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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兵役法相關討論區 [列印本頁]

作者: 北洞六    時間: 2008-06-06 19:49     標題: 兵役法相關討論區

建議二寶兄

要不要開一塊專責兵役相關問題的討論區

畢竟我們這裡是後備軍人俱樂部.難免會有人想詢問相關兵役問題

小弟最近苦研兵役法.體位區分標準.免役禁役緩徵緩召等等相關法則

想藉此發揮QQ

不知道大家的看法?
作者: cccyt    時間: 2008-06-06 20:08

軍事區應該還有位置吧!!
作者: a-ing    時間: 2008-06-06 21:47

當初設立"解惑與互助"就存有幫忙解決的作用,所以應該在"解惑與互助"區裡就可以了吧?!
作者: 南洞捌    時間: 2008-06-07 02:38

六年後就沒人問啦!
http://news.epochtimes.com/b5/7/9/2/n1821276.htm
作者: 北洞六    時間: 2008-06-08 01:51

QQ

兵役法六年後沒人問我還在用心苦讀= =

不過刑法這個該不會六年後也沒人問吧@@
作者: 北洞六    時間: 2008-06-08 01:56

其實讀兵役法.刑法.軍法都滿好玩的


我來出一個考題有關後備軍人教召的

張三退伍後連續3年都被教召

請問他還會在收到召集令嗎?

[ 本文章最後由 北洞六 於 2008-06-09 02:53 編輯 ]
作者: 北洞六    時間: 2008-06-08 02:03

來一個關於軍法跟刑法的


張三為現役軍人離退伍還有一個月

張三於昨天放假時.在內湖粉寮街147號前發現一台機車還留有鑰匙.於是便將機車騎走

請問張三以上犯了何罪?其管轄權屬誰?
作者: 威爺    時間: 2008-06-08 02:09

引用:
原文由 北洞六 於 2008-06-08 01:56 發表
其實讀兵役法.刑法.軍法都滿好玩的


我來出一個考題有關後備軍人教召的

張三退伍後連續4年都被教召

請問他還會在收到召集令嗎?
我要回答!

Ans:不會!

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條:

教育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作者: 北洞六    時間: 2008-06-08 02:15

引用:
原文由 威爺 於 2008-06-08 02:09 發表



我要回答!

Ans:不會!

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條:

教育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 ...
答錯@@"
作者: 威爺    時間: 2008-06-08 02:17

怎麼會這樣
我還記得條文......

請學長解惑!
作者: 北洞六    時間: 2008-06-08 02:23

依兵役法施行法第27條規定,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於退伍後8年內,以四次為限,每
  次不超過20日」。第28條規定點閱召集「於退伍後8年內,每年一次,每次以一日為限」
  。必要時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日數,故退伍後,三十歲以前,如未超
  過此二規定,皆屬合法範圍。


上述第27條規定是依照國防部「列管8年、精選4年」政策所制定的隔年施訓

答案明日揭曉
作者: 威爺    時間: 2008-06-08 02:26

引用:
原文由 北洞六 於 2008-06-08 02:03 發表
來一個關於軍法跟刑法的


張三為現役軍人離退伍還有一個月

張三於昨天放假時.在內湖粉寮街147號前發現一台機車還留有鑰匙.於是便將機車騎走

請問張三以上犯了何罪?其管轄權屬誰?
刑法第 2 9章 竊盜罪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3 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 324 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軍人在平時犯竊盜、詐欺等等普通刑事法律,並不是軍事審判程序,而是一般審判程序

簡單的來說,軍人犯軍事刑法,才經由軍事審判,軍人犯一般刑法,則與平常人的程序完全一樣
作者: 羅伯特    時間: 2008-06-08 02:31

看來威爺有習刑法之精要
連竊盜罪的法條都貼出來囉
真是厲害厲害

作者: 北洞六    時間: 2008-06-08 23:16

我原本也以為教召最多4次

直到最近為了回答奇摩知識+

的連續被教召的問題

再去國防部找法條

發現規定已經更改

自本(94)年度起,依國防部「列管8年、精選4年」政策,原隔年施訓已調整為年年施訓,
相對公平性將可大幅提昇。

上面清楚說明隔年教召已經改成年年教召
這也就是說為何94年以後退伍的
老是年年教召QQ
作者: 北洞六    時間: 2008-06-08 23:24

威爺說的竊盜罪沒錯

但是張三是軍人必須依照軍事法來判定權責

依照軍事法解釋.解釋如下
現役軍人所犯之竊盜罪,若非屬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竊盜罪,亦即於「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外為之,僅應成立刑法之竊盜罪。依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反面解釋,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由普通法院審判,按一般刑事訴訟程序處理。軍法機關若受理此等案件,在偵查中,軍事檢察官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一三九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並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將案件移送於該管法院檢察署;在審判中,軍事法院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一六九條第六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並依同法第一七O條規定,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檢察署

根據上述解釋張三並非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內為之.所以張三只觸犯刑法上的竊盜罪
在依軍事審判法的解釋.張三的案件應由普通地院來審理.
作者: 威爺    時間: 2008-06-08 23:42

小弟受教了
多謝北洞六學長的解釋
看來我的書讀的不夠
要繼續加油!
作者: 北洞六    時間: 2008-06-09 02:53

引用:
原文由 威爺 於 2008-06-08 23:42 發表
小弟受教了
多謝北洞六學長的解釋
看來我的書讀的不夠
要繼續加油!
威爺厲害了

教召我把題目出錯了

應該是張三連續3年被教召等等去修改@@
作者: 慢壘裁判    時間: 2008-06-09 09:02

說到教召.當年退伍時老兵教了 我一招..就是退伍後立即去戶籍地遷出戶口..過一年後再遷回原戶籍..當時..我真的 從板橋遷出到新莊親戚的 戶口..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幸運..還真的 沒遇到教召..只是上過一次點召..後來再也沒有收過點召或教召了..倒是過了4.5年後..有機會遇到同連弟兄..大吐苦水說..連續3年遇到教召..而且在金門同連弟兄一半以上教召在同一連..這時才大笑..好險啊..
作者: 北洞六    時間: 2008-06-09 09:17

張三只有國中畢業學歷

已經當完兵在民國96年以上兵退伍

張三感嘆社會工作不好找

想向後備司令部申請再入營甄選

章三能順利回營嗎??
作者: 北竿老政戰士    時間: 2008-06-09 10:46

昨天帶小兒去新濱碼頭看  拉法葉  及  潛艇
剛好拿到今年國軍志願士兵及儲備士官甄選簡章

" 退伍未逾五年之常備兵後備案役(不含後備軍士官)
年齡在25歲以下者(71/01/01以後出生者)"可參加甄選

若需要詳細資料請說一聲
作者: 威爺    時間: 2008-06-09 11:14

引用:
原文由 北洞六 於 2008-06-09 09:17 發表
張三只有國中畢業學歷

已經當完兵在民國96年以上兵退伍

張三感嘆社會工作不好找

想向後備司令部申請再入營甄選

章三能順利回營嗎??
張三恐怕無法順利回營
因為學歷的緣故

「申請再入營甄選」有條件限制
1.退伍未逾5年
2.年齡在26歲以下
3.高中職以上之學歷
4.未婚......
作者: 羅伯特    時間: 2008-06-09 13:06

引用:
原文由 慢壘裁判 於 2008-06-09 09:02 發表
說到教召.當年退伍時老兵教了 我一招..就是退伍後立即去戶籍地遷出戶口..過一年後再遷回原戶籍..當時..我真的 從板橋遷出到新莊親戚的 戶口..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幸運..還真的 沒遇到教召..只是上過一次點召..後來再也 ...
能夠遇到當時的弟兄時屬難能可貴
畢竟退伍後很難再遇到當時同在一起的弟兄

作者: 北洞六    時間: 2008-06-09 14:03

威爺對兵役還有法律也都滿專精的


我貼一下91年頒發的再入營法規


民國 91 年 11 月 27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1  條  為適應軍事需要,依兵役法第四十九條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志願留營、入營之甄選對象如下:
          一  志願留營:
           (一) 在營服現役期滿之預備軍官、士官。
           (二) 在營服現役期滿之士官、士兵。
           (三) 預備役再入營服現役期滿之常備軍官、士官。
          二  志願入營:退伍未逾三年之軍官、士官、士兵,但軍官以上尉階以下
              為限。
         
第 3  條  申請志願留營者,應符合下列甄選標準,由人事權責單位依軍事需要核定
          之。
          一  軍官:
           (一) 體格:乙等以上。
           (二) 考績考核:最近一年至三年均在甲等以上,且無不良紀錄,並以考
                績比序及績等優者為優先。
           (三) 學歷:須符合各軍種、官科、專長、階級之需要標準。
          二  士官:
           (一) 體格:乙等以上。
           (二) 考績考核:最近一年至三年均在甲等以上,且無不良紀錄。
          三  士兵:
           (一) 體格:乙等以上。
           (二) 考核:最近一年至二年均在甲等以上,且無不良紀錄。
         
第 4  條  軍官、士官、士兵志願留營服役期限,以一至三年為一期。
         
第 5  條  志願留營人員核定權責如下:
          一  上校階以下軍官,分別由國防部、各總司令部、軍管區 (海岸巡防)
              司令部、憲兵司令部,編階中將級以上主官之單位核定。
          二  士官、士兵由編階少將級以上主官之單位核定。
         
第 6  條  志願入營甄選標準如下:
          一  軍官:
           (一) 階級:上尉階以下。
           (二) 年齡:少、中尉三十歲以下,上尉三十五歲以下。
           (三) 體格:乙等以上。
           (四) 考績考核:離營前最後一年至三年均在甲等以上,且離營前三年內
                無不良紀錄,但從未辦理年度考績考核者不在此限。
           (五) 學歷:須符合各軍種、官科、專長、階級之需要標準。
          二  士官:
           (一) 階級:士官長以下。
           (二) 年齡:三十五歲以下,但有國軍人員分類作業程序所規定之各職類
                熟練專長者,可延展至四十五歲。
           (三) 體格:乙等以上。
           (四) 考績考核:離營前最後一年至三年在甲等以上,且離營前三年內無
                不良紀錄。
           (五) 學歷:須符合各軍種、官科、專長、階級之需要標準。
          三  士兵:
           (一) 年齡:三十歲以下。
           (二) 體格:乙等以上。
           (三) 考核:無不良紀錄。
           (四) 學歷:國中以上程度。
         
第 7  條  預備役軍官、士官、士兵志願入營,服役期限以三年為一期。
          前項人員服役期滿志願繼續服現役者,依本規則志願留營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預備役軍官、士官、士兵志願入營,應向隸屬團管部申請,由團管部負責
          查核,認退伍後有不良記錄者,逕予駁回,合格者層報國防部、各總部、
          軍管區 (海岸巡防) 司令部、憲兵司令部核定。
         
第 9  條  志願留營、入營人員、現役期間,除服役、勳獎、婚姻、休假、晉任、撫
          卹、保險等按有關法令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優待:
          一  在營服役期間,自核准留營生效之日起,支領原階志願役待遇。
          二  在營服滿法定義務役期後,應按每服滿志願役一年免除教育召集一次
              。
         
第 10 條  預備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服役,其軍官年資前後合計滿六年、士官
          年資前後合計滿四年者,於軍事需要時,得依志願經核准轉服常備軍官役
          、常備士官役,其起資時間,以初 (敘) 任生效之日計算。
         
第 11 條  經考試院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志願入營服役期限,依第七條辦理。
          前項人員得依軍事需要或特種考試規則 (定) 所訂定之入營服役條文辦理
          志願入營。
         
第 12 條  志願留營、入營軍官、士官之任職,悉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其
          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志願留營、入營士兵之服役,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規定辦理。
         
第 13 條  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作業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第 1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88 年 01 月 13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1  條  為適應軍中需要,特依兵役法第四十九條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志願留營入營之甄選對象如左:
          一  志願留營:
           (一) 在營服現役期滿之預備軍官。
           (二) 在營服現役期滿之士官、士兵。
          二  志願入營:預備役少校階以下之軍官、士官、士兵及不在役年齡內之
              男子。
         
第 3  條  志願留營甄選標準如左:
          一  預備軍官:
           (一) 體格:乙等以上。
           (二) 考績考核:最近一年在乙上以上,且無不良紀錄,並以考績比序及
                績等優者為優先。
           (三) 學歷:須符合各軍種、官科、專長、階級之需要標準。
          二  士官:
           (一) 體格:憲兵、海軍陸戰隊、陸軍空降兵甲等以上,其餘乙等以上。
           (二) 考績考核:最近一年在乙上以上,且無不良紀錄。
          三  士兵:
           (一) 體格:憲兵、海軍陸戰隊、陸軍空降兵甲等以上,其餘乙等以上。
           (二) 考核:最近一年在乙上以上,且無不良紀錄。
         
第 4  條  預備軍官或士官、士兵志願留營服役期限,均以一至三年為一期。
          預備軍官或士官考送國內外留學、進修者,分別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
          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延長其服現役期間。
          預備軍官志願報考國軍深造教育班次者,依考選規定延長其服現役期間。
         
第 5  條  志願留營人員核定權責如左:
          一  上校階軍官由國防部核定。
          二  中校階以上軍官,分別由國防部各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核定。
          三  士官、士兵由編階少獎級以上主管之單位核定。
         
第 6  條  志願入營甄選標準如左: 
          一  預備役軍官:
           (一) 階級:少校以下。
           (二) 年齡:少、中尉三十歲以下,上尉三十五歲以下,少校四十歲以下
                。
           (三) 體格:乙等以上。
           (四) 考績考核:離營前最後一次在乙上以上,且無不良紀錄,但從未辦
                理年度考績考核者不在此限。
           (五) 學歷:須符合各軍種、官科、專長、階級之需要標準。
          二  預備役士官:
           (一) 階級:士官長以下。
           (二) 年齡:三十五歲以下,但有軍中之熟練技能者,可延展至四十歲。
           (三) 體格:憲兵、海軍陸戰隊、陸軍空降兵甲等以上,其餘乙等以上。
           (四) 考績考核:離營前最後一次在乙上以上,且無不良紀錄。
           (五) 學歷:須符合各軍種、官科、專長、階級之需要標準。
          三  預備役士兵:
           (一) 年齡:三十歲以下,但有軍中需要之熟練專長,可延展至三十五歲
                。
           (二) 體格:憲兵、海軍陸戰隊、陸軍空降兵甲等以上,其餘乙等以上。
           (三) 考核:無不良紀錄。
           (四) 學歷:國中以上程度。
          四  不在役齡內之男子:
           (一) 年齡:十七足歲。
           (二) 體格:憲兵、海軍陸戰隊、陸軍空降兵甲等以上,其餘乙等以上。
           (三) 學歷:國中以上程度。
           (四) 考核:無不良紀錄。
         
第 7  條  志願入營人員服役期限如左:
          一  預備役軍官、士官、士兵志願入營,服役期限,以三為一期。
          二  不在役齡內之男子志願入營服士兵役期限,以四年為一期。
          前項人員服役期滿志願繼續服現役者,依本規則志願留營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預備役軍官、士官、士兵或不在役齡卷之男子申請志願入營之程序如左:
          一  預備役軍官、士官、士兵志願入營,應向隸屬團管區申請,轉送師管
              區層報各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國防部核定。
          二  不在役齡卷之男子志願入營,應向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請
              ,轉報縣市政府完成查核及體檢後,送請省 (市) 政府兵役處,依申
              請人選擇之軍種,函送有關總部核定,並指定梯次入營。
         
第 9  條  志願留入營人員,現役期間,除勳獎、婚姻、休假、晉任、撫卹、保險等
          按有關法令辦理外,並依左列規定優待:
          一  在營服滿本軍種法定義務役期者,自核准留營生效之日起,依國軍在
              臺軍眷業務處理辦法規定,申請相關補助費。
          二  在營服役期間,可按考選規定,保送國內外軍事校班深造。
          三  在營服役期滿依法退伍後,志願就讀大專院校者,依退伍軍人報考專
              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規定優待就學。
          四  在營服役逾三年以上者,於辦理退伍時,依規定發給退伍給與、眷補
              費及實物代金。
          五  在營服滿法定義務役期後,應按每服滿志願役一年免除教育召集一次
              。
         
第 10 條  預備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服役前後合計十年者,即轉服常備軍官役或
          常備士官役,其起資時間,以初 (敘) 任生效之日計算。
         
第 11 條  志願留營、入營軍官、士官之任職,悉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其
          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志願留營、入營士兵之服役,依常備兵補充服役規則規定辦理。
         
第 12 條  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作業規定由國防部另訂之。
         
第 1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作者: 北洞六    時間: 2008-06-09 14:09

引用:
原文由 威爺 於 2008-06-09 11:14 發表



張三恐怕無法順利回營
因為學歷的緣故

「申請再入營甄選」有條件限制
1.退伍未逾5年
2.年齡在26歲以下
3.高中職以上之學歷
4.未婚......
威爺您答對一半

正確解答明日公佈
作者: 北洞六    時間: 2008-06-10 20:14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作業規定總說明(92.09.23)

一  本部八十八年五月五日(八八)易晨字第八五二二號令頒「陸海空軍官兵志願留
    營入營甄選服役作業規定」同時作廢。
二  本作業規定應依循本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鐸錮字第九一○○○一五九二號
    令頒「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辦理。


依據92年9月23日頒發的命令得知後備軍人再入營.士兵的部分已經被刪除了

新的法規如下
法規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規則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志願留營、入營之甄選對象如下:
一、志願留營:
(一)在營服現役期滿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
(二)後備役再入營服現役期滿之軍官、士官。
二、志願入營:退伍未逾三年之後備役上尉階以下軍官及士官。
前項第二款後備役軍官及士官,曾核定志願入營者,不得列為甄選對象。
但所具軍事專長、技術精熟為軍事急需者,得報經國防部核定專案辦理。


第    3    條 軍官、士官志願留營甄選標準如下:
一、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體格編號在 2  以上。
二、考績考核:最近一至三年均在甲等以上,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
    以上。
三、學歷:須符合原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要標準。
四、智力測驗一百分以上。但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
    施行前,已在營軍官、士官之智力測驗達九十分者,不在此限。


第    4    條 軍官、士官志願留營服役期限,均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

第    5    條 軍官、士官志願留營,應於服現役期滿三個月前,向服役單位提出申請,
由服役單位陳報權責長官核定。志願留營人員核定權責如下:
一、軍官及士官長,由編階中將以上單位主官核定。
二、上士,由編階少將以上單位主官核定。
三、中士及下士,由編階上校以上單位主官核定。
同官階軍官、士官,同時有二人以上申請志願留營,如逾越需求員額時,
以最近三年之考績考核等第較優者,優先錄取。如考績考核等第相同,以
發布之獎勵較優者為先。


第    6    條 軍官、士官志願入營甄選標準如下:
一、年齡:上尉三十五歲以下,中尉、少尉三十歲以下,士官三十五歲以
    下。
二、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體格編號在2以上。
三、考績考核:離營前最後一至三年均在甲等以上,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
    在甲等以上。。
四、學歷:須符合原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要標準。
五、品德:後備役期間,須未受徒刑、拘役、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感訓
    處分、觀察勒戒等裁判之宣告。
六、智力測驗:一百分以上。


第    7    條 後備役軍官、士官志願入營,服役期限,以三年為一期。但後備役常備軍
官、常備士官再入營服現役期滿後,申請繼續服現役,經核准者,得繼續
服現役至最大年限或年齡。
前項人員服役期滿志願繼續服現役者,依本規則志願留營之規定辦理。

第    8    條 後備役軍官、士官志願入營者,應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
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由縣市後備指揮部負責審查,符合第六
條所定甄選標準者,依志願選定服役單位之隸屬,陳報國防部或國防部陸
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
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核定;
不符甄選標準者,逕予駁回。但志願入營派赴特區工作者之甄選程序,由
國防部另定之。
同官階後備役軍官、士官,同時有二人以上申請志願入營,如逾越需求員
額時,以離營前最後三年考績考核等第較優者,優先錄取。如考績考核等
第相同,以發布之獎勵較優者為先。

第    9    條 經考試院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其志願入營應依本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   10    條 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需求之單位、官科、專長、階級及員額,應由
國防部直屬單位及各司令部陳報國防部核定。

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所以根據新法規張三不能再入營的條件不是在學歷.而是新法規已經取消了

但是張三有另外替代方式可再入營
就是選擇報考志願役士兵
但是張三學歷只有國中所以張三必須取得高中職同等學力證明
作者: 匿名    時間: 2008-06-12 10:20

各位好!
請問如果實際年齡超過30歲,是否就免教召了呢?
作者: a-ing    時間: 2008-06-12 17:59

兵役法施行法有下列條文
第二十七條 (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實施)
  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第二十八條 (點閱召集之實施)
  點閱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內,每年一次,每次以一日為限,必要時,國防部得視需要酌增年限、次數、日數。

上列條文只有規定退伍後八年內的教育召集、勤務召集及點閱召集的次數、日數,至於年齡沒有規定,我想這可能是因為每個人退伍的年齡不同,所以20歲退伍跟23歲退伍不教召的年齡應該不同.....

兵役法施行法(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F0040002
作者: 北洞六    時間: 2008-06-12 20:39

是的!

每個人的退伍年齡不同所以法規清楚表示是"退伍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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