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阿布 於 2011-02-22 17:43 發表
這就是台灣愛護人權的最佳表現 愛護壞人 善良百姓倒楣
當初放他出來的法官 請準備一下
看是要跳哪 還是要準備一把刀切腹自殺
精神病....在台灣還可以開車 還會大力擋救護車
精神病....再台灣殺人了 還可以大搖 ...
原文由 sjim007 於 2011-02-22 21:39 發表
台灣的法律...
應該要回歸到"果"...
造成什麼結果..就判什麼刑...
而不能一直往"因"下去走...
不然老是看到一些疑犯在辯稱自己精神如何如何....
再者...
台灣的精神科醫師開出證明要加強要求驗證(醫學上的驗證 ...
原文由 白目東 於 2011-02-23 12:05 發表
請問誰在叫我
我乃神經東是也
原文由 sjim007 於 2011-02-22 21:39 發表
台灣的法律...
應該要回歸到"果"...
造成什麼結果..就判什麼刑...
而不能一直往"因"下去走...
不然老是看到一些疑犯在辯稱自己精神如何如何....
再者...
台灣的精神科醫師開出證明要加強要求驗證(醫學上的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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