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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軍服:非軍人恐觸法 [列印本頁]

作者: 砲兵    時間: 2012-10-16 21:37     標題: 軍服:非軍人恐觸法

質詢模擬孕婦著軍服 高華柱:非軍人恐觸法
〔記者羅添斌卅台北報導〕為凸顯懷孕女性軍職人員在軍中服役卻無軍用孕婦裝可穿的窘境,立委馬文君昨天請懷孕的助理戴著軍帽、穿著迷彩服在立法院委員會亮相,但遭國防部長高華柱反將一軍,質疑若是非現役軍人穿著國軍迷彩服,有違法之嫌,會遭處罰,逼得馬文君急忙撇清說,「她不是軍人」、「穿的是道具服」。

國防部軍事發言人羅紹和表示,刑法第一五九條規定,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他說,如果非現役軍人穿著軍人制服或其他服裝,未佩帶階級標識或戴軍帽,這部分應視其有無冒用的故意,及在外形上有無使人誤信可能,應否構成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須由法官認定。

坊間有許多軍用品店,販售各國軍用服裝及國軍軍服,也有軍事迷喜歡穿著迷彩服在外亮相,此外,許多電子媒體主播及綜藝節目主持人也多喜愛穿著軍服做角色扮演,這些行為看在軍方眼裡,都有觸法之虞。

軍方官員指出,以國軍制式野戰迷彩服為例,完整的標識應有:標有國徽的軍帽,服裝上應有軍種、階級、姓名(含血型)、服役單位圖徽等。

馬文君昨指出,目前國軍製發的野戰迷彩服根本沒有顧及女性,女性官兵一旦懷孕,不是只能穿較寬大的迷彩服,就是要穿著一般孕婦裝在營內行走,格外刺眼突兀,她要求國防部儘速製發撥補軍用孕婦裝,以符合女性軍人需求。

著軍服會不會有觸法的疑慮?
作者: Roach-H    時間: 2012-10-16 21:48

引用:
原文由 砲兵 於 2012-10-16 21:37 發表
國防部軍事發言人羅紹和表示,刑法第一五九條規定,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他說,如果非現役軍人穿著軍人制服或其他服裝未佩帶階級標識或戴軍帽,這部分應視其有無冒用的故意,及在外形上有無使人誤信可能,應否構成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須由法官認定

著軍服會不會有觸法的疑慮?
一般來說,只要不是在公開場合,穿著我國軍、警現役之服裝,
都沒有違法的疑慮.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2-10-16 21:55

引用:
原文由 砲兵 於 2012-10-16 21:37 發表
質詢模擬孕婦著軍服 高華柱:非軍人恐觸法
〔記者羅添斌卅台北報導〕為凸顯懷孕女性軍職人員在軍中服役卻無軍用孕婦裝可穿的窘境,立委馬文君昨天請懷孕的助理戴著軍帽、穿著迷彩服在立法院委員會亮相,但遭國防部 ...
這新聞倒是讓我想到幾個問題:
1.女軍人懷孕,軍方可否讓她留職停薪?(役期往後延)這樣應該可以解決大多數問題。或者,軍方可否要求服役期間不可懷孕?但後者恐有違憲之虞。
2.我自己在部隊裡沒見過女軍官,還真好奇以前的女軍官要真的懷孕怎辦?但是以前女軍官幾乎都在學校當教官,或是女青年工作大隊,懷孕問題還比較容易解決。現在部隊裡女軍人慢慢多了起來,但部隊這種體力付出大的環境,懷孕女軍人身處其中確實是個難解決的問題。
作者: area51tank    時間: 2012-10-16 22:04

引用:
原文由 Roach-H 於 2012-10-16 21:48 發表


一般來說,只要不是在公開場合,穿著我國軍、警現役之服裝,
都沒有違法的疑慮.
應該是吧...我玩軍品時,曾問過律師朋友,但他說並未刻意了解該法條,只要非現役之我國軍,警執法單位基本上應無問題,但該法條很模糊且定調於由法官認定,是故,以法官之自由心證為依歸所以很難說 ...所以我就刻意以非本國現役服裝為主,連草綠服我也是等換發迷彩服以後才開始收集...
作者: Jen    時間: 2012-10-16 22:05

看到本欄...我很後悔當年退伍時沒留一套自己的長袖草綠服作紀念。
那套跟我一年多快兩年的軍服其實我有點捨不得繳回...但又怕學弟難作...畢竟這違反規定。
繳完服裝時,管經理裝備的學弟還跟我說...我是最配合的。我洗好、燙好、自己繳回,不必學弟自己去找。
但如今我連穿著完整軍服的照片都沒有...
作者: 下士小砲長    時間: 2012-10-16 22:35

引用:
原文由 砲兵 於 2012-10-16 21:37 發表
軍方官員指出,以國軍制式野戰迷彩服為例,完整的標識應有:標有國徽的軍帽,服裝上應有軍種、階級、姓名(含血型)、服役單位圖徽等。  ...
感覺法條很怪~~~應該要有完整的標識才算吧~~

單單迷彩服有關係嗎????
穿迷彩服穿藍白拖~~~會被抓嗎???被告破壞國軍形像嗎???
會有人穿憲兵甲服去抓閒晃的阿兵哥嗎???

立委也很閒、現役的有大肚子她們是怎麼過活的!!!
人家過的好好的、就要沒事找事出來發揮一下~~
沒博個版面是很沒面子嗎???

如果有人因為服役大肚子被欺壓、逼退役,再出來主持公道吧!!!
在服裝上搞文章、還不如請國防部修法,
服役期間大肚子、該怎麼讓她好好的去生的配套措施吧!!!

作者: uk3196du    時間: 2012-10-16 23:21

去做一些 迷彩孕婦裝
拿去麗X房之類的寄賣看看
看看會不會有秀逗兵癡老公買去強迫老婆穿

作者: 砲兵    時間: 2012-10-16 23:51

〈獨家〉盜賣迷彩服?漆彈場軍裝 稱軍營流出 記者:施協源 謝孟哲     新北市     報導
  
  
盜賣軍品可是會被處以重刑,但新北市一間漆彈場提供鋼盔及軍服等,讓民眾體驗槍林彈雨的刺激感,但裡頭的迷彩服不僅都附有軍種軍階,連標籤都和聯勤製造的一樣。業者透露,這都是從軍營流出,非法取得的,事後又改口是向國軍收購,但國防部否認有標售軍服,報廢品都會一律銷毀,只是據了解,軍方內部的裝備軍品,其實帳冊數字和實際數,常常都有落差存在。


頭戴鋼盔穿上迷彩服,全副軍裝打漆彈好刺激。記者:「你是砲長耶。」民眾:「沒有啦。」


女孩子體驗槍林彈雨、射擊快感,男生則來重溫大頭兵時光,漆彈訓練場內近千件迷彩服,職稱、軍種及階級跟軍服都相同,業者竟也大方坦承,這都是非法從軍營流出的。民眾;「有我(以前)連上的衣服耶。」業者:「真的,這麼巧。」民眾:「真的啊,運輸營的啊。」


業者:「他(老闆)有這管道可以去拿,聽說好像還滿便宜的,因為這都是人家報廢的啊,或多的料件,放在裡面他們(軍方)也頭痛。」記者:「是從軍營裡面流出來?」業者:「對啊,流出來,其實也是犯法的。」


業者口中貨真價實的國軍迷彩服,胸口繡上黑色三角形,下方軍種、領口別上軍階和金門駐軍相比較一模一樣,內襯標籤也和聯勤製造的野戰迷彩衣相同,但軍服被盜賣流出可不是小事,業者改口是軍方開源節流的方式。業者:「我們軍服來源是固定國軍汰舊下來的衣服,我們是跟國軍收購的。」


國防部發言人羅紹和:「已經破損沒有意義價值的服裝會列為廢品,然後依據國軍相關的規定,完成破壞或是剪破之後,我們會委商辦理銷毀。」


國防部否認迷彩服遭盜賣外流,只是營區的裝備及軍品回收清點不可能完全相符,一直有所謂的「黑數」存在,過去就曾被民眾發現,軍中的罐頭乾糧被丟棄在坑道,管制的彈藥及戰鬥刀也曾外流,現在正規迷彩服成為漆彈道具衣,讓軍服外流的軍人,業者如果真非法取得軍服,讓顧客配戴官階回味當兵時光,恐怕也已經觸法。
軍階.名條.單位臂章都在
作者: 彈補兵    時間: 2012-10-17 00:23

微罪不舉???
哇~!兵大何時晉升檢察官??佩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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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不舉.不是微罪一定不舉(所謂舉就是訴追)
而是犯罪情節在法定範圍內(如輕罪)+主觀意圖無重大惡性之故意
且考量行為人自身客觀環境(這牽涉-刑法33論罪責部分之-期待可能性+58條等等)
綜合考量-才能無罪不舉(無起訴必要之不起訴/或緩起訴)
不是微罪-一定不舉~!!!!
刑法-第158/159條只是程度上差別
單單客觀行為上-穿迷彩服.但主觀上沒有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官銜/徽章(沒公然/沒故意)
他是要羅織你什麼??
(不然工地一堆穿迷彩褲工作的工人不都觸法了??)
客觀行為+上主觀上故意才是不法構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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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不是現行犯不能抓.
而是可以用其他方式讓你到案後移送...
不然網路公然汙辱怎使涉嫌人移送??

總之穿著軍服沒使讓一般通念之人誤認你是公務員(軍人)之行為+主觀故意
就不成立此罪
換句話說-一般經驗之人知道你是在KUSO/辦軍演...
你就不成立此罪~!!
因為你的主觀與行為沒有使一般人誤認你是某公務員(不管是軍人或是其他公務員)

[ 本文章最後由 彈藥兵 於 2012-10-17 00:35 編輯 ]
作者: 白目東    時間: 2012-10-17 00:33

引用:
原文由 砲兵 於 2012-10-16 21:37 發表
質詢模擬孕婦著軍服 高華柱:非軍人恐觸法
〔記者羅添斌卅台北報導〕為凸顯懷孕女性軍職人員在軍中服役卻無軍用孕婦裝可穿的窘境,立委馬文君昨天請懷孕的助理戴著軍帽、穿著迷彩服在立法院委員會亮相,但遭國防部 ...
要表他還不簡單 當場把名條 階級 都拆掉阿 再用簽字筆在胸前大大寫上 樣本 模擬

請問大人 你是要告我什麼罪?

要告我的話 我先舉發 之前叫 菜10上莒光園地的穿著 貴部知法犯法

豹子頭說的 玩完不給錢就不是賣了 我沒名條 階級 當然就不是冒充
作者: 彈補兵    時間: 2012-10-17 00:48

引用:
原文由 白目東 於 2012-10-17 00:33 發表



要表他還不簡單 當場把名條 階級 都拆掉阿 再用簽字筆在胸前大大寫上 樣本 模擬

請問大人 你是要告我什麼罪?

要告我的話 我先舉發 之前叫 菜10上莒光園地的穿著 貴部知法犯法

豹子頭說的 玩完不給錢就 ...
阿東.事情不是這樣閃的啦!此罪只要達到一般通念之人誤認為是公務員即可啦~!是不是正確
服飾/官銜與徽章不是重點
不然現在很多冒充書官/檢座詐欺騙錢的車手
用假的法院/地檢署公文書/服務證/傳票.也成立犯罪阿/也一樣起訴阿
(詐欺-傳達錯誤資訊使被害人限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然後再與冒充公務員罪數罪併罰)
作者: 兵器連觀測兵    時間: 2012-10-17 00:48

穿之前的草綠服逛大街,如果被移送;10個檢查官可能最少有三種以上的裁定?
沒那麼嚴重,是我會說微罪不舉的理由,所有的小事都搞大,這世界都亂套了!
沒那麼嚴重啦,那叫檢座到榮民安養之家看看,一定每天可能都有人被辦?
那之前那電影什麼燃燒吧歐幾賞,要送多少人呢?
我也說了,你不要當現行犯就好。
如果要每件事情都照此辦理,那還得了?
輕鬆點吧!
作者: 彈補兵    時間: 2012-10-17 00:55

引用:
原文由 兵器連觀測兵 於 2012-10-17 00:48 發表
穿之前的草綠服逛大街,如果被移送;10個檢查官可能最少有三種以上的裁定?
沒那麼嚴重,是我會說微罪不舉的理由,所有的小事都搞大,這世界都亂套了!
沒那麼嚴重啦,那叫檢座到榮民安養之家看看,一定每天可能都 ...
抱歉~!!
假設一位仁兄
無應有的官銜而在-公開場所
讓人以為他是某位公務員(或軍官)(他有犯此罪故意)
就成立本罪..
這跟一般人在大馬路上(無故意)
只是單純穿軍服在街上走完全不同
這是實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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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檢察官在法定範圍內所做的-處分(非裁定-只有法院才能做裁定)
誰能說因為不一樣而說-檢察官違法???
範圍內-不一定都是相同處分!!!!!!!

以上這是程序法(檢察官裁量權)
這不是輕鬆與否問的問題
而是在適法上的問題
請別混在一起!!

[ 本文章最後由 彈藥兵 於 2012-10-17 01:03 編輯 ]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2-10-17 01:43

Roach-H長官:
如果非現役軍人穿著軍人制服或其他服裝,未或,這部分應視其有無冒用的故意,及在外形上有無使人誤信可能,應否構成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須由法官認定。

之前好像有案例是說,軍職人員在正式的場合須穿著國軍制服,包括制服或其他服裝,配戴階級標識(職別胸章、識別證)、軍帽等等•如果是非軍職人員,在公眾場合穿著軍服,而且同時間還配戴階級標識(職別胸章、識別證)、軍帽,就有可能違反相關法律的疑慮,而遭受法律的處罰•
不過,重點還是要由法官來認定呢•

一顆星之兵器連觀測兵:
不用怕,微罪不舉!
穿之前的草綠服沒事的,除非你是現行犯?
迷彩服,偶就不知道柳?
只穿迷彩服上衣,或是只穿迷彩長褲,應該就沒關係吧!要不然隨便逛個街或是到工地查,就會有一票人底咧ㄔㄨㄚ ㄉㄟ ㄉㄢ咧•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2-10-17 01:59

引用:
原文由 砲兵 於 2012-10-16 23:51 發表
〈獨家〉盜賣迷彩服?漆彈場軍裝 稱軍營流出 記者:施協源 謝孟哲     新北市     報導
  
  
所以說囉,要穿就只要穿半套軍服就好,不要同時穿上迷彩上衣、迷彩長褲,或是迷彩夾克,甚至迷彩軍鞋就好,這樣應該就沒有違法之虞吧!
至於說軍營流出,或是盜賣軍服,那就是另一層面來看囉•
作者: SkyBlue    時間: 2012-10-17 23:19

我還沒除役耶....穿軍服應該剛好而已...階級兵科單位都還存在....
要怎樣隨他便....後備的穿起軍服比現役的還要專業...穿或不穿?
該繳回的都繳回了,剩下的都是國家合法配給給我的,有疑問先去翻
法令再說!

.....講話太直了....中彈!

彈藥兵 銅幣 +1 長官.您也不會沒事穿軍服在外面晃阿!!除非您是制服空

報告協長....
我跑步運動都穿迷彩內衣(公發)在跑...務農時都穿迷彩褲在做事....
偶爾起笑會穿整套的照照鏡子..不合格就出軍紀操......

[ 本文章最後由 SkyBlue 於 2012-10-17 23:28 編輯 ]
作者: 當兵在馬祖    時間: 2012-10-18 16:10

如今為了湊人頭女性兵士官一大堆,到了戰時還真要挺個大肚子去打仗──母袋鼠加小袋鼠雙拳出擊?!並非貶抑女性而是愛護女性;女性實在不適合擔任戰鬥兵種!但擔任非戰鬥兵科吃掉一大堆員額,真正作戰的部隊能剩多少人?!長官們三思!
作者: 兵器連觀測兵    時間: 2012-10-18 18:57

穿清朝的官服逛大街,犯法嗎?頂多人家認為你是瘋子!
穿筆挺的西裝一樣可以偷搶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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