拿過保險公司開立的繳費證明去用一個人24000元的個人扣除額 現在更先進 只要你使用電子憑證 自然人ic卡 系統就會自動帶入你一年的總繳個人保費(超過24000會總匯成24000) 這個更讓你的保險狀況無所遁形

這幾個實例給大家看 因為有版權問題所以只給連結 請大家自行點閱

投資型保險最新課稅規定解析


從法律觀點省思保險稅務規劃

以前那種六年期保險 大額躉繳型爭議更多 特別是過世前2年內 巨額 密集投保的 保險給付甚至低於所繳保費的

比起遺產稅當然會划算 免告知 免體檢 繳1億賠9千萬 以前1億要繳50%遺產稅 所以一堆人已經躺在病床快掛了還可以買巨額保險 = =

這種狀況保險金額幾乎都會被國稅局追殺
但是自從遺產稅上限改成10%後這個問題就少多了

實質課稅原則威力大到你沒辦法想像 你以為法院很大?國稅局不屌法院的多得是
律師當欠稅者的遺產管理者 竟然被國稅局發函限制出境(這是另一篇了)

保單真的是隱形水庫嗎?真的不能強制執行嗎?



[ 本文章最後由 白目東 於 2013-01-18 10:27 編輯 ]
作者: 不長進的預官    時間: 2013-01-18 12:03

引用:
原文由 白目東 於 2013-01-18 10:19 發表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75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保險法第112條 ...
白目東學長
您舉的這個存證信函,存證信函並不具法律上直接的效力
就算是執行命令都可以聲明異議的說
作者: 白目東    時間: 2013-01-18 12:18

引用:
原文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18 12:03 發表

白目東學長
您舉的這個存證信函,存證信函並不具法律上直接的效力
就算是執行命令都可以聲明異議的說
學長 我知道 其實存證信函就只有法律時效點的起算效力

我要突顯的就是 實務面跟理論面的差異

錢在我手上 老子就是扣住你了 想要錢 很簡單 來打官司 打贏都是你的

更前一篇回應 那個查扣理賠的 我有叫事主以執行法中生活之所需去向法官申請異議

強制執行須知
【公布日期】100.07.01 【公布機關】司法院
第十二點之一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如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等;或依法領取之社會救助或補助,如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等,該等津貼、救助或補助,係維持債務人基本生活所需,不得為強制執行(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如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保險及其他政府強制辦理之保險給付等,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

但是被駁回了 理由是 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商業理賠不可查封 且債務人行有餘力繳交商業保險 顯示並非生活之必須


保單狀況比較複雜 要看欠債的是誰 保單狀況 要保人 被保人 受益人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要看個案認定 沒辦法一言蓋過

順便告訴大家 大樹金控在97年底完成全金控資料聯通 只要你欠到大樹金控任何一毛錢
日後你在大樹金控有任何受益權利 都會被優先民法抵銷債權
連跟法院申請都不用

想去變更要保人嗎 哈哈哈 全都鎖住了 日後你 保價金解約 質借 都是優先還債喔 但是可以透過變更受益人 不過要是 醫療險 殘廢險 癌症險 因為受益人一定要被保險人本人 完全逃不掉 只能建議另找他家
但是也可能發生上面的狀況 他追殺你到其他家 這已經不是進不進你帳戶會不會被查扣

而是從源頭鎖住你的受益權 只要有清償受益行為 都必須優先把金額償還債權人

[ 本文章最後由 白目東 於 2013-01-18 12:28 編輯 ]
作者: 不長進的預官    時間: 2013-01-19 09:17

引用:
原文由 白目東 於 2013-01-18 12:18 發表


學長 我知道 其實存證信函就只有法律時效點的起算效力

我要突顯的就是 實務面跟理論面的差異

錢在我手上 老子就是扣住你了 想要錢 很簡單 來打官司 打贏都是你的


更前一篇回應 那個查扣理賠的  ...
理論與實務的差距是很大的
學術界跟實務真的差很大
這也就是為何教授詐領研究經費案學術界跟實務界看法南轅北轍的原因
回歸正題,我個人是希望軍友不要隨便轉載法律相關文章
因為一樓學長轉的這篇就學法律的人來看只是覺得可笑
拋棄繼承比限定繼承好用多了
而且一個自稱檢察官的人寫的文章居然不敢具名
學法律的人應該都知道我國的概括繼承並不是我國獨創而是大陸法系國家皆如此
我個人是很怕這篇不知道從哪轉出來的文章會誤導後版軍友而形成錯誤的法律常試
作者: 不長進的預官    時間: 2013-01-19 09:37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一、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
二、辦理限定繼承期間: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
       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
       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三、方式:(一)具狀向法院(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呈報,陳報書狀應記載陳報人
    、被繼承人名及最後住所、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二)開具遺產清冊(即編製財產目錄),包括積極財產、
    消極財產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四、效果: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
    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 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陳報後,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即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
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並請陳報人將公示催告登報。
==========
拋棄繼承只需要給法院拋棄繼承書面即可
不需要開具遺產清冊,這是很麻煩的

我個人基本上對一樓轉貼的這篇持很保留之態度原因在此
作者: 白目東    時間: 2013-01-19 15:00

個人覺得限定並不麻煩ㄟ

去國稅局拉一份財產清冊 裡面會有你擁有的土地 車輛明細 跟死亡前幾年財產狀況

會費點功夫就是 比如股票的計算 有些陳年舊股 零股 跟計算評定值當日收盤價要合一合

至於動產 抱歉只要沒寫名字的 哪怕你從死者身上拿下的滿天星 羅雷 都不算遺產

債權人部分你知道就寫知道的 否則一蓋用不清楚 用法院公告下去做+刊報紙就好

限定我覺得比較好 因為有些人的財產狀況家人真的不明確 也許債益相抵會有剩下 要是拋棄就什麼都沒了

就算債務大於財產 頂多就是把遺產還光而已 對繼承人也沒什麼問題

簡單的案件代書處理一下 幾千塊 麻煩複雜一點的也許一兩萬 兩三萬 看有沒有這個需要跟必要就是
作者: 白目東    時間: 2013-01-19 15:11

引用:
原文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19 09:17 發表

理論與實務的差距是很大的
學術界跟實務真的差很大
這也就是為何教授詐領研究經費案學術界跟實務界看法南轅北轍的原因
回歸正題,我個人是希望軍友不要隨便轉載法律相關文章
因為一樓學長轉的這篇就學法律的人來 ...
亂拋一通有時候會害到許久不聯絡的親人 人家要花很多時間去收尾

我舉自己的例子 我爺爺娶了2房 大房阿罵當年嫁來有個陪嫁ㄚ環 名義上用養女

法律上是我姑姑 但是當年我家出嫁妝把她嫁掉後就數十年沒在往來

這個人今年85歲了 當我奶奶都有剩了 因為當初戶政作業疏漏 電腦謄本上沒有填具手工謄本上的 養父養母

導致我爺爺名下有一些奇零地要處理掉 不然每年還要繳交地價稅 現在卡在國稅局再gy這個部分

要是當初爺爺有債務 我們都拋棄掉 也許就會害到這個無辜的阿姑 不視字 丈夫已經過世 兒子一個失蹤 一個中風

你說她要怎樣去處理這種鳥事
作者: 不長進的預官    時間: 2013-01-19 17:56

簡單的案件代書處理一下 幾千塊 麻煩複雜一點的也許一兩萬 兩三萬 看有沒有這個需要跟必要就是
白木東學長
這就是我不主張限定繼承之原因,這些要拋棄繼承的或被逼債的通常都是艱苦人
限定繼承還要花錢找代書或律師,幾千元對他們來說很多
人家已經被債逼瘋了還去花錢
她們也花不起啊

==============================================
拋棄繼承不用花錢找律師或代書
自己寫就可以,不然真的不會進去法院大門有訴訟輔導科
去跟他們說你要辦拋棄繼承,它們會幫你寫
了不起花了兩元買狀紙

我的建議是不管要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各位軍友可以先問過白木東學長再決定
各有優劣'


[ 本文章最後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19 18:00 編輯 ]
作者: aug483    時間: 2013-01-19 18:42

引用:
原文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19 09:17 發表

理論與實務的差距是很大的
學術界跟實務真的差很大
這也就是為何教授詐領研究經費案學術界跟實務界看法南轅北轍的原因
回歸正題,我個人是希望軍友不要隨便轉載法律相關文章
因為一樓學長轉的這篇就學法律的人來 ...
不好意思竟然轉了一篇您覺得可笑的文章.*拋棄繼承比限定繼承好用多了*

所以文章中那些自殺得例子在您看來只是作者為了要誤導大家.現實中是絕不會發生?

*檢察官是不管民事案件的*這是您對這篇文章作者的疑問.

但是我之所以轉載的出發點是因為看到作者因*驗屍*知道死亡原因後想要提醒家屬

或未來有可能碰到的用意....

*一人辦 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

阿侯長官和60砲長已提出繼承法已修過了.所以這篇文章也許已經過時了...

對不懂法律的我.看到的是悲劇無奈~

對很懂法律的您.看到的是....
作者: 不長進的預官    時間: 2013-01-19 19:00

引用:
原文由 aug483 於 2013-01-19 18:42 發表

不好意思竟然轉了一篇您覺得可笑的文章.*拋棄繼承比限定繼承好用多了*

所以文章中那些自殺得例子在您看來只是作者為了要誤導大家.現實中是絕不會發生?

*檢察官是不管民事案件的*這是您對這篇文章作者的疑問. ...
學長
我的意思是,這篇文章絕不可能是檢察官所寫,所有的要提醒民眾注意的法律常識文章
這個發文的人就我所看過不管是法官律師或檢察官或大學教授'
絕對都會署名,因為署名是對自己的文章及讀者負責並接受檢驗包括我自己寫的短文一定也署名
這篇文章如果真是檢察官所寫,他本人一定署名全名
絕對不會只寫個'高雄地檢署黃檢察官"
既然不是檢察官所寫,那這些驗屍的案例就是編的
一個地檢署少說十個檢察官,驗屍是輪的,哪那麼多案子給他驗啊?
更何況因為檢察官不管民事案件,台灣百分之99.9的檢察官早把民法忘光了
哪還搞得清楚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的差別還發文提醒
我如果不是在教法律與生活,有持續在接觸,不然很多法律的東西我也忘光
因為法律範圍太廣,每個領域其實有不同我的專長以外很多我也忘了
在我看來,這篇文章只是打著檢察官的名號看似專業提醒
內容經過精心的包裝,或許是有學過法律的人寫的
內容有很多漏洞,而且不敢署名
因為沒署名,所以不知道真正發文者是誰,就無法檢驗,發文者也無須負責
一個負責任的法律工作者要對自己文章負責也對讀者負責
因為讀者會相信律師或法官檢察官的專業,更應署名以示負責
不署名代表不願對文章負責因此是非常可笑
這種沒有署名的文章通常我會建議不要看也不要轉貼

若冒犯學長之處還請海涵

[ 本文章最後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19 20:27 編輯 ]
作者: s57832002    時間: 2013-01-19 19:40

各位學長好!!小弟我潛水已久 順便插花一下:

拋棄繼承
應先備齊之文件:

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即辦畢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後再領取之戶籍謄本,其上有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記事)。
二、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代位繼承人要拋棄繼承時應一併檢附原應繼承之人的戶籍謄本,如此才能看出彼此的關係)。
三、繼承系統表(應製作至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全部列入為妥)。
四、拋棄繼承之書面(可自行書寫聲明拋棄繼承之聲明書、拋棄書之類,只要聲明拋棄繼承之旨即可,不得附條件,簽名並需蓋用印鑑章)。
五、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六、備具「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

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1154條)
期間

(一)民法第1156六條:3個月期間。
1.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2.前項3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3.此3個月之起算點,為「繼承開始時」。至於繼承人是否知悉繼承開始,則在所不問。
(二)民法第1176條第7項:2個月期間。
1.因他人之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其限定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2個月內為之。
2.其起算點,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與
作者: s57832002    時間: 2013-01-19 19:45

三、方式
  限定繼承雖係保護繼承人而設,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影響甚大,自不能不規定其為一種「要式行為」。
(一)開具遺產清冊
   「遺產清冊」乃記載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一切權利義務之簿冊,亦即就遺產所編製之財產目錄之謂。因為限定繼承係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則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如何,自應明確登載,使法院及利害關係人得以明瞭其情形,從而予以監督。並且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包括積極財產、消極財產)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二)呈報法院
1.此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6條規定,係指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2.除開具遺產清冊外,陳報書應記載陳報人、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3.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呈報時,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此一定期限不得在3個月以下)報明其債權。(民法第1157條)。
四、效力
(一)繼承人負有限責任
   限定繼承之繼承人雖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債務,但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負其清償之責,而不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僅負「有限責任」,且為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
(二)財產分離的效果
   限定繼承既僅以其繼承所得之積極財產為限度,而償還繼承債務之態樣,則繼承財產與繼承人固有財產,即應予以嚴格分離,是故民法第1154條第3項規定,為限定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此為限定繼承之特徵

以上為小弟之概略論述 若有疏漏之處 還請眾軍友們補遺!!謝謝!!
作者: pc990    時間: 2013-01-19 20:56

以上各位所述.市井小民的我的認知如下.不知道對不對?
先說.我找了一下這個...
財產本有「積極財產」與「消極財產」之分。前者指債權、物權等有「正面價值」之財產權,後者,則指債務、扶養義務、侵權類為責任等有「負面效果」之責任。積極財產可分「現有利益」 (如物權等) 與「期待利益」 (如有效契約之履行利益等) ,消極財產亦同,如對於未附條件,已屆履行期限,並經債權人提出請求之債務,可解為「現有性消極財產」;對條件未成就,未屆履行期限或債務人未提出請求(「有免除」之可能)之債務,可解為「期待性消極利益」。---(源自 http://www.drkao.com/3rd_site/3_1/066.htm)

所以說.限定繼承.是列出逝者 積極財產 與 消極財產( 正向與負向).繼承者只需以積極財產去償還消極財產.抵銷後餘額若仍為負(仍有債務未清)則不用償還.
拋棄繼承.則是所有事務只到逝者為止.
這樣解讀.對嗎?
但.我還是不明白.保險金是否算遺產計算內的項目...?
作者: 白目東    時間: 2013-01-19 22:12

引用:
原文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19 17:56 發表
簡單的案件代書處理一下 幾千塊 麻煩複雜一點的也許一兩萬 兩三萬 看有沒有這個需要跟必要就是
白木東學長
這就是我不主張限定繼承之原因,這些要拋棄繼承的或被逼債的通常都是艱苦人
限定繼承還要花錢找代書或律師 ...
我也知道都是甘苦郎 但是社會就是這麼現實 越是甘苦郎越沒錢 但是越會遇上這種事

有時候是忍痛花點錢解決問題吧 我知道這樣說起來很殘忍 但是還是那個老話 破財消災 當然有些民意代表 或是慈善

團體有再幫忙處理寫狀 有些代書律師偶爾也有做免錢的 拋棄沒拋好 真的會害到其他有繼承權親友 特別是不常聯絡

不懂法律的 只是這些都是過去式了


現在都已經直接全面採限定繼承 也不需要特別去辦了 銀行債主來靠盃時候直接丟一份財產清單給他們 攏低價

有辦法你就來處理 也不用太鳥他們
作者: 白目東    時間: 2013-01-19 22:28

引用:
原文由 pc990 於 2013-01-19 20:56 發表
以上各位所述.市井小民的我的認知如下.不知道對不對?
先說.我找了一下這個...
財產本有「積極財產」與「消極財產」之分。前者指債權、物權等有「正面價值」之財產權,後者,則指債務、扶養義務、侵權類為責任等有「 ...
簡單講一下 但是因為個案狀況不一定 所以還是要看個案認定

要保人如果死亡 保價金視同遺產 由有繼承權的人中推舉一人成為新的要保人(但是需要跟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理論上要申報 實務上很少申報 因為大部分人不會扣到遺產稅 所以很少人在申報

以前這塊沒人在注意 但是現在國稅局很雞掰 因為如果金額夠大 到達需要課遺產稅程度時候 一定追殺你

原先指定的受益人 如果受益人死亡後 未及時更改 保險金視同受益人遺產

另外 自己為要保人 幫父母 子女投保的保險(被保險人是父母 子女)
受益人非為自己 如果一年保費超過免稅贈與額 一樣要申報贈與稅

還有一家人一起出遊 結果意外滅門 或是有沒有全滅 這時候死亡順序也會決定保險金的歸屬+是不是成為遺產

所以情況百百款 要看個案認定

像最近15歲以下不給付死亡保險金(只退保費) 但是會賠付殘廢保險金 手上有一個案例就是一個幼童 先判定腦死

後來才死亡 家屬為了全殘金跟保險公司正在法院開幹.....................

家屬主張先全殘才死亡 我們還沒申請 其後才死亡(有病历為憑) 理當先賠殘廢保險金

保險公司當然不想賠 說是因為意外死亡 只願意退保險費

一年1200意外保險費 VS 200萬理賠
作者: 60砲長    時間: 2013-01-20 01:00

引用:
原文由 aug483 於 2013-01-19 18:42 發表

不好意思竟然轉了一篇您覺得可笑的文章.*拋棄繼承比限定繼承好用多了*

所以文章中那些自殺得例子在您看來只是作者為了要誤導大家.現實中是絕不會發生?

*檢察官是不管民事案件的*這是您對這篇文章作者的疑問. ...
這是非常棒的轉貼文,在討論的過程裡,我也被導正了錯誤的認知

經由大家的討論後,我收益良多,相信你也一樣,大家也一樣.

謝謝你貼這主題!
作者: 不長進的預官    時間: 2013-01-20 08:22

像最近15歲以下不給付死亡保險金(只退保費) 但是會賠付殘廢保險金 手上有一個案例就是一個幼童 先判定腦死

後來才死亡 家屬為了全殘金跟保險公司正在法院開幹.....................

家屬主張先全殘才死亡 我們還沒申請 其後才死亡(有病历為憑) 理當先賠殘廢保險金

保險公司當然不想賠 說是因為意外死亡 只願意退保險費

其實保險法這條我覺得修得沒道理
修這條美其名曰預防道德風險----父母親為了圖謀保險理賠製造意外把幼兒幹掉
但是如此造成兒童意外死亡保險公司不用理賠
我女兒出生的時候我就幫她保,那時候就為了道德風險法律規定只能最高保200萬
但是其實幼兒很容易出意外
如果真的出意外父母親傷心之餘反而拿不到理賠
為了極少數道德風險而犧牲兒童權益

[ 本文章最後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20 09:15 編輯 ]
作者: 不長進的預官    時間: 2013-01-20 10:30

彈補兵 金錢 +1 學長說的正確.但檢察官怎會忘記民法?公司法也是種民(商)法.不然掏空案怎辦??
這種情形,檢察官就算懂民商法也辦不出來
因為法律系不太學商的東西
但是沒關係,這時候有調查局跟檢察事務官協助
調查局對經濟犯罪有長久經驗,有專門單位負責
檢察事務官有考一些專門學商學財金的
這些人協助檢察官所以經濟犯罪能辦得下去
如果沒有這些單位先協助,相信檢察官對掏空的案子是無法偵辦
隔行如隔山
作者: 煙斗    時間: 2013-01-20 12:09

關於目前所討論之法律議題
想請教一下
我名義上的直系血親(父母)
事實上跟他們沒什麼往來,又不太熟
目前有幾筆土地和房產
他們揚言只要我乖乖聽話
這些財產都是我的
旁邊還有一些不懷好心的人

為了我家人的安全
我想宣誓放棄一切非自身努力所得
只求讓我及兒子過正常人的生活
不受這些人的干擾

我應該選擇限定繼承還是抛棄繼承呢?
現在名義上的父母都還存在
還未到繼承的時機
該用何種方式辦理呢

作者: 不長進的預官    時間: 2013-01-20 13:30

引用:
原文由 煙斗 於 2013-01-20 12:09 發表
關於目前所討論之法律議題
想請教一下
我名義上的直系血親(父母)
事實上跟他們沒什麼往來,又不太熟
目前有幾筆土地和房產
他們揚言只要我乖乖聽話
這些財產都是我的
旁邊還有一些不懷好心的人

為了我家人的 ...
如果你的情形,真的要放棄這一切紛爭
那就選擇拋棄繼承一途
限定繼承.....現在的民法已改成強制限定繼承
如果遺產大於負債,那你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必須繼承遺產
若通通不想要等父母百年之後,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即可
不過由於你的父母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1138條)
如果你只拋棄你自己的部分,你的應繼分會落到你兒子的身上
他也是直系卑親屬第一順位
所以你要記得連你兒子的份一起辦理

[ 本文章最後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20 17:01 編輯 ]
作者: 白目東    時間: 2013-01-21 00:12

引用:
原文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19 09:17 發表

理論與實務的差距是很大的
學術界跟實務真的差很大
這也就是為何教授詐領研究經費案學術界跟實務界看法南轅北轍的原因
回歸正題,我個人是希望軍友不要隨便轉載法律相關文章
因為一樓學長轉的這篇就學法律的人來 ...
頭一等

公款法用-->安全上壘

次一等

公款公用未法用-->才有資格叫 歷史共業 爭取改用偽造文書相關法條 並給予自新機會 緩起訴等

下等人

公款私用-->垃圾 抓去關一關 比較好 從嚴辦理 叫研究生把助理費拿出來幫他付三井餐費是啥意思?

以上是個人見解

[ 本文章最後由 白目東 於 2013-01-21 00:15 編輯 ]
作者: 玄A370340    時間: 2014-02-19 11:19

引用:
原文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20 13:30 發表

如果你的情形,真的要放棄這一切紛爭
那就選擇拋棄繼承一途
限定繼承.....現在的民法已改成強制限定繼承
如果遺產大於負債,那你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必須繼承遺產
若通通不想要等父母百年之後,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 ...
優秀又長進的老弟你好:

昨日看到高凌風去世,他的前妻說高凌風的負債由兒子償還,看到之前幾篇文章後,小弟把它整理寫下幾點問題,請大大幫我檢驗,謝謝!
1.高凌風的5個子女應該辦理拋棄繼承,不管高凌風的資產如何都跟5個子女無關,也沒前妻所謂兒子償還問題了!
2.高凌風的兄弟姐妹也應辦理拋棄繼承,如此有繼承權的人通通與高凌風的產權(負債大於資產或反之)無關!
3.高凌風如有保險,保險金由子女取得,不得作為清償債務之依據!
4.請問"奠儀"得作為清償債務之依據還是不可以?
                                           以上煩請優秀老弟解惑之
作者: 匿名    時間: 2022-08-02 20:39

引用:
原文由 白目東 於 2013-01-19 15:00 發表
去國稅局拉一份財產清冊 裡面會有你擁有的土地 車輛明細 跟死亡前幾年財產狀況

會費點功夫就是 比如股票的計算 有些陳年舊股 零股 跟計算評定值當日收盤價要合一合 ...
不專業分享

-遺產稅申報櫃台,取得紙本申報書
-全能櫃台申請前兩年的相關財產及債務,不保證即時正確,故同時申請需時30工作天內的金融查帳,試算申請,延期多三個月申報期
-回申報櫃台,概述如何填寫
-30工作天後的查帳結果...
各銀行帳:挖出你漏掉/遺忘的
保管箱:
儲值卡:?!悠游卡/一卡通,也要申報
電子支付帳戶:

投資:不含下市櫃,中止興櫃,暫停交易有價證券,外幣債票券
-逝日的股票當日收盤價及張數
-下市櫃的只好用 面額10元 申報
-如果有未上市/下市的,無法幫我們試算

保險:
債務:
金融聯徵:

==

辦繼承時,部份金融機構需要
-手抄版古董戶口謄本
-即使有代理授權書/印鑑證明,還是堅持要未出席一起辦手續的繼承人的身分證正本,理由是影本可能是很久以前取得的...
作者: 匿名    時間: 2022-08-13 13:30

引用:
原文由 aug483 於 2013-01-16 20:30 發表
~轉載~
拋棄繼承 --- 碰到才知...
[不負責轉貼]

特留分與應繼分是什麼?特留分定義、計算方式與時效?如何對抗特留分?
https://owt.com.tw/compulsory-portions/?nowprocke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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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遺囑怎麼寫才有法律效力?5種法定遺囑形式(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遺囑)與範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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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概括繼承、限定繼承意思與差別為何?申請流程與文件?遺產繼承時該選那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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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認為,生前的財產既然是自己的,
過世以後留下的所謂遺產,當然也是自己的,
想怎麼用、想給誰,都可以自己決定,

直到繼承人之間產生糾紛後,才知道臺灣民法有「特留分」的規定。

應繼分:
是每位繼承人「應該繼承」的比例分;
在被繼承人沒有交代遺囑交代遺產如何分配的狀況下,
繼承人們即按照應繼分來分配遺產。

特留分:
在被繼承人有寫遺囑交代遺產如何分配的狀況下,
法律避免各繼承人發生分配不公的狀況,
法律特別保障,幫每位繼承人留最低比例來分繼承遺產。



原先設想不按法律定的比例去分割的產權(以:房地產/行庫/股票...項目繼承)
也因行庫辦繼承的"便利性"(支票?匯款他行?轉入同行庫的已開帳戶?開新戶?)可說整個打掉重練~
作者: 匿名    時間: 2023-05-24 12:47

  拾人牙慧 跩貼長文 勿怪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307313

5億高中生的阿公變爸爸、同性夫變未亡人 財產繼承一次看

依據依據憲法平等原則及民法的精神,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兩者的法律權益相同,配偶死亡後,另一方是「恆常繼承人」。
賴生與夏男2人結婚僅2小時,婚後財產不太可能新增,因此,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問題,僅有「繼承分割」問題,
民法規定,配偶是恆常繼承人,賴生如無遺囑,遺產的第一繼承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等),第二順位是父母親,但賴生原本的父親、阿公(認領前)都已經過世,因此,遺產由賴生母親與夏男2人平分。

台北市每三筆房產交易就有一筆是繼承
https://reurl.cc/11jrjG
據統計,全國繼承房屋的比例愈來愈高,今年首季已超過25%
,較去年同期大增7.4個百分點,台北房產交易每三筆就有一筆是繼承。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21/7185394
前外交官愛上幫傭…贈與2600萬遺產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等)
好咬文啊~略查,原來包含:養子女,非(離?)婚生/私生子女...
作者: 匿名    時間: 2023-05-24 23:54

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49.216.49.x 於 2023-05-24 12:47 發表
  拾人牙慧 跩貼長文 勿怪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307313

5億高中生的阿公變爸爸、同性夫變未亡人 財產 ...
贈與~成效~
婚約~成效~~?
非婚生子女,以認領方式成立~

不是很複雜的問題

各位軍友,倘若在外,有多房多名,非婚約子女~~一樣要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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