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青岐老兵 於 2010-12-11 14:40 發表
這邊好幾個陸一特
http://tw.myblog.yahoo.com/jw!Jr ... =1&sc=1#yartcmt
我在自己部落格有寫過..
當時退伍令是兩年,再以臨時召集方式多當一年兵,
h ...
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0-12-11 20:54 發表 陸一特要國賠的話,還有很多可賠的。 退伍後被管制出國的譯電,這個措施更沒法源。
原文由 龍哥 於 2010-12-11 19:52 發表
我個人不贊成這個提案 無意對諸位前輩不敬 只是就事論事
海軍三年 空軍三年 精銳的陸軍三年 雖無法源 意思是一樣的 至少那也是抽籤的產物
早期海空軍前輩 有法源必須三年所以比較合理?? 目前談賠錢都沒他們的分 ...
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0-12-11 20:54 發表
陸一特要國賠的話,還有很多可賠的。
退伍後被管制出國的譯電,這個措施更沒法源。
原文由 小胡 於 2010-12-11 22:51 發表
我覺得陸一特應可申請補償 因為海空軍都是三年 比較不會有不滿的想法
打個比喻 你跟同梯一起下部隊 兩年到了 你的同梯退伍 但你還要在服役一年 這真的是很難接受
原文由 龍哥 於 2010-12-12 00:10 發表
學長阿 我相信一定有很多人當初是情何以堪的 雖然沒親身遇到 也聽過很多被三年兵沒減到役期的變態學長不當管教的故事
我只是認為大家應該放下了 能真心的寬恕別人 才是社會文化進步的文明表現
操作這個議題的立 ...
原文由 Guest from 175.180.228.x 於 2010-12-12 14:54 發表
陸軍第一特種兵,冤枉被迫多當一年兵的補償問題,可於 蔡同榮立法委員要召開公聽會前,先行廣發『意見調查表』給這約50萬名(老兵)當事人,徵詢當事人的意見彚整後,再行訂定爭取權益之方案,此實貴為『民主』 ...
原文由 譯電81 於 2010-12-11 23:13 發表
傳說 譯電 退伍要管制出國
可是我卻真的不知道是否有這回事 ??
我退伍一年之內辦護照出國, 完全沒有遇到任何問題. 進出也都沒有人詢問
原文由 yesrtv 於 2010-12-12 01:52 發表
我覺得陸一特應要去..想辦法申請補償
多一年耶...比現在的兵來說..可是多兩年
多少青春歲月可以這樣耗..
應比照戰士授田證....一樣
關渡平原開放給他們去..."圈地"..好了
原文由 青岐老兵 於 2010-12-11 14:40 發表
這邊好幾個陸一特
http://tw.myblog.yahoo.com/jw!Jr ... =1&sc=1#yartcmt
我在自己部落格有寫過..
當時退伍令是兩年,再以臨時召集方式多當一年兵...
原文由 Guest from 218.163.162.x 於 2010-12-12 21:52 發表 印象中海軍水中爆破大隊管制三年
原文由 無線報務 於 2010-12-12 22:34 發表
DDG-907是打架G呀!
原文由 無線報務 於 2010-12-12 22:34 發表
DDG-907是打架G呀!
原文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2-12 22:11 發表
現在的兵...只當一年...或不到一年...
醬著一來...從前義務役...起碼兩年...或三年...
也不公平耶...
所以啊...以前當兵超過一年者...都要補償哩...
唉...老夫幹的是[志願役]...偶沒份啦...
U ...
原文由 Guest from 218.163.162.x 於 2010-12-12 22:43 發表 ----------------------------------------------------------- 突然想起"打架"是用臺語發音 沒錯,陽字號(飛彈驅逐艦)
原文由 yesrtv 於 2010-12-12 23:02 發表
海空軍是固定3年...這沒什多大異議
陸一特..是臨時召集的方式....重點就在這
如果以1年2年3年這樣分下去...港梯不同命..
難保下一個議題就是...總機.伙房.文書兵VS精誠連.步兵.外島工兵
大家來比誰為國家吃的 ...
原文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2-13 06:48 發表
嘿咩...自己沒去燒香拜佛...抽到三年兵...也只能怪自己的手...籤運衰...
義務役...能當兩年兵...誰願意去當三年啊...偶就不相信有人愛當三年的...海軍或空軍...
甘脆通通以三 ...
原文由 Guest from 219.85.2.x 於 2010-12-13 13:27 發表
因為多服一年兵役是侵犯了人民的權益,憲法是明文規定侵犯人民權益必須有法律授權,而前面有網友引用兵役法的規定,在形式上算是有法律授權,只是,如果照法條的意旨,應該只能適用於短期延長。(例如演習到一半時遇 ...
原文由 序列 於 2010-12-13 12:41 發表
拒絕補發陸一特薪資 國防部:感謝為國多當1年兵…
回應2010-12-13 12:01:55 NOWnews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針對多當1年兵的近50萬「陸軍第一特種兵(陸一特)」役男傳出想申請薪資補發,國防部副部長趙世璋今(13)日說,「初步來講,現在沒有這個問題,初步沒有這個問題」,他強調,一切「依法有據,感謝他們為國家多服1年兵」。
原文由 Guest from 219.85.2.x 於 2010-12-13 13:27 發表
因為多服一年兵役是侵犯了人民的權益,憲法是明文規定侵犯人民權益必須有法律授權,而前面有網友引用兵役法的規定,在形式上算是有法律授權,只是,如果照法條的意旨,應該只能適用於短期延長。(例如演習到一半時遇 ...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3 15:18 發表
關於兵役法第19條提到的「延役」,由於沒有提到:「可以延多久?」這只能透過法律訴訟程序,再由法官進行裁決。關於該如何定義:「非常事變之際」、「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同樣也只能透過法律訴訟程序,由法官 ... 那麼,「退伍多久才能臨時召集?」、「一退伍就緊接著臨時召集,合不合規定?」、「臨時召集可以召多久?」又只能透過法律訴訟程序,讓法官進行裁決了!
原文由 sam 於 2010-12-13 15:28 發表
怎會由法官裁決???
這是行政事務.怎會由法院來裁決??
法院(行政庭)只會就行政規則/法規命令做成的行政處份(經訴願無效後所進行的行政訴訟)
來做合不合法的判決!
如-確定/撤銷/駁回/給付..等
法院不會對行政事 ...
工四火箭砲長 金錢 +3 老蔣..小蔣說了算... 2010-12-13 19:09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3 15:45 發表
那麼,兵役法沒有說清楚的:延役期限、非常事變之際、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臨時召集期限......等等,到底該由誰來裁定呢?簡單說:陸一特是否違反兵役法,到底是誰說了算?
老皮 金錢 +2 應當表達態度的是政府而非國防部,畢竟當年這項重大政策施行,仍得經政府決行哩! 2010-12-13 16:46
sam 威望 +1 排長你應該貼錯法條.且把法條意思弄錯了. 2010-12-14 10:31
原文由 Guest from 218.163.162.x 於 2010-12-12 21:48 發表
海軍及空軍是從民國79年起縮短為兩年
而我是78年入伍的
各位猜猜我抽中海軍艦艇兵時心理感受如何?
就是這樣: testH
決對不是欣然接受
在新訓時我又和其他數十位同梯因故轉服志願役(領士班 ...
原文由 yesrtv 於 2010-12-13 18:12 發表 反正政府是拿不出錢來了........ 最大的補償誠意就是...一句....感謝他們為國家多服1年兵 字字抵萬金啊... 陸一特...一年的青春.就值這幾個沒誠意的字.還是口頭嘉許. 何況等了2-30年 好歹也發個獎 ...
原文由 無線報務 於 2010-12-13 21:49 發表
圈地!!清朝的制度,皇上英明!奴才等尊旨
原文由 671 於 2010-12-13 22:07 發表 學長 我只有當兩年兵沒辦法圈地 請幫我圈一塊(狀元地) 對了您忘記 謝恩了啦 您應該要說 奴才謝主隆恩 我就說好了 下去吧 這時候您才說 奴才遵旨
原文由 671 於 2010-12-13 22:07 發表
學長 我只有當兩年兵沒辦法圈地 請幫我圈一塊(狀元地) 對了您忘記 謝恩了啦 您應該要說 奴才謝主隆恩 我就說好了 下去吧 這時候您才說 奴才遵旨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2 19:21 發表
正所謂:「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
兵役法(民國48年)第15條:「陸軍為期二年,海、空軍為期三年,期滿退伍。」似乎可作為抗議陸一特役期的施力點。不過,國家擬定的政策必定於法有據,例如:兵役法(民 ...
原文由 凱咕咕 於 2010-12-14 19:36 發表
如本文標題,那麼當初國共戰爭犧牲的者的家屬,應該揪一揪,去北京國務院要求賠償
原文由 cccyt 於 2010-12-14 22:54 發表
國防部現在是用第37條來做回應 做為沒有賠償問題的依據
那如果用民法148條的誠實信用原則 拿來解釋延役一年作法不當 應該也是一條出路吧
否則 兵役法規定的那麼模糊
哪天國防部要求某些人多當幾年兵 那人民的權 ...
青岐老兵 威望 +2 舉例說得很中肯~軍醫官怎麼在馬祖?又帶兵? 2010-12-15 10:42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5 10:33 發表
事實上,民法第148條和兵役法一樣,也是有很大的「解釋空間」: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何謂:公共利益?損害他人?主要目的 ...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5 10:33 發表
事實上,民法第148條和兵役法一樣,也是有很大的「解釋空間」: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何謂:公共利益?損害他人?主要目的 ...
原文由 sam 於 2010-12-15 11:00 發表
排長你這解釋就差很多了~!
回到問題本身.服役(義務役)是憲法中規定之義務.有著大架構下.再授予兵役法詳細規定
所以當年是-海空(陸戰隊)三年.而陸二特與憲兵兩年.
這邊所講的是陸一特兩年退伍後再行教召一年!!
...
原文由 sam 於 2010-12-15 11:00 發表
另外-戒嚴法是總統頒布.但戒嚴時期的各項行政工作還是維持進行
原文由 sam 於 2010-12-15 11:14 發表
所以在做成行政令命時候-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此為比例原則最具體規範
原文由 cccyt 於 2010-12-15 11:06 發表
如果當年會將陸一特延役一年的原因 歸咎於兵源不足
那很簡單的 陸軍通通延役半年即可
工四火箭砲長 威望 +1 通通延半年...部隊擠不下啦...2010-12-15 11:54
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0-12-15 16:36 發表
排長兼軍醫官大
1970年代的國民兵,是因修改徵兵從滿21足歲降到20足歲,加上1951年的戰後嬰兒潮加龍年,因此多了數百萬消化不掉的兵源,才會出現補充兵。
但一方面有補充兵,一方面有陸軍退伍時就地延役一年的 ...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5 18:33 發表
剛剛跟我爸爸聊了一下:
他的朋友42年次,只當一個多月「國民兵」(我看過他身份證「役別欄」填的是「國民兵」),我爸爸淡淡地說:「那幾年出生的都很好運!」對於他自己38年次,陸一特退伍、待過金門,他沒 ...
原文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2-15 14:33 發表 中華民國...動員戡亂時期...實施[戒嚴法]統治...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靠一邊去罰站...是不爭的事實... 因此...戒嚴時期的法令規章...往往令法律專家...跌破眼鏡哩... 看到如此依法論法...偶是有看沒有懂 ...
威望 +1 次 老皮 2010-12-16 09:17 是虎尾機場吧,留有軍事歷史遺跡的小鎮,人文匯集很有味道!
原文由 哈密瓜 於 2010-12-16 12:47 發表
果然是"巷子內"的喔!......沒錯!~就是虎尾機場!
當年老爸那一年次的兵源過多....
也許是因為已經有家室才當"國民兵吧 !
聽老爸說入了伍才知當的是國民兵
入伍當晚又回到家..(還騙家人說是逃兵)隔天才去虎 ...
原文由 無線報務 於 2010-12-14 00:28 發表
找到了。在台北市三X犁.好山好水。交通便利,
原文由 melodyaudio 於 2010-12-16 22:48 發表 靠妖, 三X犁是信義區, 六張犁才有好山好水
原文由 無線報務 於 2010-12-17 02:58 發表
是六X犁,辛亥碰康上面。山明水秀。
原文由 哈密瓜 於 2010-12-15 18:52 發表
那您爸的朋友跟我爸是同年的喔!
也一樣是當國民兵....
不過我爸只當一個多星期...新訓就在自家鎮上的空軍單位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17 13:39 發表
根據民國63年的兵役法34條:
甲、乙等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及補充兵現役,其超額者服甲種國民兵役,再超額者服乙種國民兵役。
由此可知:令尊服役那年的常備兵、補充兵、甲種國民兵是處於 ...
原文由 老皮 於 2010-12-16 13:21 發表
暫且離題一下,我對虎尾地區頗為熟悉與好感,對此地人文景觀擁有很深刻印象,以往曾駐防褒忠,每年因演訓皆會前往虎尾機場數日,周邊的中央廣播電台、眷村、拯民國小都留有足跡,至於鎮內主要街道、市場、小吃與眾 ...
原文由 yesrtv 於 2010-12-22 05:30 發表
呂學樟指出,凡是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都應以法律定之;政府當年只用一紙行政命令就延長役期,對人民不公不義,應該給予補償,國防部不應該再躲起來逃避。
原文由 yesrtv 於 2010-12-22 05:30 發表
蔡同榮指出,當年被強迫多當一年兵的「陸一特」大約有五十多萬人,呼籲所有的「陸一特」在各地成立分會,必要時到台北遊行示威,一定要讓補償條例完成立法。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22 09:22 發表
事實上,陸一特的「役期」完全沒有違背兵役法(民國48年公佈),因為「退伍令」上「實際在營服役期間」確實為「貳年零個月」。(青岐老兵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jw!JryD_7iTEkPDfZKcbYR5yg--/artic ...
原文由 sam 於 2010-12-22 10:37 發表
怎可以把[退伍後]的-臨時的教育召集.規定成[普遍性]的軍人役期??把個案當通案處裡??
既然是通案(陸一特兵役時間)就需要立法來源與依據~!!如果依造這樣說法那陸二特怎不按相關規定辦理??!!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22 11:58 發表
不知學長是如何定義:普遍性?個案?通案?若依學長所說:「陸二特怎不按相關規定辦理?」陸一特應該就不能被視為「普遍性」、「通案」。
另外,如果當時的兵役法、兵役實行法是「有效法律」,依學長之見:軍 ...
原文由 哈密瓜 於 2010-12-17 19:11 發表
沒錯!~故鄉那兒還有一些幾年輪到一次的大廟會....那才更熱鬧呢!
像我們那一個里有個7年輪到一次:正月十六的"國姓公過爐"....
每一回都全里大辦流水席
每一回都要上演搶客的戲碼!(聽說宴請的客人越多...當年的運 ...
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0-12-22 13:24 發表
sam大:
陸一特是臨召,非教召。但這跟戒嚴一樣,一戒就是40年。要談這往事,又有得扯了。
和陸一特相對的是玉山案,因為軍方某些單位選兵如駕訓、報務,是優先挑陸一特,現在駕駛執照連女生都有,但倒回三十年 ...
原文由 sam 於 2010-12-22 12:46 發表
我並無說兵役法是無效法律.但在詳細規定不明下.強說兵役法為陸一特徵兵法源實屬不切實~!
兵役法的-教育召集是規定現役軍人退伍後之規定.與實際現役軍人之役期不能作為相同詮釋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22 13:45 發表
陸一特是「臨時召集」不是「教育召集」,這兩者在兵役法、兵役施行法當中有不一樣的法源根據,在此不應混為一談。
個人以為:民國65年兵役施行法當中關於臨時召集的法條,並沒有「規定不明」的狀況;或許,軍 ...
原文由 yesrtv 於 2010-12-11 15:45 發表
沒有陸一特的籤..是從我們56年次開始的
我很多同學是55年次.都中陸一特..那是正常
因為延期入伍..反而陸一特只當兩年..那是不正常
更慘的是我56年次同學..因提前申請入伍...也中陸一特..
.於是無奈中就給他簽下去 ...
原文由 sam 於 2010-12-22 14:03 發表
抱歉排長那是我筆誤.但兵役法理頭(教召/臨時召集)法源依據何以不同??不同樣是國防法規裡頭的兵役目嗎?(後備行政項目)
上述觀點我已經寫出來~!臨時召集已經侵害役男基本權利義務.
至於怎去做那就是結果大不相同 ...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0-12-22 15:02 發表
民國65年兵役施行法48條內容為:
臨時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予以決定,經行政院核定後,依國防部命令實施之。
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 ...
原文由 酒色夫 於 2010-12-22 15:50 發表
偶敢保政當年抽到陸一特的人
沒有一位是知道當了二年後是用另一種名義在留營一年的(當年知道的請出聲...)
而且是立馬銜接下去無空白日期,現在再談這些法條有啥具体的效用呢???
要嘛,就去請教一下兵役課或是國防部 ...
原文由 gn01247786 於 2010-12-22 20:12 發表
說哪樣多沒有用國家給摳摳就對ㄋ希望藍軍立委大人不要玩甲ㄉ讓陸一特學長爽一下
原文由 龍哥 於 2010-12-22 20:37 發表
學長
請問您打算付多少 讓值得尊敬的陸一特學長們爽一下
立委大人們不分藍綠應該都不用為此付錢的
工四火箭砲長 威望 +1 戒嚴時期~~國防部說幹就幹~~ 2010-12-23 10:29
酒色夫 威望 +1 最後一行不就說了嗎??狗防布說要就要, 那有啥辦法呢?? 2010-12-22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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