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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這樣的人權!! [列印本頁]

作者: 鐵男    時間: 2010-10-01 08:40     標題: 這樣的人權!!

近日一位男子因被舉報可能夾帶毒品闖關.而被海關人員要求脫衣檢查.心有不甘的他找上立委開記者會痛訴海關人員漠視人權................相關消息新聞上都有

有幾點讓我吶悶:
1.人家連你的基本資料甚至身分證號碼都有了能不查嗎?
2.他們是在機場大廳脫你褲子阿?不是吧.也是依照相關程序請去小房間阿.你不說還沒人知道ㄟ~~
3.他們不查你事情更大條吧.那可是瀆職阿~~
4.你他x立委是吃飽太閑阿.擠不出幾個屁的事也要開記者會.沒別的事做了嗎?搞到最後只能弱弱的說希望以後能多些尊重.尊重?要不要看美國是怎麼做的阿?
5.各位學長们.我們都去抗議吧.因為大家在役男身體檢查的時候都被脫褲子檢查.還被摸蛋蛋呢.抗議軍方漠視人權...............還我蛋蛋的尊嚴來!!!!!

[ 本文章最後由 鐵男 於 2010-10-01 08:46 編輯 ]
作者: 彈補兵    時間: 2010-10-01 10:07

引用:
原文由 鐵男 於 2010-10-01 08:40 發表
近日一位男子因被舉報可能夾帶毒品闖關.而被海關人員要求脫衣檢查.心有不甘的他找上立委開記者會痛訴海關人員漠視人權................相關消息新聞上都有

有幾點讓我吶悶:
1.人家連你的基本資料甚至身分證號碼都 ...
港貼說的好
查一下海關緝私條例-
第十一條(人身搜索)
  海關有正當理由認有身帶物件足以構成違反本條例情事者,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關員二人以上或關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搜索婦女身體,應由女性關員行之。
這就比一般刑事案件的人身搜索來的寬點了.正當理由很廣...........
舉凡國家安全/治安維護/犯罪偵防..等等
作者: 鐵男    時間: 2010-10-01 11:17

今天再這裡問一句:

如果那名男子下次再被舉報的話.查是不查?
要說求證的話.直接搜身是最有效率的方式
難不成搜身之前還要先上一堂心裡輔導課?
發新聞也不先過濾一下.看的人火都冒上來了!!
作者: 白目東    時間: 2010-10-01 11:20

去年從法國戴高樂回台,去的時候有聽聞戴高樂很機車!(廢話 都叫機場了)
入境時候,看我護照(因為沒戴眼鏡),我還拿下來給他對!可能我看來真的很可疑,對我的護照對很久
後來有驚無險進去了!(機場到處有拿步槍全副武裝的軍人在巡邏,軍人喔,不是條子)

回程坐我旁邊是一個 住深土川的26妹,看起來小家碧玉的,是去英國讀書放暑假飛回香港回家(不要找我要圖,母老虎坐旁邊),就講起

(為什麼英國回香港還跑去法國轉機勒,聽他說這樣機票比較便宜啦!)

拿紅皮護照者,進英國海關,安檢都特別嚴格,護照簽證查驗也非常嚴格(台灣去英國免簽),他說進英國也聽說英國機場很GY,但是除了嚴格點到是還好!可是他有聽說歐洲機場很容易對中國人進行大搜身!

結果他在戴高樂就遇上了,叫你脫光就算了,蓮鞋子襪子都一樣脫光,還把鞋子拿起來仔細檢查有無夾層= =
他說他感到超級屈辱的!

但是人家機場安檢規定就是在那裡,你能怎麼樣,歐美國家比台灣講人權一百倍(大概比對面進步一萬倍),還不是照樣叫你 "燙光光"!

搞不懂有啥好靠盃的,選民服務作的太誇張,人時地物事,通通給海關了,海關再不檢查,都可以懷疑是不是被販毒集團買收了勒!

幹 爛民代
作者: 鐵男    時間: 2010-10-01 11:33

回浪花學長:
學弟的火不是從LP冒出來的
只是有股"蛋蛋的哀傷"跑出來

[ 本文章最後由 鐵男 於 2010-10-01 11:38 編輯 ]
作者: ralphy    時間: 2010-10-01 12:12

小弟比較想知道的是"被舉報"結果查無實證, 這樣舉報的人要不要負責, 文中已經表示是海關接獲線報而搜身, 海關當然該盡其職責不過舉報人這樣算是毀謗嗎?
作者: 阿布    時間: 2010-10-01 12:21

小弟淺見

海關 只要有收到檢舉 不論真假 就是立即要處理 假如今天有人密報炸彈. 海關要賭一賭嗎?
當然不敢 一定是立即處理 否則出示 就是怠忽職守

假如都確定是惡作劇或是整人 那這一個開玩笑的人 就該接受處罰
只是 要怎麼查? 這人八成就是用公用電話去惡作劇
作者: 彈補兵    時間: 2010-10-01 12:34

引用:
原文由 ralphy 於 2010-10-01 12:12 發表
小弟比較想知道的是"被舉報"結果查無實證, 這樣舉報的人要不要負責, 文中已經表示是海關接獲線報而搜身, 海關當然該盡其職責不過舉報人這樣算是毀謗嗎?
線報比較不可能有亂報的情形
就像阿布大說的這種事情很敏感且攸關乎安全
海關合作單位很多-刑事局/調查局/海巡署等單位
有時候是這些單位按照刑案資料/監控提供情資
或是海關有時候也會配合其他單位查緝行動
讓軍火/毒品等物品-控制下交付
(先讓東西入關然後再一舉逮捕上下游)
至於舉報責任-有時候是檢察官發指揮書下令查緝
就沒有這問題了.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10-01 12:35 編輯 ]
作者: 天下一品    時間: 2010-10-01 18:47

也許是此人有得罪人被別人胡搞檢舉也說不定
作者: ralphy    時間: 2010-10-01 21:20

引用:
原文由 sam 於 2010-10-01 12:34 發表

線報比較不可能有亂報的情形
就像阿布大說的這種事情很敏感且攸關乎安全
海關合作單位很多-刑事局/調查局/海巡署等單位
有時候是這些單位按照刑案資料/監控提供情資
或是海關有時候也會配合其他單位查緝行動
...
感謝說明, 如果是與其他單位合作或由檢察官直接舉報結果搞烏龍,
那是不是另一邊的會有人為沒查到證據來負責,
我到是沒有要去質疑海關侵犯人權啦, 我也相信在大部分的狀況下線報都是正確的,
只是想到如果我是清白的但是衰小遇到這種情形,
海關執勤時如果已經先預設立場將我當成犯罪人,搜查時言語態度不甚客氣,
難到之後只能回去吃碗豬腳麵線壓驚(對不起我可能想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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