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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侯友宜︰死刑可具體遏止殺人犯罪! [列印本頁]

作者: jxv    時間: 2012-12-26 13:13     標題: 侯友宜︰死刑可具體遏止殺人犯罪!

【侯友宜︰死刑可具體遏止殺人犯罪!】來源:自由時報

中央警察大學校長侯友宜看過數百個命案現場,被殘酷手法殺害後的屍體躺在那兒,它的悽愴與悲涼觸動著這位資深警探的心靈深處,讓他無法想像,冷血殺人犯不給受害人一絲生機,為什麼現今會有一種聲音說「要給死刑犯機會」、「請寬容他們」、「他們悔改對社會是正面的…」。

侯友宜說,在上位者、做決策的人應該第一時間去刑案現場看看,去感同身受現場的震撼及被害人的慘與痛,不能只看隔了一段時間後犯罪者表現悔過、無辜的外型,有了親臨現場的深刻體驗,再來談論要不要廢除死刑。

他認為死刑是對重刑累犯的最後一個遏阻動作,實證上死刑存在,對遏止暴力殺人犯罪有具體效果,並不是一些人說的與治安好壞沒有關聯性,因為「要看的是質,不是量」。(註:本文基於公益必要性,文內有殺人場景與情節的描述,請讀者斟酌是否全文閱讀)


【嫌犯事後落淚,只是假慈悲懺悔】

記者問:看過這麼多犯罪現場,它帶給你什麼啟示?依你長年接觸嫌犯的經驗,有多少犯罪者會真心悔改?

侯友宜答:一件殺人命案,只在事後看一些資料或照片,這些是冰冷的,無法身歷其境感受第一現場的驚悚震撼與兇手的冷酷無情,等後來看到的,只有犯罪者「鱷魚的眼淚」。

犯罪者為了爭取活下去的機會,表現出悔過的、或者不是有心的、甚至是無辜的,這種場景大家很容易感受到,因為被告是活的,可以面對面,人們在這種面對面反射動作的感受上,容易接受對方傳達出來的訊息。

這時被害者和嫌犯是非常不對等的,你(主張廢除死刑者)沒有在第一時間去體驗被害者那種強度的感受,反而接收到犯罪者細水長流、慢慢給予的溫情攻勢,心裡面對犯罪者便有了「好像有悔過之意,要給他機會」的認知。


【幾乎每個死囚,都是假釋後再犯】

真的有懺悔嗎?其實是經過很長一段時間,大家看到的外型,並沒有看到內心那一塊,就像是冰山,只看到露出水面的部分,看不到冰山底下深沉的一面。這是真懺悔,還是假慈悲的懺悔、一種哀求、為自己某種目的懺悔?

執行政策的人、在上位的人,沒在第一時間體驗命案現場,沒有感受過被害者被害當時的場景,感受的不平衡,加上只看到冰山一角,容易產生很多錯覺。

所以我要講,今天要不要廢除死刑,讓做決策的人和人權團體到現場,親臨了解所發生的狀況,以及犯罪者剛被逮捕時鉅細靡遺描述的犯罪情節、還有現場表演,深刻去感受案發時肅殺的場景,若真正感受了,你會覺得「這種人讓他留在人間有意義嗎?」

民調顯示司法人員贊成死刑比例最高,高達八成八,為什麼?因為他們辦案、接觸得最多,感同身受最多。

問:主張廢除死刑人士還有一個理由是擔心誤殺,有沒有這種可能?

答:從一、二、三審、到不斷更審,『判一個人死刑,至少經過二、三十位法官,都認為「找不到任何理由讓你活下去」才判死』,非常慎重下才會確定一件死刑出來,後面還有非常上訴等程序救濟。

再就犯罪類別來講,只有殺害直系血親或性侵殺人、強盜殺人、惡性重大的結合犯、集團性綁架撕票才可能判死,而且是蓄意的,如果是過失、自衛都不會,我的博士論文是做性侵害殺人研究,十二件個案也沒有都判死刑,有的是未成年,有的過程當中被認為「其情可憫」,你看連這麼惡劣的犯罪都沒有百分之百判死啊!

問:可否從個案更深入談談命案現場給你的感受。

答:以前在中山分局、台北市刑警大隊和刑事局的時候看過太多命案現場,有的被害人被一刀一刀的剁、或殺了幾十刀,那叫殘忍、沒人性,但當年陳進興三人犯下方保芳三死命案,用殘忍不足以形容,我一進去,第一眼看到方妻張昌碧陳屍手術台下,被膠帶綑綁雙腳和蒙眼,平躺地下,眉心中一槍貫穿,腦漿流出。回頭見旁邊廁所門開著,方保芳也被蒙眼坐馬桶上,穿著西裝,領帶略歪,手術服剛脫下放在旁邊,手上還戴著手術手套,兩手下垂,也是眉心中一槍,血液往下滴和往後噴。

女護士鄭文喻穿著護士服,蜷曲在一坪多的衛浴間,腳未穿鞋,眼同樣被蒙,上蓋一毛巾,兇手頂著毛巾近距離射擊,一樣一槍貫穿,腦漿噴出。三槍解決三個人,我當場起雞皮疙瘩,這是叫行刑,不是義憤殺人、情緒性殺人哦!兇手不是禽獸而已,簡直是妖魔了。

後來陳進興落網,我曾和他詳談,那時他已被判死刑確定,沒有心防了,什麼都講,他說當時高天民剛割完雙眼皮,一起身,把病人穿的手術服一脫下,兩個人就把方保芳拖進去槍斃,方妻直接在手術台旁斃掉。陳進興把女護士拖到雜物室,女孩子拜託他、求他都沒用,陳進興殘酷傷害她又拖到浴室,命她趴在地下,看著她全身顫抖,仍一槍給她斃命。

你知道嗎?陳進興描述這一段時,還邊講邊笑,口沫橫飛說「我就把他如何如何」、「他嚇個半死」等,像是完成一個非常棒的作品一樣,按理經過一段時間沉澱,談這個問題應該是慚愧、帶著悔過,不應該顯現輕蔑、愉快的心情。我當時想「這人根本是魔鬼,如果讓他出來,還得了啊!」


【輕微犯罪增加,與執行死刑無關】

講不客氣點,死刑犯要死還給他麻醉昏迷再打,很厚道,他們完全沒有,把三個無辜的人眼睛一蒙就槍斃,殺的還是幫你忙的人,比較之下,給他們死十次,也是應該的啊!

還有白曉燕,從排水溝撈上來,脖子、身體和腳被綁三十多公斤啞鈴,手指被剁,身體遭重擊毆打,你看嫌犯有多惡劣,人質已死掉八、九天,還繼續勒索要錢,勒索期間有四、五天沒電話進來,就是在處理屍體。像這種嫌犯,還要給他們機會?

我曾做研究發現,那種蓄意、惡性重大的、會犯下判死罪的都是前科累累,如果監所能讓人悔改,保證不再犯,那是OK的,但這些人哪個不是幾進幾出監所,都是經過監所教化後假釋出來的。

比如最近一位新加坡記者來採訪,我談到一件舞女分屍案,嫌犯方金義六十幾年先犯恐嚇罪,關出來再犯強盜案、性侵案,並殺害一名舞女,曾判死刑,後改判無期徒刑,關十幾年假釋出來再殺第二名舞女,還性侵分屍洗劫財物;他們都是先犯一些罪,一直累積,累積到一個程度,最後犯下駭人聽聞的案子。

高天民也是,早期犯強盜案,犯了五十幾件,假釋後再犯白案、方案。

廢除死刑人士看到的一面是「有機會讓他活下來,因為他會改過,對社會有正面貢獻」,事實上像這種累積犯罪的犯罪者,如果沒有一個遏阻,再給他出去,他會變好?要變好,早在輕刑犯、重刑犯的時候就變好了,死刑就是對這些嫌犯最後的一個遏阻。如果沒有這樣的一個遏阻,暴力犯罪就可能持續上升。

問:不過主張廢除死刑的人,認為死刑與治安沒有顯著關聯性。

答:他們拿出一些數據來支持論點,說看不出有特別變化,但他們是量化,不是質化,不能因為竊盜、詐欺案件增加,用輕微犯罪的增加掩蓋了死刑對質的影響。

比如擄人勒贖案,早期一年八十件,陸續有嫌犯被判死執行後,現降為不到二十件;父執輩那個時代,綁架案平均五件就有一名肉票被撕票,現在十件不到一件被撕票,因為有死刑在那裡,但只要不是惡意、蓄意殺害人質,法官會給他們機會,這樣直接、間接對生命的傷害就減低。

換句話說,綁架件數及手段方式,很清楚的因為有遏阻而有改變,我不是說量處死刑就一定對治安有改善,但起碼對某些犯罪類別,確實達到一個程度的遏阻效果。


【施政要看民情,不能夠落差太大】

問:人權團體認為將死刑犯終身監禁,即可遏阻再犯,你是否贊成用終身監禁替代死刑?

答:現在有些國家有終身監禁,但有一種,依我創造的名詞叫「虛擬的終身監禁」,雖判了終身監禁,但關上三、四十年,認為他老了、沒什麼作用了,還是給他出來,這種「虛擬的終身監禁」比例佔很多。

台灣經常有大赦、或用一個什麼理由來減刑,因此日後就算有終身監禁制度,實質的終身監禁也可能變成虛擬的終身監禁。每一個犯罪者都講得很好聽,說「如果把我關到死,乾脆把我槍斃算了」,嘴巴這樣說,但法律改為終身監禁,還是會期待,期待出現虛擬的終身監禁,讓他有機會可以出去,就算只有萬分之一的機會也會想。

死刑犯不到最後,都不會放棄希望,真要執行時,問問那些行刑法警就知道,被帶去槍斃的時候,哪個人的腳會不發軟。因此討論終身監禁其實沒意義。

再就終身監禁本身來說,就算真有,對監所也是極沉重的負擔,萬一他在裡面殺人,又多出一個案子要多審好幾年,甚至還可以放封出來走一走。

有人說廢除死刑是世界趨勢,可是有些趨勢又流回來了啊!比如美國某些已廢死的州又恢復死刑。何況法律沒有所謂世界潮流,法律要能跟民情結合,不能落差太大。

問:死刑犯的確不輕易放棄求活,拚命打官司,一打多年,你怎麼看?

答:死刑案一再更審,過程中,有時發回的理由不是很適切,只是法官為了慎重,所以時間拖長,這也是死刑犯拖延時間的一種訴訟策略。

我舉商人黃春樹被綁架撕票案,打公用電話嫌犯被逮捕後,先說屍體埋在大園,我直覺他說謊,跟他說你不說實話就走著瞧,後來吐實,帶我們到汐止挖出來,很慘,殺了好幾刀,澆汽油燒了之後再埋起來。

這件案子訴訟五年後傳我去作證,只問「屍體怎麼挖出來的?」當然是嫌犯帶我們去挖的啊,其實這不是重點,但法官認為,律師提出來了,所以有義務問我,搞來搞去又開了一次庭,但似乎也不能怪法官,因為死刑犯跟律師請求一定要傳這個證人來問。

黃妻每次開庭都哭得很傷心,退庭出來後還在哭,每一次開庭,就是對被害人家屬的一次傷害。

問:死刑法律還在,你認為已定讞死刑犯可以不執行嗎?

答:當然要執行,而且符合我們現在的民情與趨勢,若是法律可以不執行,第一線辦案同仁看到通緝犯就不要抓了嘛。這些本來根本不是問題,而是被人挑起來,變成了問題。
---------------
廢死聯盟的人就是利用廢死機會,增加自己的名聲。
應該多關心受害人吧!

[ 本文章最後由 jxv 於 2012-12-27 13:26 編輯 ]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2-12-26 13:45

我欲除貪贓官吏,卻奈何朝殺而暮犯
-朱重八

故~ 人性本善, 儒家學說, 仁義道德 ... 等皆為虛假不切實理論
作者: 浪花    時間: 2012-12-26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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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1715    時間: 2012-12-26 14:21

就因果面來看,加害者、被害者、承辦檢察官、辦案員警、審判法官以及死刑執行者皆有因果關連。
不是當事人當然也無法瞭解被害家屬的痛,也因為無法輕易放下,他們內心中所承受的煎熬也非外
人可以理解。

除非踏入他們的因果,要不然,所能解決的事情依舊僅有表面,特別是那些大官的發言應有所深思才是。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2-12-26 14:29

支持槍枝管制!

支持死刑實況由法院刑場直播!
( HD 高畫質 + HiFi 高清晰立體音效 )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2-12-26 14:31

如果死刑不現場直播
那嚇阻犯罪的效果實在是微乎其微!
作者: t174819    時間: 2012-12-26 14:57

廢死聯盟提倡廢死?可以啊!!請你選一個親友去給人殺掉再來說~不然閉嘴!!而且附帶條件是所有死刑犯被關的所有費用你要全額負擔!!不然隨口喊喊廢死就要整個國家社會承擔後果?人民去養那些該死的人在監獄裡爽爽得過?
~~你說殺掉死刑犯並不能改變有好人被殺的事實...但既然是事實他就必須受制裁!!而你不要用你的"個人認定理論"來影響司法制裁!!
  事實勝於雄辯!!殺人者死就是依法行事~也是華人千古以來的倫理道德規範~何須去理會甚麼"國際潮流"~黃河都會改道更別說水流隨時都會變
  因為你沒有親友被殺...所以你不懂受害人家屬欲除之而後快的心情!!在你沒有立場的情況下....就不要再倡言廢死!!!
~~世界上能有假設可能的應該限於文學科學等人文方面...犯罪心理學只研究壞人的心理狀態~但殺人是事實~該死就該了結他不要給他有再次害人的機會!!

[ 本文章最後由 t174819 於 2012-12-26 21:42 編輯 ]
作者: uk3196du    時間: 2012-12-26 16:47

歐盟最奇怪 我們槍斃人關他屁事
請他們先承認 台灣是個國家 再來講話
人家不當我們是個國家 他們講的話就是放屁
最奇怪的是還有人在乎國際的感覺與想法
人家都不當你是個正常獨立的國家 何必管他說三道四
要譴責 請派正式大使來
要罵人 先建立平等互惠的國家關係再說
像北韓那樣我行我素 一昧蠻幹的 人家都承認他是個國家
我們有夠雖小的 被罵假的
作者: 老貓    時間: 2012-12-26 17:01

我不知道那些提倡所謂廢死的人.有何權利要求被害者家屬和全民一起納稅養那些本應該被判死刑.卻因為廢死聯盟反對聲浪.而改判無期徒刑或者終生監禁的犯人一輩子??如果把那些人全都丟給廢死聯盟養...不知道他們還廢不廢......
如果不犯錯..死刑的存在對於一般老百姓並不會有任何影響..
如果你想犯錯.死刑的執行也許能對你有些警惕作用...
如果你已經犯錯.死刑的執行只是你對這社會該負的責任.以及還給被害家屬的公道罷了..
沒有什麼人權問題可言..要講人權....那試問被殺害的人..他的人權??..
沒有經歷過家人被殺害.成為受害家屬的人.實在沒有資格提倡廢死.如果已成為受害家屬..應該也不會想提倡廢死了吧...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1222/143366.htm
這個連結是日本一個原本支持廢死的律師..在他妻子被殺害後.反加入日本「全國犯罪被害者協會」第真實案例.值得廢死聯盟的人省思...
作者: 陳班長    時間: 2012-12-26 19:18

我不能反對別人加入廢死聯盟,也不能反對別人主張廢死!
但我堅決主張~~不能廢死刑!!!
作者: 東店戰砲隊    時間: 2012-12-26 20:51

台灣啟示祿 刑場怪談 死囚檔案
[youtube]http://www.youtube-nocookie.com/v/DXNMh-hJsFU?hl=zh_TW&version=3[/youtube]
死刑犯在槍決最後一句話都會是說我是冤枉的.殺人時不手軟.槍決時雙腿軟
在道上混的多狠在槍決前醜態百出
刑場裡你所不知的事


[ 本文章最後由 東店戰砲隊 於 2012-12-26 23:30 編輯 ]
作者: t174819    時間: 2012-12-26 22:10

我個人覺得現在只有央行總裁馮老跟法務部長曾勇夫還算是人才~其他政務官都是馬幫蠢蛋!!
~~那些個廢死聯盟成員怎不登廣告反廢死或是出來召開記者會放屁??讓我記得你們的臉~改天遇到好方便我對你們吐口水!!!
  彭打成馮~我是故意打錯的....

[ 本文章最後由 t174819 於 2012-12-27 16:03 編輯 ]
作者: 黃豬頭    時間: 2012-12-27 00:09

引用:
原文由 t174819 於 2012-12-26 14:57 發表
廢死聯盟提倡廢死?可以啊!!請你選一個親友去給人殺掉再來說~不然閉嘴!!而且附帶條件是所有死刑犯被關的所有費用你要全額負擔!!不然隨口喊喊廢死就要整個國家社會承擔後果?人民去養那些該死的人在監獄裡爽爽得過?
~~ ...
非常棒的提議。如果廢死聯盟這些假道學沒親人願意配合,他可以自己來啊 學學傳說中的吳鳳,我是不會砍他的頭啦 蓋布袋再拿球棒K
作者: 阿桂    時間: 2012-12-27 01:00

如果殺人不用被殺,那很多人都要殺人跟被殺了。

武器的最高境界,威嚇止戰?
殺人的最高境界,以殺止殺?
作者: 284-sam    時間: 2012-12-27 01:41

引用:
原文由 t174819 於 2012-12-26 14:57 發表
廢死聯盟提倡廢死?可以啊!!請你選一個親友去給人殺掉再來說~不然閉嘴!!而且附帶條件是所有死刑犯被關的所有費用你要全額負擔!!不然隨口喊喊廢死就要整個國家社會承擔後果?人民去養那些該死的人在監獄裡爽爽得過?
~~ ...
廢死聯盟因為常接到電話恐喝以及騷擾
除了去警察局備案之外還搬家

不是要大家認同他們嗎
那是在怕什麼,怕他們自己成為被害人嗎
如果會怕,為什麼沒有同理心站在被害人家屬那一邊
或許真的要等到那天他們的至親成為被害人的時候
他們才能理解被害人家屬心中的痛

反正現在廢死聯盟說什麼我都不認同
我強烈支持"反廢除死刑"
作者: 速水龍一    時間: 2012-12-27 09:58

我認為台灣的現況還不夠資格廢除死刑, 冒然廢除只會讓整個環境變得更亂, 人心更恐慌...
廢死聯盟的立意是好的, 但是後續的處理配套卻都沒有想好, 很難說服別人
我可不想好端端的走在外面莫名其妙就被陌生人用西瓜刀砍 = =
作者: 發光體    時間: 2012-12-27 10:39

倡導廢死者常常宣揚所謂"人權天授"
對於那些以殘暴手法奪取他人生命權的死刑犯..何來人權??

台灣死刑執行方式為槍決..對於被槍決的死刑犯都會以注射麻醉劑的方式減輕其痛苦..
這已經是對這些人最優惠的待遇了..
那些被害者..在被害之前..會有這種待遇嗎???

送這些死刑犯去見上帝...是最起碼的公道實現...
作者: 小麥    時間: 2012-12-27 12:48

引用:
原文由 uk3196du 於 2012-12-26 16:47 發表
歐盟最奇怪 我們槍斃人關他屁事
請他們先承認 台灣是個國家 再來講話
人家不當我們是個國家 他們講的話就是放屁
最奇怪的是還有人在乎國際的感覺與想法
人家都不當你是個正常獨立的國家 何必管他說三道四
要譴責 ...
我有個想法 死刑叫永久隔離之刑 以往有另外一種叫做終身放逐 也是永久隔離之型 歐盟再囉嗦 乾脆叫外交部跟他們協商 我國只出單程機票 看歐盟哪個國家願意 把這些三審定讞的死刑犯就丟去那個國家 永遠不准回來 只要一回來就槍斃 讓歐盟那些國家的人去養 不要浪費我國的社會資源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2-12-27 13:15

死刑應該改名稱
死刑應該改名稱叫做天堂刑才正確
把死刑犯送去上帝那
請上帝、天使們 親自來輔導矯正
這實在是個很好的辦法!
作者: 60砲長    時間: 2012-12-27 15:25

已經被判決死刑定讞的死囚,累計的速度比執行的快
前陣子剛"消化"掉6個,但也還有50幾個.也許等到下回再消化時,待死人數搞不好又創新高.
這種一次打掉6個,雖然大快人心,但總是會引來"注意",雖說不用理會這些注意,但對台灣
總是不好,所以建議法務部長要"正常化",判決書送上來就執行,而不是垃圾滿屋後才開始清理
,每個月拉一兩個出來打,幾年也不就處理乾淨了嗎?為何要等到被罵才一次打一堆?

關在牢裡的這些垃圾,有的已經關了十幾年了.為什麼會這樣?跟大家說,早在前朝就沒執行了啦!
因為人權團體向來親綠.廢死聯盟裡頭的律師如顧X雄等,還是陳水扁先生的辯護律師.所以判死不
執行已經很久了,歷任法務部長遵其上意,也早就怠忽職守.馬先生上任後,陳規馬隨,也繼續法外
施仁,若不是王清峰廢死廢的太高調,引來輿論及民意反彈,也許還繼續拖下去.

明年開始,受刑人健保費由全民埋單,包括被害人家屬.家人被屠戮還要幫加害人付健保費!這天理
何在?所以建議法務部,將已判死之人渣集中管押,獄方除提供水電外,不再供應三餐及健保等"福利"
法務部去銀行開個專戶,由贊成廢死者去捐助認養.

愛護人渣及維護人權,光耍嘴皮有個鳥用,就用實際行動去寶貝這些畜生吧!

人渣極品~~張鶴齡.為小三殺死配偶及兩個幼年子女,廢死聯盟!快去認養他吧!



http://news.ftv.com.tw/NewsConte ... 4M1&ntype=class

[ 本文章最後由 60砲長 於 2012-12-27 15:32 編輯 ]
作者: 兵器連觀測兵    時間: 2012-12-27 21:02

這問題很深澳,就像是美國憲法第二條,保障人民持有槍枝的自由一樣?美國政府一定很頭痛,但是這法好修嗎?
每次大屠殺後就拿出來檢討,改了嗎?路途恐怕遙遠!
台灣會獲得歐盟免簽,多少跟大約8年沒執行死刑有關。我不敢說,東西方對人命的價值觀如何,但我相信人類的普世價值一定有共同點。
叫歐盟那麼多國承認我們是國家太沈重了,為何一句漢賊不兩立,我們退出聯合國呢?為何不深思這點?
我是讚成嚴謹的執行死刑,畢竟被打靶後,永遠回不來了,就像江國慶弟兄一樣,大家會漸漸淡忘一般。
獄政本應該是教化,執行死刑是報復;我可能比較理想化,希望在教化這多花些工夫。
這是我們個人,學校及社會的責任,好好的教育自己及子女,感染身邊的人!
我真的不希望以後還有死刑犯?
廢死刑是理想,但大家都努力,我相信理想會達成,並不是夢想!
殺人真的是罪大惡極,但很多比殺人更可怕的,可能我們忽視了?
蘇X和那三位,如果國賠,我們都要買單,可能江案的國賠也是吧?
大家共勉之!
作者: acc38745029    時間: 2012-12-28 00:04

引用:
原文由 60砲長 於 2012-12-27 15:25 發表
已經被判決死刑定讞的死囚,累計的速度比執行的快
前陣子剛"消化"掉6個,但也還有50幾個.也許等到下回再消化時,待死人數搞不好又創新高.
這種一次打掉6個,雖然大快人心,但總是會引來"注意",雖說不用理會這些注意,但對 ...
犯人吃不飽承辦人員會被記過處分,業務檢查只不過多了一袋米,承辦人員就挫咧等。所以承辦囚糧的同事,學長都虧他敗家子。
作者: 阿侯    時間: 2013-01-03 15:37

引用:
原文由 陳班長 於 2012-12-26 19:18 發表
我不能反對別人加入廢死聯盟,也不能反對別人主張廢死!
但我堅決主張~~不能廢死刑!!!
我來轉貼 日本的案例,裡面的一些論點可以讓大家思考,但請勿筆戰。

死刑的意義 (日本真實案例)

這是一個日本第一個未滿十八歲判死刑的案例

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縣光市發生一件殘忍的凶殺案。當時23歲的本村洋先生於晚間七點左右下班返家,發現大門沒有鎖。
  
進了家門之後,四處不見妻子跟11個月大的女兒夕夏的蹤影。家裡一片凌亂,不安的本村洋先生開始在不算大的家裡找尋妻女的蹤跡。最後在收納棉被的櫃子裡面,發現妻子半裸而且已經變僵硬的屍體。
  
本村洋先生馬上報警,警察抵達之後,在收納櫃最上層的地方,發現用塑膠袋包著,當時才11個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屍體。

1999 年4月18日,警方逮捕當時剛滿18歲一個月的少年。根據犯人的供述,他於4月14日當天下午兩點左右,喬裝成排水管檢查的工人,按門鈴順利進入被害人家中。
  
目的只有一個-強姦被害人。少年將本村彌生壓在身體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於是動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彌生窒息死後,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將被害人雙手綑綁,並在口鼻處也黏上膠帶(預防被害人"萬一"又甦醒),對死去的被害人進行屍姦。

當時11的月的嬰兒夕夏一直在媽媽的旁邊哭泣不休,少年將嬰兒拋往別處,可是嬰兒還是掙扎哭著,往已死去的母親遺體處爬去。
  
獸性大發的少年怕嬰兒的哭聲引起鄰人的注意而壞了他的好事,於是將哭鬧不止的夕夏從母親遺體旁邊拉開,重摔地面數次之後再用繩索勒斃。

雖然加害的少年當時未滿二十歲,可是所犯的案情殘忍重大,山口縣的少年法庭決議將全案移交山口地檢署審理。第一次開審議庭時,本村洋先生抱著妻女的遺照出庭,卻被法官阻止。
  
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緒。
  
是的,妳沒有看錯,當時主審的法官確實是這麼說的。因為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者的心理情緒。
  
開庭時,犯人福田孝行穿著拖鞋進入法庭,辯護律師推推他的手示意,福田這才對著被害人家屬的方向鞠躬,說了一句:「真是對不起,我做了無法寬恕的事。」
  
這句"對不起",成為之後法官認定犯人"已經有悔改意思"的參考。

殺了兩個人,只要事後表現出"我很抱歉"的樣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後就可以得到寬恕。

本村 洋先生不斷的跟法官抗議,最後,法官准許他帶遺照進去,條件是必須用黑布將照片蓋住才可以。當時一審下的判決是-無期徒刑。跟台灣類似的是,日本並沒有真的無期徒刑。尤其當時的少年身上有著少年法保護,頂多關個七、八年(表現良好的話)就可以出獄。
  
當時被告的辯護律師,竟然在法官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對著旁聽席的被害家屬,比了一個"勝利"的手勢。

本村 洋先生在判決之後招開記者會,他是這麼說的:
  
「我對司法很絕望。原來司法保護的是加害人的權益,司法重視的是加害
人的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在哪兒?被害家屬的權益在哪兒!?如果司法的
判決就是這樣,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

記者會結束之後,本村先生走進擔任本命案的檢察官辦公室。檢察官吉田先生戴著銀框眼鏡,個性沉穩內斂。
  
平時給人一種酷酷的感覺的吉田先生,突然以憤怒顫抖的聲音對著本村先生說出自己的想法,這突然的舉動讓本村先生屏息。
  
吉田檢察官說:「我自己也有個年幼的女兒,無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將一個還不會走路卻拼命的爬往母親身旁的嬰兒,抓起來往地面重擊然後殘忍殺害。如果司法對這樣的人無法做出嚴重的懲戒,那還要司法做什麼?我絕對不認同這樣的審判結果!!一但你屈服於這樣的審判結果,以後這個案子就會成為法官判案的基準。我絕對不容許!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對意見,我也要控訴到底。就算失敗一百次我也要試第一百零一次。本村桑,讓我們一起為推動司法改革而奮戰吧!」

吉田檢察官的這番話,讓本村先生的腦海裡第一次浮出"使命"這兩個字。為了不讓妻女寶貴的生命就這樣白白的犧牲,本村先生決定,今後他要扛起改變司法的這個使命。

走出吉田檢察官的辦公室之後,本村桑從宇部機場搭飛機前往東京羽田機場,參加日本朝日電台的熱門新聞節目「ニュ?スステ?ション」的現場演出。

自從"使命"這兩個字浮現在腦海之後,本村桑決定透過電視傳播媒體向一般社會大眾表達自己的主張,讓社會大眾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當天晚上十點半,本村先生準時的出現在「ニュ?スステ?ション」的節目上。臉上的表情已經沒有中午開記者會時的激動,或許他已經意識到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靜客觀的對著全國觀眾作訴求。
  
他說:「在現今的刑事訴訟法中,就我知道的範圍之內,關於被害家屬權利的部分,什麼都沒有。不但沒有權利這兩個字,就連被害家屬可以做什麼也完全沒有提及。現狀是這樣的:“ 國家獨占了刑罰權,居於強勢位置的國家(政府)裁決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所以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著許多法規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權利。可是在這樣的體系之中,完全將受害者及其家屬屏除在外。”所以,今天我帶妻女的遺照出庭,也被阻止。」

本村桑的訴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應。當時的總理,小淵惠三,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說:「法律對於無辜受害者的救濟跟保障很顯然是不夠的。身為政治家的我們,對本村桑的情境跟訴求不容忽視!」

在回應的11天後,小淵惠三總理因為腦梗塞緊急送醫、不幸於5月14日逝世。可是在他過世前兩天,「犯罪被害者保護法」、「改正刑事訴訟法」、「改正?察審??法」這三個法案在國會全數通過。
  
本來只能在旁聽席上旁聽的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屬,以後可以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意見。像本村先生一樣的犯罪被害者的聲音,開始被司法正視。

檢察官不服第一審無期徒刑的審判,決定繼續上告廣島高等裁判所(法院 )。
  
2002年3月14日,廣島高等裁判所將檢察官對被告求處極邢的控訴駁回。
理由是:“犯人當時才剛滿18歲又一個月,思想尚未成熟,顧及被告未來還有無限的可能性。對於將來,不能論定犯人完全沒有更生的機率,所以駁回檢方死刑的控訴,維持無期徒刑的判決。”

二審雖然又被法院駁回,可是檢察官還是不屈不撓,決定繼續上訴最高裁判所 (法院)。
  
檢察官得知被告在獄中曾經寄出幾封信件給外面的友人。於是挨家挨戶的查訪,終於探訪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並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親筆書寫的信件。

對於自己犯下的強姦殺人罪,被告福田孝行是這麼寫的:
  
「不過就是一隻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隻可愛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騎上去了......這樣也有罪嗎!?」

被告福田孝行因為法律的保障,國家有義務提供替他辯護的律師,費用由國家全數支出。特別值得提出的是,這次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並非由國家提供,而是民間的律師團體自願出任。本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被告福田孝行的辯護律師由原來的兩人(自願擔任)增加為二十一位,規模之大,堪稱世紀辯護律師團。

這些辯護團律師成員們正是所謂的人權擁護者,以廢除死刑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務。至此,本來是一場單純的凶殺案的審判,卻被這群贊成廢除死刑的人權派律師們當成表演舞台,開始他們一幕幕卑劣可恥的表演活動。

第一、二審時,被告福田對於犯行的經過以及對受害人的殺意完全沒有否認也沒有爭論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開庭公審,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從原本的兩人改成二十一位辯護律師團之後,突然全盤否定之前的供述。
辯護團的主任律師-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見被告時,被告向他宣稱當時他對受害人本村彌生以及本村 夕夏並無殺意。之所以沒有在一、二審的時候提出,是因為被告當時的主張並沒有被採納。

世紀辯護團提出以下的主張:
  
被告福田的母親是自殺身亡,被告因為渴望母愛,希望被母親擁抱的慾望過於強烈,才會在見到被害人時情不自禁的抱緊被害人,最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遺憾。被告並非是強姦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愛。

至於被害人死後還對被害人屍姦的行為,世紀辯護團的律師是這樣辯解的:
  
因為被告福田認為,只要將精子送入被害人的體內,被害人就會起死回生。所以死後對遺體的性行為並非汙辱遺體,而是一種起死回生的儀式。至於用繩索勒斃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殺意。因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讓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綁上蝴蝶結而已。」

世紀辯護團律師的結論是:
  
被告並非故意強姦殺人而是傷害致死。檢察官那方因為想讓被告被處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惡不赦的形象。

還好,檢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給友人的信件做為證據。對照一審跟二審法官認為「被告未來仍然有無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經有悔改之的說詞」與福田被告寄出信件的內容,無疑是一大諷刺。

2008年4月22日,法官對被告一方的辯護主張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惡行重大處以死刑。距離命案發生時已經經過九年的歲月。
  
死刑宣判後的記者會上,本村先生並沒有任何"勝利"的喜悅。

2002年審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本村先生曾經這樣說過:
  
「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可是,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很冷酷,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張,竟然在福田身上應驗。一、二審判無期徒刑時,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後就可以假釋出獄。
  
寫給友人的信件當中,充滿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屬的言論,其中還有藐視司法的部分。
  
他寫著:「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七、八年之後,等我出獄時,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

你完全沒有辦法感受犯人的悔意。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決之後,福田被告終於意識到自己犯下的罪的嚴重性,開始寫信給遺囑表達自己的懺悔。

很遺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
  
死刑的意義就在這裡。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01-03 16:31

錢買不到的東西:金錢與正義的攻防
What Money Can’t Buy: The Moral Limits of Markets

作者:邁可.桑德爾
原文作者:Michael J. Sandel
出版社:先覺
出版日期:2012年09月25日

桑德爾教授直言,當今世界有愈來愈多的人事物都能標價出售,市場機制變得無所不在。當社會變得什麼都能買賣,我們其實正付出無形而巨大的代價,承受著想像不到的後遺症。雖然市場機制帶給人類史無前例的富裕與自由,但是一個以市場為導向的社會,卻讓我們遠離了美好生活的理想。我們每一個人都需要看清這個代價!

市場與道德

1. 插隊
「先到者先享受服務」的倫理,正逐漸被「付費者享受服務」的倫理所取代。在機場、主題樂園、高速公路和醫院,我們看到金錢及市場的勢力,愈來愈深入過去原本由非市場機制所規範的生活各層面。

2. 獎勵
發放現金鼓勵女人絕育、學生唸書,出售汙染或射殺黑犀牛的權利……當我們開始買賣那些根本不應該拿來出售的事物,將可能造成腐化,也就是降低層次,以較低、而非適當的衡量模式來看待這些事物。

3. 市場如何排擠掉道德
雖然你買不到友誼和學問,卻可以花錢雇人代為道歉或表達愛意,也可以透過鉅額捐款獲得大學入學許可。有經濟學家主張,將事物當成商品進行買賣,並不會改變它的特性,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單純。

4. 生與死的市場
人壽保險包含兩件事:為了提供遺屬保障而分攤風險,以及冷酷的賭博。這兩件事向來以彆扭的組合共存著。若是少了道德規範和法律的約束,賭博的那一面就有可能蓋過社會用途。

5. 命名權
把企業商標烙印在事物上,改變了這些事物的意義。將愈來愈多的東西都市場化,意味著富人與一般人將隔離開來生活。這對民主而言並不是好事,更不會是一種令人滿意的生活方式。
=
如果不討論死刑那麼嚴肅的議題?! 那就看看金錢與正義的議題吧?! 也是個沒有絕對是非的議題~
作者: 天到發黑    時間: 2013-01-03 17:12

刑罰的意義,在於使受刑人對自己過往所犯下的罪行負起責任,並從中自我反省。刑罰的輕重,容有討論的空間,刑罰的執行過程,也有可再確認的地方,然而刑罰的不可以輕易廢除,卻是維護社會治安的基本保障。
個人不認同在現在廢除死刑,是因為國人的道德意識與守法精神尚未達到可以廢除死刑的境界,妄自為之,會讓社會付出更大的代價。《左傳》中記載了鄭國名臣子產說過的一段話:「唯有德者能以寬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鮮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翫之,則多死焉。」對此,孔子的評語是:「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這段記載雖以政府施政為主題,但也可以看做要以什麼樣的法律來約束民眾。有必要的嚴刑峻法,才能使人民不敢輕易犯罪;而在施罰時要體恤當事人的處境,才不會自詒苛法之譏。
以我國現在的法律而言,最重的毋寧就是死刑,但也因為有死刑的存在,才使得國人不敢輕易以身試法,才知道自己犯罪的代價,最重可要付出生命,因而使社會的治安尚有最後一道屏障。假使輕易廢死,而又不設置一嚇阻力等同於死刑的刑罰,終究要付出治安失控的代價。
而且,那些主張廢死、主張罪刑減輕的人們,似乎也沒有想過,他們這樣的舉動等同於告訴世人:犯錯了不要緊,反正你們也不需要負相應的責任。這種舉動,等同於另類的鼓勵犯罪、另類的削弱國人的道德與責任意識,其後果不堪設想!
個人倒是覺得,與其推動廢死,倒不如設法強化民眾的道德意識與守法精神,更能從根本上減少導致死刑發生的可能性。

作者: SkyBlue    時間: 2013-01-03 23:55

這就好像只知道義氣卻不知道意義一樣!人本、廢死都只看到死刑很殘忍,沒人性......
卻從沒去想為什麼會有死刑這個制度,為什麼非得執行死刑不可?其實那些號稱歐美的人
權國家在古代時是有許多極不人道的娛樂或處決方式,現在回過頭來講人權!?雖說人要
往前赱向前看,但說穿了,這些多是沽名釣譽或是附和之人,且其中受害親屬都是少數!
其影響都不及耶穌基督或聖母來的大與有用,其是否表裡一致還不得其解!倒是管起其他
國家的主權.....太放肆!這些人國籍不在這也沒生活在這,在完全不瞭解的情況下如此
放肆真是無禮!在講求禮貌的秧秧大國如此失禮!七刀!

死刑是該廢,但是在找到比死刑更好更有用的方法之前,沒有任何人可以輕言廢死!況且
一直講加害人的人權卻不想想受害者的人權......這算那門子的人權?而且一命抵一命
是報復是野蠻.....???如果是要野蠻的報復那就應該由受害者親屬以加害人殺害被害
人一樣相同的手段來執行才叫做是報復!否則犯了濤天大罪有與社會永遠隔絕之必要者,
通通都關在套房裡,平日吃喝給國家人民供養,生病受傷還要國家人民買單.....這......
這能教化什麼鬼?現在不都流行多方思考、雙向思考嗎?尤其是廢死要求被害人家屬要有
同理心......靠.....是誰該同理誰?廢死就不該多方雙向思考並同理受害人嗎??

去看看殺了七十多人的挪威殺人魔現在的的下場......若臺灣這樣比照辦理,犯罪率不上
百分之二百那就神奇了!廢死?上帝都不廢死你們憑什麼廢!
作者: 老貓    時間: 2013-01-04 00:54

人權.人權.何謂人權??顧名思義就是給人用的.只有人才適用.對於已經殺人不扎眼.喪心病狂的禽獸並不適用..
作者: 工蜂火箭兵    時間: 2013-01-04 21:21

犯罪的人考量他所犯的罪狀而裁決他所要接受的刑罰.這是犯罪的人所要付出必然的代價.相對的來說法官會判這個罪犯死刑必然有他相對犯罪的事實.需要與世隔絕的死刑犯不執行死刑還要養他一輩子這還有什麼社會公平正義可言.也無法撫平受害者家屬心裡面的傷痛.總而言之犯罪就是要付出代價
作者: 麥小兜    時間: 2013-01-04 21:56

順便問一下 以前在軍中那些維一死刑的罪
現在一樣在嗎?犯了一樣是馬上槍斃?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01-09 15:27

..教授A錢檢察官竟不聲請羈押 律師質疑:「特別禮遇」
.-字+字.NOWnews – 2013年1月9日 上午11:48.
http://tw.news.yahoo.com/教授a錢檢察官竟不聲請羈押-律師質疑-特別禮遇-034832817.html  記者葉志堅卅台北報導
教授集體A錢案涉案人數不斷上修,目前全台公私立大學、研究機構已有超過630名教授被檢方列為偵辦對象。雖然檢調偵辦行動風風火火,不過有律師卻質疑,檢調偵查行動似乎因為偵辦對象是大學教授而「特別禮遇」;因為這麼大的貪腐案件,如果是一般組織犯罪早就羈押禁見,但此案至今竟無任何一人被聲請羈押,難免引人非議,難道法律遇到教授就會轉彎?

「欣欣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宏彬指出,教授集體以假發票不實核銷研究補助款項案,涉案人數眾多,案情盤根錯節,在案情未明朗、涉案證據尚未齊全的情況下,檢察官竟然沒有聲請羈押任何一人,實在「匪夷所思」。

陳宏彬律師質疑,「就算檢察官相信這些涉案教授不會逃亡,但難道不怕他們會相互串證、湮滅證據嗎?到時候如果所有證據都湮滅掉了要拿什麼起訴,而且你放他們全部都在外面,為了脫罪大家一定會相互勾串,這怎麼看都不像一般偵辦案件應該有的態度。」

但檢調是否是考量涉案人數眾多,以及基於尊重教授學術地位,所以才沒有對涉案教授聲請羈押禁見;對此,陳宏彬律師則表示,法律之前應該人人平等,司法人員代表國家對犯罪進行訴追,不該有差別考量。

陳宏彬律師指出,依據過去經驗,不論涉案人數多寡,像一般幫派組織案件,還是之前海關集體貪污案件,雖然人數眾多,但為了怕會相互串證、湮滅證據和逃亡,也都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全數進了看守所;他認為,檢方不該因為偵辦對象的身分地位有所不同而給予特別禮遇,而涉案人數多寡更不該成為案件偵辦或是羈押與否的考量。

...
法律在台灣是會轉彎的,靜待其變。搞不好,又會出個文謅謅的法官,在舞文弄筆一番之後,便輕放了那些教授,理由是:涉世不深,被商人引誘,犯刑不足以毀其作育英才的實績,應給予緩刑機會,讓這些教授重新做人,不應以這小事驟然毀其前途和退休俸。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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