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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殺同袍搶錢躲21年 逃兵酒駕被逮 [列印本頁]

作者: 機械工兵    時間: 2011-06-22 16:50     標題: 殺同袍搶錢躲21年 逃兵酒駕被逮

轉貼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22/8/2trd8.html
桃園警方上週一逮到1名酒駕男子,他先是謊報堂哥的名字,警方調閱口卡時發現,兩個人的長相差很多,拿他的指紋一察才發現,原來他是1名殺人犯,男子21年前在當兵時,殺害同袍搶走3萬多塊現金。而這起案件再過4年就超過追溯期,家屬得知終於沉冤得雪,相當感慨。而男子也說,他逃亡這麼多年,靠打零工過活,半夜常常做惡夢,被逮後反而如釋重負。
躲在車後一臉擔心,郭姓男子上週一酒駕被逮,害怕的不是酒駕刑責,而是謊報身分被拆穿,牽扯出更大案子,原來他是殺人犯,21年前當兵時殺害同袍,多年來他四處逃亡,被逮時已經是一名42歲的中年男子。
家屬:「他那個傷痕,我那些女婿女兒都有看到,他平常在辦公都是坐這樣,這樣辦公,他(嫌犯)從後面殺他。」
老媽媽講起兒子當年,入伍當兵被殺害,記憶還很清晰,案子拖了21年才沉冤得雪,除了感慨,還是會難過。家屬:「很傷心喔,我那個兒子。」
民國89年,郭姓嫌犯在台南服役,因為覬覦擔任預財士的被害人有大筆現金,持步槍將他擊斃,偷走3萬多元。男子說,多年來他居無定所,只敢打零工為生,就是怕被警方找到,儘管跟女友生了孩子,也不敢去報戶口。

桃園刑大偵三隊長吳任鈞:「每日都徹夜難眠呀,他只有靠酒精來麻醉自己,他坦承說,他要講出,他要供出全部案情的時候,他才放下心中的大石。」
員警也說,差4年這件案子就要過了追溯期,好險老天有眼,讓嫌犯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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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 .......憲調處難道都查不到嘛???
作者: 機械工兵    時間: 2011-06-22 17:09

djelvis 威望 +1 民國89年當兵....現在也才民國100年啊...


記者應該筆誤  應該是79年....算到現在21年

憲調處是有多少案子要查..21年過去了

要不是酒駕怎會抓的到...

今年一些陳年舊案都抓到人..老天有眼.
作者: 雷擊    時間: 2011-06-22 17:31

搞不懂為什麼25年就能過了追溯期 ? 這樣的血案,憑什麼不一直辦下去 ? 而開扇窗讓壞蛋有僥倖的心理 ??
作者: 輪保下士    時間: 2011-06-22 19:37

今天下班後回到家也有看到這則新聞!
心裡在想:追溯期是25年,現在已逃過21年,那麼換句話說還有四年。
請教各位,該名行兇人員在未過追溯期被逮到,是否還是依軍法審判?
那麼該條罪是否是一律死刑?
懇請諸位軍友賜教!
作者: t174819    時間: 2011-06-22 19:45

引用:
原文由 輪保下士 於 2011-06-22 19:37 發表
今天下班後回到家也有看到這則新聞!
心裡在想:追溯期是25年,現在已逃過21年,那麼換句話說還有四年。
請教各位,該名行兇人員在未過追溯期被逮到,是否還是依軍法審判?
那麼該條罪是否是一律死刑?
懇請諸位 ...
~~My angle 說..前前朝的兵~適逢民國100年~特赦!軍法唯一死刑是兩蔣動員勘亂之戒嚴惡法..
~~小馬哥~應該是站在Face聯盟那裡..

[ 本文章最後由 t174819 於 2011-06-22 19:49 編輯 ]
作者: 輪保下士    時間: 2011-06-22 21:23

引用:
原文由 t174819 於 2011-06-22 19:45 發表

~~My angle 說..前前朝的兵~適逢民國100年~特赦!軍法唯一死刑是兩蔣動員勘亂之戒嚴惡法..
~~小馬哥~應該是站在Face聯盟那裡..
Roger that !
不過軍法會因人而異嗎?
是否有軍友對這類軍法有研究的弟兄或長官可以釋疑。
謝謝!
作者: chocho55    時間: 2011-06-22 21:34

不是所有的軍法都是唯一死刑,只是以前的軍法判死刑的空間比較大就是了,本案殺人的時候他還是軍人,被殺的也是軍人,他的身份應該還沒有除役吧! 所以照理說應該會是軍法審判就是了,但是法官量刑的時候應該依照的是現行的法條,不是二十年前的法條,判死刑大概是不會•
作者: yagercyj    時間: 2011-06-22 23:24

引用:
原文由 機械工兵 於 2011-06-22 16:50 發表
轉貼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22/8/2trd8.html
桃園警方上週一逮到1名酒駕男子,他先是謊報堂哥的名字,警方調閱口卡時發現,兩個人的長相差很多,拿他的指紋一察才發現,原來他是1名殺人犯, ...
89年的3萬元並不算多...
為了3萬..一條人命..這嫌犯的腦袋真的有問題...
作者: 納克斯    時間: 2011-06-23 01:55

引用:
原文由 機械工兵 於 2011-06-22 16:50 發表
郭姓嫌犯在台南服役,因為覬覦擔任預財士的被害人有大筆現金,持步槍將他擊斃,偷走3萬多元。男子說,多年來他居無定所,只敢打零工為生,就是怕被警方找到,儘管跟女友生了孩子,也不敢去報戶口。
...
什麼是預財士?  我怎麼沒聽過軍中有這個職位
是可以跟他預借軍餉的嗎?

為錢槍殺軍中同袍  罪該萬死  槍斃吧!
幹!還給他多活了21年!
作者: sniper    時間: 2011-06-23 08:51

不久前曾在版上提過 "追溯期" 一事,請問版上有 法學 相關知識的軍友,為何要設 "追溯期" ?
它的用意何在?  
難道說犯了罪之後,過了追溯期就代表他沒犯這項罪嗎?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1-06-23 10:37

引用:
原文由 sniper 於 2011-06-23 08:51 發表
不久前曾在版上提過 "追溯期" 一事,請問版上有 法學 相關知識的軍友,為何要設 "追溯期" ?
它的用意何在?  
難道說犯了罪之後,過了追溯期就代表他沒犯這項罪嗎?
我自己讀過一點法學的東西,雖距離專業還很遠,但我試著來說說為何有追訴期。

設立追訴期的主要原因是了維持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原因是:如果允許無限期追訴的話,很可能會有甲乙會為了他們曾曾曾祖父之間的債務而興訟。以上是民事的例子,但在刑事也是一樣。甲二十歲時殺了人但沒被抓到,到了他六十歲時,很可能整個環境已經變得不一樣了,這時再把他抓起來關,也許一點意義也沒有。例如甲很可能已經洗心革面了,而被害人的子孫可能因為時間太久,其實再抓甲去關或槍斃也不能得到甚麼心中的安慰了。還有一個原因是,這時抓甲去關,也許反而擾亂了無辜的人,例如甲可能已經娶妻生子甚至生孫,他們跟甲殺人實在沒有關係,這時甲去關等於是要他們受到家庭破裂的苦痛。這些種種狀況,都是所謂的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就是說,雖然過去甲曾經做過不對的事,但是這件事發生的時間越久,越後來的事情就越跟甲做錯的事無關,越來越不應該因為甲做錯事而被擾亂。所以要去保障後來新出現的社會秩序,不會因為甲的做錯事而被擾亂。所以法律設立追訴期(各種犯罪的追訴期都不太一樣,重大的犯罪,追訴期長,因為重大犯罪傷害的法益大),只要超過追訴期就不追訴。

至於超過追訴期是否就是無罪,照理上是如此。因為追訴期是明訂在刑法中的規定,等於是法律設立的免責事由,依法論法,法院是必須判無罪的(或檢察官必須不起訴),否則就是違法。(如同之前的江國慶案涉案人員之例)。也許有的軍友會認為這樣豈不是會讓犯罪者逍遙法外,這也確實是。但是如前述,追訴期是為了保障新出現的社會秩序,一個規定一定有得有失,這時要看立法者去評估這個特定犯罪到底是法律的安定性重要,還是維持法律的正義重要,而決定追訴期的長短。如果立法者認為,某些事情的法律正義遠比保障法律安定性重要,也有可能有一些犯罪會被無限期追訴,就我所知如以色列追獵納粹就是這樣的例子。但是無限期追訴一樣有壞的效果,就是為了維持社會正義,反而擾亂了不相干的社會秩序。另外也花費了大量的社會成本。

任何追訴期的規定,一定都是有人滿意,有人不滿。例如這個案例中的二十五年,在被害者的立場來看,可能會覺得當然要無限期追下去,但是站在維持整個社會秩序的立場,二十五年已經足以發生很多事,足以使得再抓犯罪者去關變得無意義(如上述),所以,每種犯罪的追訴期要多長,是立法者必須要仔細研究的。

作者: 白目東    時間: 2011-06-23 13:06

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219.84.219.x 於 2011-06-23 10:37 發表


我自己讀過一點法學的東西,雖距離專業還很遠,但我試著來說說為何有追訴期。

設立追訴期的主要原因是了維持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原因是:如果允許無限期追訴的話,很可能會有甲乙會為了他們曾曾曾祖父之間的債 ...
補刀一下
民事間的稱為請求權,一般從債的種類由2年5年15年間不等,若是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歸於消滅,但是債的本體仍然存在,只是法律上債權人已經沒有權力請求還錢了

感覺很奇怪對吧,為什麼債權還在,但是不用還?

這種設計是在於 我舉例說好了

張三欠李四十萬,已經過了民法請求權的期限,照理李四已經沒有權利再向張三催討,意思就是欠債可以不還,此時張三因為不懂法律,還真的把錢還給李四

爾後張三發現自己是可以賴帳的,於是便又向李四主張應該把十萬還他,因為李四沒有請求權,但因是張三當初心甘情願自己還的,張三即沒有以不當得利向李四訴請返還的基礎,因為債權本體仍就在,消失的是請求權

公法私法上的債與權利,多設計為超過時效請求權歸於消滅之設計,而非債權消失為的就是保護這種情況
作者: acc38745029    時間: 2011-06-23 23:05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第 81 條
(刪除)
第 82 條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第 83 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
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
    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
    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
算。
第 84 條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
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第 85 條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
續執行時,亦同: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
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
算。
作者: 陸軍野戰砲兵    時間: 2011-06-23 23:55

引用:
原文由 機械工兵 於 2011-06-22 17:09 發表
djelvis 威望 +1 民國89年當兵....現在也才民國100年啊...


記者應該筆誤  應該是79年....算到現在21年

憲調處是有多少案子要查..21年過去了

要不是酒駕怎會抓的到...

今年一些陳年舊案都抓到人..老天 ...
手誤的啦(因為記者現在敲鍵盤),早上看新聞,發生在203師(支援永康砲校單位),民國79年三月,偶1615T當年8月1日投筆從戎,入金六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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