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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違停致人撞死 貨卡司機判刑9月 [列印本頁]

作者: 阿布    時間: 2010-04-26 23:51     標題: 違停致人撞死 貨卡司機判刑9月

貨運公司擔任司機的簡姓男子,去年12月間將曳引車違規停放在台北市木柵路停車格上,導致1名酒駕的機車騎士撞車致死。台北地院今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簡姓男子9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簡姓男子去年12月5日凌晨0時許駕駛所屬公司的貨運曳引車,到台北市木柵路五段36號燈桿前的停車格內,並在車內睡覺,等候工地開工。停車格的路面上雖然有劃設「大客車專用」,但也劃設「20:00至08:00禁停」的字樣。


同日凌晨4時47分許,1名酒醉的林姓男子駕駛重型機車,沿木柵路五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到曳引車停放處,因煞車不及迎頭撞上,導致林姓男子頸椎骨折,送醫後死亡。當時還在車上的簡姓男子,在事發後立即向台北市文山一警分局自首。


法院審理認為,汽車停車時,應注意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簡姓男子停放曳引車時,竟疏忽而未注意停車格的停放時間規定,導致車禍發生,顯然有過失;雖然林姓男子酒後駕車,仍不能免除簡姓男子的刑責,判決9月徒刑。全案可上訴。9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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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就是我朋友 開拖車的 送個貨 半夜上去 要等工地開工  只是想找小咪一下 就這樣貝冒失鬼殂後面被撞.

我們都會打開警式燈 但是也是在那閃阿閃 如果是在山上或是沒路燈的地方 暗的跟怎麼式的.沒啥鳥用

半夜3點多到4點多 沒有燈光 只有黃色小霧燈與燈光 誰會去注意地上有無寫字壓都壓過去了
看到有車位我就停進去了  原本說是要賠錢 可能是沒喬好 他也不願給對方當凱子打吧.
作者: Walker629    時間: 2010-04-27 20:06

在歐美先進國家,我相信他們的司法不會那樣判
應該只是追究違規停車的部份
酒駕再怎樣,本身就是錯在先
如果這樣成理的話,要是酒駕的人,不小心騎車摔倒不幸往生
是不是也該申請國賠呢?因為道路是政府的
個人覺得這判決,沒道理
不過在台灣,大家還是要習慣!
作者: 老楊    時間: 2010-04-27 20:58

我印象中的台北市木柵路,靠近新店那一段稍微寬一點,但是兩旁店家密集,大卡車不好停.
越往南港方向,路變的比較窄,有一邊好像是河床,店家變的比較少,但是路邊也很難停車.
那邊還有一個萬芳社區,是在一個高坡上.
反正這一帶靠近山區,不太適合大型卡車行駛.
作者: 阿布    時間: 2010-04-27 21:33

之前才再講一個案例

停再停車格內 酒駕的從後面撞上去 當場掛了
車主要被抓去關 還要賠錢.
如果沒有新聞報出來 那這位車主不就是硬要吞下去
作者: 雷霆    時間: 2010-04-28 00:36

引用:
原文由 阿布 於 2010-04-27 21:33 發表
之前才再講一個案例

停再停車格內 酒駕的從後面撞上去 當場掛了
車主要被抓去關 還要賠錢.
如果沒有新聞報出來 那這位車主不就是硬要吞下去
真是怪了
車子放在停車格
酒駕從後面追撞
還要車主負全責
哪門子機拔毛咧
作者: 工四火箭砲長    時間: 2010-04-28 17:06

引用:
原文由 雷霆砲兵 於 2010-04-28 00:36 發表

真是怪了
車子放在停車格
酒駕從後面追撞
還要車主負全責
哪門子機拔毛咧
嘿咩~~~醬子有罪
真是亂搞!!!


[ 本文章最後由 chiachih 於 2010-04-28 17:07 編輯 ]
作者: 彈補兵    時間: 2010-04-28 17:35

停車格的路面上雖然有劃設「大客車專用」,但也劃設「20:00至08:00禁停」的字樣
因注意未注意之過失.所以有事.那時間點不能停放.
作者: 阿布    時間: 2010-04-28 18:45

引用:
原文由 sam 於 2010-04-28 17:35 發表
停車格的路面上雖然有劃設「大客車專用」,但也劃設「20:00至08:00禁停」的字樣
因注意未注意之過失.所以有事.那時間點不能停放.
如果我講的 拖車一壓過看不到那地上的字
但是當初要把責任都推給司機 好像也不太厚道.
作者: 彈補兵    時間: 2010-04-28 18:51

引用:
原文由 阿布 於 2010-04-28 18:45 發表


如果我講的 拖車一壓過看不到那地上的字
但是當初要把責任都推給司機 好像也不太厚道.
如果跟受害人或家屬達成民事和解.刑責應該會比較低(達到損害後賠償)
全案還可以上訴!
作者: 工四火箭砲長    時間: 2010-04-28 19:41

引用:
原文由 sam 於 2010-04-28 18:51 發表

如果跟受害人或家屬達成民事和解.刑責應該會比較低(達到損害後賠償)
全案還可以上訴!
sam大大  對法律條文
粉有研究喔
佩服~~~
作者: 鐵男    時間: 2010-04-28 22:08

引用:
原文由 sam 於 2010-04-28 18:51 發表

如果跟受害人或家屬達成民事和解.刑責應該會比較低(達到損害後賠償)
全案還可以上訴!
我說港梯阿~~~

你該不會是常用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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