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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日本第一個未滿18歲判死刑的案例 [列印本頁]

作者: 序列    時間: 2010-02-09 17:22     標題: 日本第一個未滿18歲判死刑的案例

http://blog.udn.com/B9701022/3020405

 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縣光市發生一件殘忍的凶殺案。當時23歲的本村 洋先生於晚間七點左右下班返家,發現大門沒有鎖。進了家門之後,四處不見妻子跟11個月大的女兒夕夏的蹤影。家裡一片凌亂,不安的本村洋先生開始在不算大的家裡找尋妻女的蹤跡。最後,在收納棉被的櫃子裡面,發現妻子半裸而且已經變僵硬的屍體。本村洋先生馬上報警,警察抵達之後,在收納櫃最上層的地方,發現用塑膠袋包著,當時才11個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屍體。

 1999年4月18日,警方逮捕當時剛滿18歲一個月的少年。根據犯人的供述,他於4月14日當天下午兩點左右,喬裝成排水管檢查的工人,按門鈴順利進入被害人家中。目的只有一個 - 強姦被害人。少年將 本村 彌生 壓在身體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於是動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彌生窒息死後,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將被害人雙手綑綁,並在口鼻處也黏上膠帶(預防被害人"萬一"又甦醒),對死去的被害人進行屍姦。當時11的月的嬰兒夕夏一直在媽媽的旁邊哭泣不休,少年將嬰兒拋往別處,可是嬰兒還是掙扎哭著,往已死去的母親遺體處爬去。獸性大發的少年怕嬰兒的哭聲引起鄰人的注意而壞了他的好事,於是將哭鬧不止的夕夏從母親遺體旁邊拉開,重摔地面數次之後再用繩索勒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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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擷取部分片段~~其餘的內容請連結過去看。

對支持廢除死刑的法務部長應該看看這篇,不是為了捍衛人權而忽略了被害者及家屬的人權,三思吧。
作者: sam    時間: 2010-02-09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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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行政排    時間: 2010-02-09 18:47

為人父母的看到這種新聞... 也不得不贊成死刑確有存在的必要, 也許可以嚇阻一些蠢蠢欲動的犯罪.
作者: 小胡    時間: 2010-02-09 19:34

引用:
原文由 序列 於 2010-02-09 17:22 發表
http://blog.udn.com/B9701022/3020405

 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縣光市發生一件殘忍的凶殺案。當時23歲的本村 洋先生於晚間七點左右下班返家,發現大門沒有鎖。進了家門之後,四處不見妻子跟11個月大的女兒夕 ...
這主題下錯了 兇嫌已經滿18歲又一個月

台灣廢不廢除死刑 我是沒有意見

但我覺得死刑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做法

死刑不太能嚇阻刑案的發生 治安敗壞最主要的原因 應該是經濟不好

七十年代時 蔣經國還在的時候 甚至還有陸海空刑法 治安有比較好嗎?

還不是重大刑案一大堆
作者: 阿布    時間: 2010-02-09 21:08

引用:
原文由 小胡 於 2010-02-09 19:34 發表


這主題下錯了 兇嫌已經滿18歲又一個月

台灣廢不廢除死刑 我是沒有意見

但我覺得死刑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做法

死刑不太能嚇阻刑案的發生 治安敗壞最主要的原因 應該是經濟不好

七十年代時 蔣經國還在的 ...
大哥你此言差異 如你所說治安敗壞最主要的原因 應該是經濟不好
但是看看台灣這些重大刑案 他們是因為經濟因素不好而去犯案嗎?
那個補習班放火的是因為經濟因素嗎?而去燒死人嗎?
那個吃人肉的王八蛋也是因為經濟因素而去殺人嗎?
那驚世媳婦只因為嗜賭欠下賭債都可以殺害自己親人來詐騙保險金
沒人去叫他賭博更沒有人叫他去借錢來賭
不能用這種以經濟因素來以偏蓋全說法來掩蓋犯罪者.

假設因為我經濟不好 我就去搶劫 殺人那受害者就該活該倒楣被搶被殺?
而上禮拜五股工業區新竹貨運司機因為小擦撞被刺死 因為為怎麼他就要被刺死?
殺人者 沒有理由跟權力去剝奪他人生命.不論是怎麼原因.

70年代有像這樣每天都有亂七八糟的意想不到的狗屁不通的新聞大事件嗎?
一個李師科持槍搶劫就轟動整個當時社會還沒死人喔 但是現在搶銀行沒死人基本上大家好像都麻痺了
感覺這沒怎麼.搶銀行而已.社會怎會變成這樣?整個社會價值觀都好像偏了
今天還發生打人的喊救人先告先贏 為怎麼我們社會會變成這樣??

這幾年我總是感覺法律永遠只是在保護懂法律的人或是請的起一拖拉庫的法律顧問有錢人
對於我們這種不懂法律的平民老百性 基本上能有怎麼保護?有錢判生 沒錢判死

最明顯例子.某財團第3代從泰國走私海洛英到台灣 只因為他是那一各財團第3代那案件經歷到現在
從判死刑到無期徒刑到現在判30年怎麼會差那麼多?
30KG海洛英萬一都留到社會上要死多少人 又會有多少人因為毒直接.間接受到傷害?有人去想到嗎?
30KG 跟3KG 300KG有差別嗎? 有因為走私300就該判死刑 299KG就不用判死刑嗎?
有流出跟沒流出也差很大.因為沒流出未實際毒害民眾,法官遂認為他罪不及死。
那等他流出後 是不是就可以判死刑?會判嗎?敢判嗎?
他走私數量可以一次給200萬人吸食的數量.




                            財團之子果然不同

                      衙門八字開阿~~~~~無理有錢歡迎進來阿


[ 本文章最後由 阿布 於 2010-02-09 21:16 編輯 ]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0-02-09 21:48

引用:
原文由 阿布 於 2010-02-09 21:08 發表


大哥你此言差異 如你所說治安敗壞最主要的原因 應該是經濟不好
但是看看台灣這些重大刑案 他們是因為經濟因素不好而去犯案嗎?
那個補習班放火的是因為經濟因素嗎?而去燒死人嗎?
那個吃人肉的王八蛋也是因為經 ...
阿布,我投你一票
十幾年前,每到星期日的晚上,都會有一位台中高分院的法官搭小黃回台中住所
剛好,我看見一則報導,應該就是那位法官判的﹝死刑﹞
我就問那位法官,當您宣判被告死刑時,那被告和其家屬應該很難過即激動吧
結果,那位法官說了
沒有一位法官願意判一個人﹝死刑﹞
幾乎都會翻遍六法全書想替其找一條生路
但是!當被告作姦犯科時,那些被加害著所受的傷痛,又有誰能了解,又有誰可以彌補
像那些罪無可恕,傷天害理的被告
只有一條路
判他  與 世  隔  絕
免得再去傷害無辜著
作者: 工四火箭砲長    時間: 2010-02-09 21:50

治安敗壞最主要的原因 應該是經濟不好
這點俺不能認同
不說  人之初性本善  或性本惡
日本時代  聽父執輩說
治安比現在好粉多
有所謂  夜不閉戶
然而日本時代  生活經濟條件
不會比現在好  吃的也不是很好
原因~~~法律執行徹底  人人守法
人民不敢犯法  法律保護守法的老百姓
目前台灣的司法  令人搖頭
明明是故意殺人奪人財務  強盜殺人
被抓到後  一臉無辜狀
然後  一審  二審....
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拖到沒完沒了~~~
本來證據確鑿  判死刑  過不久  又變無罪釋放~~~
令人眼花撩亂
真的有錢能判生喔~~~
五股車車擦撞而已  就被刺死
粉明顯的殺人  那就一命賠一命嘛  有啥好囉唆的
是不是送送錢  打通關節  又沒事了
把那殺人的財產  賠給被殺的家人
然後把那殺人的  吊死  器官留給有需要的好人
就醬子簡單~~~
作者: 輕鬆    時間: 2010-02-09 21:56

明明是故意殺人奪人財務  強盜殺人
被抓到後  一臉無辜狀


然後 就看就看到判決書.....犯後深具悔意 故減其刑期 重新.....
作者: 60砲長    時間: 2010-02-09 21:59

現在的法官,我只能說~~真是佛心來著

以下兩件案例

他們將終老於監獄,而我們跟受害者家屬將必須納稅供養這些畜生.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31日電)男子邱聖龍、陳國雄被控於民國87年間綁架婦產科醫師,撕票後並點火焚屍。最高法院今天判決,處邱聖龍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陳國雄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男子蔡智仁(已故)於民國79年與87年間,因陪同女友至台南市「謝政憲婦產科診所」生產等事與醫師謝政憲發生糾紛,心生不滿,夥同友人邱聖龍與陳國雄,強擄謝政憲至高雄縣美濃鎮龍肚里山坡處,向他勒索新台幣3000萬元不成,開槍射殺謝政憲後,再以汽油焚屍,遭檢方起訴。
全案經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審宣判,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上訴案件多次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蔡智仁並於民國88年在獄中自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十五審時,合議庭認為,邱聖龍與陳國雄年輕力壯,不思奮力向上,自食其力,竟持槍進入診所強擄被害人,並於殺害後並加以焚屍,視人命為草芥,手段殘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因而判處邱聖龍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陳國雄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終身。
被告不服,再提上訴。最高法院今天予以駁回,全案定讞。981231

母親慘遭殺害姦屍 女兒天天做惡夢
更新日期:2009/12/31 12:42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犯下殺人煮屍案的楊忠平昨(30)日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死者家屬認為判決太輕,據了解,案發後,死者女兒就曾經痛罵兇嫌「該下18層地獄償命」,檢察官也求處死刑,結果嫌犯無期徒刑定讞;家屬無奈的說,案發後不見兇嫌家屬道歉,法官卻以他有悔意為由沒判他死刑,大嘆人命竟然如此不值錢!
偷竊不成動手殺人,還意圖煮屍肢解的殺人兇手楊忠平,遭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定讞(相關新聞見:http://www.nownews.com/2009/12/31/138-2552998.htm),面對這樣的判決結果,家屬不能接受。死者公公說,「我們有什麼辦法?沒有辦法嘛!我覺得判太輕啊,那也是沒有辦法啊。」
話說的無奈,媳婦就這樣無緣無故被闖空門的嫌犯殺害,事發至今,嫌犯家屬從沒上門道歉,甚至連慰問都沒有,讓家屬相當心寒;而兩年來漫長的司法訴訟,卻換得這樣的判決結果,也讓家屬對司法失去信心。死者家屬公公說,「不好,司法很不好,對司法一點信心都沒有,現在也沒有死刑,怎樣殺人也沒有死刑。」
這起慘案發在96年,死者女兒當時年僅15歲,面對母親遭殘忍殺害,她心中留下難以磨滅的陰影,不僅天天做惡夢,案發後還哭著罵嫌犯,應該要下18層地獄;如今面對司法終判,家屬不願多做回應,只希望能讓時間沖淡傷口。(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作者: 小胡    時間: 2010-02-09 22:02

引用:
原文由 阿布 於 2010-02-09 21:08 發表


大哥你此言差異 如你所說治安敗壞最主要的原因 應該是經濟不好
但是看看台灣這些重大刑案 他們是因為經濟因素不好而去犯案嗎?
那個補習班放火的是因為經濟因素嗎?而去燒死人嗎?
那個吃人肉的王八蛋也是因為經 ...
我說的犯罪率上昇 最主要的原因是經濟不好 是學者研究的

其實想起來也是有道理 如果社會上經濟不錯 每個人有穩定工作 至少犯罪率會比較低

你說的是幾個案例 並不足以代表整個犯罪率高低與經濟無關
作者: sam    時間: 2010-02-09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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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胡    時間: 2010-02-09 22:22

引用:
原文由 阿布 於 2010-02-09 21:08 發表


大哥你此言差異 如你所說治安敗壞最主要的原因 應該是經濟不好
但是看看台灣這些重大刑案 他們是因為經濟因素不好而去犯案嗎?
那個補習班放火的是因為經濟因素嗎?而去燒死人嗎?
那個吃人肉的王八蛋也是因為經 ...
李師科案怎麼沒有死人?

當初李師科是先殺死一位大使館駐衛警 奪取其佩槍 然後再去搶銀行

七十年代其實治安就不太好 一些重大刑案也是那時發生

現在則是媒體發達 一些狗屁倒灶的新聞紛紛出現

國內某些司法官的素質 也是讓人沒有信心

像蘇建和案 未來如果全案定讞 宣判蘇建和等人無罪

他們可以提起冤獄賠償 我想每個人至少可以得到上千萬的賠償

這筆錢 當然是不可能由當年判他們死刑的法官們來賠償

最後 也是由全國納稅人買單
作者: sam    時間: 2010-02-09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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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m    時間: 2010-02-09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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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工四火箭砲長    時間: 2010-02-09 22:34

台灣目前的經濟
雖然不若70年左右
經濟起飛  工廠缺工
一片繁榮~~~
但一般2萬左右的工作
還是有  保全  作業員  清潔工....
有些人沒工作  找工作還條件一大堆
錢多 事少  離家近~~~
好吃懶做一大推
台灣還有一大堆外勞
那是工廠經過應徵程序  找不到本國工人
才進用外勞的
包括  看護工  臨時的一天1500元24小時
按月約2萬[雇主負責食住]  外勞搶著要作  本國人要做的不多~~~
因此  目前台灣狀況  還不是百業蕭條的慘狀
作者: 60砲長    時間: 2010-02-09 22:34

[quote]原文由 小胡 於 2010-02-09 22:22 發表

李師科案怎麼沒有死人?

當初李師科是先殺死一位大使館駐衛警 奪取其佩槍 然後再去搶銀行


少列了一個人~~王迎先

典型的先押人後取供,王老先生不堪警方刑求,跳河自殺明志.

蘇建和案亦然,也是由於警方的辦案粗糙及刑求造成翻案.

還有...陸正案,同樣也是這個問題.

這些案件,弄到最後誰也搞不清楚真相了...?
作者: 工四火箭砲長    時間: 2010-02-09 22:47

引用:
原文由 sam 於 2010-02-09 22:16 發表
小弟覺得經濟原因是其中一..但不能歸類為主要原因.飢寒起盜心是沒錯.但是價值觀念更重要.法律價值觀/是非價值觀/金錢價值觀/道德價值觀..等等都是讓社會紊亂或是正常的主因.社會道德也是一種規範.也是在法律之下的一 ...
道德觀  價值觀~~~
對喔   4年級拼死拼活賺錢
5年級  6年級  似乎也是打拼一族
7年級    似乎比較會東挑西挑工作喔
俺是說  偶的家人
如有雷同  純屬巧合~~~
作者: 小胡    時間: 2010-02-09 22:52

引用:
原文由 sam 於 2010-02-09 22:31 發表

容我這樣說這我覺得是司法上的進步.蘇案其實審判法官不須承擔這些.當初是偵查時候取證的問題.
當年的檢警才需被彈劾.有無逼供刑求?有無脅迫在非自由意識下之陳述.才是重點
現在偵查過程越來越嚴密/刑事訴訟法比刑 ...
沒錯 審判的法官是看檢警的證據 而判蘇建和等人死刑

當年求處蘇建和等人死刑的檢察官與辦案的警察 都有責任
作者: 小瓜呆    時間: 2010-02-09 23:25

用死刑去嚇阻犯罪,這辦法小蔣在1976年用過,那年春節一口氣槍斃十個人,但也有問題,其中那個張木金,只是搶奪皮包未遂,被捕兩個星期也跟著
一起被槍斃了。

為什麼?因為三個結夥搶劫案,總共有13個人,搶甄妮那個最單純,四個都成年。但其中一案四個人中有一個未滿18歲,另外一案四個人裡有一個聽說會被槍斃先自殺了,而一起搶劫的那個弟弟又未滿18歲,結果變成只有2個人能槍斃。

為了湊滿上面交代的十個人,只好抓根本不是結夥搶劫,只是搶奪皮包未遂的張木金一起槍斃,這個案子發生在我國一時,我記得很清楚,太冤枉了。

http://mypaper.pchome.com.tw/kuan0416/post/1312686726
作者: sam    時間: 2010-02-09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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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瓜呆    時間: 2010-02-09 23:36

張木金那個案子發生在老蔣死後。

我們現在那個戀屍癖的總統,也跟他當年的主子一樣,是一樣用人治。

死刑不是不能廢。但要廢就提出主張,通過立法;不能放任法務部長或檢察總長決定執不執行。
作者: 阿布    時間: 2010-02-09 23:42

引用:
原文由 小胡 於 2010-02-09 22:02 發表


我說的犯罪率上昇 最主要的原因是經濟不好 是學者研究的

其實想起來也是有道理 如果社會上經濟不錯 每個人有穩定工作 至少犯罪率會比較低

你說的是幾個案例 並不足以代表整個犯罪率高低與經濟無關
大哥 你說的經濟不好會提升犯罪率這點我能夠認同會有所影響 但是這點不能用來當作絕對原因
犯罪就是犯罪沒有那種一堆理由 法理情而現在是情理法 顛倒了
如我說 沒有一個人有權力去剝奪別人生存之自由
假設今日人人都能守法 人人平等 自然就不需要法律去強行約束人民守法 但是為怎麼就是需要法律?
因為要有依據讓大家來遵從.大家依據法律來約束自己否則沒法律就是在比誰錢多 誰拳頭大.
如我所說那幾個案例是不能代表整個犯罪率高低.但是他有一個共通點 就是加害者手段兇殘手段是否還能夠放出在這社會讓他在繼續危害社會.有人敢保證他放出來之後部會在故計重施嗎?那有人在因為他放出來而失去性命時那對於這被害者原本他可以安居樂業卻因為這名罪犯失去生命誰來給他公道跟負責?
.是不是要讓他在監牢內為他所殺之人或是因他而受傷害人付出代價?

倘若還如砲長說 還要供養這些人 是不是鼓勵大家犯罪之後就直接抓進去關 三餐固定有飯吃 只是差在空間很小沒自由而以.而我們辛苦打拼每天上班兼職後所繳納稅金養這些畜生 對我們守法百姓公平嗎?
作者: 阿布    時間: 2010-02-09 23:44

引用:
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0-02-09 23:36 發表
張木金那個案子發生在老蔣死後。

我們現在那個戀屍癖的總統,也跟他當年的主子一樣,是一樣用人治。

死刑不是不能廢。但要廢就提出主張,通過立法;不能放任法務部長或檢察總長決定執不執行。
台灣就是這樣 配套以及後續都不做評估 只因個人或是國際壓力就這樣擺濫
發生問題了 留下一堆濫攤子 雙手一攤 沒辦法 實在是禍害千年
作者: 105榴發射手    時間: 2010-02-09 23:57

全文的最後寫得最好:
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可是,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很冷酷,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

被害人竟然還寫:
「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
 七、八年之後,等我出獄時,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

偉大的王部長.和那些重視所謂人權的人們不要忘記了.人權是用來對待一樣重視他人人權的人.在毫無感情冷血的情形下奪去別人的人權.無視於極度的驚恐及遭凌虐的痛楚之下殺害被害人的連畜生都不如的敗類.有什麼資格擁有人權!!
作者: 鐵門    時間: 2010-02-28 00:19

殺人凶手假釋期又殺人 判無期徒刑
聯合報╱2010.02.27 03:23 am
曾因殺人罪被判刑20年的陳見榮,假釋期間開車行經花蓮吉安鄉一處工地,因車輪卡在坑洞中,與工地工人簡春福起口角,爭執中槍殺簡,最高法院昨天判決無期徒刑確定。

陳見榮(58歲)殺害簡春福後,還曾以槍指著簡的兒子頭部達一分鐘,因簡母跪地求饒,陳遂以槍柄毆打頭部後離去,檢察官認為手段凶殘,求處死刑。

花蓮地院認為陳智識不高,判他無期徒刑,檢察官不服上訴,花蓮高分院認為陳曾經服刑,但監獄的教化對陳顯然無用,改判死刑。全案經最高法院4次發回花蓮高分院更審,更一審仍判死刑,更二審到更四審都改判無期徒刑。
作者: 威武士官隊    時間: 2010-02-28 12:10

引用:
原文由 小胡 於 2010-02-09 19:34 發表


這主題下錯了 兇嫌已經滿18歲又一個月

台灣廢不廢除死刑 我是沒有意見

但我覺得死刑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做法

死刑不太能嚇阻刑案的發生 治安敗壞最主要的原因 應該是經濟不好

七十年代時 蔣經國還在的 ...
話說70年代....槍枝.治安..坦白說比現在好太多啦~
60年代就連頭髮長一點..都會被警察押去亂剪一通
人權是被賤踏.....但是治安好很多
我覺得當下法官的判決有很大的問題
日前數諸殺人案例判決...法官輕判的原因大都是
加害嫌犯"深有悔意".....
但被害者家屬卻表示..加害人沒上半柱香也沒賠半毛錢
更沒向家屬道歉....
法官居然以加害惡徒"深有悔意"輕判為無期徒刑..甚至只判8年徒刑

見鬼了.....這法官是那個眼睛看到嫌犯的"悔意"?
如果再廢除死刑.....這群惡徒豈不更肆無忌憚
未來..這群司法高官及其家屬就別變被害人....到時我們再來看他會不會從輕量刑?!

70年代膽敢結夥搶劫的案件幾乎屈指可數....
看看現在......實在沒辦法比..
個人認為亂世理當用重典...嚴懲惡人..保護好人才對

話說回來....好人怕什麼死刑?

我認為日本這判例非常好.....大快人心ㄚ....給他們拍拍手

台灣的法官要好好學學....
作者: sam    時間: 2010-02-28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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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電台報務    時間: 2010-02-28 18:49

前幾天,看了一個專訪陸正父親的節目,
他有段話說的不錯,大意是:
犯下重罪的人,我們要寬恕他,
那些犯小罪的人,要如何處理呢?

法官都做些濫好人,顯示自己是菩薩心腸,
其實,賞罰不明,沒有公平正義的社會秩序,
我們這些小小草民,也不知如何是好,
只能祈禱,這些倒楣事,不要發生在自己身上,是吧!!
作者: 小瓜呆    時間: 2010-02-28 22:01

陸正案與蘇建和案這兩案,與其他已三審定讞卻拖延不執行死刑的四十幾案不同。

我不是神,我真的不知道這兩案的真相,雖然很多當時採訪的記者都深信,這些涉案者絕分善類,但很無奈的就是兩蔣時代的台灣司法人員,都只是一些素值低劣的鷹犬。他們草率的辦案態度以及刑求,搞到本案一拖二十多年,真相越來越迷糊。

辦案技巧差還難以苛責,人格低下更糟。以陸正案被監察院彈劾的檢察官許良虔,還有那個電玩公關警察張台雄,這兩人的「豐功偉業」,真的是「罄竹難書」,偏偏陸正案就掉到這些人手上。

很無奈,台灣就這樣子。請別告訴我兩蔣時代有多好,五股箱屍案警方宣布破了案,結果死者「林小美」復活了;土銀搶案如果不是李師科把贓款送給鄰居的小女孩,那個「畏罪自殺」的王迎先就是兇手。(別的不說,我們的檢察官不就還說319槍擊案兇手「畏罪自殺」了)

認清現實吧!我們的司法就是這種水準,大家自求多福吧!
作者: 小胡    時間: 2010-02-28 22:43

引用:
原文由 小瓜呆 於 2010-02-28 22:01 發表
陸正案與蘇建和案這兩案,與其他已三審定讞卻拖延不執行死刑的四十幾案不同。

我不是神,我真的不知道這兩案的真相,雖然很多當時採訪的記者都深信,這些涉案者絕分善類,但很無奈的就是兩蔣時代的台灣司法人員, ...
小管大哥說的太好了

某些司法人員與警察 水準真的是不太好

尤其是警察 高職快畢業時 全校約七百多位畢業生 只有四位報考軍警校

四位中有一位是我同班同學 平常吃喝嫖賭樣樣來

尤其 還常常去華西接"交觀" 最後我這位同學去報考警專 最後也當上警察
作者: sam    時間: 2010-02-28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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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布    時間: 2010-03-01 23:52

改革 是要越改越進不 而不是退步.各位想想有進步嗎? 制度漏洞有堵起來嗎?
司法.警察人員素質有無提升? 該不該提升?
明明知道這些人都是心術不正 但是為怎麼偏偏他們就是可以當司法人員??
也明明知道這些人來歷但是為怎麼偏偏他們能夠留用
不就是制度.制度漏洞與缺失造就了這些玩法之人.

兩蔣時代先不用講 那些就是管大所講的鷹犬好了 那我沒經歷我不予置評
講最近的徐維嶽就好了也才這5年內的事而已 標準的用法律.公權力賦予權力教訓不聽話的人
沒錯 現在他被關了 但是有人去重視未來司法怎麼走嗎? 沒有
改革讓我感覺是為了一些特定人.特定事務所去改革美其名.圓其說 並不是真正做到改革
如果要真的玩下去會因為會擋住太多太多人升官發財而有很多莫名阻力


陸先生如果他兒子還在 就是跟我同年紀了 他為怎麼要那麼堅持那麼久?
不就是只是要一個公道而已嗎?
這些人因為審判過程有瑕疵.就可獲判無罪.那對受害者家屬情何以堪
怎麼是瑕疵 瑕疵是怎麼 不就也是人去認定 就像法官認定加害者(有悔過之意)那樣.
作者: 阿布    時間: 2010-03-01 23:59

引用:
原文由 小胡 於 2010-02-28 22:43 發表


小管大哥說的太好了

某些司法人員與警察 水準真的是不太好

尤其是警察 高職快畢業時 全校約七百多位畢業生 只有四位報考軍警校

四位中有一位是我同班同學 平常吃喝嫖賭樣樣來

尤其 還常常去華西接"交 ...
所以這像不像隱形漏洞.但是能怎樣 考試也過了 也順利畢業了 國家要求的他都過了
如果他真的有心要鑽這漏洞 你也無可奈何

考試太嚴格是被批評嚴厲也不行  考試太鬆散就是通通過沒把關也不行

700人才4個人去報考 可以算算比例原則 大家可以想想以當時那環境為怎麼沒人想要去報考
作者: 小瓜呆    時間: 2010-03-02 08:31

阿布大

陸正案不只是審判有問題,是蒐證辦案時就大有問題。陸正父親是受害人,他的心情我們當然可以理解,但他的主張還是必須經得起理性的考驗,否則他會像白冰冰那樣,「強勢受害人」是會混淆法律精神的。

以五股箱屍案為例,台北縣警察局不但是有屍體,抓到兇手時連他的凶器,還有買凶器、買繩子的商家都找出來了,這簡直就是罪證確鑿,警方連辦案獎金都發給「破案有功人員」了。

「死者」林小美由於跟「兇手」有夙怨,躲在中部就是不現身。幸好有人投書報社,把林小美「死後」還跟她出遊的照片公佈,刑事警察局派人南下循線去找到了林小美,才還「兇手」清白。

那年代警察是這樣「辦案」的,涉及陸正案那群人皆非善類,但問題是現在別說是刑求,連蒐證的證物都不見了,到底本案還要如何審判?不要哪一天陸正跟當年五股箱屍案那個「死者」林小美一樣,忽然「死裡復活」了,那就麻煩大了。

http://mypaper.pchome.com.tw/kuan0416/post/1320097547
作者: sam    時間: 2010-03-02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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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布    時間: 2010-03-02 20:16

引用:
原文由 sam 於 2010-03-02 13:15 發表

管大這句說的太好...真是要拍拍手...如陸正案如果當年(強調當年辦案方式跟現在不同)
辦案方式能現在方式.或許就可以早日水落石出
偵辦案件除了方法/科學/還要講究法律程序.缺一不可.而改革就是一步步來.急迫不得 ...
重點是程序誰來訂?人員誰來考核?有人會去鑽這漏洞嗎?
有人會不會利用這程序繼續搞鬼? 我不敢講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如果假設現在這些罪犯都是以程序有瑕疵為由 要求放人或是撤銷拘押 要不要放?
而又因為這些人受到傷害的人怎麼辦 是要自己活該倒楣嗎?
警察抓了也沒用 反正就是會被放出來.久了 警察不吃案才怪

他們或許是強勢受害人.為怎麼 因為法律沒辦法可以伸張.加害者受到法律保護.這就是極端
講句難聽 有人會去聽受害者的聲音嗎? 加害者可以得到所謂人權團體法律上的奧援 而受害者家屬確只能獨自哭泣當作自己倒楣嗎?
新店那件白骨案罪犯 新竹飆車族殺人罪犯 都已經是罪證明確了.卻可以這樣活崩亂跳 接受我們供養待個幾年又出來了這就是公平?這就是正義?.只因為他年少無知 只因為他年紀小

對 沒錯 我不是法官 我只是一各平民百姓 但是平民百姓感覺是最直接.從道德倫理到自我判斷
就如同法官自我判斷認為這罪犯不會再犯了但是有人會到那時敢打包票嗎?
可以為了錢勒斃自己母親又可以若無其事的出外遊玩這種人還要被保護嗎?
可以為了一時快感就殺害無辜路人還可以跑回家睡覺當作沒發生過.
如果沒有當時全國百姓關注 是不是又是草草結束
正常人會這樣莫名其妙痛下殺手殺一個人嗎?有多大仇恨可以這樣殺害自己至親?

[ 本文章最後由 阿布 於 2010-03-02 20:38 編輯 ]
作者: sam    時間: 2010-03-02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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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布    時間: 2010-03-09 20:36

來我們來看看 這一起案例是哪裡出問題
這不就是人為因素嗎?
誰殺了他先生?

發生在民國86年,台北縣刑大小隊長林安順,因為追捕2名毒犯遭槍擊殉職,當時震驚社會,官司纏訟了13年,8日高院宣判,其中一名陳姓嫌犯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不過另一名涉案的李姓男子,早在更二審時,從有罪變無罪定讞,沒想到高等法院現在又認定他是主要兇手,由於2名嫌犯都已經判決定讞,現在只能靠著檢方提出新事證,才有辦法將真兇繩之以法。


「砰」的一聲,民國86年一場槍戰,賠上刑警林安順一條人命,13年過去了,5次的審判殺人主嫌,從李得陽變成陳達民,現在又變回李得陽,到底是誰開槍?始終沒有確定的答案。死亡員警同事許振發:「他殺人未遂,那我小隊長怎麼死的,請法官告訴我,他殺人未遂,那我小隊長怎麼死的!」

跛著腳,情緒低落,他是同在槍戰中受傷的另一名員警許振發,親眼看著林安順死在自己面前,身為執法人員,卻不能替長官伸張正義,原因就在法官反反覆覆的判決結果。

當時一審判決,2名嫌犯陳達民和李得陽都被依殺人罪判決死刑,更二審陳達民改判無期徒刑,但李得陽卻逆轉,只因為非法持槍判了5年,殺人部分竟然無罪定讞;家屬不滿再上訴,更五審殺人主嫌又變成李得陽,因為法官認定李得陽才是開槍的兇手,從無罪變殺人主嫌,離譜的是,2次判決,法官竟然是同一個人。

李得陽親友:「你既然說他已經判無期(無罪),可以出來了,現在出來了,又要再把人抓進去關,這樣也不太合理啊!」

只是6年前李得陽,早就服滿非常持槍的5年刑期出獄,現在人下落不明,而他殺人罪的部分二審判決,也已經無罪定讞,就算法官現在自己推翻自己的判決,但除非檢方拿出新事證,提起非常上訴,否則還是沒辦法證明,李得陽就是殺人兇手。

13年了 證據也老早被湮滅了 再拖個幾年 2個人又沒罪了
作者: 彈補兵    時間: 2010-03-09 21:35

這就是真的有點過分了.2.3審還在審理-犯罪事實..
其實應該偵查庭/1.2審就該就-犯罪事實做完結證據調查與言詞辯論.
而3審再去對新事證/新證據去做證據確定/辯論/審理/定讞.
但是制度上2.3審還在為了事實去做確定推來推去發還重審.這真是浪費司法資源
如這案件的被告.就是因為2.3審法官推論結果不同沒有定讞而產生漏網
到底誰開槍殺警的還無法確定.況且被告自白不能當唯一證據.但是竟就這樣又發回重新調查
13年了..被告的程序正義有/但對沒有被害人卻沒有司法昭昭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03-09 21:37 編輯 ]
作者: 阿布    時間: 2010-03-09 22:43

引用:
原文由 sam 於 2010-03-09 21:35 發表
這就是真的有點過分了.2.3審還在審理-犯罪事實..
其實應該偵查庭/1.2審就該就-犯罪事實做完結證據調查與言詞辯論.
而3審再去對新事證/新證據去做證據確定/辯論/審理/定讞.
但是制度上2.3審還在為了事實去做確定推 ...
學長 我所要強調的情形就是像這樣情形 司法像這樣亂搞 受害者能得到公道嗎?
而那無罪開釋又變成是殺人兇手又是怎樣心情去面對
對於這樣情形 我們有怎麼辦法可以來懲處失職人員呢?
隨時間流逝 證據能夠百分之百被保全嗎?
13年...
作者: 彈補兵    時間: 2010-03-09 22:56

引用:
原文由 阿布 於 2010-03-09 22:43 發表


學長 我所要強調的情形就是像這樣情形 司法像這樣亂搞 受害者能得到公道嗎?
而那無罪開釋又變成是殺人兇手又是怎樣心情去面對
對於這樣情形 我們有怎麼辦法可以來懲處失職人員呢?
隨時間流逝 證據能夠百分之百 ...
其實..證據來說是沒有消失的.我這樣說吧~!還是取證/舉證上的問題
還有就是證據認定上.物證/證詞都是證據.以前真的取證太草率...
至於說失職還不到這樣說.只能說在論點與程序上每審法官不同調/且之前沒有進步到細節掌控所以才會這樣.
法官也只能按現有物證/人證/事證/口供去做判定
所以真的是要進步阿.以前筆錄盤問只錄音.現在一律錄影.連搜索/逮捕過程都是盡量要求是這樣
還有現場鑑定方面也是.希望就是能多改革.讓缺失不足地方多改善.
讓證據說話實在是比較科學也比較有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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