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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霸凌送警局?? [列印本頁]

作者: 鐵男    時間: 2011-04-01 04:43     標題: 霸凌送警局??

今天看到這個報導後.心理浮出很多想法:
1.警察會累死.
2.學校會爽死.有個垃圾筒可以丟
3.達成霸凌的標準在哪?
老師打手心算不算?
掀女同學裙子算不算?
阿魯巴算不算?
4.往後有前科紀錄的人應該會爆增
5.教育部長你是沒睡飽阿??
作者: 序列    時間: 2011-04-01 07:15

教育部又推給警政單位了,警政單位一定很幹也很莫名吧,這場足球賽真是好看,你踢給我~~我踢給你,我要看他們何時才要射門!
作者: grizzle_13579    時間: 2011-04-01 15:35

引用:
原文由 序列 於 2011-04-01 07:15 發表
教育部又推給警政單位了,警政單位一定很幹也很莫名吧,這場足球賽真是好看,你踢給我~~我踢給你,我要看他們何時才要射門!
這怎麼算踼皮球呢!!!
現在我們所看到的霸凌事件.
皆涉及了.傷害罪及恐嚇罪跟公然污辱罪.
移送法辨算剛好而已.
即然你們那麼反對警方介入.
那你們教教我.
中華民國的憲法及法律.那一條規定了學生犯法可以不受法律制裁呢?

學校是學習的地方.
學生違法是學校的錯嗎?
學生犯法是家長及學生應負百分之百的責任吧.
關學校屁事.


一個家長都管不好二三個小孩了.
你要一個老師管好三四十幾個學生?
你要一個校長管好幾千名學生?
你要一個教育局長管好幾萬名學生?
你要一個教育部長管好上百萬名學生?




是你們在作夢還是我在作夢呢?


我認為即然違法.
該法辨的就應法辨.該關起來就關起來.
這才是對那些學生暴力犯的最好處份.




[ 本文章最後由 grizzle_13579 於 2011-04-01 19:36 編輯 ]
作者: grizzle_13579    時間: 2011-04-01 15:43

引用:
原文由 鐵男 於 2011-04-01 04:43 發表
今天看到這個報導後.心理浮出很多想法:
1.警察會累死.
2.學校會爽死.有個垃圾筒可以丟
3.達成霸凌的標準在哪?
老師打手心算不算?
掀女同學裙子算不算?
阿魯巴算不算?
4.往後有前科紀錄的人應該會爆增
5.教育部長你是沒睡飽阿?? ...
霸凌的標準自然有法官來決定.
不勞你我來操心.
學校只是單純學習的地方.
學生犯罪.本來就應接受司法審判.
霸凌事件.
本來就不應交給學校來處理.
那些小鬼頭早不怕記過處份了.你交給學校來處理又有何用呢?
你擔心霸凌者有前科.
我還擔心它們坐牢坐的不夠久呢.



學校應處份的是其違規(校規)部份.
而違法部份.本來就應交由司法單位處理.


套句老話.
即然道歉能解決問題.
那法院跟警察局.都可以拆掉了啦.


[ 本文章最後由 grizzle_13579 於 2011-04-01 16:41 編輯 ]
作者: 0935825505    時間: 2011-04-01 15:50

引用:
原文由 grizzle_13579 於 2011-04-01 15:43 發表




霸凌的標準自然有法官來決定.
不勞你我來操心.
學校只是單純學習的地方.
學生犯罪.本來就應接受司法審判.
霸凌事件.
本來就不應交給學校來處理.
那些小鬼頭早不怕記過處份了.你交給學校來處理又有何用 ...
以前讀書頂多小打小鬧,有人喊叫官來ㄌ,馬上鳥獸散,還挺怕教官老師的,現在小孩可不吃這一套,有家長當靠山,老師奈我何
作者: 輕鬆    時間: 2011-04-01 15:52

老美不是早有校警嗎??

說實在的..我國中時的經驗可能比當兵時還黑暗!!

黑幫早就混進校園啦...哪一個在混的同學在外面沒有惡勢力???

暗!!一票在地角頭的..一群竹葉青的!!
引用:
化學士 威望 +2 有沒有澤海的?? ...
小四海是在另一所國中...是對抗客家人在地角頭的

我們這所國中是竹葉青勢力跟閩南在地角頭的恐怖平衡!!

[ 本文章最後由 輕鬆 於 2011-04-01 16:02 編輯 ]
作者: 酒色夫    時間: 2011-04-01 15:56

引用:
原文由 grizzle_13579 於 2011-04-01 15:43 發表
霸凌的標準自然有法官來決定.
不勞你我來操心.
學校只是單純學習的地方.
學生犯罪.本來就應接受司法審判.
霸凌事件.
本來就不應交給學校來處理.
那些小鬼頭早不怕記過處份了.你交給學校來處理又有何用 ...
說的好
我很支持這種作法
學校是學習的地方,可以教導輔導,
現在很多的這類不乖的學生不要告訴我說欺負人的事是因為不知道是對是錯,跟人家勒索要錢的事是應該的
憑啥要學校去當黑臉呢??
敢霸凌的話就去跟法官解釋自身的所做所為,也可以保護大多善良的小孩
但之前校方一定要盡到宣導告知的義務與責任...
作者: 呂ㄚ家    時間: 2011-04-01 16:10

這也有一個執法盲點,就是尊重校園自治的問題
國中小學因為地方政府管轄得,所以地方警察進入校園查案是ok得,這些學校的校長也一定配合
實務上雙方也常有合作[畢業典禮常見制服警察在旁壓陣]
但是牽涉高中職以上學校,尤其是私校就不一定可以這樣玩
實務上國立學校教育部一紙公文也許可以解套,讓警察可以直接介入校園治安事項
原則上配不配合還是看校長的態度,不過至少師出有名還有點站得住腳
但是私校可未必吃這一套,如本次新竹霸凌事件,教育部真得可以處分光復中學跟成德高中校長?
答案是不可能,私校校長跟董事會比較有關係,跟教育部長八竿子都打不到關係
教育部要停職私校校長,[必須]是依其職務上犯了公訴罪,且在定讞前學校法人可以決定停不停職
不是解職喔。定讞後學校不予解聘時教育部也只能依程序停聘再學校組織內指派代理人,如果原校長
勢力龐大,找不出代理人上任,那抱歉教育部要等下一年度再提一次代理人..很麻煩吼
所以才會前一陣子很多私立大專院校跟高職都有雙包校長的情況發生
問題來了,我知道一個實例,是疑似性侵案,兩個小孩男得讀公立高中,女生讀私立高職
兩情相悅花好月圓就[粗]下去了..女方家長提告,男方跟著也告
男方學校很配合,學生資料跟學業成績等等都提供出來也居中協調見面調解
女方學校方面警方在大門就先吃閉門羹[上課期間不得進入辦案]要東西都一律要等檢座來電
才一樣一樣給,後來進行調解校方也避不見面也對警方跟相關媒體說只要提到學校名字就等收律師信
其實當時這種案子不用弄上法院一般都是和解收場,但是如果樣樣照規定來當然就一定法院見囉
那就會一件喜事變憾事,但是私校校方才不管哩,要啥都拿出書面在慢慢說
回到最近,警方在校園查毒上也遇到一樣得問題,公立學校一般都可以容忍警方進入學校查案與佈線
私立學校只要一收到要求配合得電話或是公文馬上就全校戒備,當然線索也全斷了
所以進入學校辦案其實警方也不很願意,不只大學難搞,私立高中更難搞..私立大學我就不說了
作者: 酒色夫    時間: 2011-04-01 16:23

藉著這最夯的霸凌話題整頓一下校園風氣也是不錯的啦
就算不能完全阻止,但最起碼可以起到一定的效果
現在私校也面臨很大的招生問題,招不到學生到後面就是關門大吉
所以不管公與私立的學校都很怕出事跟消息曝光
只是再怎麼擋,也擋不過檢調單位的權力,也擋不住輿論的壓力
但面臨那些不知天高地厚不知死活的小鬼來說,鳥不鳥你又是另一回事了...
作者: 109第一砲    時間: 2011-04-01 16:27

送警局那麼麻煩

乾脆叫警察直接處理得了

作者: 輕鬆    時間: 2011-04-01 16:35

化學士 威望 +2 未滿14歲不罰/18歲以下減輕其刑!18歲以下-少年事件處理法!相對年輕人比較給予機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帶防毒面具的化學士大大

那我國中時,,,隔壁國中有發生一事...

上課中趁老師在寫黑板...學生從後捅他ㄧ刀...真未滿14歲不罰嗎???
作者: 彈補兵    時間: 2011-04-01 17:01

引用:
原文由 輕鬆 於 2011-04-01 16:35 發表
化學士 威望 +2 未滿14歲不罰/18歲以下減輕其刑!18歲以下-少年事件處理法!相對年輕人比較給予機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帶防毒面具的化學士大大

...
刑法第18條-刑事責任-未滿14歲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減輕其刑
7-12歲適用-少年保護事件!
12-18歲適用少年事件處裡法!!(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18歲以下觸犯法律-若干年後其司法刑案紀錄會撤銷/亦不得提供/公佈於外界
作者: 彈補兵    時間: 2011-04-01 17:21

7歲以下在實務上所犯之罪都是對自己的行為沒有主觀意識
大多是-竊盜/無主觀意識上的過失傷害他人(如不小心推倒同學造成受傷)/玩火造成災害..等等
大多都是責付家長/監護人帶回管教!或是訓誡!
7-12歲認知上有一點點!但也不多/不強.所以用保護事件來處裡
12歲-18歲認知就比較強了點.行為上-主觀也慢慢形成-所以就用事件來處裡!!
14歲以下不罰!!不罰並不是不成立犯罪!只是14歲以下少年在法律上並不能負擔法律義務/責任
相對來說是成立犯罪-但阻卻罪責!!
PS:主觀意識就是-對自己的行為認識程度!!

大概是這樣 有錯請指正!!

[ 本文章最後由 化學士 於 2011-04-01 17:28 編輯 ]
作者: sniper    時間: 2011-04-01 20:08

現在的學校環境已不比早些年了,一些什麼基金會的總在說反對體罰,加上一些民代動不動就被家長要求去學校 "服務選民" 。所以現在學校的情況和軍中也差不了多少,大家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否則管太多的話,不是被學生叫校外人士來 "溝通";就是被民代找去 "關心"。

以前的人總告訴小孩,有事要去報告老師,但事實上報告有用嗎?  記過有差嗎?  被退學也沒差。那既然學校已無法實質保障學生的學習環境與人身安全,那我是贊成霸凌事件一律交由警察處理;除非自己有能力 "討" 回來(註),否則只能靠法律了。還有,那些隱匿案情不報的校方均要追究其責任,如果有民代再去 "關切" 案情,也通通用手機拍下來交給媒體。
(註)
    一直以來霸凌事件就存在校園裡,只是教育單位選擇視而不見。記得國中二年級時,班上有一個同學不知何故
    遭同校三年級學長打巴掌。殊不知同學的姐夫是當地的有力人士,在一通電話回家求救後不久,所有加害者被
    叫到走廊排排站,然後一個一個被討回來,屁都不敢放一聲! 大尾?  全是群狐假虎威的痞子,看到校外人士
    就乖得跟狗一樣。  所以,有能力者可討回來,沒能力者只好靠法律保護了。不要一直講那些法條與學校自治
    的事,現在的社會是否會發生白色恐怖時期的情治人員入侵校園事件?  我想以台灣現在的情況,除非有人要復辟?  否則就是有人的烏紗帽要摘下了。還有,多數人一定都見證過霸凌事件,不論是親身經歷或是身為旁觀者;就像那個被列為禁書的 "狀況三之精實案驗證"。為何它會被禁?又為何看過的人都會拍案叫絕?  因為大家都當過兵,所以看那個內容後,心境簡直像時光倒退一般的真實。如果您的子女在校被霸凌時,您會怎麼辦?  告訴老師? 親自去學校理論? 然後等著學校告訴你說對方被記過了,再來是你的子女又被無止盡地報復...。省省吧!  如果不犯法即使法律再嚴,何懼之有?
作者: 輕鬆    時間: 2011-04-01 20:58

引用:
原文由 t174819 於 2011-04-01 20:52 發表
~霸凌就抓去關..出來更大尾!!就跟小偷關完變神偷.. ...
小偷沒抓去關的話...在外也還是在偷的...只有抓去關進修期學習期間..才事業中斷啦!!
作者: grizzle_13579    時間: 2011-04-01 21:10

引用:
原文由 t174819 於 2011-04-01 20:52 發表
繼續推零體罰啊~教育部繼續怕事啊~還是讚成有適當的體罰~建立校方跟師長基本的威信...
警察業務包山包海~還要管霸凌?乾脆國防部砍掉叫警察去保家衛國啦..變中華警察民國..
~~警民比例是1比好幾百...真不是人幹的工 ...
你說的話我不太能認同.
霸凌事件又不是在零體罰之下才發生的啊.
在以前有體罰的情況下.
校園小太保小太妹也沒有消失掉.
即然違犯抓到就關.
看它是有多少青春歲月可以坐牢吧.
我必需承認犯罪者出獄再犯的機會非常的高.
可是也不能因為如此而讓犯人關到死吧.
美國連七八歲學生校園搗亂而報警.
而台灣這凌霸都已到達犯罪階段了.找警方出來處理那不對了呢?
你看到的是霸凌.
而我卻看到的是有人違法犯法.



要不要學沙烏地阿拉伯實施回教律法.那邊犯罪砍那邊.
沒手沒腳沒老二的罪犯.
要再犯的機會就很低很低啦.
作者: grizzle_13579    時間: 2011-04-01 21:35

引用:
原文由 t174819 於 2011-04-01 20:52 發表
~為了被丟草莓砍人也是台灣青少年動不動就烙人的惡習..
~教育當局不是一有問題發生就踢給警察..標準在哪?
~零體罰只記過~問題學生不痛不癢~壞事越放膽去做~息事寧人~弱者任欺?

...
~教育當局不是一有問題發生就踢給警察..標準在哪?


標準就是違規(違反校規)或違法.
違規.自然學校來處理即可.
而違法自然由警方及司法機關來處理.
你要連傷害罪跟恐嚇罪及公然污辱罪都要校方來處理.

那學生殺人犯呢.
殺人罪.
要不要順便也交給學校來處理.檢方跟警方就站在旁邊看就好了呢?



學校是學習的地方.
它不是處理法律犯罪的地方呢.
這點希望大家能弄懂.別把學生發生什麼事.
通通丟給校方.

作者: 彈補兵    時間: 2011-04-02 11:39

引用:
原文由 grizzle_13579 於 2011-04-01 21:35 發表



~教育當局不是一有問題發生就踢給警察..標準在哪?


標準就是違規(違反校規)或違法.
違規.自然學校來處理即可.
而違法自然由警方及司法機關來處理.
你要連傷害罪跟恐嚇罪及公然污辱罪都要校方來處理.

...
學長~!!抱歉 我按太快了..威望給錯~!!本要+變成減!!
我自行處罰...20基數+連續中午太陽底下罰站!!好嗎??
作者: 軍犬士    時間: 2011-04-02 13:49

霸凌本身在剛開學時,校方就已做過宣導,裡面幾乎都合法律牽扯上關係,依法本就可已報警處理,但是社會大眾對於學校的老師總是給予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的心態,要老師管教,但又不給老師權力,總是去比較為何**學校可以,為何你們不行,台灣的中小學校是學區制,每一學區內總是有些特色文化,所以問題狀況不見得會一樣。又學生在校內犯錯,學校可以依部頒規定給於罰站處分但是一天不能超過2節課(2小時),那他萬一站的歪西扭八呢?學務(訓導)處、通知家長、記過,然後呢?他們到底有沒有對所犯的錯有了認知,確認這樣是不對的行為呢?如果姑且是已違反校規的處分來說,他們有,納這學校的輔導是成功的,可是萬一牽涉到法律層面呢?學校有3大方向我自認教的不好:性教育、理財、法律。現在小朋友對於法律觀念其實非常淡薄,那是為甚麼呢?因為我們沒有太多時間去做這方面的教育工作,更重點是,這不能單純是學生需要接受的資訊,家長更應該要知道,但是現在整體教育呢?學生-家長-學校並非三角關係,而是家長與學校更在一條線的兩的頂點,互推關係,那為何會這樣,家長以工作忙,認為教育是學校的事,學校不太敢管,因為家長動不動就找民意代表來「處置」學校,民意代表有的根本不分青紅皂白,大聲就贏,以預算要脅,大家要想到學校的老師也是人,大家都有家庭,現今工作難找,誰會很大聲去表達呢?又很多人認為老師有寒暑假,有誰知道老師的寒暑假不一定輕鬆,特別是導師,真的除了在家裡陪家人外,很怕會在校外的時間聽到學生的狀況,因為很多問題是很複雜的。
說這麼多,其實也只是想表達,校方的立場應該是以輔導為主,但是萬一遇到犯法的情形,其實我們應該再教育端就灌輸他們法律觀念,真的犯法是很可能會吃上官司的,因此事很有可能被移送法辦,只是我想學校不太會以此作為第一要件,通常是作為不得已時的備案,畢竟讓學生能改過才是校方最主要的責任。
作者: 鐵男    時間: 2011-04-03 01:57

引用:
原文由 grizzle_13579 於 2011-04-01 15:43 發表




霸凌的標準自然有法官來決定.
不勞你我來操心.
學校只是單純學習的地方.
學生犯罪.本來就應接受司法審判.
霸凌事件.
本來就不應交給學校來處理.
那些小鬼頭早不怕記過處份了.你交給學校來處理又有何用 ...
很抱歉~學長
你的論點我無法茍同
我們是有法律可以制衡
但是法律是僵化的一種制度
犯了錯就全部交給法律處理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態度
舉個例吧:
一個單親且長期失業的母親偷了東西被抓到
警察在業者的同意下放了他一馬.你說這是對還是錯??
在法律面前他是觸犯條例的人.執法者大可以抓他去關~~省事又有績效
但是.有必要這樣嗎?
今天我們要把霸凌者交付法律執行之前
有沒有想過.家長跟學校真的已經沒有辦法可想了嗎?
小弟認為最大的問題在於該主動關心的人大多都怕事
學校擔心收不到學生.老師擔心咱了飯碗.再加上恐龍家長~所有的錯都是別人的錯
這個洞才會越來越大
或許我是理想化了一點
但是今天這類事件的關係人都是一些涉世未深的兒童跟青少年
在處理的態度上我們應該要更謹慎小心
因為往後他們還有很長的人生要過




巴特~~~~~~~~~~~~~我贊成適度的體罰(吵架的跑三千.打人的跑五千加200個伏地挺身~依此類推)

[ 本文章最後由 鐵男 於 2011-04-03 01:59 編輯 ]
作者: 老皮    時間: 2011-04-03 08:06

說一些我對處裡未成年霸凌案件的所知,霸凌案件移送警局,被害人須檢附驗傷診斷書報案及取得三聯單,診斷書在各公立醫院急診室檢驗後就可當場開給,警方完成偵訊筆錄後直接移送少年法院(不經檢察官),少年法院收到警方移送報告書後,指派少年調查官前往被告曾就讀國小、國中、高中、家庭、地區少年輔導人與戶籍地警所,實地調查與調閱被告就學成績、考評、輔導紀錄、家庭狀況與警方規勸紀錄,而後偵查庭召開時,原告與被告皆須由家長(監護人)陪同出庭應訊,被告犯行與少年調查官調查記錄皆當庭宣讀,法官審酌原告傷害程度如屬輕微,除當庭訓斥被告家長未盡管教責任,要求被告與家長向原告及家長道歉,如原告家長未提出異議,通常裁示被告責由家長嚴加管束,再犯連帶追究家長責任,被告當然也不會被註記前科紀錄,少年法院對未成年人涉案的調查起訴量刑還是會盡到保護的責任;上述流程,學校師長應該有所了解,除作為處裡霸凌案件參考外,更應融入學生法治教育及家長雙向溝通運用,積極防範霸凌犯罪案件發生,確保學生安全與權益。

[ 本文章最後由 老皮 於 2011-04-04 06:45 編輯 ]
作者: 耶瑟倫Excellen    時間: 2011-04-03 13:39

引用:
原文由 鐵男 於 2011-04-03 01:57 發表

很抱歉~學長
你的論點我無法茍同
我們是有法律可以制衡
但是法律是僵化的一種制度
犯了錯就全部交給法律處理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態度
舉個例吧:
一個單親且長期失業的母親偷了東西被抓到警察在業者的同意下放 ...
偷竊是公訴罪,本就不能縱放.但後續,法官會因為犯罪者的家庭背景,當時動機,當時目的,學識...等等酌予考量刑度.如同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該因為還不起錢,就不用還了麼?
我是認為,教長該把霸菱送警究辦講清楚,應該是涉及傷害他人,生命財產就該司法介入.
前一段時間,有一位結夥強姦國中女生摒棄屍的青少年.隨後欲經由金門潛逃到廈門.
後來被海巡查獲,他在法庭上嗆法官,殺法官.各位想想,這樣的人以前在當學生的時候會是怎樣的人?
學校的脈動,絕對是跟著社會走的.霸凌的現象,全世界都有.還好,台灣還沒像美國發生類似維吉尼亞校園的槍擊事件.我是支持恢復管訓,屢次惡意霸菱,傷害他人的學生.校園無法管教的,一率送進去.大家都服過兵役,知道軍旅教育有一定的磨練性.多少可以去管教惡劣份子.對於教育,應當秉持著霹靂手段,菩薩心腸!
但說來,霸菱的減少幾乎需要長時間觀察的問題.
行政部門的人員更迭,時間久了.會一直關注麼?
     再提及一件新聞,約兩年前新聞.一位國中生,因為自己個性性向較接近女性化.常遭到他同學言語上,肢體上的霸菱.但沒有構及傷害.但是,有一天沒來學校上課.在家裡被家長發現到在家上吊自殺.這要怪那位自殺的同學,還是那些排擠他的同學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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