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1-06-01 12:42 發表
在法條中的後備軍人權利義務有提到:
參加重大慶典及集會時,得依後備管理機關規定著軍服,佩帶勳獎章 。
所謂「重大慶典及集會」的定義為何?什麼又是「後備管理機關規定」?不知有無詳細說明或具體案例可供查 ...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1/06/01 12:42 發表
在法條中的後備軍人權利義務有提到:
參加重大慶典及集會時,得依後備管理機關規定著軍服,佩帶勳獎章 。
所謂「重大慶典及集會」的定義為何?什麼又是「後備管理機關規定」?不知有無詳細說明或具體案例可供查 ...
後備軍人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
一、國防部為中央主管機關。 |
二、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為監督機關,並為將級後備軍官管理機關。 |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為轄區內監督機關,並為將級後備軍官以外後備軍人管理機關。 |
四、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為轄區內執行機關,並得經地區後備指揮部授權為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及後備士兵管理機關。 |
五、內政部為中央行政監督機關。 |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轄區內行政事務處理及監督機關。 |
七、鄉(鎮、市、區)公所為轄區內行政事務處理機關。 |
八、警察分局(所)為轄區內動態查察之協辦機關。 |
九、戶政事務所為轄區內戶口異動登記及通報機關。 |
十、司(軍)法審判、檢察機關及監所為刑事案件通報機關。 |
十一、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機關及機場、港口等證照查驗單位為入出國異動資訊通報機關。 |
十二、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及其他駐外單位為駐在國居留之後備軍人管理協辦機關。 |
有關後備軍人管理行政業務,由各級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密切協調辦理。鄉(鎮、市、區)公所處理後備軍人管理業務,應受縣市後備指揮部之業務指導。 |
原文由 Tony 於 2011-06-01 23:19 發表
這是受邀請參加重要慶典晉升等才穿的禮服.一般是不用.我也沒鄭式場所穿過.只有在家穿看看有沒有邊小
原文由 排長兼軍醫官 於 2011-06-02 08:32 發表
化學士 威望 +2 違法不至於-端看有無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官銜的不法意圖與構成要件 2011-06-02 09:12
原文由 北洞六 於 2011/06/05 12:48 發表
如果各位軍友服役時軍服是著草綠服的!!
那不妨相約今年總統府國慶升旗典禮時~
號召120位軍友著退伍時的草綠服以及軍階~
至總統府參加升旗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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