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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down到谷底的心情 [列印本頁]

作者: 大牛    時間: 2011-03-24 11:48     標題: down到谷底的心情

昨天同事請下午半天的假
中午吃飯時刻即離開
下午一點出頭
附近消防隊車輛出勤務(習以為常不覺奇怪)
約過半小時
救護車及消防車再度經過公司往醫院方向
約過十分鐘
同事的叔叔到公司門口找我們同事未果
即轉訴
同事父親中午同友人喝酒
酒後開車
撞擊電線杆
頭顱破裂
腦將蹦裂
頸椎斷裂
麻煩公司代為緊急聯絡
若聯絡上後請轉告前往義大醫院緊急處理




一切的一切
就在自己的生活周遭發生
消防車
救護車
同事
同事的父親

結果......................................!!!!!!!!!


學長!學弟們!
生命無價
無法重來
酒後不開車!!切記!切記
作者: 貓哥    時間: 2011-03-24 12:04

引用:
原文由 大牛 於 2011-03-24 11:48 發表
昨天同事請下午半天的假
中午吃飯時刻即離開
下午一點出頭
附近消防隊車輛出勤務(習以為常不覺奇怪)
約過半小時
救護車及消防車再度經過公司往醫院方向
約過十分鐘
同事的叔叔到公司門口找我們同事未果
即 ...
去年也有位朋友也是酒後騎車

撞上路旁大樹30多歲就[打完收工]

留下二歲多及四個多月的小朋友


作者: 酒色夫    時間: 2011-03-24 12:27

首先願逝者安息,一路好走....

老酒一向都反對酒後駕車騎車,灰熊反對.....
萬一有人因此肇事,絕不同情也不挽息,事後再多的理由也是多說
一張罰單或是肇事後的結果林林總總跟酒後叫台小黃比起來的差別可想而知
可笑的是
犯後態度好的人就摸摸鼻子接受懲處,只能認了怪自己...
萬一不是的話
怨天怨地,怨找你去喝酒的人,怨取締的警察態度不佳執行公務粗暴,牽拖一堆
試想
萬一酒後肇事傷人的話,可能是傷害了一整個家庭的完整與幸福
因此
希望修法再嚴格一點,罰責更重一點,肇事傷人的就以蓄意殺人罪起訴
所以
我幾乎在外喝酒時都把老婆帶在身邊一來不冷落二來有個安全駕駛
作者: 彈補兵    時間: 2011-03-24 13:43

二寶管理公告:本則文章經過重新整理!

酒駕...其實沒啥大不了的..
重點是-有沒傷到別人.造成別人身體/財產/生命傷害!.
2010前後我自己是酒駕親身體會者~!
2010年中我未婚妻傍晚載她母親/姪女
去看醫生.在台中市SOGO前被酒駕者撞傷.我未婚妻手軸一條常常的傷橫.他母親-嚴重腦震盪
3歲的姪女小傷(被壓傷).肇事者下車僅僅說了一句-妳們幹嘛衝出來?以後就走人.留下的是躺在地上的三人
當時我敢到現場只有不捨與憤怒!難過的是身邊的人受這樣傷害與對待!!
2011年初.未婚妻的弟弟凌晨吃完尾牙.開著我的ISAMU酒後撞倒停放在路邊的車輛與行人.
不僅別人車毀人傷/自己的車也全毀人傷.
這次我更憤怒!!憤怒的是-你自己的家人才經過這樣的傷害現在你又傷害別人
犯錯並沒有啥大不了.問題是要有擔當的肩膀.不要牽拖別人!!
酒駕只要不傷人.單純-醉態駕駛只是刑法上的處罰!
酒後肇事就不一樣了.因為那是多數人的傷痛.
作者: t174819    時間: 2011-03-24 20:24

人的壞習慣就是~沒關係.沒問題~酒量好!自己上西天不足惜.你沒事別人有事~家屬找誰申冤?
~常看到有人喜歡把垃圾.沙土.菸頭往水溝裡送...這些人是喜憨兒嗎?
~宣導酒後不開車..卻沒幾個人聽進去..這兩種人是鐵腦袋嗎?
作者: 老楊    時間: 2011-03-24 20:50

藝人曹蘭的表弟及其女友,數年前同行台北市區街道上,
突然一個酒駕的年輕人在市區飆車近時速100公里將其兩人撞飛,
當場成就了一對亡命鴛鴦 ..

歷史證明,許多人的寶貴生命就是被開車的人亂搞掉的 ..
作者: 白目東    時間: 2011-03-24 21:42

引用:
原文由 化學士 於 2011-03-24 13:43 發表
二寶管理公告:本則文章經過重新整理!

酒駕...其實沒啥大不了的..
重點是-有沒傷到別人.造成別人身體/財產/生命傷害!.
2010前後我自己是酒駕親身體會者~!
2010年中我未婚妻傍晚載她母親/姪女
去看醫生.在台中 ...
應該酒駕修法改處以 蓄意殺人罪絕對有其法理可循 是不為也 非不能也

長到可以考駕照了,應該知道什麼是對什麼是錯!

就像現在一堆剝削虐待外勞者 都是處以行政罰(沒打傷或性侵的話) 罰完錢就沒事

然後繼續把人家當古代的家奴 長工一樣用(幹 古代地主員外打死自家奴才 屬家法頂多罰點錢給家屬就行了 若是在自己家出生的家奴,那更沒事,因為屬私產)

但是曾經有檢察官以 使人為奴役罪去起訴雇主 因為行為確實達到了

就跟沙石車壓第一下沒死 再 巴庫一次 應該處以蓄意殺人罪 而非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一樣
作者: 兵器連觀測兵    時間: 2011-03-24 22:00

引用:
原文由 老楊 於 2011-03-24 20:50 發表
藝人曹蘭的表弟及其女友,數年前同行台北市區街道上,
突然一個酒駕的年輕人在市區飆車近時速100公里將其兩人撞飛,
當場成就了一對亡命鴛鴦 ..

歷史證明,許多人的寶貴生命就是被開車的人亂搞掉的 ..
老楊大大:
曹蘭你很熟嗎?
她差點成為我同學的老婆;已訂婚後不知啥事沒結成.
後來有次在松山路吃清粥小菜,遇見我同學帶一空姐.
後來再問我同學時,他回答在名谷屋摔機掛了!
我岳父也是被酒駕撞了,加護病房住了12天往生了.
享年52歲!
作者: 60砲長    時間: 2011-03-24 22:20



酒駕肇事第一名
顧寶明.10年內撞死兩個無辜路人.這種貨應該要判幾年?
法官該判他躺在路中間任人碾!
酒駕殺人屬過失殺人,如果民事上有和解,初犯者通常判緩刑.
台灣一條人命行情約400~500萬,如果能提出此賠償金額,調解委員會或法官通常會促其民事和解.
如果有保第三人險,此部分風險可轉嫁保險公司.保費多少?一年約三千而已.
也說便提醒,不管你的車是豪華進口車或是國產銅管仔車,意外險一定要保.

[ 本文章最後由 60砲長 於 2011-03-24 22:2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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