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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特殊無期徒刑替代死刑!!! [列印本頁]

作者: 工四火箭砲長    時間: 2010-10-16 08:27     標題: 特殊無期徒刑替代死刑!!!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16/2/2f23a.html
法務部逐步推動廢除死刑有重大進展,昨天取得共識,將研擬「特殊無期徒刑」,以終身監禁作為死刑替代方案。

醬子一來~要養死刑犯一輩子喔~
個人覺得不是上策~
白冰冰都還沒發表意見~
各位看倌~說說您的意見ㄅ~~~
作者: 發光體    時間: 2010-10-16 08:55

死刑怎能廢除...

總在媒體上看到些支持廢死人士重複宣揚..

這些死刑犯有基本人權..不可剝奪其求生權...

但請想想當他們犯下兇案時..被害者的人權在哪??

既然犯下泯滅人性的罪行..何來人權??何來人性??

槍斃時麻醉就夠仁慈夠顧及人權的...被害者有麻醉可減輕痛楚嗎???


終生監禁..祇是浪費國家資源而已..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光體 於 2010-10-16 09:18 編輯 ]
作者: 凱咕咕    時間: 2010-10-16 10:56

特殊無期應該就是終生不得假釋,傷病時也應該禁外送就醫
但我們甘願要納稅去養這些 "人" 嗎?
我想,他們應該 "食宿" 自理,用自己及直系親屬或幾等親的財產來支付或拍賣
這樣應該也可嚇阻想犯案的 " 人" 吧!

只要不動到我們辛苦的納稅錢,其它都好
但我寧願出子彈錢
作者: 排長兼軍醫官    時間: 2010-10-16 11:13

如果「特殊無期徒刑」的內容能讓受刑人「生不如死」,當然可以用來代替死刑,並且比死刑更能有效嚇阻犯罪。
作者: 呂ㄚ家    時間: 2010-10-16 11:39

可以考慮跟死刑犯訂合約,給他們一人一隻步槍3000發子彈放他們上釣魚台
我空軍定期不小心運補物資空投或海軍拋射上島
在島上要自相殘殺或是同心一氣學韓國大學生死守竹島一樣死守釣魚台隨他們
有能力可以游泳脫逃或是尋求日本政治庇護也隨他們
這段期間就當作沒這些人存在
只要能死守20年,就換一批死刑犯換防
回台就以守土有功赦免死罪改褫奪公權並將這20年的工作獎金代發給受害人
安勒賀某..
作者: 彈補兵    時間: 2010-10-16 12:10

個人是沒有太大意見.法案怎規定立法院怎立法.執法者照做就是.
問題在於執行.千萬不要用[行政權]去阻擋司法判決執行
以前有個不執行死刑的法務部長.
問題在刑事訴訟法-460/461要修改一下.
不該由執行單位最高行政首長個人做單一性覆核
怎讓[司法]獨立原則(判決)與司法[行政](執行)沒有矛盾衝突才是重點
如果造成-司法獨立原則與司法行政間的衝突.這才是最大問題所在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10-16 12:12 編輯 ]
作者: 排長兼軍醫官    時間: 2010-10-16 12:40

引用:
原文由 呂ㄚ家 於 2010-10-16 11:39 發表
可以考慮跟死刑犯訂合約,給他們一人一隻步槍3000發子彈放他們上釣魚台
我空軍定期不小心運補物資空投或海軍拋射上島
在島上要自相殘殺或是同心一氣學韓國大學生死守竹島一樣死守釣魚台隨他們
有能力可以游泳脫逃 ...
這群駐守釣魚台的死刑犯,也有可能會變成「海盜」。不如像「實尾島風雲」把死刑犯編成有特殊任務的部隊。
作者: 阿丸    時間: 2010-10-16 13:21

該ㄅ一ㄤˋ掉的就是ㄅ一ㄤˋ掉,
幹嘛替這些該死的人想些有的沒的退路?
關他到死,他媽的還要我幫他出三餐水電跟五四三費用的, 我哪會爽?
直接打爆掉不用叫這些人渣重練啦!

作者: 工四火箭砲長    時間: 2010-10-16 13:42

偶個人是認為
直接槍斃死刑犯
乾淨俐落
沒必要拖泥帶水

養豬若干年
能賣肉換米換鹽巴

養一個強姦婦女 強盜殺人的人喳死刑犯
浪費糧食
浪費老百姓的納稅錢~~~
作者: poweryll    時間: 2010-10-16 18:57

只同意出子彈錢啦!其他一切免談!
作者: 序列    時間: 2010-10-16 20:15

養這堆人渣養到死咧,沒錢養了是不是要在搞個蝦小東東跟百姓收錢,然後再繼續養這群人渣嗎,正事不幹,專幹些狗屁倒灶的鬼事,媽的,不想罵都不行,人渣就是一顆子彈下去就解決了,成本低又省事。
作者: 阿布    時間: 2010-10-16 22:39

關久了他很難過 我看了也不爽 不如就早早一顆子彈 慢慢讓他死 讓他在死前徹底懺悔 也讓他知道當初被害者
是怎麼樣心情去面對死亡與殺人者
作者: 白目東    時間: 2010-10-17 14:46

http://blogs.myoops.org/lucifer.php/2010/10/16/deathterrorist2

宅神朱學恆 PK 中正法律系教授

教授願意原諒死刑犯,但是卻要告網友???

好有趣的思考........
作者: 發光體    時間: 2010-10-17 14:58

引用:
原文由 白目東 於 2010-10-17 14:46 發表
http://blogs.myoops.org/lucifer.php/2010/10/16/deathterrorist2

宅神朱學恆 PK 中正法律系教授

教授願意原諒死刑犯,但是卻要告網友???

好有趣的思考........
這位教授的言論讓人吐血..
http://www.youtube.com/watch?v=JJx6gYiWG8k&feature=related

不怪強姦犯..怪被害者??

總而言之''偽善''而已..
作者: 排長兼軍醫官    時間: 2010-10-17 15:07

引用:
原文由 發光體 於 2010-10-17 14:58 發表
總而言之''偽善''而已
這句話就是重點了!
無論是受害者,還是加害者,只要遭到「消費」,就沒啥好討論的。
作者: 362    時間: 2010-10-17 16:12

引用:
原文由 白目東 於 2010-10-17 14:46 發表
http://blogs.myoops.org/lucifer.php/2010/10/16/deathterrorist2

教授願意原諒死刑犯,但是卻要告網友???

好有趣的思考........
這句話本身的確是很有趣的思考

首先 什麼是原諒?
我不支持廢死
不過我並不覺得支持以其他方式代替死刑就算是一種原諒!
這應該是一種價值觀
廢死並不是就這樣把死刑犯無條件給放了
即使沒有死刑了 其他該付出的代價依然免不了
這樣就算是原諒了嗎?


再來
什麼是言論自由?
常有人說
我不認同你的言論 不過我誓死保衛你說話的權力
然後呢 說完話之後呢?
有很多人覺得既然我有說話的權利  於是可以隨意狗幹一番
我確從來不這樣認為
我是認為 人人都有說話的權利
沒有人可以在沒開口之前被剝奪他說話的權利
不過每一個人也都應該為他說出的話負完全的責任

以這個事件來說  我是支持提告的
甚至只要有類似的個案 我都支持提告
何必那麼多廢言呢
講的話是對是錯 有沒有構成犯法 法院走一趟不就清楚明白了?

我並不認為一個對生命價值觀與他人不同的人就必須變成是笑罵由人的聖人
反過來說 這麼多看似正義的堅定死刑擁護者又是怎麼看對自己的罪行(如果構成)呢?

我們號稱是一個民主 自由 法治的社會
我們怎麼對待與自己意見不同者呢?
堅定擁護死刑的大多數怎樣對待與自己意見不同的廢死團體呢?

我反對廢死
不過我支持廢死團體的成員對出口不遜者以法律方式解決!
這不就是一個民主而法治的社會基本的概念嗎?
作者: 工四火箭砲長    時間: 2010-10-17 16:24

引用:
原文由 362 於 2010-10-17 16:12 發表


這句話本身的確是很有趣的思考

首先 什麼是原諒?
我不支持廢死
不過我並不覺得支持以其他方式代替死刑就算是一種原諒!
這應該是一種價值觀
廢死並不是就這樣把死刑犯無條件給放了
即使沒有死刑了 其他該 ...
我不認同你的言論 不過我誓死保衛你說話的權力然後呢 說完話之後呢?


對方說完話
自己感覺被汙辱
提出證據[錄音  綠影  證人....]
就可以用法律程序告他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1.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毀謗罪
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 本文章最後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0-17 16:43 編輯 ]
作者: 呂ㄚ家    時間: 2010-10-17 17:56

個人基本認同36期學長的言論,法治社會本該如此
但是以該教授控告網友的事情,平心而論,她真的錯了
1.所謂的公論事件,也就是可以公開討論的事件,可以用捍衛私領域為由發動法律行動?
  這本身就很可議!!學法的人跟學攝影的人有一件可以一起玩的事,就是公領域得權力
  如果這個教授真的這麼脆弱不堪一擊,那他不應該上電視在[公開]場合發表言論,
  他可以躲在校園、班上、房間或他自己的部落格發表言論,那誰都只能尊重他的意見
  但如果上電視發表言論,首先身分已經變成公眾人物而言論也變成可公評的言行
  除非是國罵或是很明顯的人身毀謗攻忤,否則檯面上的公眾人物都是選擇無視應對,
  因為提告祇是代表個人的修養不到家而已,而案件即使檢察官願意起訴,我想法理
  的争點攻防應該還是會在這!!
2.提告在個人的解釋,就是50%的輸贏機會,在公領域的事件,不論輸贏,誰都佔不到
  好處,告人的[贏]從此被同圈的看不起,被告的一但贏只會助長他們氣焰,輸了了
  不起上訴或是更厲害得會以被言論迫害博取同情,這樣的輸贏可謂跟升斗小民的
  境界大不相同,所以..提告與否的拿捏真的不能以同理為証。
3.以網友的言語來說,其實跟人身攻擊真的還有段距離,所以輸贏真的是未定之數
  告一定可以告,就跟性騷擾一樣,只要不舒服就能告,檢察官也一定受理
  我很想看接下來的發展..應該很好笑
作者: 362    時間: 2010-10-17 18:36

引用:
原文由 呂ㄚ家 於 2010-10-17 17:56 發表
但是以該教授控告網友的事情,平心而論,她真的錯了
1.所謂的公論事件,也就是可以公開討論的事件,可以用捍衛私領域為由發動法律行動?
  這本身就很可議!!學法的 ...
以我個人對類似案件的感想
所謂的可受公評  
你上面那樣的說詞就很正確
教授敢上電視發表公開談論
自然得接受別人對他言論的批評
好比你說的這句 " 以該教授控告網友的事情,平心而論,她真的錯了 "
甚至引經據典批評他說的話哪裡邏輯不通 哪裡荒謬 這都沒有問題
不過也就僅止於此而已

若是夾雜私人情緒
對教授個人而不是對其言論的 批評 謾罵 詆毀 等等
我想這應該是2回事
太多時候 太多人 會把人與言論搞在一起
人與事分不清楚
於是引發各種紛爭

我之所以支持這類案件提告
也是因為我覺得告的多了
大多數人會因此學會搞清楚人與事
批評言論可以
罵人可不行
一點都不難拿捏的
作者: acc38745029    時間: 2010-10-17 22:32

位居上位的人『說』得很辛苦,底下的基層『幹』得很辛苦,說甚麼完整的配套措施,到頭來還不是浪費社會國家資源。關到死,在監的時候家屬不聞不問,死的時候為了前開始展開死要錢的攻勢,質疑你延誤就醫、凌虐人犯、不當管教、強凌弱等等問題慢慢浮現。反正關到死,不管怎樣豁出去,天天給你玩花樣,更難管教。到不如一顆子彈給他痛快的走,18年後還是條好漢。
最近常有收容人問我,主管依你看會不會百年大赦,我總是笑而不答,心裡想管你大不大赦,反正我們還會再見的。
作者: lobster    時間: 2010-10-17 23:26

引用:
原文由 poweryll 於 2010-10-16 18:57 發表
只同意出子彈錢啦!其他一切免談!
同意學長的看法
不過能用的器官一定要捐的...一點渣渣都不能浪費
作者: 工四火箭砲長    時間: 2010-10-19 14:40

因強盜殺人罪嫌被判死刑定讞的王志煌,一月間因不滿邱姓受刑人不幫他傳紙條,竟將二根筷子捆綁在右手上,趁機刺入他頭部、左眼與太陽穴,經緊急送醫、數度開刀才救回一命。血腥凶殘情節有如電影「監獄風雲」再版!台中地檢署依殺人未遂罪嫌,再度起訴王志煌求處重刑。
這種人碴,早槍斃就不會醬子貽害人間嚕~~~
如今,這人碴又多一條,等待審判,多活些日子,也多浪費糧食,浪費老百姓的納稅錢~~~

[ 本文章最後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0-19 14:41 編輯 ]
作者: 60砲長    時間: 2010-10-19 14:52

引用:
原文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0-19 14:40 發表
因強盜殺人罪嫌被判死刑定讞的王志煌,一月間因不滿邱姓受刑人不幫他傳紙條,竟將二根筷子捆綁在右手上,趁機刺入他頭部、左眼與太陽穴,經緊急送醫、數度開刀才救回一命。血腥凶殘情節有如電影「監獄風雲」再版!台 ...
老哥,這個人早已經死刑定讞了.現在關在牢裡讓我們及受害者家屬供養中.

上次打掉4個,引來歐盟及"人權團體"抗議.所以打完後就縮手了.
作者: 序列    時間: 2010-10-19 14:54

引用:
原文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0-19 14:40 發表
因強盜殺人罪嫌被判死刑定讞的王志煌,一月間因不滿邱姓受刑人不幫他傳紙條,竟將二根筷子捆綁在右手上,趁機刺入他頭部、左眼與太陽穴,經緊急送醫、數度開刀才救回一命。血腥凶殘情節有如電影「監獄風雲」再版!台 ...
他這樣又因為犯了一條罪可以在延後死刑執行,等法院在判了這次獄中殺人事件不知道又要拖多久了,這應該算是技術性殺人吧。
作者: 工四火箭砲長    時間: 2010-10-19 15:33

引用:
原文由 60砲長 於 2010-10-19 14:52 發表



老哥,這個人早已經死刑定讞了.現在關在牢裡讓我們及受害者家屬供養中.

上次打掉4個,引來歐盟及"人權團體"抗議.所以打完後就縮手了.
我國槍斃死刑犯
關歐盟鳥事啊
日本也讓歐盟[表示遺憾]啊

歐盟真的講人權嗎???
未必歐

歐盟會員國那些國家
只講自已國家的人權而已
當她們把軍隊派去伊拉克   
阿富汗跟其他貧窮國家
去殺平民老百姓的時候
那些老百姓的人權又在哪呢?

世界各國  國情不同
干涉別國內政
這算蝦米碗糕?
歐盟用免簽證 手段來逼台灣廢除死刑
老子不去那邊玩
總可以ㄅ!!!
作者: 小瓜呆    時間: 2010-10-20 09:52

廢死與原諒死刑犯是八竿子打不著的兩件事,歐盟之所以會要求各國廢死,那是法律哲學。

我們不該相信法官的水準,就像我們不該相信政客的水準一樣。那些會判強姦幼女無罪的法官,就在我們這個司法體系裡「獨立」審判,為什麼大家就相信這些法官判的死刑?那不是同樣的一群人嗎?那不是同樣的體系嗎?

因為死刑有誤判的可能,所以有人覺得該廢死,就這麼簡單。朱學恆與那群鄉民在幼童被強姦時,大家一起公幹的那些法官,也有機會判人死刑啊!怎麼這些法官判強姦案時是「恐龍」,判死刑時就變成「包大人」了?
作者: 工四火箭砲長    時間: 2010-10-20 10:52

說真的
在這高科技時代
對死刑犯還會有[誤判]
檢調  警察機關
司法體系應該檢討~~~
作者: 通作排    時間: 2010-10-20 11:17

引用:
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0-10-20 09:52 發表
廢死與原諒死刑犯是八竿子打不著的兩件事,歐盟之所以會要求各國廢死,那是法律哲學。

我們不該相信法官的水準,就像我們不該相信政客的水準一樣。那些會判強姦幼女無罪的法官,就在我們這個司法體系裡「獨立」審 ...
小瓜呆大,您說得沒錯,但是小弟的觀點是

在罪證確鑿的狀況下,還曲解法條,輕判強姦犯的,就是恐龍。
在罪證確鑿的狀況下,還曲解法條,輕判殺人犯的,還是恐龍。
在罪證確鑿的狀況下,正確引用法條,判殺人犯的死刑,這就是法官該做的事情。

所以同一批人,可能恐龍可能英明,可是在罪證確鑿的情況下,法律允許下,死刑還是可以繼續存在。
別忘了,獨立審判只是期望,人就是人,有自由心證的部份,所以要用罪証和法律,使得自由心證的範圍,減到最小。
軍法時代有人被誤判,小弟感到萬分悲哀,可是請您就事論事,看看那四十幾位死刑犯的案情證據,那一個是有冤情的,趕緊跟吠死檸檬說,來個包青天式的大翻案,大洗冤,證明有誤判,這樣費死才能慢慢為人民接受。

可是在那之前,這是台灣人民的選擇,將近九成贊成保留死刑。
作者: 小瓜呆    時間: 2010-10-20 13:56

通作排大:

我對「廢死」這個議題毫無意見,我只是對朱學恆的做法感到難過。這是一個難得的機會,經由歐盟的外力來體檢一下台灣腐敗僵化的司法體系,結果已被白冰冰、朱學恆這批人搞成了「死刑人生」的八點檔鬧劇,而且還歹戲拖棚。

再次重申,死刑的存廢與原諒無關,即使執行了死刑,社會大眾也沒有一定要原諒這些罪行的必要,廢死的主因就是不相信人有判斷是非且毫不出錯的能力。

講白一點,廢死的主張就跟汽車裝安全氣囊是否應立法一樣。法官誤判的機率應該會比車禍高吧?就算是車禍,安全氣囊要出現保護作用的機率也不見得高吧?還有沒致命車禍卻被安全氣囊炸瞎眼經與撞斷肋骨的案例。

討論死刑存廢,就跟討論是不是要立法強制汽車裝安全氣囊一樣,過度情緒化的去簡化、醜化不同意見者的做法,本來就不該存在。當然,也許朱學恆是將自己定位成藝人,這種討論其實只是他劇本裡的橋段,那麼我就無話可說。

回頭說什麼是誤判

(1)兇手根本無法確定在場。例如火窟雙屍案。

(2)兇手確定在場,但是否犯案存疑。例如華定國弒母案,到底是華玉還是華定國殺的?而且華玉有精神病,他的證詞否採信?

(3)是不是共犯?例如七彩藝苑命案裡的報案者江金根。

法官是人,不是神;很多案子是因為媒體揭露,才有機會被討論。何況「自由心證」,殺人三十多刀沒死,一個法官判殺人,他說你不想殺人,砍一刀兩刀就算了,為何砍這麼多刀?另一個法官卻說要想殺人,一刀就死了,怎麼會這麼多刀還沒死,可見他不想殺人。

死刑就跟核能一樣,要不要廢是從不同角度觀察的結果,社會應多鼓勵理性討論問題的人,而不是附和糾眾圍事的行為。
作者: 彈補兵    時間: 2010-10-20 14:05

引用:
原文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0-20 10:52 發表
說真的
在這高科技時代
對死刑犯還會有[誤判]
檢調  警察機關
司法體系應該檢討~~~
報告-工四砲長大.您說到重點
所以要一直進步.這是法律精神所在!!![誤判]都是會發生
因為就像通做排長官說的審判是人為-司法獨立/自由心證是追求那份精神
落實還是要靠程序與制度
刑事訴訟法的用意就是-發見真實/建立公平程序/治安維護與人權保障/避免誤判/減少冤案等等
(所以程序法通常比實體法還來得多/詳盡)
至於怎做就是實務上的問題
小弟覺得管大講的很正確
管大點出一個問題就是用什麼角度去看問題本身
同樣一批人所為不同的事就會出現不同觀點
民眾期待與法律實務/判例通常會有落差
這時候就是民意代表的功能了.台灣法律是大陸法系比較著重成文法
英美法系比較著重-不成文法(判列/習慣)(當然還有很多更深的論述)
要怎讓民眾期待落實在法律實務這通常要政府機關與民意代表共同努力.
至於通作排長官所說的小弟也非常認同
但是只有一個犯罪行為會適用法條.
舉例來說-竊盜只能用竊盜去論.不能因為[期待]而判成-搶奪或強盜
差別在哪??就是竊盜-破壞他人對財務的持有以[和平方式]建立自己不法所有
重點在-竊盜是以[和平]手段!!-[和平]-就是趁他人不知不查的時候竊取他人財物
而搶奪或強盜就不是這樣了..搶奪是...趁被害人不備時
..強盜是...抑制他人抵抗意願...等等
差別就是手段不同~!觀察不一樣的犯罪行為進而有不一樣的判決.
強制性交跟與未滿14歲兒童性交也是這樣
不能說因為犯罪事實的手段不一樣而說-法官是恐龍
因為法官只能按造事實去判....
如果判決不符合社會進步與發展.不符合人民對法律信賴
就要靠修法了.所以民意代表的功能這邊就要突顯.
而不能靠閉門造車!這就是民主國家的可貴
用制定法律/監督來達成~!!而不是一昧導向批判與謾罵
今年有位朋友考上司法官(跟我同年次)
他說了論點我很贊同.就是-司法官(或司法人員)要像和尚一樣
6根清靜(國家提供良好的薪資條件而司法官的生活就要像和尚一樣儉樸簡單不複雜).
這樣才能汰舊換新淘汰改進司法的亂象.或許這是理想
但是也是民眾期待的事實
作者: 呂ㄚ家    時間: 2010-10-20 19:25

引用:
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0-10-20 09:52 發表
廢死與原諒死刑犯是八竿子打不著的兩件事,歐盟之所以會要求各國廢死,那是法律哲學。

我們不該相信法官的水準,就像我們不該相信政客的水準一樣。那些會判強姦幼女無罪的法官,就在我們這個司法體系裡「獨立」審 ...
重點來了...歐盟是要求,並不是命令,就算是命令,
他又不是我們得宗主國 我們也不是他們的藩屬國,為何我國要廢死?
讀過法律的人應該都知道中華法系的由來,就是刑法為重,民法為輕
雖然外國法律學者都輕視中華律法,質疑中華法系的地位,但是我中華民族身為古老種族之一
有自己的法系法典有何可懷疑的?早在夏朝時可以追朔到禹刑,在其中
就已經規定了[夏刑,大辟二百,臏辟三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
現存最早的類法典呂刑就是把夏律紀錄中關於刑書條目、刑罰分類、審判原則方法等方面的內容
保存於尚書裡面,所以可以知道我國從夏朝第一個天子禹就有死刑的存在
至於後來的九刑、北晉律ˋ元例以降近代大明律、大清律等等具體法典,都有死刑的存在
為何?此乃湯刑所謂〔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有死,則天下清平〕
廢死,雖說是世界潮流,但國民法治教育先進得國家中如美、日都有死刑,可見死刑有其存在的價值
非我中華法系落後的因素。
至於司法人員的素質,說到底會變長篇大論,無意義也無助益
法官在刑事訴訟得流程中,雖然可以決定死生,但是相信我,判死刑是所有人最不願意的
不管是貪污的法官或是愛搞怪或是愛立門戶等等各種法官,看過很多互相沒有任何共通點,
只有死刑,每個法官都很嚴肅看待此事,甚至是能不判推給下一審就推,這跟我們以儒立家有關
因此,被判死刑得人就算不是罪無可逭,至少也是死有餘辜!!個人十分推崇法務部一篇文章
內容請自行參閱,但是其中他說了,法律現行有死刑,定讞且所有救濟管道已窮的,一定要執行,
以示律法威嚴,一但廢死成為律定條文,再來討論死刑犯生死問題
這樣才是法治社會的應有表現,才是成熟國民的體現
法律就是法律,一字一句都不能有更動商量的餘地,否則,就是茶餘飯後的笑話

[ 本文章最後由 呂ㄚ家 於 2010-10-20 19:28 編輯 ]
作者: 呂ㄚ家    時間: 2010-10-20 19:49

引用:
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0-10-20 13:56 發表
通作排大:

我對「廢死」這個議題毫無意見,我只是對朱學恆的做法感到難過。這是一個難得的機會,經由歐盟的外力來體檢一下台灣腐敗僵化的司法體系,結果已被白冰冰、朱學恆這批人搞成了「死刑人生」的八點檔鬧劇 ...
您說的誤判,也許站在刑法立法精神法官要以對被告較有利的結果來心證才對
但是如您所提的質疑,法官都深暗上面的基本法理,為何還是做出有罪的心證!!
簡單說就是證據無法說服法官,對方律師以及被告都無法提出反證
之前的檢警水準,不用您說,大家心理都有數
也就是那個很有名的警察笑話〔一隻熊被台灣警察抓出來一直說我是兔子,我是兔子〕
但是在近日,科技的日新月異已經突破當年我們可以想像的境界
不管是DNA、基礎基因科學、彈道學及解剖學等等都有長足的進步
在科學的證據以及全民教育水準提升下誤判早已經很少聽聞〔除非刻意栽贓〕
個人倒覺得司法人員的新血輪替固然重要,鑑識人員的訓練養成才是終結司法誤判得王道
我門後備板上名訓:〔外島軍旅生活很多是只有到過外島的人才知道〕
警方辦案也只有有機會接觸他們甚至親自看到現場的人才知道
這邊就不多說了,目前還有很多進步空間,但真的有進步!
只希望科學精準的辦案方式可以平息誤判的疑慮,
讓零誤判得世界早日來臨,讓該受死刑制裁的惡徒無法狡辯乖乖伏法
則我蒼生之幸,司法明鏡重現之日不遠矣。
作者: 小瓜呆    時間: 2010-10-20 23:17

其實討論死刑的存廢就跟討論統獨一樣,沒錯,如果民意測義,現階段台灣的民意是傾向獨,但選項中包括獨要付出什麼代價時,數字就變化了。

其實就像我們這裡討論統獨,無須因意見不同就醜化謾罵對方。朱學恆與他們那些鄉民去攻訐李家同,我就認為很不妥。死刑存廢就跟統獨一樣,那是個人價值觀,若無法說服別人改變立場也就算了,實在不應潑糞胡鬧。

再次重申,死刑存廢與原諒被告無關,就算廢死也不代表可以無罪,這是兩碼子事。同樣的,一個國家是否有死刑存廢,也跟該國司法制度是否健全與司法人水準高低無關。美日沒廢不代表他們差;那些阿里不達的國家廢了也不代表他們就好,這也是兩碼子事。

歐洲各國之所以會主張廢死,甚至要求東歐、南歐與土耳其加入必須先廢死,這是有歷史背景的。歐洲各國間曾因宗教發生戰爭,人民到鄰國很可能誤入對方法網,結果是雙方互相抓人報復,就像日本扣押中國船長,中國也扣押日本觀光客一樣。為了避免紛爭,乾脆要求對方廢死,大家才有得商量。

台灣若因歐盟要求而低頭,跟什麼宗主國也無關。那本來就是個趨勢,主觀意願能否改變客觀事實,那要看你有無那個國力。換誰當總統也一樣,那是國際現實。

無論鑑識多科學,總有其極限,那就像無論怎麼安檢,也無法完全避免摔飛機一樣。汽車拋錨就拋錨,停在路上就算了;但飛機在天上一拋錨,大概就死光了,所以飛機安檢要更嚴格,這跟死刑一樣,因為後果較嚴重,有人乾脆主張廢死,這就是價值觀而已。
作者: 老楊    時間: 2010-10-20 23:43

引用:
原文由 呂ㄚ家 於 2010-10-20 19:25 發表


重點來了...歐盟是要求,並不是命令,就算是命令,
他又不是我們得宗主國 我們也不是他們的藩屬國,為何我國要廢死?
讀過法律的人應該都知道中華法系的由來,就是刑法為重,民法為輕
雖然外國法律學者都輕視 ...
中國法制史讀的很熟,想必您是讀法律的.
倒勾起我一些回憶,以前和我一起鬼混的,好幾個都是法律系的.

這是題外話 ..
作者: 電台報務    時間: 2010-10-21 09:57

我是很無奈這些當權者,
包括立法院的委員....
他們不想辦法遏制犯罪,
反而在替罪犯求生路,
為什麼??新加坡可以定這些法律,
台灣按個指紋,當資料檔案,
就有人在靠邀了!!
真的如標題所言...成真的話!
如此一來!監獄可以擴編了!
如此一來!警察也可以擴編了!
如此一來!法院也可以擴編了!
這些良善的百姓呢???
作者: amosyou    時間: 2010-10-21 10:53

本來不想回這個議題,我認為這個議題現在在台灣是沒有討論空間的

只要有人支持廢死,馬上就會被支持死刑的人罵到不敢在提

所以我認為這個議題根本還不到公眾討論的階段

前段日子,廢死吵的沸沸揚揚的時候

我曾經在我兼職任教的班級上提出這個議題讓大家討論

第一次投票,全班50多個人,支持廢死的人只有7個

但經過我提出如果可以以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替代死刑後及學生間的相互討論後

第二次投票支持廢死的人增加到17人

後來我又提出了有關誤判的嚴重性等相關論點及學生間的相互討論後

第三次投票支持廢死的人達到了23人

雖然支持廢死的人還是沒超過半數

但是經過提出相關論點及討論後

支持廢死的人有相當幅度的增加

但是,這是在課堂上,很多會討論到言不及意及瀕臨吵架的狀況我可以控制

我也可以控制讓雙方的論點有充分的闡述

如此,才可以得到上述的結果

所以我認為,以傳播學的概念來看,廢死與否在台灣尚屬於假議題


回到主題,我是否支持以特殊無期徒刑替代死刑

我的回答是我支持

因為死刑是不可逆的刑罰,如果發生了誤判就無法回溯了

以美國來說,自一九六七年至二○○○年之間,美國共處決六四二名受刑人,同一時期卻有八十七人因為發現新證據而在行刑之前獲得平反,比例是七分之一,而且這是在行刑前發現的,在美國都有如此高的比例,更何況台灣呢

我認為寧可錯放一百也不要誤殺一人,或許有人認為誤殺一人而殺掉一百個壞蛋是值得的,也符合比例原則

但我認為人命不是比例原則的問題

或許大家都不認同我講的,但沒關係,我完全尊重你們繼續保留死刑的看法
作者: 呂ㄚ家    時間: 2010-10-21 19:50

引用:
原文由 amosyou 於 2010-10-21 10:53 發表
本來不想回這個議題,我認為這個議題現在在台灣是沒有討論空間的

只要有人支持廢死,馬上就會被支持死刑的人罵到不敢在提

所以我認為這個議題根本還不到公眾討論的階段

前段日子,廢死吵的沸沸揚揚的時候
...
長官您跟一般廢死議題的人一樣 都引用舊數據
1967到2000年 1967真的有點遙遠..
在33年間 以美國的人口規模 只有這樣的死刑人數 背景質數跟目標質數一對照
你就知道因該有更多人獲釋或是逃過死劫,然後..再一次迴圈...
再來 1967年的美國 跟30年前的台灣警察辦案水準 沒很大的差異
因此如果您課堂上有把1967年到2000年每年得處刑人數也告知學生
我認為您的抽樣樣本結果會發生很明顯的差異
如果,您又附上2000年到2007年[目前好像只能查到2008年]
美國的死刑犯跟誤判對照 我想這樣的抽樣水準會比較客觀
畢竟 我們是21世紀的人 統計學已經很精準了,不用自己埋頭摸索
我是堅決反廢死的人,我也承認我立場不公
我在另一版面有發表我年少的經驗,我天性就是嫉惡如仇,即使被劣警毒打過
我現在還是擔任義警...等等以很多志工身分為社會盡一份心
另外一個原因是我有同學在豆蔻年華之際遭遇到不幸 對方是大家族
就因為同學她們家窮請不起律師,只能收下對方的錢後大事化小
抓一個小弟頂罪,然後..繼續迴圈 兇手被放走後依然作著相同的行為
後來這傢伙後來還是因為錯手殺了一個跟他行車糾紛的司機被補
這次的法律跟檢警不好呼弄,但也是弄了4年才定讞 無期徒刑
13年就出來了 像這樣的人渣都不能定他死刑
這樣的經驗,讓我無法對被判死刑的人有任何憐憫
另外我親叔叔,是流氓,他年輕時幫人入獄被管訓
回來後跑車 因為細故把同車行的司機眼睛打爆一顆
關了3年就回來了,乖了四年後在廟口跟人家口角
開貨車把人撞死[用輾的]業務過失致死 賠錢[司機互助會]
沒關,後來過幾年又開資源回收場,為了回收價錢
又把人打成殘廢 一審判3年 2審判2年半 現在還在上訴
一拖又是4年了..這樣的人比善化强哥還可惡吧..但是他還是怕死刑
所以在法官跟檢察官面前跟他私下判若兩人...
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說都說不完 有人能幫這些被害人的家屬多想一下嗎?
我舉一件我親身參予的殺人魔案件 在2001年殺人魔溫焜龍共劫財劫色3人姦殺2人
自己坦承猥褻女學生4人[含2個未成年學生]竊取財物不計其數,他在88年殺害
第一個賀姓理容小姐並且棄屍銅鑼山區後並未悔改,而是繼續為非作歹,在90年
又殺害强搶劉姓女子財物後在致銅鑼山區姦殺並在棄屍數日後回去焚屍滅跡,
期間又在入侵民宅竊盜時強姦女屋主,如果不是被鄰居發覺可能又是一條命
被捕後在羈押期間還教唆弟弟在食物夾帶工具器械意圖越獄,
他犯下的這些令人髮指的罪行,就因為張姓女法官的上天有好生之德,在2006年
以無期徒刑定讞,也就是95年修法前,因此,他順利的話2014年就放出來了
如果支持廢死的人願意接納他,讓他搬去你家當鄰居[不用住你家,同社區也可以]
我會認為真的發生奇蹟,從此閉嘴不再認為死刑犯是洪水猛獸
因為根據獄中心輔師跟刑事警察局的心理專家依據經驗跟溫嫌表現行為都同意,
他的再犯率高達80%,出獄後的適應期犯罪率更高達85%
如果這樣的數字不能赫阻廢死的人願意接納他的心意,我還能說什麼呢?
話說..如果學長您課堂上問您的樣本,如果廢死後,死犯出獄後願意讓他當你鄰居
您認為支持的人會剩多少?
不是踢館也不是冒犯,我們教授也在課堂上作過類似的試驗,其中一題是
[如果廢死後以類似永久無期徒刑的方式處置,您支持嗎?]
答案是跟長官差不多,有比單純廢死多一點人
但題目加上[只需要加一點點税,就能支持廢死後的永久囚刑]
支持廢死的人比原先最早的一拍兩瞪眼還少...
畢竟.樣本是研究生,已經有經濟壓力的經驗,跟沒經濟壓力的學者或是樣本來比
經濟面也是廢死做法要注意的一個因素,要花錢養死刑犯,一定沒幾個肯
但是如果出子彈錢,我可以全出,相信很多板上的軍友都會跟我搶著出
在面對已經窮盡救濟途徑的惡徒,子彈錢真的比養一輩子省很多..

[ 本文章最後由 呂ㄚ家 於 2010-10-21 20:42 編輯 ]
作者: 輕鬆    時間: 2010-10-21 20:37

引用:
原文由 呂ㄚ家 於 2010-10-21 19:50 發表

長官您跟一般廢死議題的人一樣 都引用舊數據
1967到2000年 1967真的有點遙遠..
在33年間 以美國的人口規模 只有這樣的死刑人數 背景質數跟目標質數一對照
你就知道因該有更多人獲釋或是逃過死劫,然後..再一次迴 ...
符合假釋條件的人出來還會犯罪的太多吧...當時推動要給犯人一個自新的機會的團體跟馬部長由服刑二分一降低為三分之一...不知怎麼想??
這造成黑道小兄弟早期就算殺人..先拼個徒刑.在想辦法假釋出獄...兄弟拼個武場進去深造後..出來後講話自然有份量.別人敬重(畏懼)三分. 學者那知台灣真實的黑色 灰色 黃色生態阿??
作者: 工四火箭砲長    時間: 2010-10-21 20:38

引用:
原文由 呂ㄚ家 於 2010-10-21 19:50 發表

長官您跟一般廢死議題的人一樣 都引用舊數據
1967到2000年 1967真的有點遙遠..
在33年間 以美國的人口規模 只有這樣的死刑人數 背景質數跟目標質數一對照
你就知道因該有更多人獲釋或是逃過死劫,然後..再一次迴 ...
我是堅決廢死的人
呂ㄚ家大大的意思是???


[廢死]~~~廢除死刑也~~~

支持廢死~~~支持廢除死刑也~~~
反對廢死~~~反對廢除死刑也~~~

呂ㄚ家 威望 +1 砲長大大眼尖 ,小的馬上更改,以免貽笑大方^^ 謝謝您呀^^

好說~好說~~~嘿嘿嘿~~~有戴眼鏡有差喔~大大那句話  一看就不對勁~~~

[ 本文章最後由 工四火箭砲長 於 2010-10-21 20:47 編輯 ]
作者: amosyou    時間: 2010-10-22 08:53

引用:
原文由 呂ㄚ家 於 2010-10-21 19:50 發表

長官您跟一般廢死議題的人一樣 都引用舊數據
1967到2000年 1967真的有點遙遠..
在33年間 以美國的人口規模 只有這樣的死刑人數 背景質數跟目標質數一對照
你就知道因該有更多人獲釋或是逃過死劫,然後..再一次迴圈...
再來 1967年的美國 跟30年前的台灣警察辦案水準 沒很大的差異
因此如果您課堂上有把1967年到2000年每年得處刑人數也告知學生
我認為您的抽樣樣本結果會發生很明顯的差異
如果,您又附上2000年到2007年[目前好像只能查到2008年]
美國的死刑犯跟誤判對照 我想這樣的抽樣水準會比較客觀
畢竟 我們是21世紀的人 統計學已經很精準了,不用自己埋頭摸索
我是堅決反廢死的人,我也承認我立場不公
...
學長,其實每個人都有立場,就算中立也是一種立場,沒有什麼立場不公的問題

只要我們可以透過理性討論的角度,就是正確的

其實我完全尊重支持死刑的大家,且您的論點也是完全正確

只是在於我自己,我所想表達的立場就是支持廢死

其實只是表達觀點而已,我也無意說服大家

畢竟,我認為在這個議題上沒有是非對錯,只有價值觀的差異

另外您說小弟所提出資料太舊,小弟在這跟您說聲抱歉,其實我有很新的資料,只是一時懶惰從網路上把舊資料Copy下來

讓您看笑話了

我其實只是想表達我不想因為要殺掉100個壞蛋而錯殺1人而已

[ 本文章最後由 amosyou 於 2010-10-22 10:34 編輯 ]
作者: 小瓜呆    時間: 2010-10-22 09:38

呂ㄚ家與工四砲長反對廢死的立場我能了解,不過顯然他們兩人對鑑識以及我國司法系統的水準,抱持的是近乎宗教程度的擁護。

法醫跟醫學一樣,我們今天看半世紀前的醫學,當然是進步神速;可是半世紀後再回頭看今天,照樣會覺得今天的落伍無知。

人體的結構就夠複雜了,醫學永遠無法完全戰勝;那麼犯罪所牽扯到心理層面更複雜,法官要怎麼樣去鑑定一個人的犯罪動機與悔改程度。會主張廢死的人就是知道自己當法官,也沒辦法看透人心,所以把「死刑」這種無法挽回的刑罰擱置。死刑存廢這跟是否痛恨罪惡無關,而是對於誤判的接受程度有關。

前面已說過,車禍比率低,安全氣囊在關鍵時能否發揮作用也不一定,但有人會裝,有人不裝,這就是價值觀。死刑存廢何嘗不是同樣道理,有人天真的相信不會有誤判,有人認為即使誤判但依然願接受這樣的結果,這是主張保留死刑者的說法;但也有人認為這種事情一次也不能出現,這就是主張廢死的想法。

我們要謙卑的相信,人不是神,醫學能進步,但永遠不可能完全控制疾病與死亡。那麼法醫也好、鑑識也好,當然也都會進步,但絕不可能達到某些人所相信的完美。

「科學辦案」絕對不是今天才有的口號,早在1950年代就有了,但問題是各位看看1950年代八德滅門案裡穆萬森等六人是怎樣被刑求的,1970年代五股箱屍案楊清柄怎樣被刑求的,1980年代計程車司機王迎先怎麼死的。

甚至到了1990年代的盧正案(被告已槍決),警方問案的錄影帶裡,竟有靈媒在旁指導被告作答。是不是冤枉我沒能力討論,但這樣的警察辦案水準,要我相信台灣的死刑執行沒問題,很難說服我的。
作者: amosyou    時間: 2010-10-22 10:59

引用:
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0-10-22 09:38 發表
呂ㄚ家與工四砲長反對廢死的立場我能了解,不過顯然他們兩人對鑑識以及我國司法系統的水準,抱持的是近乎宗教程度的擁護。

法醫跟醫學一樣,我們今天看半世紀前的醫學,當然是進步神速;可是半世紀後再回頭看今天 ...
學長說的好

科技的進步當然可以減少誤判的機率,但不代表可以完全消滅誤判的產生

我也希望社會上對死刑議題的討論可以像我們在後版一樣理性

不要支持廢死的人一提出論點後,有些反廢死的人就以近乎歇斯底里的態度反對


我再度說明,我支持廢死不代表我支持壞人

我也希望所有犯法的人都可以受到法律制裁

只是希望重大犯罪的人可以以終生監禁代替死刑

為那些可能產生誤判的無辜人留下平反的機會

[ 本文章最後由 amosyou 於 2010-10-22 11:01 編輯 ]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0-10-22 11:06

贊成與反對都是每個人的人權,當然前題下彼此都要相互尊重

以下讓弟兄們以灰諧的文章讓大家笑一笑莫當真〈複製來的啦〉


咱每天都在祈禱終身監禁替代死刑



如果立法諸公通過生〝笑〞當議事槌子敲下那時刻立即生效



小的你馬上更新裝備全副武裝遵照辦理:



1:引進special


防彈衣及防彈頭盔,外加防傳宗接代鳥蛋的蛋盔



2:走私進口先進武器各種槍械外加榴彈砲自走式砲車



3:舉凡在路上看到慘遭圍毆的良民,當即伸張正義替天行盜,而不至讓善男信女慘遭活活被打死的悲劇上演



4:有人因為按汽車喇叭或超車慘遭衛生眼大眼瞪小眼,以及延伸看三筱?當即讓榴彈砲自走式砲車幫你鏟除一切道路障礙



5:當你肚子痛時請到蒂寶宿營挖廁所



6:當你慾火上身時你可以到性慾之腥洗澡看貴婦



7:當你看名魔被磨蹭時,你要告訴歹徒牠待人要和氣



8:當你須要逐層加蓋時雇工別付錢●確定不被拆除時再付錢



9:如若不小心損壞一品苑公設●請到鶯歌吃碗牛肉麵帶回一隻大碗公以茲回饋損壞要賠償



10:看你見到喜歡的物品買物要賒欠喜歡自己拿



11:你若看到蒂景水花園喜歡借住免商量



12:想上慾之苑住一夜臨走掃地拆電梯,記得順便把貴婦押回當壓寨夫人反正她們的老公都在玩蘇杭人肉鮑魚宅配送,這樣你也算日行一善●



13:如若路過飽徠花園廣場喜歡就帶走花草樹木●不拿一針一線只拿鑽石、黃金加美鈔



14:如果看上名魔或主播嘛可以研究研究深入探討探討●



當所做的必須付出代價時國家要養你一輩子,生活軍事化吃、

喝、拉屎全包最後還因為生活正常體能健康,不用活得牽腸掛肚

去放血!還會長命百歲在監獄當人瑞●說不定九九重陽節隔壁房

舍:吾友阿扁,還會過來探望以其私人海角七億發放敬老津貼給

你喔!



愛死台灣!愛死台灣!
作者: 通作排    時間: 2010-10-22 11:41

小瓜呆大 對於您的上文小弟要提出個人淺見:

"呂ㄚ家與工四砲長反對廢死的立場我能了解,不過顯然他們兩人對鑑識以及我國司法系統的水準,抱持的是近乎宗教程度的擁護。"
============================
不如說是相信科學,現在的DNA技術,微物跡證,彈道比對,科學儀器等,所提出驗證後的證物,已能足夠支持檢察官在法庭上的論述了。如果您覺得那四十幾個死刑犯有哪位證物不足,有缺失,趕緊提出來,畢竟您也說過美國「過去」有七分之一的死刑犯是在定讞後,又有新證據發生。
============================


法醫跟醫學一樣,我們今天看半世紀前的醫學,當然是進步神速;可是半世紀後再回頭看今天,照樣會覺得今天的落伍無知。
============================
可是就工具來講,現在的科學鑑識,失誤率已經達到近零失誤

1。DNA 檢驗: 失誤不超過百萬分之一。
2。微物跡證:有就是有。
3。彈道比對:失誤不超過十萬分之一。

交叉比對失誤為零。
科學證據是最簡單的,最真實的,最正義的。跟人證是不同的。這四十幾個死刑犯,不是只有人證喔。
============================


人體的結構就夠複雜了,醫學永遠無法完全戰勝;那麼犯罪所牽扯到心理層面更複雜,法官要怎麼樣去鑑定一個人的犯罪動機與悔改程度。會主張廢死的人就是知道自己當法官,也沒辦法看透人心
============================
請您注意,悔改程度從來沒有科學評量,您要引入悔改程度,那不就又引入人治。要是能看透人心,那就可以防治犯罪啊。所以,在法律的就是眾人的社會契約,在此規定下,我們賦予法官權利,來隔絕那些對社會契約有重大違反的人,
============================



所以把「死刑」這種無法挽回的刑罰擱置。死刑存廢這跟是否痛恨罪惡無關,而是對於誤判的接受程度有關。
============================
「死刑」是法律的處分的一種,是眾人所允許的,要經眾人同意才能刪除或擱置,所以王x峰會下台就是這個原因。
============================


前面已說過,車禍比率低,安全氣囊在關鍵時能否發揮作用也不一定,但有人會裝,有人不裝,這就是價值觀。死刑存廢何嘗不是同樣道理,有人天真的相信不會有誤判,有人認為即使誤判但依然願接受這樣的結果,這是主張保留死刑者的說法;但也有人認為這種事情一次也不能出現,這就是主張廢死的想法。
============================
安全帶您有裝吧,安全帶已經證明可以有效發揮作用,保護生命,但是有些人就是不喜歡安全帶的束縛感,政府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節省醫療資源,所以立法強制車商裝置安全帶,立規要人民開車必繫安全帶。這可不是價值觀吧。同樣的,我覺得死刑也不是價值觀這麼簡單的事情,這牽涉到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宗教文化歷史生活方式。
============================


我們要謙卑的相信,人不是神,醫學能進步,但永遠不可能完全控制疾病與死亡。那麼法醫也好、鑑識也好,當然也都會進步,但絕不可能達到某些人所相信的完美。
============================
神也不是人啊,要是神是人,就不會有人去殺人。神既不是人,終極完美就不可得,所以我們就要因為不可得的事情,去放棄一切嗎?
============================


「科學辦案」絕對不是今天才有的口號,早在1950年代就有了,但問題是各位看看1950年代八德滅門案裡穆萬森等六人是怎樣被刑求的,1970年代五股箱屍案楊清柄怎樣被刑求的,1980年代計程車司機王迎先怎麼死的。
============================
還是請您回歸現實問題,這四十幾個死刑犯,那件只是根據自白論罪的。全部都有物證,要是物證有破綻,請您快點提出。
============================


甚至到了1990年代的盧正案(被告已槍決),警方問案的錄影帶裡,竟有靈媒在旁指導被告作答。是不是冤枉我沒能力討論,但這樣的警察辦案水準,要我相信台灣的死刑執行沒問題,很難說服我的。
============================
還是回歸現實問題,這四十幾個死刑犯,那件只是根據自白論罪的。全部都有物證,要是物證有破綻,請您快點提出。講以前就講多了,我還要講楊乃武跟小白菜。對不起,激動了。
============================
作者: 工四火箭砲長    時間: 2010-10-22 11:49

引用:
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0-10-22 09:38 發表
呂ㄚ家與工四砲長反對廢死的立場我能了解,不過顯然他們兩人對鑑識以及我國司法系統的水準,抱持的是近乎宗教程度的擁護。

法醫跟醫學一樣,我們今天看半世紀前的醫學,當然是進步神速;可是半世紀後再回頭看今天 ...
也不能因為
極少數的爭議性個案
全盤推翻死刑的執行

簡單的說
先擱置有爭議性的案子
證據確鑿的執行之

無可否認的
科技進步
否認犯罪事實
想盡辦法脫罪的
頑抗之徒也充斥著~~~

倫家  包租婆也對死刑犯比中指

作者: 輕鬆    時間: 2010-10-22 11:57

假設也是誤判情況下 用特殊無期徒刑關到死.至死之前都不能證明清白..也是冤死啦!!

世上含冤之人能拼回自由的機率有多大??天知道!!

還是成為堂堂正正的人比較保險啦!!總比有犯罪嫌疑要走法院來的好過...

[ 本文章最後由 輕鬆 於 2010-10-22 12:03 編輯 ]
作者: 彈補兵    時間: 2010-10-22 12:09

引用:
原文由 通作排 於 2010-10-22 11:41 發表
小瓜呆大 對於您的上文小弟要提出個人淺見:

"呂ㄚ家與工四砲長反對廢死的立場我能了解,不過顯然他們兩人對鑑識以及我國司法系統的水準,抱持的是近乎宗教程度的擁護。"
=================== ...
通排說的好
自白已經不能成為唯一證據.會這樣去改變就是太多冤案了.
還需要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自白與事實相符才能.
但現在警方還是或多或少依賴自白.這點不可否認(抱歉這是事實)
拿筆錄來說.如果在筆錄內容坦承犯行.移送證據時候筆錄就可以當作證據移送檢察署
除非犯罪嫌疑人-否認犯行....那筆錄就不能算移送證據.頂多是-訊問筆錄而已.在程序上沒太大影響力
問題是往往警方都忽略了到偵查庭/準備程序庭/合議庭嫌犯還是可以翻供
否認罪行.那還是要再度的查明事實.那時候還是要靠證據來突顯事實
不過通排長官點出一個事實.就是積極證據的使用.所以現在警方辦案鑑識/化驗等等越來越強
管大說的-靈媒辦案這是事實.盧案這樣白案也是(還有靠濟公破案的)
只能說-那位已退休[日系]刑事局長太迷信.
相反的近來很夯的CSI(刑事科學鑑定)反而接受度比較高也比較科學.
但不管手段如何.還是要符合程序與證據法則~!
相信通排對鑑定有很深的了解.才會清楚的寫出來
不過管大說的也沒錯.科學辦案有兩種一種是字面(實際去)上的科學辦案
一種是對嫌犯惡劣行徑時候辦案人員也是人也會動怒
那時候就[科學]辦案時候.....
帶進去攝影機照不到地方好好的......讓[科學][醫學]找不出的辦案方法.....
這兩種我都支持~!!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0-10-22 12:12

還是成為堂堂正正的人比較保險啦!!總比有犯罪嫌疑要走法院來的好過... ... [/quote]

還是大大這句好、老祖宗嘛有交待、人生兩大院少去
醫院加上法院啦、生老病死由不得、作姦犯科靠自己
人性不貪會節制、堂堂正正的做人、活得安全機率大
如果禍從天降啦、那真叫天天不靈、時啊命啊問蒼天
因此死刑廢與否、真的要大智若愚、市井小民又何奈
作者: 小瓜呆    時間: 2010-10-22 14:38

通作排大:

我不是廢死聯盟成員,我也不認為替這些三審定讞的死刑犯在那裡歹戲拖棚,甚至偽造簽名去一個又一個的釋憲就代表「廢死」。當然,如果廢死的與反廢死的都像朱學恆那樣,一定要在媒體上效法藝人用「語不驚人死不休」的方式搶版面,讓個人知名度暴增,這種心態我們就不是我能討論的。

我一再說過,死刑存廢與統獨一樣,我沒任何好惡立場。不過我會讓人覺得好像是主張要廢死,是覺得廢死這個議題,被反對廢死的人簡單化、情緒化了(講白一點就是弱智化)

無論怎麼安檢,也無法防止飛機絕對不掉下來,那麼在這個事實基礎下,有人像李敖那樣不搭飛機,有人上飛機前就買高額保險,有人先檢查航空公司的紀錄與飛機機型,當然也有更多人是根本忽略這個議題。另一方面,也有人因節能減碳反對搭飛機,這些人就跟李敖在同一陣線了。

死刑問題也是這樣,主張廢死者動機不同,有的是有特殊的宗教理念,有的是好出鋒頭,但最重要會變成世界風潮的還是我所說的,因為法律是人在制定執行的,一定會有錯誤的可能。但是對於錯誤的容忍程度與對策,這就有很多不同了。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今天的科學辦案當然比二三十年前的科學辦案更科學,但二三十年前的人卻不知道,他會認為他那個就是萬無一失的科學了。我小時候電視殺蟲藥廣告,素珠噴了之後還來一大口深呼吸,然後說聲:「好香喔!」

要是今天有人看了這廣告,一定有人覺得不可思議,這世界上竟然有這麼愚蠢的廣告。但是很抱歉,那就是當時的科學。但我們也別笑他們,三十年後我們也會笑今天這些堅信科學辦案不會出錯的人。

當指紋鑑定、筆跡鑑定、聲紋鑑定、測謊器,每一種技術出現時,人們也都相信從此這樣那樣了。但結果呢?

除了科學的有限以外,別忘記,執法者也是人,當我們看到犯罪者的惡行惡狀時,情緒會不受影響嗎?一旦有了情緒,接下來很多問題就出現了。也許不是要故意陷人於罪,但會去「補強」證據。

這世界有無巧合?樣本夠大就一定有。有人手賤,看見一台摩托車上放了一頂安全帽很漂亮,就去給他摸一下。好了,這台車竟是贓車,而且還剛搶劫完備歹徒棄置。這名路人的指紋卻「鐵證如山」,幸好後來破了案找出真兇,那路人也不是被判死刑。

還有警察栽贓,別認為這不可能,販毒案最容易出現警察栽贓。

我當然期望科學辦案,但我也絕不相信有什麼萬無一失的科學。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0-10-22 15:11

記得早在十幾年前,某部科幻電影早已探討了特殊無期徒刑來廢除死刑的後果!
這特殊無期徒刑的方式便是永凍之刑!(比現今的無期陡刑還要更先進)

但是後果是:
1.無法伸張公義!

2.令受害者們死不暝目!(那些反對死刑之人心中聲音說:反正受害者不是我!)

3.一旦因任何天災或是人為因素之下,加害者被釋放了,那將會是恐怖片的真人真實真事的上演!
作者: grizzle_13579    時間: 2010-10-22 15:29

小弟我是支持廢死.不過前題是要有關到死的法律出來才行.
雖然有人認為終生關到死的無期徒刑是浪費人民的血汗錢.
不過我們必需承認.
犯罪鑑定的科學到了現在.還是很大的缺陷的.
而中外至今還是有人被關了二.三十年.直到最近才發現該犯人是冤枉.而兇手是另有其人.
而死刑一旦執行.便是覆水難收.日後想再查明亦難以查起.
有任何冤屈.亦難以彌補.


所以小弟認為廢死.有其必要性.
畢竟不怕一萬.只怕萬一.現今的社會實不應有無法彌補的冤案發生.
即然無法百分之一萬的確定其罪.
何不留他一命呢.

很多冤案的發生.都是巧合中的巧合才導致無辜的人含冤入獄.
作者: 工四火箭砲長    時間: 2010-10-22 15:39

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218.210.36.x 於 2010-10-22 15:11 發表
記得早在十幾年前,某部科幻電影早已探討了特殊無期徒刑來廢除死刑的後果!
這特殊無期徒刑的方式便是永凍之刑!(比現今的無期陡刑還要更先進)

但是後果是:
1.無法伸張公義!

2.令受害者們死不暝目!(那些反 ...
嘿咩~~~
加害者  強盜殺人  姦殺婦女~~~
就算證據確鑿
也提不出證據
證明不是他幹的
還是會一昧耍賴~~~

感覺上  
受害著的聲音
被掩蓋著~~~

有些人  腦袋瓜有墨水
明明是黑的
就是有辦法提出一些[歪裡]
說成白的

話說回來  能說歪裡的
非常不簡單喔~~~
[偶沒有說誰喔  千萬別對號入座喔]


作者: 阿布    時間: 2010-10-22 17:15

證據確著 重大惡行 確定了 就是執行下去 有怎麼好爭議

提升人員素質 取證專業技能 講多久了 都政黨輪替了 結果有沒有去改進?

政府除了打官腔 踢皮球 滿口仁義道德之外 還有怎麼作為?

證據會講話 而取證的人就是要讓證據講話 當然不能百分之百 但求99.9

既然大家都不相信這採證與偵辦 那是不是有更好的方式來替代?

不是單靠廢除死刑就那麼簡單
假如 你今天沒犯罪 你會怕死刑嗎? 你沒泯滅人性幹出傷天害理 死刑會找你?

老話一句 證據確著了 都確定了 就該為自己行為負責 也讓受害者能夠吐怨
就是這麼簡單
作者: sniper    時間: 2010-10-22 18:19

引用:
原文由 阿布 於 2010/10/22 17:15 發表
證據確著 重大惡行 確定了 就是執行下去 有怎麼好爭議

提升人員素質 取證專業技能 講多久了 都政黨輪替了 結果有沒有去改進?

政府除了打官腔 踢皮球 滿口仁義道德之外 還有怎麼作為?

證據會講話 而取證的人 ...
--------------------------------------------------------
的確!  不能因為怕 "證據" 不齊或不正確的相關問題,就以此來廢死。換個角度來說,總不能怕吃東西噎到就不吃東西 ; 怕刀子變成了兇器就不准使用刀子...。就如同 阿布大 說的,提升人員的素質與取證專業技能才是王道吧!   都只說加害人的人權,那被害人的人權呢?  不要動不動就提 人權 二字,這二字是給 人 用的,也不要什麼都要跟先進國家看齊,有時候是自己的水準還跟不上別人,有時候則是國情不同。所以當別人有好的東西時,我們可以參考看看,但不代表一定要全部跟進。
在網路上看了 鞭刑 的影片後,才知道為什麼曾有人說寧願死也不願再被鞭刑一次(就跟管訓一樣,寧死不願再被管訓)。
作者: 60砲長    時間: 2010-10-23 16:07

T台最新的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23/8/2fj21.html

92年才殺了兩個人怎還會放出來呢?是法官佛心來著還是有錢能使鬼推磨

現在又是一條人命!
作者: 阿布    時間: 2010-10-23 22:06

引用:
原文由 60砲長 於 2010-10-23 16:07 發表
T台最新的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23/8/2fj21.html

92年才殺了兩個人怎還會放出來呢?是法官佛心來著還是有錢能使鬼推磨

現在又是一條人命!
來 誰把他放出來 誰同意他放出來 麻煩一下 請自行整理行李往台北看守所報到

理由: 縱容人犯 因為你的人心 讓無故受害者在添一人
作者: taiwansolor    時間: 2010-11-03 22:47

引用:
原文由 發光體 於 2010-10-16 08:55 發表
死刑怎能廢除...

總在媒體上看到些支持廢死人士重複宣揚..

這些死刑犯有基本人權..不可剝奪其求生權...

但請想想當他們犯下兇案時..被害者的人權在哪??

既然犯下泯滅人性的罪行..何來人權??何來人性??
...
學長說的好 在下深感認同

真不知道那些反死刑的在搞啥

難道死刑犯有人權 被害人就沒有人權嗎?

乾脆去建議比照新加坡弄鞭刑 抽死那些王八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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