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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曹姓遊民之狼性侵50起  網友連署推台版「潔西卡法案」 [列印本頁]

作者: 耶瑟倫Excellen    時間: 2010-04-25 15:00     標題: 曹姓遊民之狼性侵50起  網友連署推台版「潔西卡法案」

10年前性侵殺害基隆國中女生的曹姓遊民之狼終於在日前落網,事後比對出連他的兩個女兒都遭到毒手,現在更驚爆他十多年來專挑台北市木柵、南港、內湖一帶瘦小女孩下手,犯案超過50起。連日引發社會一片撻伐聲,22日更有網友推動「一次傷害都不行」活動連署網站,呼籲網友連署並要求立法院重視,爭取修法將惡行重大的性侵累犯再犯者及對14歲以下兒童犯下性侵行為人,需強制判處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保釋。犯人出獄後必須終身強制監控。
據了解,對於令人髮指的基隆曹姓遊民之狼惡行,連日引起網友討論及撻伐聲,並迅速在22日開站爭取國人連署,以最大的民意引起立法院重視,希望能比照美國的「潔西卡法案」,重懲性侵累犯。該網站兩天來以獲得500多名網友支持連署,連署人數並持續增加中。

網站版主呼籲:請網友以連署行動來提高國內婦女安全,共同推動台灣版的「潔西卡法案」,以加強性侵兒童保護法案。

「一次傷害都不行」連署網站:http://childsaver.pixnet.net/blog

連署網頁:http://campaign.tw-npo.org/campaign////sign.php?id=2010042104221300

「一次傷害都不行」的連署活動主要內容為推動以下修正條文:

1. 惡行重大的性侵累犯再犯後必須強制服刑二十年以上,不得假釋,出獄後,必須公佈性侵累犯的照片於政府網站,以供民眾查閱保護自己。

2. 對14歲以下兒童犯下性侵行為,需強制判處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保釋。犯人出獄後必須終身強制監控。

活動發起人表示:「希望藉由這次連署讓各界重視兒童權益,社會制度由大人掌控,保護孩子免於任何傷害是我們的責任。」

網站版主指出,「如果遊民之狼在美國,是不是那五十名受害者就不會存在了?」

,近日國內性侵害犯罪率持續攀升,每年遭受性侵害人數約有34,300人,其中兒童就19,208人,佔了百分之五十以上。統據數據不包括犯罪黑數,直指每天有52名以上的兒童遭到性侵。

連續性侵再犯率高達九成五,尤其以兒童為目標的性犯罪者幾乎終身難以治癒,隨著年紀越大,再犯率越高。在歐美先進國家為了保護兒童避免受到傷害,對此類犯罪者均加重罪行,以美國為例。

美國的『潔西卡.倫斯福德法案』,源自一個小女生被性侵累犯姦殺後所立,法案規定,對14歲以下兒童犯下性侵行為,強制判刑25年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不得保釋或假釋。犯人出獄後必須終身佩帶全球定位系統裝備,不得接近或居住在學校、兒童樂園、公園等兒童出沒的地方。

另一個「梅根法案」也是因一名為梅根的小女孩遭有性侵前科的鄰居誘拐,在失蹤八十七天後,簽署通過第一個梅根法案,將性侵犯資料公佈在網路上給社區居民查詢。最近新法案要求 只要嚴重性侵犯搬入社區 必須email給社區居民警示。

對比國內對性侵兒童的性犯罪者均判刑過輕,讓網友們不禁要問「法律是用來保護誰?」

更有網友指出,如果「遊民之狼」在美國,他會因為在民國八十六年性侵十一歲幼女而被判處二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今仍在監獄服刑,沒有機會再去傷害更多婦女兒童。而在民國八十九年性侵遇害的陳性女學生可能因此至今仍活在人世。
  個人看法, 保護婦女,更保護小孩子.性侵累犯應該與社會隔絕.不要再有人受害.
作者: cccyt    時間: 2010-04-25 15:05

死刑犯都處理的不倫不類了
這事  除非發生在那大官們的妻兒身上
要不然 很難推動的!
作者: 阿布    時間: 2010-04-25 15:32

閹了 不就一了百了嗎? 還要養他一輩子

辛辛苦苦工作賺錢繳稅 卻要養這些人 想到這裡就很不值得~~~~~~~~~~~
作者: cccyt    時間: 2010-04-25 16:04

引用:
原文由 阿布 於 2010-04-25 15:32 發表
閹了 不就一了百了嗎? 還要養他一輩子

辛辛苦苦工作賺錢繳稅 卻要養這些人 想到這裡就很不值得~~~~~~~~~~~
你會被那群人權人士狗幹喔!
作者: 浪花    時間: 2010-04-25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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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丸    時間: 2010-04-25 18:57

引用:
原文由 cccyt 於 2010-04-25 16:04 發表

你會被那群人權人士狗幹喔!
多希望這些搞不懂社會正義又亂喊人權的假道學的,早晚有天會被這些該閹掉LG的變態犯的狗幹
作者: 阿布    時間: 2010-04-25 21:03

引用:
原文由 cccyt 於 2010-04-25 16:04 發表

你會被那群人權人士狗幹喔!
那些人有本事就來 我等他
作者: 雷擊    時間: 2010-04-25 21:48

每天打一支成功嶺上都會注射的乖乖針吧 !!

化學去勢應該比較沒有人權問題 !!
作者: 阿丸    時間: 2010-04-26 01:27

引用:
原文由 雷擊 於 2010-04-25 21:48 發表
每天打一支成功嶺上都會注射的乖乖針吧 !!

化學去勢應該比較沒有人權問題 !!
還跟這種人講人權哩!
直接叫他拿針自己扎自己LG打下去,或是給他一把榔頭叫他自己敲下去就好了!
馬的哩~~~那天看電視還兩個逼央,路上找女子要上人家,計程車司機救那女去警察局,還騎車準備堵計程車
幹他媽,這種人渣被抓到一臉龜雖樣,速審速決,一槍打掉或是拖去街上公開ARUBA到死,我絕對雙手贊成
最好能現場轉撥! 給大家一個痛快感

我們要的真的不多
只是希望正義能夠獲得伸張

作者: 士兵長    時間: 2010-04-26 13:23

引用:
原文由 阿丸 於 2010/04/26 01:27 發表
還跟這種人講人權哩!
直接叫他拿針自己扎自己LG打下去,或是給他一把榔頭叫他自己敲下去就好了!
馬的哩~~~那天看電視還兩個逼央,路上找女子要上人家,計程車司機救那女去警察局,還騎車準備堵計程車
xx媽,這種 ...
至多不濟!!也要
判決失去"那根所有權"....
作者: JACKSU93    時間: 2010-04-26 16:05

引用:
原文由 士兵長 於 2010/04/25 21:23 發表


至多不濟!!也要
判決失去"那根所有權"....
褫奪"公"權??
作者: 士兵長    時間: 2010-04-26 17:39

引用:
原文由 JACKSU93 於 2010/04/26 16:05 發表
褫奪"公"權??
Jack兄的這個引號
雙關語用的恰到好處...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0-05-18 15:38

真的是不發生在那些大官身上,他們怎會修法通過,講人權,受害者就沒人權ㄚ,去他們的加害者人權
作者: robert    時間: 2010-05-18 16:16

引用:
原文由 浪花 於 2010-04-25 17:01 發表
新聞報導還宣稱:帶電子腳鐐是「侵犯」這些假釋犯的人權……
林杯喇看喇幹!
對ㄚ~很多人都拿著雞巴當令箭
我看這些假道學的人該抓去斃一斃
作者: 彈補兵    時間: 2010-05-18 16:41

看了耶大這篇文章真是讚賞網友的智慧與素養.這法案連署後應該送給女性立委(不分黨派)去推動修法.尤其是司法委員會那些立委諸公.早該就該這樣作了.並且應明文規定這些狼的行為/個人資料是屬於政府公開資訊.不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且這些人出獄後每天早晚要到居住所在地派出所交代行蹤/報到.並由該管管區員警嚴加掌控行蹤.如有不到者發布協尋.協尋再不到者由檢察官發出拘票拘提.拘提不到發布通緝.到案者先羈押3個月.以利調查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05-18 16:4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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