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標題: 冤枉被迫多當一年兵 陸一特:賠錢啦 [列印本頁]

作者: 小胡    時間: 2010-12-11 12:45     標題: 冤枉被迫多當一年兵 陸一特:賠錢啦

從民國六十年到七十六年,共有五十萬名以上的役男抽到「陸一特」(陸軍第一特種兵),必須服役三年。但立委認為,此舉根本違反當初兵役法規定,軍方等於以行政命令強迫延役一年;最近有民眾陳情,希望能將第三年所領義務役的薪水,比照志願役士官兵補發。


根據民國四十八年七月廿一日修訂的兵役法第十五條,常備兵役「陸軍為期二年,海、空軍為期三年,期滿退伍」。除了大專畢業生因為曾經接受成功嶺軍訓,可以折抵役期之外,一律服役一年十個月之外,一般高中畢業以下的役男,都遵循「陸軍兩年,海空軍三年」原則。


但在民國六十年時,因為當初跟隨政府來台的士官與老兵屆齡退伍,造成部隊基層人力不足,國防部便將部分陸軍役男延長一年役期。如此一來,非大專兵的役男在抽籤時,就出現「陸一特」與「陸二特」兩種籤:前者服役三年,後者服役兩年。


各位陸一特法律規定陸軍兵役只有兩年,因此「陸一特」士兵在部隊的第三年,是以「臨時召集」的方式。此舉是根據行政命令辦理,當年也沒人敢抗議,近年有些人發現,原來自己多當一年兵根本沒法源,因此向立委陳情。


接獲陳情的立委蔡同榮表示,當年為了充實部隊員額而延長役期,即使有其必要性,但這些民眾因此當了比法律規定更久的兵,不應該只將他們當成一般「義務兵役」看待。但由於前後有幾十萬人延長服役,數量龐大,如今應該要怎麼補償,他會召開公聽會,蒐集各方意見,再向軍方爭取。


家住彰化的蔡姓民眾,當年就是「陸一特」成員,也是「多當一年兵」的受害者。他退伍多年後才知道,當初多當一年兵根本沒有法源,因此向立委陳情

民國六十五年入伍的蔡先生表示,其他人在陸軍當兵是兩年,自己卻莫名其妙比別人多了一年。那時當兵的月薪只有幾百元,又沒辦法賺錢養家,也使得家人生計陷入困難。現在回想起來,覺得政府應該給「陸一特」一些補償:「最後一年的薪水,應該比照那些外省士官(志願役)才對!」


他表示,雖然已過卅多年,以當時軍人薪水,即使補發差額,依現在物價來看也只是小錢,但既然政府違法在先,他還是要為自己多當一年兵的青春歲月爭取權益。

各位陸一特的學長們 這則新聞有關於您們的權益
未來可能會得到政府的補償
作者: 彈補兵    時間: 2010-12-11 13:21

看來要補償還是漫漫長路.
但如果-
立法院舉行聽證會.然後提案修法.到達門檻通過後交付二讀然後完成三讀
如-陸軍第一特種兵補償辦法(這是假設性名稱).就可以集體申請補償了.
不過個人認為這速度可能很慢.很多聽證會法案通常舉行完後就躺在那不動了
還有種辦法是-既然當初國防部是以行政命令來做陸一特退伍後召集.
顯然不合憲法.(行政命令不得牴觸憲法與法律/兵役法上規定是兩年為役期)
就可以申請釋憲.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做解釋
釋憲範圍大概在-憲法的-平等原則與法律優位原則(授權)上做解釋.如釋憲表示是違法(沒有法源依據).
說明國防部當初的行政命令違法.那立法院立法速度會比較快~!!(通常是2年內完成補償條例通過)
陸一特的學長們...多在軍中服役一年!付出時間/精神也比別人多.國家是應給予補償!
期望這項陳情案.讓國家重視陸一特學長們的努力與付出
作者: 汽駕兵    時間: 2010-12-11 14:18

我同梯的看到這則新聞應該會笑了
記得在小金時,我屆退前時大夥請我吃退伍酒
我同梯的是邊喝邊流淚,
說:為何同時出中心,同時到小金下部隊,為何他就要多當一年兵
那段時間怕他情緒不穩,根本不敢讓我同梯碰到槍。
現在知道沒法源讓人多當一年兵,政府補償是天經地義剛好而已。
作者: ㄚ炮    時間: 2010-12-11 14:40

事關50萬人 國防部:審慎研究
更新日期:2010/12/11 09:55 記者程嘉文/台北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11/2/2isk2.html
「陸一特」至少五十萬名役男當年在沒有法源情況下,被迫多當一年兵,向立委陳情尋求補償,國防部發言人虞思祖指出,由於年代久遠,人數又相當龐大,軍方須作審慎研究,不會立刻作出決策。


退役軍方官員表示,當初國軍保持攻勢戰略,必要時準備反攻大陸,金馬外島仍屬第一線戰地,隨時可能被共軍奪取,兵員需求非常大。但民國卅八年隨政府來台的官兵,在廿年後已經逐漸老邁退伍,部隊開始出現「士官荒」與「老兵荒」;民國六十年我國退出聯合國,又導致國內社會不穩,因此出現服役三年的「陸一特」。


由於法律規定陸軍服兵役年限兩年,因此「陸一特」服滿三年時,除了退伍令之外,還會多一張「解除召集證明書」,代表為期一年的「臨時召集」結束。


「陸一特」原本計畫專門徵召高中職學歷、甲等體位的役男,讓他們在部隊中升為基層士官,扮演帶領部隊的角色,但後來相關規定也被打破,許多國中、國小學歷的役男,同樣可能抽到三年兵。


每次役男抽籤,「陸一特」也跟「陸戰隊」一樣,只要一被抽出,當事人往往臉色大變。當事人也不免心理不平衡,造成部隊管理的問題


直到民國七十三年,大批五十三年次的「龍子」到達役齡,造成部隊大塞車,許多役男根本等不到入伍,民怨沸騰;加上軍方戰略調整,逐步降低陸軍部隊人數,「陸一特」才在七十六年正式走入歷史。
----------------------------------------------------------------------------------------
這則報導說到.由於年代久遠,人數又相當龐大,軍方須作審慎研究,不會立刻作出決策。
看來這對於「多當一年兵」的補償.仍是漫漫無期的......
作者: 青岐老兵    時間: 2010-12-11 14:40

這邊好幾個陸一特
http://tw.myblog.yahoo.com/jw!Jr ... =1&sc=1#yartcmt
我在自己部落格有寫過..
當時退伍令是兩年,再以臨時召集方式多當一年兵,

真有賠償,也是合理的。當年我們只認為自己倒楣
抽到三年兵,又在外島時間居多..
只能撐過熬過~~
作者: yesrtv    時間: 2010-12-11 15:45

沒有陸一特的籤..是從我們56年次開始的
我很多同學是55年次.都中陸一特..那是正常
因為延期入伍..反而陸一特只當兩年..那是不正常
更慘的是我56年次同學..因提前申請入伍...也中陸一特..
.於是無奈中就給他簽下去4年半...怪怪沒多久..
政府一紙"減刑".爽了一堆人.苦了自願役的.不准退.
眼淚都乾了那就心理不正常了

那個年代...就是如此不公平
這新一代的年青人是不會了解的

1478梯是76年11月中退伍的..
56年次最後一梯入伍77年1月
所以56年次大都曾被陸一特55年次"調教過"
作者: jcll    時間: 2010-12-11 17:43

當時志願役士官應該一個月也才幾千元吧
算起來大概補個一兩萬....
作者: 酒色夫    時間: 2010-12-11 17:48

聽到這種消息說真的是沒啥感覺
我決定了,如果真的拿到這筆錢的話,乾脆全部捐出去給慈善單位
社會上有更多人比我們更需要這筆我想數字不大的款項!!!
作者: 362    時間: 2010-12-11 18:22

我76年2月下部隊到成功嶺時
在我們連上有遇到2位陸一特的班長
然後在我還來不及太認識他們的不久之後的某一天深夜
因為一通電話紀錄而讓他們在隔天立即退伍
那時聽著他們在走廊上的興奮尖叫聲
雖然搞不太清楚狀況不過依然印象深刻

那時的義務役士官一個月約領將近3~4000元
可是志願役士官應該有領到13000~14000左右
一個月差到10000元應該有
12個月可以差到120000元左右
義務役士兵跟志願役士兵應該也大約會差到這個數目

當然時間更久遠以前
差異的金額應該會更小
而且越久遠小越多
不過如果加計時間因素
所有人一視同仁補償一個同樣的金額應該也算合理

所以我覺得不補償則已
(國防部還是可以義正辭嚴的說出一番道理)
若補償的話
每人金額10萬元左右當屬合理

是說50萬人
那大約要500億呢
我想國防部應該是會搬出臨時召集於法有據來抗辯一番吧
作者: 龍哥    時間: 2010-12-11 19:52

我個人不贊成這個提案 無意對諸位前輩不敬 只是就事論事

海軍三年 空軍三年 精銳的陸軍三年 雖無法源 意思是一樣的 至少那也是抽籤的產物
早期海空軍前輩 有法源必須三年所以比較合理?? 目前談賠錢都沒他們的分 不該是這樣吧
也不至於他們當兵比較不操 保家衛國的辛勞比較少

前面說到了 這是一個數十上百億的支出 誰出?? 你自己或你家庭後輩而已
有首軍歌唱"莫等待 莫依賴 勝利決不會天上掉下來" 補償金也是一樣道理吧

當時的環境 硬要把這條法律改掉 誰能說個不字
把它想成當兵就是三年 有人好運抽到兩年 心情比較輕鬆啦 老早都事過境遷了
以程序正義之名 翻案 證明了我們的社會在進步 也證明了台灣社會的特色
可以原諒不可以忘記 永遠是個口號 永遠等著出頭做主 沒智慧的出頭做主 真有爽到嗎

很多人都有當兵同袍犧牲了的經歷 他們向誰討去??
身為後備軍人的我們可以驕傲 曾經享受他人的犧牲犧牲自己的享受 挺過了那段磨練 做出了那些貢獻
這才是最有尊嚴的自處之道
作者: 無線報務    時間: 2010-12-11 20:05

各位先拜,聽說75年之前的?教召是30天或更久
作者: 下士不帶刀    時間: 2010-12-11 20:14

引用:
原文由 青岐老兵 於 2010-12-11 14:40 發表
這邊好幾個陸一特
http://tw.myblog.yahoo.com/jw!Jr ... =1&sc=1#yartcmt
我在自己部落格有寫過..
當時退伍令是兩年,再以臨時召集方式多當一年兵,
h ...
學長我挺你!可惜我沒評分權~扼腕
作者: 小瓜呆    時間: 2010-12-11 20:54

陸一特要國賠的話,還有很多可賠的。

退伍後被管制出國的譯電,這個措施更沒法源。
作者: 無線報務    時間: 2010-12-11 21:36

引用:
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0-12-11 20:54 發表 陸一特要國賠的話,還有很多可賠的。 退伍後被管制出國的譯電,這個措施更沒法源。
恩!我也被管制2年,
作者: 小胡    時間: 2010-12-11 22:51

引用:
原文由 龍哥 於 2010-12-11 19:52 發表
我個人不贊成這個提案 無意對諸位前輩不敬 只是就事論事

海軍三年 空軍三年 精銳的陸軍三年 雖無法源 意思是一樣的 至少那也是抽籤的產物
早期海空軍前輩 有法源必須三年所以比較合理?? 目前談賠錢都沒他們的分 ...
我覺得陸一特應可申請補償 因為海空軍都是三年 比較不會有不滿的想法

打個比喻 你跟同梯一起下部隊 兩年到了 你的同梯退伍 但你還要在服役一年 這真的是很難接受
作者: 譯電81    時間: 2010-12-11 23:13

引用:
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0-12-11 20:54 發表
陸一特要國賠的話,還有很多可賠的。

退伍後被管制出國的譯電,這個措施更沒法源。
傳說  譯電  退伍要管制出國

可是我卻真的不知道是否有這回事 ??

我退伍一年之內辦護照出國, 完全沒有遇到任何問題.  進出也都沒有人詢問
作者: 龍哥    時間: 2010-12-12 00:10

引用:
原文由 小胡 於 2010-12-11 22:51 發表

我覺得陸一特應可申請補償 因為海空軍都是三年 比較不會有不滿的想法

打個比喻 你跟同梯一起下部隊 兩年到了 你的同梯退伍 但你還要在服役一年 這真的是很難接受
學長阿 我相信一定有很多人當初是情何以堪的 雖然沒親身遇到 也聽過很多被三年兵沒減到役期的變態學長不當管教的故事
我只是認為大家應該放下了 能真心的寬恕別人 才是社會文化進步的文明表現
操作這個議題的立法委員 動機可能有點複雜 把事情簡化了太多
國家違法(以行政命令強壓法律)
人民受欺壓(五十萬退伍陸軍當初有比較不公平的役期)
應該補償(能執行這個才是真民主社會)
公聽會讓大家喊價(有人說賠沒幾個錢 有人要比照當時的志願役錢就多了 聽誰的誰會滿意)
政府財政捉襟見肘(錢不會天上掉下來 立委不知是否免交稅?)
不同意即不關心民意(同意了自己找洞跳下去)
不同意即不講究正義(同意了就畫上認錯的等號 自動對號入座是罪惡政權的延續)
同意了受補償者有些很高興(為民謀福利的委員有票了)
同意了但是沒有錢所以要增稅(當政者只會加稅 票跑光光)
同意了不增稅以致於排擠其他預算(無能 沒做事 是在做三小)
這種邏輯我國中就會了
雖說有些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但如我所料的可能性應該不低
作者: yesrtv    時間: 2010-12-12 01:52

引用:
原文由 龍哥 於 2010-12-12 00:10 發表

學長阿 我相信一定有很多人當初是情何以堪的 雖然沒親身遇到 也聽過很多被三年兵沒減到役期的變態學長不當管教的故事
我只是認為大家應該放下了 能真心的寬恕別人 才是社會文化進步的文明表現
操作這個議題的立 ...
我覺得陸一特應要去..想辦法申請補償
多一年耶...比現在的兵來說..可是多兩年
多少青春歲月可以這樣耗..
應比照戰士授田證....一樣
關渡平原開放給他們去..."圈地"..好了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0-12-12 09:58

雖然補償陸一特說起來有道理,可是現實中應該做不到。如果報紙所寫的是正確的,有五十萬人是被迫多當一年兵,那麼即使每個人補償十萬元,算起來就要花五百億。如果補償二十萬那就要花一千億。即使分成幾年來還,每年也要花一兩百億。我真的不知道這麼多錢如何能不排擠到其他預算而有可能編得出來?可是一旦說要排擠其他預算時,難度就是超高的了。
作者: 一生懸命    時間: 2010-12-12 12:04

其實看到這個主題,不由得想到戰士授田證,
我哥當初因唸軍校研究所,所以當年當了六年兵,
結果因緣際會的情況下,居然也領到了最低級數的五萬元,
連他自己都覺得好笑...

我覺得政府目前可做的,第一步應是對當年這些陸一特的學長們給予表揚,
至少給予一個形式上的榮譽,其次才能談到補償問題,
否則對那逝去的青春歲月,用再多的補償也換不回來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0-12-12 14:54

陸軍第一特種兵,冤枉被迫多當一年兵的補償問題,可於 蔡同榮立法委員要召開公聽會前,先行廣發『意見調查表』給這約50萬名(老兵)當事人,徵詢當事人的意見彚整後,再行訂定爭取權益之方案,此實貴為『民主』之真諦。
作者: 青岐老兵    時間: 2010-12-12 15:30

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175.180.228.x 於 2010-12-12 14:54 發表
陸軍第一特種兵,冤枉被迫多當一年兵的補償問題,可於 蔡同榮立法委員要召開公聽會前,先行廣發『意見調查表』給這約50萬名(老兵)當事人,徵詢當事人的意見彚整後,再行訂定爭取權益之方案,此實貴為『民主』 ...
這作法是可行的~
只是是否有用不知道。
多數陸一特都是認命,服從,也沒去想這麼多..
只是有此議題,大家都能討論~

作者: grizzle_13579    時間: 2010-12-12 16:44

引用:
原文由 譯電81 於 2010-12-11 23:13 發表


傳說  譯電  退伍要管制出國

可是我卻真的不知道是否有這回事 ??

我退伍一年之內辦護照出國, 完全沒有遇到任何問題.  進出也都沒有人詢問
聽說某些具備誤導敵方情報能力者-------------------------該人員確實不用管制.
如被對方收買.也只會造成對方竊取己方情報上的困擾及阻礙.

上述純屬玩笑話.


我認識一個人它自稱被管制了七年不能出國.
海軍水中爆破隊+駐守雷達站=(3年加4年)七年不準出國.



忘了他所說的.那個是管制三年而那個是管制四年.總之加起來管制七年.

[ 本文章最後由 grizzle_13579 於 2010-12-12 18:29 編輯 ]
作者: 1455T    時間: 2010-12-12 17:27

引用:
原文由 yesrtv 於 2010-12-12 01:52 發表



我覺得陸一特應要去..想辦法申請補償
多一年耶...比現在的兵來說..可是多兩年
多少青春歲月可以這樣耗..
應比照戰士授田證....一樣
關渡平原開放給他們去..."圈地"..好了
關渡平原開放給他們去..."圈地"..好了

哈哈.李那出來選總統..哇[蓋]厚李. .[偶是不輕易投票的喔]..
作者: 排長兼軍醫官    時間: 2010-12-12 19:21

引用:
原文由 青岐老兵 於 2010-12-11 14:40 發表
這邊好幾個陸一特
http://tw.myblog.yahoo.com/jw!Jr ... =1&sc=1#yartcmt
我在自己部落格有寫過..
當時退伍令是兩年,再以臨時召集方式多當一年兵...
正所謂:「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

兵役法(民國48年)第15條:「陸軍為期二年,海、空軍為期三年,期滿退伍。」似乎可作為抗議陸一特役期的施力點。不過,國家擬定的政策必定於法有據,例如:兵役法(民國48年、98年修訂之現行版本亦然)第19條就提到:

常備兵、補充兵現役在營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延期退伍,稱為延役:
一、戰時或非常事變之際。
二、航海中或在國外服勤務時。
三、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重要勤務時。
四、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

因此,政策擬定者要以「非常事變之際」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的理由,而將兵役法規定的役期延長,全國軍民同胞也只能「共體時艱」。

另外,兵役法(民國48年)第38條關於「臨時召集」的部分為:「平時為現役補缺,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這就是 青岐老兵學長 「解除召集證明書」上為期一年「臨時召集」的法源根據。相關條文亦存在於現行兵役法(98年)第37條:「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事實上,除了延長役期,兵役法(民國48年)第18條也提到: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提前退伍:
一、定額過剩時。
二、完成兵科教育者。
三、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者。

現行兵依法(民國98年)又追加一條:「四、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所以,役期長短可視國防需要進行增減,我相信:「只要國家『真的有需要』,凡是忠勇愛國的男子漢,都會盡力配合國家的政策,除非政策擬定不符合國防上的需求,才會讓陸一特的學長們有『吃虧、虛擲青春』的感覺。」

[ 本文章最後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6 19:32 編輯 ]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0-12-12 21:48

海軍及空軍是從民國79年起縮短為兩年
而我是78年入伍的
各位猜猜我抽中海軍艦艇兵時心理感受如何?
就是這樣: testH
決對不是欣然接受
在新訓時我又和其他數十位同梯因故轉服志願役(領士班)
於是於80年看到我這梯義務役的役期由三年縮短為兩年五個半月
當時義務役越晚入伍的減越多
使得越早入伍的心理越不平衡
印象中第一梯次縮短役期的距離滿三年也沒幾天
這筆帳又該怎麼算?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0-12-12 21:52

印象中海軍水中爆破大隊管制三年
作者: 工四火箭砲長    時間: 2010-12-12 22:11

現在的兵...只當一年...或不到一年...

醬著一來...從前義務役...起碼兩年...或三年...

也不公平耶...

所以啊...以前當兵超過一年者...都要補償哩...

唉...老夫幹的是[志願役]...偶沒份啦...

URL=http://img573.imageshack.us/i/4d6161fd.gif/][/URL]

[ 本文章最後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2-12 22:41 編輯 ]
作者: 無線報務    時間: 2010-12-12 22:34

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218.163.162.x 於 2010-12-12 21:52 發表 印象中海軍水中爆破大隊管制三年
大大,DDG-907是打架G呀!算是很老的羊!咩咩

[ 本文章最後由 無線報務 於 2010-12-12 22:43 編輯 ]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0-12-12 22:37

引用:
原文由 無線報務 於 2010-12-12 22:34 發表
DDG-907是打架G呀!
--------------------------------------------------------------------------------------
DDG-907是打架G呀! 請較這是指?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0-12-12 22:43

引用:
原文由 無線報務 於 2010-12-12 22:34 發表
DDG-907是打架G呀!
-----------------------------------------------------------
突然想起"打架"是用臺語發音
沒錯,陽字號(飛彈驅逐艦)
作者: yesrtv    時間: 2010-12-12 23:02

引用:
原文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2-12 22:11 發表
現在的兵...只當一年...或不到一年...

醬著一來...從前義務役...起碼兩年...或三年...

也不公平耶...

所以啊...以前當兵超過一年者...都要補償哩...

唉...老夫幹的是[志願役]...偶沒份啦...

U ...
海空軍是固定3年...這沒什多大異議
陸一特..是臨時召集的方式....重點就在這
如果以1年2年3年這樣分下去...港梯不同命..
難保下一個議題就是...總機.伙房.文書兵VS精誠連.步兵.外島工兵
大家來比誰為國家吃的米卡多??
作者: 無線報務    時間: 2010-12-12 23:37

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218.163.162.x 於 2010-12-12 22:43 發表 ----------------------------------------------------------- 突然想起"打架"是用臺語發音 沒錯,陽字號(飛彈驅逐艦)
大大!抱歉,一般都系安勒共a!打架G,老羊,老山,老太,都除役,?有了吧

[ 本文章最後由 無線報務 於 2010-12-12 23:55 編輯 ]
作者: 工四火箭砲長    時間: 2010-12-13 06:48

引用:
原文由 yesrtv 於 2010-12-12 23:02 發表


海空軍是固定3年...這沒什多大異議
陸一特..是臨時召集的方式....重點就在這
如果以1年2年3年這樣分下去...港梯不同命..
難保下一個議題就是...總機.伙房.文書兵VS精誠連.步兵.外島工兵
大家來比誰為國家吃的 ...
~~~~~~~~~~~~~~~~~~~~~~~~~~~~
嘿咩...自己沒去燒香拜佛...抽到三年兵...也只能怪自己的手...籤運衰...

義務役...能當兩年兵...誰願意去當三年啊...偶就不相信有人愛當三年的...海軍或空軍...

甘脆通通以三年兵為準...以前當兩年兵的...通通去補當一年...

就是啊...偶以前當兵都只吃八分飽...不敢吃十分飽...怕浪費米飯...被說是[米蟲]!!!

醬著偶少吃的二分飽的米飯...國家要補償偶耶...醬才合理耶...


老皮 威望 +1 砲長當年有吃圖中的小白補充副食嗎,若然,將不列入補償對象! 2010-12-13 08:30

回老皮長官~~~然也!!!而且不只吃過[小白]...基本上...按照順序來...就是...

一黑...二黃...三花...四白...白色的最不受歡迎哩...

當年啊...不敢吃太飽...只吃八分飽...就是怕被納稅人罵是米蟲...

為了顧好堂堂五尺以上...挖係男子漢...只好吃香肉囉...

唉...後悔當年吃過香肉...落得今日沒補償金好領...失策  失策!!!

[ 本文章最後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2-13 11:45 編輯 ]
作者: 排長兼軍醫官    時間: 2010-12-13 08:51

引用:
原文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2-13 06:48 發表
嘿咩...自己沒去燒香拜佛...抽到三年兵...也只能怪自己的手...籤運衰...
義務役...能當兩年兵...誰願意去當三年啊...偶就不相信有人愛當三年的...海軍或空軍...
甘脆通通以三 ...
如果可以:「干戈永息,甲馬休征。」國家不僅不需要義務役,就算軍校、志願役也該一併廢除;不過,國家目前就是需要國防、需要軍隊,而義務役役期隨著國防需求進行增減,也都能在各時期的兵役法上找到根據。

若站在:「國家興亡、匹夫有責」的立場,儘管每個時代的役男必須承擔的義務不盡相同,除非有真憑實據足以顯示「陸一特」乃是非關國防的政策,否則吾人實在不宜拿各時期的役期長短進行「非關國防的解讀與批判」。

[ 本文章最後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3 08:53 編輯 ]
作者: 序列    時間: 2010-12-13 12:41

拒絕補發陸一特薪資 國防部:感謝為國多當1年兵…
回應2010-12-13 12:01:55 NOWnews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針對多當1年兵的近50萬「陸軍第一特種兵(陸一特)」役男傳出想申請薪資補發,國防部副部長趙世璋今(13)日說,「初步來講,現在沒有這個問題,初步沒有這個問題」,他強調,一切「依法有據,感謝他們為國家多服1年兵」。

媒體報導,1971年到1987年,共50萬名以上役男抽到「陸一特」,須服役3年,部份當年役男向立委陳情,認為軍方以行政命令強迫延役1年,違反兵役法規定,希望國防部能夠比照志願役士官兵的薪資,補發第3年所領義務役薪水差額。

趙世璋上午在立法院表示,1959年修訂的兵役法與1960年修訂的兵役施行法都有現役部隊補缺額時,得依需要臨時召集的規定,陸一特在當時有歷史背景與部隊需要,「感謝他們為國家多服1年兵役」。





國防部已經發布新聞稿說拒絕補償了,只有感謝當年多當一年兵的協長們!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0-12-13 13:27

因為多服一年兵役是侵犯了人民的權益,憲法是明文規定侵犯人民權益必須有法律授權,而前面有網友引用兵役法的規定,在形式上算是有法律授權,只是,如果照法條的意旨,應該只能適用於短期延長。(例如演習到一半時遇到退伍日,那麼可要求演習結束才退伍。現在的問題癥結是反攻大陸的需要算不算「非常事變之際」或「不可避免之事故」。這種理由現在當然會覺得不可接受,但在當時的時空卻可能覺得理所當然。所以在法律上恐怕三年兵未必能獲得賠償。再加上那已經過去二十幾年,恐怕已經過去法律上的請求權要求時效(這要請問法律系出身的會比較清楚),為了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賠償的可能性就更低了。現在大概最多只能看看有沒有可能獲得一點「補償」(非賠償),補償是國家無錯誤時對人民損失的補救措施。這是三年兵能取得的最佳的狀況,但如果政府不願意補償,政府也未必是站不住腳的。

複製前述法條於此供大家參考:
常備兵、補充兵現役在營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延期退伍,稱為延役:
一、戰時或非常事變之際。
二、航海中或在國外服勤務時。
三、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重要勤務時。
四、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

作者: 龍哥    時間: 2010-12-13 13:31

各位看看  新聞報導就這個水準嗎??
講得好像五十萬人都在催討他的薪資了
是不是跟我的白爛邏輯推論很像
作者: 彈補兵    時間: 2010-12-13 13:42

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219.85.2.x 於 2010-12-13 13:27 發表
因為多服一年兵役是侵犯了人民的權益,憲法是明文規定侵犯人民權益必須有法律授權,而前面有網友引用兵役法的規定,在形式上算是有法律授權,只是,如果照法條的意旨,應該只能適用於短期延長。(例如演習到一半時遇 ...
完全贊同史巴克大論點....
且對補償與賠償釐清很清楚~!!
不過小弟覺得國防部授權的明確性還不夠....
國防部不能單單只說-因為缺額而教召陸一特..
詳細的法源依據還是不夠/沒有.史巴克大所述是針對單一個案或是少數例子
:如外島沒有船期/演習延長退伍時間等..
但要針對統一性兵種就要有詳細規定...
個人還是認為國防部適法性與依據不足~!
作者: 排長兼軍醫官    時間: 2010-12-13 14:09

引用:
原文由 序列 於 2010-12-13 12:41 發表
拒絕補發陸一特薪資 國防部:感謝為國多當1年兵…
回應2010-12-13 12:01:55 NOWnews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針對多當1年兵的近50萬「陸軍第一特種兵(陸一特)」役男傳出想申請薪資補發,國防部副部長趙世璋今(13)日說,「初步來講,現在沒有這個問題,初步沒有這個問題」,他強調,一切「依法有據,感謝他們為國家多服1年兵」。
黃埔男兒最豪壯的最後一句歌詞為:「犧牲個人來換取,國家和平和強壯。」今天國家能夠和平強壯的氛圍當中迎接建國百年,所有服役三年的陸一特學長功不可沒;不過,無論在哪個年代,國防部「對義務役的感謝」就是這樣千篇一律,因為陸一特也是「義務役」,國防部所給予的還是「無價的感謝二字」!

耶穌說:「當你施捨時,不要叫你左手知道你右手所行的, 好使你的施捨隱而不露,你的父在暗中看見,必要報答你。」(瑪竇福音六:3-4)或許,將自己對國家的犧牲當成在「積陰德」(隱而不露地行善),就算不寄望老天爺的賞報,也是讓自己無愧於國家。

說實在的,若國家要用金錢來「補償」、「賠償」陸一特學長多服的一年兵役,我覺得那是一種「極大的羞辱」!雖然我不是陸一特,我看到本帖標題「賠錢啦!」三個字,「奇蒙子」真的很不好!因為陸一特學長對國家的奉獻,絕對不能用金錢去衡量。當然,國家在富強康樂之餘,是應該給予服役三年的陸一特學長「最實質的感謝、回報」,而不是用「補償」或「賠償」來羞辱他們,或是讓有心人士在「非關國防的議題上」拿他們對國家的犧牲奉獻做文章。
作者: 排長兼軍醫官    時間: 2010-12-13 15:18

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219.85.2.x 於 2010-12-13 13:27 發表
因為多服一年兵役是侵犯了人民的權益,憲法是明文規定侵犯人民權益必須有法律授權,而前面有網友引用兵役法的規定,在形式上算是有法律授權,只是,如果照法條的意旨,應該只能適用於短期延長。(例如演習到一半時遇 ...
關於兵役法第19條提到的「延役」,民國65年的兵役施行法第15條記載:

一、依兵役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延役時,應依國防部命令行之,除志願留營者外,其延役期間,以一年為准,不得已時,得再延長一年以內,期滿退伍,其服役成績優良者,得酌予縮短延役時間。

二、依兵役法第十九條第二、第三、第四各款延役時,由所屬部隊決定,並呈報國防部,於延役原因消滅時,即行退伍。但在國外服勤務時,得適用前款之規定。

依前項第一款延役時,其延役時間,得于爾後應召入營服役之時間合併計算之。

補充兵依第一項第一款延役時,即轉服常備兵現役。

根據 青歧老兵學長的「解除召集證明書」,以及國防部副部長趙世璋今(13)日在立法院表示:「1959年修訂的兵役法與1960年修訂的兵役施行法都有現役部隊補缺額時,得依需要臨時召集的規定。」吾人明顯得知:陸一特的法源根據即是兵役法(民國48年)第38條關於「臨時召集」條文:「平時為現役補缺,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民國65年的兵役施行法48條內容為: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予以決定,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陸軍以二年,海、空軍及特種兵以三年為限。

所以,陸一特學長服役兩年「退伍」後,再接受軍方一年的「臨時召集」也有法源根據,而「解除召集證明書」記載的就是他們「在軍中第三年」(退伍後接受臨時召集一年)的資歷。

[ 本文章最後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6 19:44 編輯 ]
作者: 彈補兵    時間: 2010-12-13 15:28

引用: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3 15:18 發表


關於兵役法第19條提到的「延役」,由於沒有提到:「可以延多久?」這只能透過法律訴訟程序,再由法官進行裁決。關於該如何定義:「非常事變之際」、「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同樣也只能透過法律訴訟程序,由法官 ... 那麼,「退伍多久才能臨時召集?」、「一退伍就緊接著臨時召集,合不合規定?」、「臨時召集可以召多久?」又只能透過法律訴訟程序,讓法官進行裁決了!
怎會由法官裁決???
這是行政事務.怎會由法院來裁決??
法院(行政庭)只會就行政規則/法規命令做成的行政處份(經訴願無效後所進行的行政訴訟)
來做合不合法的判決!
如-確定/撤銷/駁回/給付..等
法院不會對行政事項做決定!
作者: 排長兼軍醫官    時間: 2010-12-13 15:45

引用:
原文由 sam 於 2010-12-13 15:28 發表
怎會由法官裁決???
這是行政事務.怎會由法院來裁決??
法院(行政庭)只會就行政規則/法規命令做成的行政處份(經訴願無效後所進行的行政訴訟)
來做合不合法的判決!
如-確定/撤銷/駁回/給付..等
法院不會對行政事 ...
那麼,兵役法沒有說清楚的:延役期限、非常事變之際、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臨時召集期限......等等,到底該由誰來裁定呢?簡單說:陸一特是否違反兵役法,到底是誰說了算?
引用:
工四火箭砲長 金錢 +3 老蔣..小蔣說了算... 2010-12-13 19:09
我做完功課了!以上問題不是由法官裁決、也不是由執政者說了算,而是要去參照當年的「兵役施行法」,本人於2010-12-13 15:18發表內容已根據兵役施行法(民國65年)進行修正。

[ 本文章最後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6 20:06 編輯 ]
作者: 歐貝泰    時間: 2010-12-13 15:59

這4真的不知道怎解
當兵時碰到兵役縮減,從2年遞減到1年不到
結果有幾梯次士兵竟同月退伍,那落差之大的真的無法想像
少服役期的覺得慶幸,多服兵役的覺得OOXX到沒力,那ㄟ學弟跟我同月,同船期返台退伍呢?

唉  難解
作者: 一生懸命    時間: 2010-12-13 16:12

引用: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3 15:45 發表
那麼,兵役法沒有說清楚的:延役期限、非常事變之際、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臨時召集期限......等等,到底該由誰來裁定呢?簡單說:陸一特是否違反兵役法,到底是誰說了算?
其實各位大大都分析得非常有道理,當初是戒嚴時期,戒嚴時期的憲法是否絕對不可更改,凌駕於一切法律之上,這可由總統無限期連任及萬年民代這些事上反應出來,在此不再贅述
至於臨時召集的時限,說真的只能說時空背景不同,萬一當年八二三砲戰一打三四年,相信不會讓前線的充員兵服滿三年義務役就退伍(當然這事沒發生,純屬在下臆測之詞)
以當年戰士授田證的補償條例(當兵五年以上,金額由5~50萬),相信陸一特能得到的金額補償真的很少,因此算是個假議題吧,搞不好以後也會有戒嚴時期人民補償條例丟出來也說不定...
我是覺得國防部應該用更誠懇的態度來表示感謝,金錢的補償只是物化了這些前輩的犧牲奉獻
作者: djelvis    時間: 2010-12-13 17:21

這次新聞媒體報導時還用我們軍友的網路資料

只看到"余朝X"的退伍令以及寬哥的解召令被大大的秀在電視機上
作者: yesrtv    時間: 2010-12-13 18:12

反正政府是拿不出錢來了........

最大的補償誠意就是...一句....感謝他們為國家多服1年兵
字字抵萬金啊...
陸一特...一年的青春.就值這幾個沒誠意的字.還是口頭嘉許. 何況等了2-30年
好歹也發個獎牌...感謝"無料"效忠黨國什麼的..至少在小孩.屬下面前還有個臭屁的說法
不然北市的軍營讓出來...給他們圈地去
作者: 排長兼軍醫官    時間: 2010-12-13 18:26

引用:
老皮 金錢 +2 應當表達態度的是政府而非國防部,畢竟當年這項重大政策施行,仍得經政府決行哩! 2010-12-13 16:46
我有一個疑問:陸一特是在戒嚴時代實施,那時的軍事國防事務需得到政府決行嗎?

根據戒嚴法:

第六條(軍事指揮權之擴大)
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處理有關軍事之事務,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第七條(行政權、司法權之移歸)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引用:
sam 威望 +1 排長你應該貼錯法條.且把法條意思弄錯了. 2010-12-14 10:31
謝謝學長指證!戒嚴法第六條(軍事指揮權之擴大)確實是針對「警戒地域」;另外,戒嚴法第七條(行政權、司法權之移歸)所指的「移歸」也是針對「接戰地域」。

另外,根據民國65年的兵役施行法第48條:「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予以決定,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所以,軍方實施臨時召集必須經過行政院核定。

[ 本文章最後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6 20:24 編輯 ]
作者: kuda1994    時間: 2010-12-13 18:36

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218.163.162.x 於 2010-12-12 21:48 發表
海軍及空軍是從民國79年起縮短為兩年
而我是78年入伍的
各位猜猜我抽中海軍艦艇兵時心理感受如何?
就是這樣: testH
決對不是欣然接受
在新訓時我又和其他數十位同梯因故轉服志願役(領士班 ...
報告前輩
您應該是海軍潛龍一號401T吧 ?
換算我們陸戰隊末代三年兵的潛龍二號461T
(78年05月16日入伍,80年11月01日退伍)
剛好服役二年五個半月
報告完畢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0-12-13 20:42

[quote]原文由 kuda1994 於 2010-12-13 18:36 發表

報告前輩
您應該是海軍潛龍一號401T吧 ?
換算我們陸戰隊末代三年兵的潛龍二號461T
(78年05月16日入伍,80年11月01日退伍)
剛好服役二年五個半月
報告完畢 [/quote
---------------------------------------------------------------------------------
正確
作者: 無線報務    時間: 2010-12-13 21:49

引用:
原文由 yesrtv 於 2010-12-13 18:12 發表 反正政府是拿不出錢來了........ 最大的補償誠意就是...一句....感謝他們為國家多服1年兵 字字抵萬金啊... 陸一特...一年的青春.就值這幾個沒誠意的字.還是口頭嘉許. 何況等了2-30年 好歹也發個獎 ...
圈地!!清朝的制度,皇上英明!奴才等尊旨
作者: 671    時間: 2010-12-13 22:07

引用:
原文由 無線報務 於 2010-12-13 21:49 發表
圈地!!清朝的制度,皇上英明!奴才等尊旨
學長 我只有當兩年兵沒辦法圈地 請幫我圈一塊(狀元地) 對了您忘記 謝恩了啦  您應該要說 奴才謝主隆恩 我就說好了 下去吧 這時候您才說 奴才遵旨
作者: 無線報務    時間: 2010-12-14 00:28

引用:
原文由 671 於 2010-12-13 22:07 發表 學長 我只有當兩年兵沒辦法圈地 請幫我圈一塊(狀元地) 對了您忘記 謝恩了啦 您應該要說 奴才謝主隆恩 我就說好了 下去吧 這時候您才說 奴才遵旨
找到了。在台北市三X犁.好山好水。交通便利,

[ 本文章最後由 無線報務 於 2010-12-14 00:34 編輯 ]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0-12-14 19:32

引用:
原文由 671 於 2010-12-13 22:07 發表

學長 我只有當兩年兵沒辦法圈地 請幫我圈一塊(狀元地) 對了您忘記 謝恩了啦  您應該要說 奴才謝主隆恩 我就說好了 下去吧 這時候您才說 奴才遵旨
------------------------------------------------------------------------------------
再賜黃馬褂一件
跪安吧
作者: 凱咕咕    時間: 2010-12-14 19:36

如本文標題,那麼當初國共戰爭犧牲的者的家屬,應該揪一揪,去北京國務院要求賠償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0-12-14 20:43

其實合理猜測三年兵是不可能拿到任何錢的,一個最簡單的原因就是損害賠償請求權消妙的問題,畢竟已經是至少二三十年前的事了。這就像別人欠你錢,如果超過相對較長一段時間後我們卻沒有主張要求對方還錢,那筆錢就會拿不到了一樣。法律會這樣規定,是為了維持法律秩序的穩定,以免幾百年前的舊帳還拿出來吵,那就麻煩了。
我雖不記得詳細數字,但印象民法中的時效比較久,可是行政法中的時效就比較短。多當一年兵這種事是國家行政法上的問題,因此很可能三年兵是拿不到錢的。如果時效過了,其實我們這邊怎麼討論也沒用,不管是譖成要錢或反對要錢的都是如此。

作者: cccyt    時間: 2010-12-14 22:54

引用: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2 19:21 發表


正所謂:「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

兵役法(民國48年)第15條:「陸軍為期二年,海、空軍為期三年,期滿退伍。」似乎可作為抗議陸一特役期的施力點。不過,國家擬定的政策必定於法有據,例如:兵役法(民 ...
國防部現在是用第37條來做回應  做為沒有賠償問題的依據
那如果用民法148條的誠實信用原則 拿來解釋延役一年作法不當 應該也是一條出路吧
否則 兵役法規定的那麼模糊
哪天國防部要求某些人多當幾年兵 那人民的權益有何保障呢?
作者: 工四火箭砲長    時間: 2010-12-15 08:46

引用:
原文由 凱咕咕 於 2010-12-14 19:36 發表
如本文標題,那麼當初國共戰爭犧牲的者的家屬,應該揪一揪,去北京國務院要求賠償
~~~~~~~~~~~~~~~~~~~~~~~~~~~~~~
完全贊同...偶報名參加囉...順便來去廣東玩...

現在老共肥起來嚕...不再苦哈哈的...當然也有台商效力啦...

偶好幾位同學的獨生兒子...結婚生子後...也因為工廠遷去中國...只好跟著去...

偶同學退休後...老夫妻整天大眼瞪小眼...整天都在想兒子孫子...

據說...全世界一半的[怪手]都在中國操作...中國基礎建設大步邁進中...

中國政府既然醬有錢...對於國共內戰時期...犧牲的國民黨軍人家屬...發一筆賠償金...也是應該的哩...

倫家日本政府對台灣日本兵...也發賠償金啊...偶父親就有領到哩...

偶老爸36年加入國民黨軍...參加山東戰役時...部隊被林彪幹掉...只好逃回台灣來...

這段期間歷經波折...非一般人能想像的...國民黨跟共產黨都得負責才對...才合理...

36年228事件...偶老爸剛好回到台灣...沒被殺掉...對國民黨就不追究了...

至於...共產黨害偶老爸逃難...從山東逃回台灣的路費...也該補償吧...

所以啊...偶支持凱咕咕大大...來去中國討補償費...
URL=http://img715.imageshack.us/i/kuso2026.gif/][/URL]

[ 本文章最後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1-07-28 20:20 編輯 ]
作者: 排長兼軍醫官    時間: 2010-12-15 10:33

引用:
原文由 cccyt 於 2010-12-14 22:54 發表
國防部現在是用第37條來做回應  做為沒有賠償問題的依據
那如果用民法148條的誠實信用原則 拿來解釋延役一年作法不當 應該也是一條出路吧
否則 兵役法規定的那麼模糊
哪天國防部要求某些人多當幾年兵 那人民的權 ...
事實上,民法第148條和兵役法一樣,也是有很大的「解釋空間」: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何謂:公共利益?損害他人?主要目的?

我服役的時候,同梯都是掛軍醫,大部分在醫院、中央單位每天上下班,我卻要在部隊當排長,就在國防部軍醫局局長(一位將軍)蒞臨馬祖的時候,我「非常有種」地在會議中向局長「陳情」,當時局長得回應無非是:會研究、會檢討等等「很國防部的說詞」,甚至還提到了:「那是你運氣不好!」這是否也能用民法148條找條出路?

我覺得:經過「與同梯比較」,我似乎可以找到受到「損害」的施力點;不過,「損害他人」是國家兵役制度的「主要目的」嗎?或許,那算是兵役制度的「副作用」,絕非國家故意「損害他人」。

所以,無論是哪個時期的兵役制度,都存在著「勞逸不均」(同梯不同命)的現象;當然,同樣是陸軍,陸一特必須多當一年兵,當中又因個人際遇不同(運氣不同),而呈現「更加多元的勞逸不均」,我媽媽常說:「有人得電視機、有人得番仔火枝。」我不知道:是否有抽到陸一特的學長在茶綠單位「上班三年」?這與「三年沒洗過熱水澡」的 青歧老兵學長相較之下,國家應該如何去補償?賠償?
引用:
青岐老兵 威望 +2 舉例說得很中肯~軍醫官怎麼在馬祖?又帶兵? 2010-12-15 10:42
跟學長抽中陸一特一樣,都是「運氣」。

[ 本文章最後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5 10:59 編輯 ]
作者: 工四火箭砲長    時間: 2010-12-15 10:47

引用: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5 10:33 發表


事實上,民法第148條和兵役法一樣,也是有很大的「解釋空間」: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何謂:公共利益?損害他人?主要目的 ...
~~~~~~~~~~~~~~~~~~~~~~~~~~~~~~~~~
對厚...平平是陸一特三年兵...

三年通信兵應該比三年工兵卡涼哩...

工兵框橋連...M3框橋可是要操體力的...

通信兵揹個拐拐比較輕鬆才對...

所以啊...[陸一特:賠錢啦]...

要賠的話...還得分兵科哩...



[ 本文章最後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2-15 10:54 編輯 ]
作者: 彈補兵    時間: 2010-12-15 11:00

引用: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5 10:33 發表


事實上,民法第148條和兵役法一樣,也是有很大的「解釋空間」: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何謂:公共利益?損害他人?主要目的 ...
排長你這解釋就差很多了~!
回到問題本身.服役(義務役)是憲法中規定之義務.有著大架構下.再授予兵役法詳細規定
所以當年是-海空(陸戰隊)三年.而陸二特與憲兵兩年.
這邊所講的是陸一特兩年退伍後再行教召一年!!
前面有學長說過~!兵役法-延期退伍總總特殊狀況.那屬例外.且薪餉有其規定處理辦法.
所以特例延遲退伍不不違法!
這邊討論的是-役男退伍與否的身分上改變!
前幾篇排長你有舉出-戒嚴法.但我覺得法條有貼錯.因為-那是有關警界區域軍事事務與接戰地區的地區與司法事務
規定
麻煩排長查全國法規會資料庫-把戒嚴法的警戒區域/接戰區域規定稍為看一下(這邊不詳述)
另外-戒嚴法是總統頒布.但戒嚴時期的各項行政工作還是維持進行
國防部是軍政單位.參謀本部是軍令單位.兩者不同.
所以國防部所頒布的政策相關規定是屬-行政方面
行政事項法源就是需要有相當依據與授權.如果以行政命令去強制役男當兵期限
(是否為現役軍人之身分上的變化)
那就是與法無據了(請查閱大法官解釋文-459號相關的解釋)
至於你說的向局長陳情-那是軍人[待遇]的問題與損害你的[公民應有權利]沒帶大相關連
CCTY大說的誠實信用原則是法律上的法律原則-可以與行政法/民法相通~!
在基本權利上你可享有.但關乎於[待遇](如-派調地區/服務單位條件..等)那就又是另一項
問題了.公共利益與損及他人的解釋.不應該用在-待遇上來做身份上改變作解釋
未完待續...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12-15 13:50 編輯 ]
作者: cccyt    時間: 2010-12-15 11:06

引用:
原文由 sam 於 2010-12-15 11:00 發表

排長你這解釋就差很多了~!
回到問題本身.服役(義務役)是憲法中規定之義務.有著大架構下.再授予兵役法詳細規定
所以當年是-海空(陸戰隊)三年.而陸二特與憲兵兩年.
這邊所講的是陸一特兩年退伍後再行教召一年!!
...
如果當年會將陸一特延役一年的原因  歸咎於兵源不足
那很簡單的 陸軍通通延役半年即可
有些人當三年兵 有些人當兩年  是不是不符比例原則?
作者: 彈補兵    時間: 2010-12-15 11:14

比例原則比較屬於行政裁量上~!!當然也是平等原則延伸
所以回C大學長我會回平等
所以在做成行政令命時候-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此為比例原則最具體規範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12-15 11:16 編輯 ]
作者: 貓哥    時間: 2010-12-15 11:37

就我認為在當時的年代,沒有合不合理,不合理太多.合理的不多,計較不了
比上不足比下有於,順利退伍就好,因我哥也是三年,這三年不知寄了多少銀子,養那台軍卡,退伍前還寄二萬元,那這要怎麼討

[ 本文章最後由 游坤祥 於 2010-12-15 12:02 編輯 ]
作者: 排長兼軍醫官    時間: 2010-12-15 13:06

引用:
原文由 sam 於 2010-12-15 11:00 發表
另外-戒嚴法是總統頒布.但戒嚴時期的各項行政工作還是維持進行
根據民國65年的兵役施行法第48條:「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予以決定,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

因此,即便是戒嚴時代,軍方要實施臨時召集,仍須經過行政院核定;而且,民法148條在那時就已存在,應該也會被用來質疑實行陸一特的適當性。

或許,還有一個狀況就是,陸一特的實行確實已符合學長提到的:
引用:
原文由 sam 於 2010-12-15 11:14 發表
所以在做成行政令命時候-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此為比例原則最具體規範
而cccyt學長說的:
引用:
原文由 cccyt 於 2010-12-15 11:06 發表
如果當年會將陸一特延役一年的原因  歸咎於兵源不足
那很簡單的 陸軍通通延役半年即可
確實「兩全」於兵役法、民法;不過,工四砲學長說的也不無道理:
引用:
工四火箭砲長 威望 +1 通通延半年...部隊擠不下啦...2010-12-15 11:54
事實上,我父親有個朋友(40幾年次)並非體位問題,而是因為部隊擠不下去當「國民兵」。弔詭的是:那時國家不是為了「現役補缺」而實施陸一特嗎?或許,這又有另一層軍事考量亟待釐清。

就我自己服役的經驗:把已經具備本質學能的老兵留下來多用一年,確實有助於戰力的保持,這遠比不斷訓練新兵還好。然而,我承認:這是個很自私的想法。

[ 本文章最後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6 20:39 編輯 ]
作者: 工四火箭砲長    時間: 2010-12-15 14:33

中華民國...動員戡亂時期...實施[戒嚴法]統治...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靠一邊去罰站...是不爭的事實...

因此...戒嚴時期的法令規章...往往令法律專家...跌破眼鏡哩...

看到如此依法論法...偶是有看沒有懂哩...

而且法律是人定出來的...在一黨專政...獨裁專制時代...與之談法...是行不通的...

偶個人以為...陸一特多當一年兵...當時的背景...也是有道理的...

譬如:訓練一位優質通信兵...軍隊也是要花一段心血的...如能留下來多當一年兵...

對部隊而言肯定是正面的...三年兵都是技術兵科哩...

個人以為單從法律層面...硬坳多當一年兵[不合法]...偶抗議之...



[ 本文章最後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2-15 14:37 編輯 ]
作者: 小瓜呆    時間: 2010-12-15 16:36

排長兼軍醫官大

1970年代的國民兵,是因修改徵兵從滿21足歲降到20足歲,加上1951年的戰後嬰兒潮加龍年,因此多了數百萬消化不掉的兵源,才會出現補充兵。

但一方面有補充兵,一方面有陸軍退伍時就地延役一年的一特兵,這是基於軍事需要,就跟有的人當兵涼、有人卻操一樣,有人衝鋒、有人後衛、還有人坐辦公室一樣。

這議題考參考以前討論過的:
http://army.chlin.com/vsc_bbs/vsc_show_A.php?file=A-0927
作者: 排長兼軍醫官    時間: 2010-12-15 18:33

引用:
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0-12-15 16:36 發表
排長兼軍醫官大
1970年代的國民兵,是因修改徵兵從滿21足歲降到20足歲,加上1951年的戰後嬰兒潮加龍年,因此多了數百萬消化不掉的兵源,才會出現補充兵。
但一方面有補充兵,一方面有陸軍退伍時就地延役一年的 ...
剛剛跟我爸爸聊了一下:

他的朋友42年次,只當一個多月「國民兵」(我看過他身份證「役別欄」填的是「國民兵」),我爸爸淡淡地說:「那幾年出生的都很好運!」對於他自己38年次,陸一特退伍、待過金門,他沒特別說什麼;也許,對於過了耳順之年的老人而言,那種:「自己當三年兵、同梯當兩年兵、同儕當國民兵」的過去已經成為過去了!還有什麼好說的?
作者: 哈密瓜    時間: 2010-12-15 18:52

引用: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5 18:33 發表


剛剛跟我爸爸聊了一下:

他的朋友42年次,只當一個多月「國民兵」(我看過他身份證「役別欄」填的是「國民兵」),我爸爸淡淡地說:「那幾年出生的都很好運!」對於他自己38年次,陸一特退伍、待過金門,他沒 ...
那您爸的朋友跟我爸是同年的喔!
也一樣是當國民兵....
不過我爸只當一個多星期...新訓就在自家鎮上的空軍單位
當年家鄉鎮上有個日據時期就有的軍用機場
聽奶奶說:二戰末期鎮上因有軍用機場所以常遭美軍空襲

[ 本文章最後由 哈密瓜 於 2010-12-15 18:59 編輯 ]
作者: 無線報務    時間: 2010-12-16 00:28

引用:
原文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2-15 14:33 發表 中華民國...動員戡亂時期...實施[戒嚴法]統治...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靠一邊去罰站...是不爭的事實... 因此...戒嚴時期的法令規章...往往令法律專家...跌破眼鏡哩... 看到如此依法論法...偶是有看沒有懂 ...
同意+1,不然那有”白色恐怖”的案件被平反。

[ 本文章最後由 無線報務 於 2010-12-16 00:38 編輯 ]
作者: 老皮    時間: 2010-12-16 10:02

我國於民56年依據兵役法第38條「平時為現役補缺,得辦理臨時召集」,將陸軍部分役男採抽籤方式,中籤者於服役二年後,臨時召集在營續服役一年,依同階級支領薪資,並在召集期滿解召還鄉。此舉係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6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行政院於民國56年2月23日令復同意辦理,同時依兵役法施行法48條規定,特種兵臨時召集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三年為限。
援上,我國軍隊因員額與維持預算控管,必須遵守現員不得逾越暨設編制員額規定,故徵兵採「先退後補」制,致各梯常備兵退補交替間會產生空隙,部隊若非因組織變革,而有建制改編重分發產生滿額的現象,正常狀況下不會有滿編情形出現,如義男員額降低導致徵召不足,基層連隊甚至缺員會逾40%以上,另每年役男徵召數量還涉及人員維持費編列,有時因受國防預算降低或軍事投資採購、裝備維持等預算大幅調增影響,而產生預算排擠現象,必須精算降低人員維持費因應時,直接作法就是調減徵兵員額數,雖等候入營役男已大塞車,但徵兵員額卻不見得能增加,部隊缺員不足現象依然發生。
再者部隊編現情況直接攸關戰力值,相關戰測準則或計畫中不就常見:「進訓受測編現不得低於85%」、編現低於70%屬無效戰力」、「後備部隊動員編成達85%恢復戰力」之類規定條文,再回朔早期兩岸武力衝突對峙的時代背景,可大致瞭解政府為維護國土安全而必須彈性制定兵役法令因應之理由所在,這是我的看法。

[ 本文章最後由 老皮 於 2010-12-23 09:18 編輯 ]
作者: 哈密瓜    時間: 2010-12-16 12:47

引用:
威望 +1 次 老皮 2010-12-16 09:17 是虎尾機場吧,留有軍事歷史遺跡的小鎮,人文匯集很有味道!
果然是"巷子內"的喔!......沒錯!~就是虎尾機場!
當年老爸那一年次的兵源過多....
也許是因為已經有家室才當"國民兵吧 !
聽老爸說入了伍才知當的是國民兵
入伍當晚又回到家..(還騙家人說是逃兵)隔天才去虎尾機場報到的
老爸入伍那一年偶已經四歲多了
作者: 老皮    時間: 2010-12-16 13:21

引用:
原文由 哈密瓜 於 2010-12-16 12:47 發表

果然是"巷子內"的喔!......沒錯!~就是虎尾機場!
當年老爸那一年次的兵源過多....
也許是因為已經有家室才當"國民兵吧 !
聽老爸說入了伍才知當的是國民兵
入伍當晚又回到家..(還騙家人說是逃兵)隔天才去虎 ...
暫且離題一下,我對虎尾地區頗為熟悉與好感,對此地人文景觀擁有很深刻印象,以往曾駐防褒忠,每年因演訓皆會前往虎尾機場數日,周邊的中央廣播電台、眷村、拯民國小都留有足跡,至於鎮內主要街道、市場、小吃與眾所周知的糖廠公園也不陌生,也曾帶家人前往尋幽訪勝旅遊一番,小鎮與基隆旗鼓相當的盛大中元節慶活動更讓孩子留有美好回憶,我要說:您的家鄉真是好!

[ 本文章最後由 老皮 於 2010-12-16 13:23 編輯 ]
作者: melodyaudio    時間: 2010-12-16 22:48

引用:
原文由 無線報務 於 2010-12-14 00:28 發表
找到了。在台北市三X犁.好山好水。交通便利,
靠妖, 三X犁是信義區, 六張犁才有好山好水
作者: 無線報務    時間: 2010-12-17 02:58

引用:
原文由 melodyaudio 於 2010-12-16 22:48 發表 靠妖, 三X犁是信義區, 六張犁才有好山好水
是六X犁,辛亥碰康上面。山明水秀。
作者: 貓哥    時間: 2010-12-17 09:49

引用:
原文由 無線報務 於 2010-12-17 02:58 發表
是六X犁,辛亥碰康上面。山明水秀。
邊仔還有二殯的加持
靈性百倍
飘仔的加持
恐佈百倍
作者: 排長兼軍醫官    時間: 2010-12-17 13:39

引用:
原文由 哈密瓜 於 2010-12-15 18:52 發表
那您爸的朋友跟我爸是同年的喔!
也一樣是當國民兵....
不過我爸只當一個多星期...新訓就在自家鎮上的空軍單位
根據民國63年的兵役法34條:

甲、乙等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及補充兵現役,其超額者服甲種國民兵役,再超額者服乙種國民兵役。

由此可知:令尊服役那年的常備兵、補充兵、甲種國民兵是處於「超額」、「再超額」的狀態,才會被調去當一個多星期的「乙種國民兵」(就所在地施以一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

[ 本文章最後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7 13:40 編輯 ]
作者: 哈密瓜    時間: 2010-12-17 18:54

引用: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7 13:39 發表


根據民國63年的兵役法34條:

甲、乙等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及補充兵現役,其超額者服甲種國民兵役,再超額者服乙種國民兵役。

由此可知:令尊服役那年的常備兵、補充兵、甲種國民兵是處於 ...
嘿!~沒錯!....我看過老爸的退伍令上頭寫的正是"乙種國民兵"
作者: 哈密瓜    時間: 2010-12-17 19:11

引用:
原文由 老皮 於 2010-12-16 13:21 發表

暫且離題一下,我對虎尾地區頗為熟悉與好感,對此地人文景觀擁有很深刻印象,以往曾駐防褒忠,每年因演訓皆會前往虎尾機場數日,周邊的中央廣播電台、眷村、拯民國小都留有足跡,至於鎮內主要街道、市場、小吃與眾 ...
沒錯!~故鄉那兒還有一些幾年輪到一次的大廟會....那才更熱鬧呢!
像我們那一個里有個7年輪到一次:正月十六的"國姓公過爐"....
每一回都全里大辦流水席
每一回都要上演搶客的戲碼!(聽說宴請的客人越多...當年的運氣會越旺)
前幾年又輪到我們那兒....
我們家有抽空回去辦了20幾桌
那一回原本是先有分配...
不過後來都亂了套...
眼看著20幾桌才不到5桌的客人...
我索性到門前馬路上半路攔截客人..展開搶客大行動
嘻嘻~就這麼....我家的客人竟然爆滿了
那一天有人辦了60幾桌結果只搶到10幾桌的客人
作者: yesrtv    時間: 2010-12-22 05:30

國防部表示,陸一特當年是為了現役部隊的人力需要,依據 兵役 法與兵役法施行法辦理臨時召集,並經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完全依法行政。

過去兵役法規定,陸軍 役期 二年,海空軍三年,國防部在民國五十五年至七十六年間,因應老兵退役潮,要求裝甲兵、工兵、砲兵等八種陸軍另設第一特種兵科,於二年役期屆滿後,以臨時召集方式延長役期一年;立委蔡同榮、江義雄等人認為違法,應訂特別條例給予補償。

軍方稱當年依法行政

來自嘉義縣水上鄉、民國六十四年入伍的羅崑修表示,他當年抽到陸一特,在 金門 當兵,辛苦、危險又不能回家,女朋友還因此跑掉,同梯甚至有人想不開就在金門自殺,國防部憑什麼讓他多當一年兵?

立委 吳育昇 、呂學樟、黃偉哲均出席記者會,同聲譴責政府違法濫權,呼籲朝野不分黨派支持陸一特補償條例。

呂學樟指出,凡是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都應以法律定之;政府當年只用一紙行政命令就延長役期,對人民不公不義,應該給予補償,國防部不應該再躲起來逃避。

蔡同榮指出,當年被強迫多當一年兵的「陸一特」大約有五十多萬人,呼籲所有的「陸一特」在各地成立分會,必要時到台北遊行示威,一定要讓補償條例完成立法。
作者: 排長兼軍醫官    時間: 2010-12-22 09:22

引用:
原文由 yesrtv 於 2010-12-22 05:30 發表
呂學樟指出,凡是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都應以法律定之;政府當年只用一紙行政命令就延長役期,對人民不公不義,應該給予補償,國防部不應該再躲起來逃避。
事實上,陸一特的「役期」完全沒有違背兵役法(民國48年公佈),因為「退伍令」上「實際在營服役期間」確實為「貳年零個月」。(青岐老兵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jw!JryD_7iTEkPDfZKcbYR5yg--/article?mid=2651&prev=2753&next=2633

所以,陸一特學長前兩年的身份為「常備役現役軍人」應該沒有異議!而「兩年退伍」之後,其身份當然就是兵役法當中服「備役」的「後備軍人」。

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的後備軍人管理事項有:離營作業、歸鄉報到列管;不過,兵役法、兵役施行法、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並沒提到:必須完成「離營作業、歸鄉報到列管」才能取得後備軍人身份:所以,陸一特兩年服役期滿就算沒有完成「離營作業、歸鄉報到列管」其身份還是後備軍人。

凡是後備軍人接受: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全部符合兵役法規定。關於臨時召集部分,民國65年的兵役施行法48條內容為: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予以決定,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陸軍以二年,海、空軍及特種兵以三年為限。

因此,所以,陸一特學長服役兩年「退伍」後,再接受軍方一年的「臨時召集」也有法源根據,而「解除召集證明書」記載的就是他們「在軍中第三年」(退伍後接受臨時召集一年)的資歷。

嚴格來講:陸一特學長第三年身份應該是「臨時召集的召員」;不過,兵役法39規定:「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在應召期間,視同現役。」因此,要把在軍中第三年的陸一特學長視為「現役軍人」也是合法,只不過要第三年的「視同現役」與前兩年的「常備役現役」來自不同法源。
引用:
原文由 yesrtv 於 2010-12-22 05:30 發表
蔡同榮指出,當年被強迫多當一年兵的「陸一特」大約有五十多萬人,呼籲所有的「陸一特」在各地成立分會,必要時到台北遊行示威,一定要讓補償條例完成立法。
無論在各地是否已成立相關分會,或已醞釀到台北遊行示威,在 青岐老兵學長部落格上有段話講得非常中肯:

指望這個賠償補薪水的老兵可能不多。但人生際遇不同...
有人春風得意,有人或許鬱鬱不得志,這些薪水的補貼如果落實,對某些人來說,也不無小補。不想爭取補償的,也不要去議論爭取這項權益的老兵。
作者: 彈補兵    時間: 2010-12-22 10:37

引用: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22 09:22 發表


事實上,陸一特的「役期」完全沒有違背兵役法(民國48年公佈),因為「退伍令」上「實際在營服役期間」確實為「貳年零個月」。(青岐老兵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jw!JryD_7iTEkPDfZKcbYR5yg--/artic ...
報告排長...你把國防部聲明當成無違背兵役法了.這只是國防部的自圓其說~!!
簡單來說好了吧~!!國防部是錯把馮京當馬涼~!
怎可以把[退伍後]的-臨時的教育召集.規定成[普遍性]的軍人役期??把個案當通案處裡??
既然是通案(陸一特兵役時間)就需要立法來源與依據~!!如果依造這樣說法那陸二特怎不按相關規定辦理??!!
舉一個例子好了.國防部在民國80年解除戰地任務後對金馬地區再實行的戒嚴令.
在金馬居民抗爭下
才解除為時一年的...戒嚴令.(你可以詳察網路
本身這項國防部發布的戒嚴令就不和憲法與法令~!!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都應以法律定之...
雲端鐵魔島大所貼的-呂學璋委員所說的才是所有法律的基本精神
時空有其時空背景.但不能說就都是正確的~
陸一特賠償問題不是在於金錢.在於對陸一特服役時期辛勞給予正面肯定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12-22 11:00 編輯 ]
作者: 排長兼軍醫官    時間: 2010-12-22 11:58

引用:
原文由 sam 於 2010-12-22 10:37 發表
怎可以把[退伍後]的-臨時的教育召集.規定成[普遍性]的軍人役期??把個案當通案處裡??
既然是通案(陸一特兵役時間)就需要立法來源與依據~!!如果依造這樣說法那陸二特怎不按相關規定辦理??!!
不知學長是如何定義:普遍性?個案?通案?若依學長所說:「陸二特怎不按相關規定辦理?」陸一特應該就不能被視為「普遍性」、「通案」。

另外,如果當時的兵役法、兵役實行法是「有效法律」,依學長之見:軍方該如何實施「臨時召集」,才算合法?
作者: 彈補兵    時間: 2010-12-22 12:46

引用: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22 11:58 發表


不知學長是如何定義:普遍性?個案?通案?若依學長所說:「陸二特怎不按相關規定辦理?」陸一特應該就不能被視為「普遍性」、「通案」。

另外,如果當時的兵役法、兵役實行法是「有效法律」,依學長之見:軍 ...
通案與個案排長怎會不清楚??而且這也並非我個人可以定義的
通案來說-非單一個案.而是就普遍性的方式.
而這邊所說的個案-舉例來說-教育召集來說並非每一位後備軍人.而是在某字號被教育召集的後備軍人
可能是某種專長/地區/退伍時間...等等
就陸一特而言.尚未服役就編排在退伍後-教育召集裡頭不很奇怪??
不僅僅行政程序不對.依據也不明~!!
援以大法官釋憲案-443號來說明立法依據的重要性與正當性
主旨-以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限制役男出境違憲?
說明-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對此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又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係指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均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定。查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並無任何限制役男出境之條款,且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五條僅授權行政院訂定徵兵規則,對性質上屬於限制人民遷徙自由之役男出境限制事項,並未設有任何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明文,更無行政院得委由內政部訂定辦法之規定,是上開徵兵規則第十八條授權內政部所定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限制役男出境之規定,雖基於防範役男藉故出境,逃避其應盡之服兵役義務,惟已構成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重大限制,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本解釋文雖然並非解釋-陸一特問題.但相關解釋在行政法上皆可為推行/實施理論.
我並無說兵役法是無效法律.但在詳細規定不明下.強說兵役法為陸一特徵兵法源實屬不切實~!
兵役法的-教育召集是規定現役軍人退伍後之規定.與實際現役軍人之役期不能作為相同詮釋
陸一特與陸二特都是陸軍(役期兩年)
何以陸一特要教育召集一年??
教育召集在兵役法上只是規定細部執行對象.並非統一規定某兵種役期
已經牽涉到陸一特基本權利義務-如不詳細規定/或立法後的依據如何說的通!!??




謝管大指正....是臨時召集!!
這是小弟的錯誤......
但我想表達的是召集的依據在哪~!?
規定是否詳盡??程序對不對~!!
如果當初是以行政命令臨召即將退伍的現役軍人
但卻侵害了渠等的權利與義務.
該補償的是否要予以補償??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12-22 13:41 編輯 ]
作者: 小瓜呆    時間: 2010-12-22 13:24

sam大:

陸一特是臨召,非教召。但這跟戒嚴一樣,一戒就是40年。要談這往事,又有得扯了。

和陸一特相對的是玉山案,因為軍方某些單位選兵如駕訓、報務,是優先挑陸一特,現在駕駛執照連女生都有,但倒回三十年前,要取得大客車大貨車駕照,是要投資不少金錢時間的,對鄉下男性來說,如果不是服役被選到,根本不可能。

現在問題來了,當初挑這些人給予專長訓練,讓他們退伍後能找到高薪的穩定工作,就是看他們可以多當一年兵。

可是他們受完訓,回部隊到二年役畢前提出玉山案緩召,退伍回家了。這當中也有很多人是佔了便宜啊!
作者: 工四火箭砲長    時間: 2010-12-22 13:24

引用:
原文由 哈密瓜 於 2010-12-17 19:11 發表

沒錯!~故鄉那兒還有一些幾年輪到一次的大廟會....那才更熱鬧呢!
像我們那一個里有個7年輪到一次:正月十六的"國姓公過爐"....
每一回都全里大辦流水席
每一回都要上演搶客的戲碼!(聽說宴請的客人越多...當年的運 ...
~~~~~~~~~~~~~~~~~~~~~~~~~~~~~~~~~
偶故鄉的[媽祖宮]~~約20年才一次廟會~~~

記得幾年前~~廟會盛事情況超熱鬧哩~~~

鄕鎮內~~~媽祖起駕巡邏一圈~~大鼓..小鼓..嗩吶~~一路吹打~~

路過村落住戶擺案上香~~迎送媽祖婆~~~

神豬~~神羊比賽~~看誰的豬羊最大隻~~

那幾天裡~~廣發請帖要親友來共襄盛舉~~喝一杯~~~熱鬧喔~~
作者: 工四火箭砲長    時間: 2010-12-22 13:39

引用:
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0-12-22 13:24 發表
sam大:

陸一特是臨召,非教召。但這跟戒嚴一樣,一戒就是40年。要談這往事,又有得扯了。

和陸一特相對的是玉山案,因為軍方某些單位選兵如駕訓、報務,是優先挑陸一特,現在駕駛執照連女生都有,但倒回三十年 ...
~~~~~~~~~~~~~~~~~~~~~~~~~~~~~~~~~
沒錯~~去駕訓隊~~三年兵有優先權~~部隊連長特別的[補償性]措施吧~~

偶堂哥更寶貝~~為了學開車拿大卡車駕照~~抽到二年兵~~為了去駕訓隊~~自願留營一年哩~~

他退伍後~~立馬有大貨車駕照~~偶也一樣~~馬上有一技之長勒~~

戒嚴時期的法令規章~~無法等閒視之~~

阿不然要老蔣起來啊~~~要他說清楚講明白啊~~~
作者: 排長兼軍醫官    時間: 2010-12-22 13:45

引用:
原文由 sam 於 2010-12-22 12:46 發表
我並無說兵役法是無效法律.但在詳細規定不明下.強說兵役法為陸一特徵兵法源實屬不切實~!
兵役法的-教育召集是規定現役軍人退伍後之規定.與實際現役軍人之役期不能作為相同詮釋
陸一特是「臨時召集」不是「教育召集」,這兩者在兵役法、兵役施行法當中有不一樣的法源根據,在此不應混為一談。

個人以為:民國65年兵役施行法當中關於臨時召集的法條,並沒有「規定不明」的狀況;或許,軍方不要製作「陸一特」的兵種籤,讓某些人「事先知道」自己在退伍後,會馬上被臨時召集一年;而在退伍令生效同時,立即以迅雷不知掩耳地發下「臨時召集令」,這樣即可將「兩年服役、一年臨時召集」劃分清清楚楚,而不會在「役期」的認定上發生誤會。
作者: 彈補兵    時間: 2010-12-22 14:03

引用: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22 13:45 發表


陸一特是「臨時召集」不是「教育召集」,這兩者在兵役法、兵役施行法當中有不一樣的法源根據,在此不應混為一談。

個人以為:民國65年兵役施行法當中關於臨時召集的法條,並沒有「規定不明」的狀況;或許,軍 ...
抱歉排長那是我筆誤.但兵役法理頭(教召/臨時召集)法源依據何以不同??不同樣是國防法規裡頭的兵役目嗎?(後備行政項目)
上述觀點我已經寫出來~!臨時召集已經侵害役男基本權利義務.
至於怎去做那就是結果大不相同!因為未發生這種事實也無法評論了~!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12-22 14:09 編輯 ]
作者: middle    時間: 2010-12-22 14:57

引用:
原文由 yesrtv 於 2010-12-11 15:45 發表
沒有陸一特的籤..是從我們56年次開始的
我很多同學是55年次.都中陸一特..那是正常
因為延期入伍..反而陸一特只當兩年..那是不正常
更慘的是我56年次同學..因提前申請入伍...也中陸一特..
.於是無奈中就給他簽下去 ...
港梯A,我們這梯因為是77年1月才入伍,所以就沒有遇到三年兵
不過我是55年次的,所以當年抽籤時陸軍還是有分陸一特和陸二特
我則是抽到陸二特,班上有對堂兄弟,兩人都抽中陸一特
堂兄因為是54年次的74年就入伍,所以成為末代陸一特,當了2年10個月的兵(記得好像是2年10個月吧?!)
堂弟因為是55年次的,所以一入伍就已自動减為兩年兵,讓他堂哥好羨慕喔!
還記得剛下部隊時,連上學長都會對我們說,你們真好運沒遇到三年兵
聽他們說那些三年兵的學長,後來都心理不平衡,經常操學弟出氣,晚上喝了酒之後,還會隨意施行晚點名
他們當時都很怕這些三年兵的學長,甚至連上長官都不大想管這些三年兵
我們排上的排附,就是陸一特(1469梯)轉服4年半志願役的上士
還記得他退伍前半年,就已經經常在說"待退"了啦!
每次他看見1569梯的學弟都會故意虧他們說:"港梯A",讓這些1569梯的學弟嚇的半死!
作者: 排長兼軍醫官    時間: 2010-12-22 15:02

引用:
原文由 sam 於 2010-12-22 14:03 發表
抱歉排長那是我筆誤.但兵役法理頭(教召/臨時召集)法源依據何以不同??不同樣是國防法規裡頭的兵役目嗎?(後備行政項目)
上述觀點我已經寫出來~!臨時召集已經侵害役男基本權利義務.
至於怎去做那就是結果大不相同 ...
民國65年兵役施行法48條內容為: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予以決定,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陸軍以二年,海、空軍及特種兵以三年為限。

陸一特當中的「臨時召集」應該符合上述條文規定,不知學長覺得:「侵害役男基本權利義務」的「點」在哪裡?是因為「馬上退伍、馬上召集」?還是「為期一年」(陸軍最長還可「依法」臨時召集兩年)?

若對照民國99年11月24日公佈的兵役施行法26條: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十個月為限。

民國65年的條文還比現行條文「嚴苛」,現行條文是「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以命令實施之」,而無須「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
作者: 彈補兵    時間: 2010-12-22 15:32

引用: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22 15:02 發表


民國65年兵役施行法48條內容為: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予以決定,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 ...
...點??點在哪??
我想排長您沒有弄清楚我說的~!!
陸軍役期是兩年??為何陸一特為三年(兩年1年臨時召集)??這就是陸一特基本權利義務與陸二特不同地方
但光靠行政命令就可以[普遍性]令陸一特臨時召集一年??怒我所知不足~!!無法苟同
至於排長要以行政命令規定嚴苛??的觀點怒我不與你辯論了
(這實在是沒完沒了/不過我尊重排長的論點闡述)
作者: 酒色夫    時間: 2010-12-22 15:50

偶敢保政當年抽到陸一特的人
沒有一位是知道當了二年後是用另一種名義在留營一年的(當年知道的請出聲...)
而且是立馬銜接下去無空白日期,現在再談這些法條有啥具体的效用呢???
要嘛,就去請教一下兵役課或是國防部,看看能否給個答案
看到那些去抗議的老學長們還有說出的理由真的是哭笑不得
當兵馬子跑了關國家啥事??為啥不去怪那位拐你馬子的人呢??說他趁虛而入呢??
那些民代真的是閒的發慌嗎??老搞這種雞毛蒜皮的事
可笑的媒体還幫腔說是計算一下一年損失了多少收入還有多少張選票會受影響
我看乾脆去二蔣靈前執茭問一問比較快..
作者: 小瓜呆    時間: 2010-12-22 17:36

引用:
原文由 酒色夫 於 2010-12-22 15:50 發表
偶敢保政當年抽到陸一特的人
沒有一位是知道當了二年後是用另一種名義在留營一年的(當年知道的請出聲...)
而且是立馬銜接下去無空白日期,現在再談這些法條有啥具体的效用呢???
要嘛,就去請教一下兵役課或是國防部 ...
酒色夫大:

我也是抽到陸一特,但我是大專兵,逃過了。

我們會知道陸一特是服役二年,就地臨召一年,因為這跟玉山案有關。只要你符合是獨子,父母55歲以上,就可以申請。但如果抽到空軍、海陸或海艦,就乖乖當三年了,所以陸一特的三年與海空軍的三年,在法律上不同,我們都知道的。

但你說的也對,軍方或役政單位都沒有宣導玉山案,很多在外島的陸一特(尤其學歷低、家庭環境差),往往錯過辦理的時機,多當一年的大有人在。玉山案你不申請並完成手續,就算符合資格也沒用。

那年代的人,真的是回憶起來,只能嘆一聲:「唉!」
作者: gn01247786    時間: 2010-12-22 20:12

說哪樣多沒有用國家給摳摳就對ㄋ希望藍軍立委大人不要玩甲ㄉ讓陸一特學長爽一下
作者: 龍哥    時間: 2010-12-22 20:37

引用:
原文由 gn01247786 於 2010-12-22 20:12 發表
說哪樣多沒有用國家給摳摳就對ㄋ希望藍軍立委大人不要玩甲ㄉ讓陸一特學長爽一下
學長
請問您打算付多少 讓值得尊敬的陸一特學長們爽一下
立委大人們不分藍綠應該都不用為此付錢的
作者: yesrtv    時間: 2010-12-22 21:55

引用:
原文由 龍哥 於 2010-12-22 20:37 發表


學長
請問您打算付多少 讓值得尊敬的陸一特學長們爽一下
立委大人們不分藍綠應該都不用為此付錢的
國家沒錢..沒關係..彌補一下.馬子當年跑了的遺憾
每個人弄幾張幾萬..陸一特專用.特種行業類消費券.期限半年花完...給學長們爽一下
順便提升一下夜間經濟

[ 本文章最後由 yesrtv 於 2010-12-22 21:58 編輯 ]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0-12-22 22:00

軍方違法之處是因為宣稱基於五大專長需要(飛彈兵.通信兵.....),才特別臨召展延一年,但實際上並沒有照專長使用延召,幾乎都成了步兵.
作者: yesrtv    時間: 2010-12-23 09:43

民視出現..字眼...應該是地方發起
陸一特 補償說明會

陸一特"補償南縣說明會 12/25 15:00
南縣陸一特說明會 佳里鎮六里活動中心 "
陸一特"補償嘉市說明會 12/26 10:00
嘉市陸一特說明會 玉康路160號 再耕園 "
陸一特"補償雲林說明會 12/26 15:00
雲林"陸一特"補償說明會 勞工育樂中心 ...


目前資料不齊...還在查證中

------------------------------------------------------------
20101222蘋果日報:多當1年兵 「陸一特」要補償
分享Facebook Plurk YAHOO! 分享在我的 Facebook
分享在我的 Plurk
分享在我的即時通


【顏振凱、晏明強╱台北報導】近百名當年因抽中「陸軍第一特種兵(簡稱陸一特)」籤,而多當一年兵(共三年)的義務役退伍兵,昨帶著退伍令到立法院陳情,高喊:「陸一特,補償!」口號,要求立院儘速通過《陸軍第一特種兵薪俸補償條例》草案。多名藍綠立委到場力挺,強調當初國防部僅以行政命令要人多當一年兵是違法,還嗆國防部不應縮在後面。



朝野41立委力挺

綠委蔡同榮主導提出該草案,共同提案人包括藍委江義雄、林建榮,連署朝野立委達四十一人,昨記者會除綠委劉建國外,藍委也有江義雄、吳育昇、呂學樟與會,由於該案在程序委員會被國民黨團杯葛,劉還用雙關語喊話,指民進黨就算舉手舉腳,「男的多舉那條也輸。」要國民黨不要封殺。出席的退伍兵都很激憤,金防部退伍的賴耀煌怒斥:「陸一特違憲、不公平!」



56萬人要賠330億

立委草案規定補償金額應為陸一特役男多服役一年之薪俸與同期志願役差額,並加計利息及換算現值;蔡同榮辦公室推估,依一九八五年義務役及志願役下士薪俸每年差約六萬元,以國防部初估陸一特退伍兵約五十六萬餘人估算,國庫支出至少要三百三十多億元。



國防部發言人虞思祖表示,國防部當時是依據《兵役法》及《兵役施行法》規定辦理臨時召集,並報請政院核定後實施。軍方官員則說,陸一特退伍兵的主張並非沒道理,但最重要的兵籍資料可能已不存在,軍方尊重立院決定,可是補償執行大有問題。



「陸一特」 補償條例重點

◎法案名稱:《陸軍第一特種兵薪俸補償條例》草案

◎適用對象:1966年至1987年1月1日,服役兩年期滿後,被臨時召集延長1年役期的陸軍第一特種兵,據統計總數為56萬7407人

◎補償內容:陸一特役男當年多服役1年的薪俸與同期志願役者之差額,加計利息,並換算現值,初估總金額至少330餘億元

資料來源:蔡同榮國會辦公室



報你知 陸一特

「陸一特」全稱為「陸軍第一特種兵」。國防部自1966年開始,針對1946年次起、服陸軍第一特種兵科的義務役役男,於其2年役期屆滿後,依行政命令臨時召集延長役期一年,直至1987年1月1日止;此類需較其他人多服役一年的役男,被簡稱為「陸一特」,初步統計共56萬7407人。



<<轉載蘋果日報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 ... 67/IssueID/20101222>>

[ 本文章最後由 yesrtv 於 2010-12-23 09:57 編輯 ]
作者: 排長兼軍醫官    時間: 2010-12-23 10:48

引用:
工四火箭砲長 威望 +1 戒嚴時期~~國防部說幹就幹~~ 2010-12-23 10:29
酒色夫 威望 +1 最後一行不就說了嗎??狗防布說要就要, 那有啥辦法呢?? 2010-12-22 15:58
兩位學長似乎有些誤會:

若依民國65年(戒嚴時期)的兵役施行法48條,軍方實施臨時召集必須經過行政院核定,反而民國99年(不是戒嚴時代的今日)最新公佈的兵役施行法26條,軍方不用經過行政院核定,就可以實施臨時召集(說要就要、說幹就幹)。




歡迎光臨 後備軍友俱樂部 (http://army.chlin.com.tw/BBS/)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