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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榮洲無罪 高院:掌紋不符(江國慶案)

許榮洲無罪 高院:掌紋不符
作者: 王照坤 | 中央廣播電台

曾發生錯殺士兵江國慶的空軍作戰司令部女童命案,檢方後來認定兇手應是另一名士兵許榮洲,許榮洲被起訴後一審判刑18年;不過,台灣高等法院今天(2日)二審宣判卻出現大逆轉,許榮洲被改判無罪,高院表示,因為許榮洲的自白有許多矛盾,而且檢方掌握的證據也無法證明兇手就是許榮洲。

檢方偵辦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命案,以殺人罪嫌起訴前士兵許榮洲,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台灣高等法院2日二審宣判,結果許榮洲被改判無罪。高院表示,因為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許榮洲就是兇手。

高等法院發言人洪光燦說:『(原音)軍事檢察官所取得被告許榮洲的自白過程有重大瑕疵;而被告許榮洲自白時候智能不足,而自白也有矛盾;被告的自白與法醫相驗解剖鑑定結果也不符;另外,刑事警察局的鑑定,42號掌紋確實跟被告無關,編號42橫隔木條上所遺留的掌紋也沒有證據可以判斷他確實是血掌紋,所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許榮洲獲判無罪後,高院又立即開庭決定停止羈押許榮洲,並責付由家屬帶回。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表示,等收到判決之後,將會商研究是否提起上訴。許榮洲的委任律師陳益軒則指出,許榮洲本性不壞,也一直強調自己沒有犯下這起女童命案。

=================================================(以下是小弟個人感想)

延宕多年的案子...賠上兩條人命...卻仍未明中....

看來還有拖...

許的律師說許"本性不壞"..許不是之前有2次性侵前科??

何來"本性不壞"??

如回覆前輩所言...住在許家周遭的居民們...要多加小心了..


希望在未來..不會因為此刻的釋放..造成其他被害者的產生...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光體 於 2013-04-03 11:5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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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ㄚ家 金錢 +5 讚!至少沒再多冤旺一人也是好事。 2013-04-0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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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一直說許榮洲智能不足,從以前的媒體就這樣說
我最好奇的是既然是智能不足,為何軍方不驗退,為何還要讓他當兵
一個智能不足的人留在軍中絕對是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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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者,國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主不可以怒而興師,將不可以慍而致戰。怒可以復喜,慍可以復悅,亡國不可以復存,死者不可以復生。--孫子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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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jxv 於 2013-04-02 15:19 發表
報紙一直說許榮洲智能不足,從以前的媒體就這樣說
我最好奇的是既然是智能不足,為何軍方不驗退,為何還要讓他當兵
一個智能不足的人留在軍中絕對是壞事
前輩說得是啊...

這就是"軍中"標準..

該驗退的人..沒驗退..結果病死在軍中...
該補齊的裝備..沒補齊..結果裝檢大家借來借去..騙人騙己...
該注意的細節..沒注意..大家都重視表面功夫..有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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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ㄚ家 金錢 +5 讚!讚!讚!心有戚戚焉 我就是該驗退卻不給我退的那一群.... 2013-04-02 20:21

  • 9977 金錢 +8 我很贊同 2013-04-02 17:47

  • jxv 金錢 +3 我很贊同! 2013-04-02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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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個毛病就是媒體辦案
製造輿論判黑白
如最近的八里雙屍命案
早期蘇建和三死囚案
一堆人權團體與律師去聲援
到底是不是這三人幹的我不知到
但一面倒的說這三人無罪我也存疑
這些人權團體與律師應去向當時辦案
的檢調與警察單位抗議無法查清真像
而非自行認定誰有罪誰無罪
此案亦同
而今日之判決應是本獨立審判之原則
但肯定引發社會之宣然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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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jxv 於 2013-04-02 15:19 發表
報紙一直說許榮洲智能不足,從以前的媒體就這樣說
我最好奇的是既然是智能不足,為何軍方不驗退,為何還要讓他當兵
一個智能不足的人留在軍中絕對是壞事
對呀  為何智能不足還要當兵
這應該要問體檢單位吧
我聽過一個真實例子
我一個同學的叔叔智能不足還是去當兵
我問說智能不足為何還要當兵
他說他們有去申訴
但沒用  兵單照來
他叔叔還是得乖乖去當兵
他奶奶每天都在擔心自己的兒子在軍中會被欺負
我想這樣的情形應該還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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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判決無罪之理由如下
一、本件檢察官起訴指稱被告許榮洲涉犯有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並經原審判決認被告許榮洲係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在案。因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調查審理結果,於102年4月2日上午十時宣示判決如下:原判決撤銷,許榮洲無罪。
二、檢察官起訴被告許榮洲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係以被告歷次之自白,及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10月13 日刑紋字第0990142944號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99年12月9日調科貳字第09900 541500號鑑定書,認命案現場西側廁所窗戶下方橫隔木條上所採集之編號42掌紋1枚,與被告之右手掌紋相符;另以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之模擬實驗報告認被告棄屍時以手掌接觸木條,手掌上沾附有被害女童之血液等,資為本案被告犯罪之主要論據。
三、本院判決被告許榮洲無罪之理由如下:
(一)本案軍、檢取得被告許榮洲七次之自白包括:被告許榮洲於86年5月5日在防警部看守所接受軍事檢察官黃瑞鵬訊問取得之自白;被告許榮洲於86年5月5日下午在防警部看守所內由羈押於同舍房之陳勳聖(原為職業軍官)代筆書寫自白書。被告許榮洲於86年5月5日下午受空軍總部軍法處檢察科科長林銘音上校之約詢錄音譯文;林銘音上校與空作部軍法室主任曹嘉生上校於86年5月6日下午,押解被告許榮洲至命案現場進行模擬錄影;本案重啟偵查後,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0年1月28日對被告許榮洲之訊問;100年1月28日被告許榮洲被移送臺北地檢署接受檢察官之訊問;臺彎臺北地方法院於同日對被告許榮洲之羈押訊問。
(二)軍、檢取得被告許榮洲上開自白之過程有重大瑕疵
軍事檢察官黃瑞鵬於86年5月5日訊問被告許榮洲所得之自白係在許榮洲受人毆打致背部有三、四條人字型傷痕,由黃瑞鵬自行記載之筆錄;況軍事檢察官黃瑞鵬取得許榮洲此份白自後,仍選擇相信其本人先前所取得江國慶之自白可採,顯然黃瑞鵬當時對許榮洲的自白的憑性信是懷疑的。被告許榮洲並不識字,陳勳聖完成代筆自白書後又係直接交給戒護幹部,許榮洲並不知悉自白書所寫的內容;本案重啟偵查後,陳勳聖又拒絕就代筆自白一事作證,此等審判外之代筆自白書內容,是否為被告許榮洲當時所講,已無從調查,顯無證據能力(白話就是沒有在法庭上成為證據的資格)。86年5月5日林銘音上校約詢許榮洲之錄音譯文,因錄音光碟已逸失,譯文與錄音是否相符,亦屬無從調查(嚴格證明法則-無從調查=無法成為證據)。86年5月6日下午被告許榮洲被押解前往命案現場進行現場模擬錄影,因當天下雨,並未完成全程模擬。至本案重啟偵查後,被告許榮洲接受檢察官偵訊時,其供述一再反覆,而綜觀其供述全旨,並非單純自白,實係包含否認犯罪。從而,被告許榮洲前述七次自白之過程均存有重大瑕疵。(自白純潔性)
(三)被告許榮洲自白時之智能不足
三軍總醫院精神醫學部86年5月14日對被告許榮洲作精神鑑定、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92年7月24日對被告許榮洲鑑定其行為時之精神狀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於99年7月19日對在台南軍事監獄服刑對被告許榮洲鑑定其精神狀態、國立東華大學諮商與臨床心理學系陳若璋教授於100年3月5日在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對許榮洲進行訪談鑑定,上揭多份之精神、智能鑑定,就被告許榮洲之平均智商為57至63分,心智年齡停留在約為9至12歲左右,皆認為屬輕度智能不足;其中法務部調查局之鑑定甚至認為「經虛構乙案令其承認,無須使力即可獲其自白,該員於威逼情境下,可輕易獲得其未曾涉入案件之自白。」顯然被告許榮洲之心智年齡為「限制行為能力」,意思能力容有欠缺。
(四)被告多次自白互有矛盾不一之處
檢視被告前後七次自白內容,關於犯意源起與有無共犯、如何進入案發現場廁所、如何將謝姓女童抬進廁所、謝姓女童之穿著及如何脫去謝姓女童衣褲、如何性侵害謝姓女童、於性侵害謝姓女童後之現場情景、如何棄屍、如何覆蓋被害女童屍體、被告於案發當時之穿著、以及於案發後如何清洗現場等重要犯罪情節,前後供述歧異。而公訴人採用被告於軍事檢察官訊問、林銘音上校約詢、現場模擬、及100年1月28日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為主要證據,但對於該等自白所供其與陳啟男(或陳姓學長)共犯之情節,卻又割裂不採,顯有重大瑕疵。
(五)依現場勘查報告、現場照片、鑑定結果、及鑑定人暨證人證詞可知:在案發現場,犯罪兇嫌有持刀切割現場之樹枝,用以覆蓋謝姓女童之屍體等,而此部分之重要事實,則與被告歷次自白內容不符。
(六)被告之自白與法醫相驗、解剖鑑定結果不符
被害謝姓女童係遭他人悶塞口、鼻窒息死亡,生前下體遭陽具或異物穿入而流血,完全死亡後(死亡後三至四分鐘以上),再遭較鈍之刀刃狀、長形鋸齒狀異物,其長度應長於25公分以上,伸刺入腹腔,並造成腸道、子宮、卵巢等器官移位等情,業經軍事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解剖鑑定明確。然被告自白其係用手指插入謝姓女童下體性侵,則與前述相驗、解剖、鑑定所述被害謝姓女童被害情節明顯不符。檢察官亦瞭解被告許榮洲之自白與鑑定被害人之被害情節不符,故一再函詢法醫研究所與台大醫院並請求重新鑑定。然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認為:解剖時在死者會陰部發現有穿刺及皮膚呈鋸齒狀撕裂傷,傷勢已達相當大,且有多次穿刺、切割之過程,以上無法單純以手指插入完成此類之撕裂傷並深入腹  腔達20公分以上,此係死後再遭刀刃異物進入陰道、腹腔所致;僅有刀刃類且尖端仍為銳器物之銳器刀刃方可能在穿刺過程仍能將結腸移位遠離肛門口20公分處而無造成空迴腸等器官明顯移位,且造成糞便裸露之可能性,故研判兇器研判為長形鋸齒狀刀刃,且來回刺入下體至少兩次;另依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鑑定意見亦認為:單純徒手伸入陰道,難以造  成如本案例所致柔軟的腸道破裂三處,形成糞便溢出於腹腔內之解剖所見;又導致被害人腸道移位25公分之原因,以刀刃物進入之可能性較高等等。上揭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與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鑑定意見亦足以再度說明被害謝姓女童之死因與死者下體所受之傷,都與被告前述供稱其以手指插入謝姓女童下體之自白不符。顯然,被告許榮洲前後七次自白,無一次與謝姓女童被害事實相符。從而被告許榮洲之前揭七次自白之憑信性有重大瑕疵,自難據為被告犯有殺害謝姓女童命案之犯罪依據。
(七)刑事警察局85年11月19日刑紋字第723559號函已說明編號42掌紋確實與被告無關;另台北市政府警察局90年6月28日北市警鑑字第9026803300號函亦證明編號42掌紋確與被告無關。
重啟偵查後,刑事警察局為不同之鑑定,確認橫格木條上之掌紋與被告之右手掌紋相符等等。然編號42之掌紋係在案發現場西側廁所窗戶橫隔木條上所採獲,然該廁所與營區內供士官兵用膳、理髮、及交誼使用之福利社,即飲食部餐廳、理髮廳、及交誼廳等毗鄰相連而互通,士官兵於此大眾場所進出,衡情亦會使用該廁所。雖被告許榮洲所屬之警衛連也有廁所,然該連位在營區福利社附近(距福利社餐廳約5至10公尺),使用西側廁所,更屬常態。被告許榮洲供稱:案發當日中午我至交誼廳買飲料吃,吃到一半時曾至西側廁所尿尿云云,是被告許榮洲於使用前述西側廁所後,於該廁所窗戶橫隔木條上遺留有掌紋一節,則屬事理之常。另查臺北市刑大鑑識人員在命案現場採得編號1至46指、掌紋,憲調組另於現場扣得可疑刀器等物,上開指、掌紋及可疑刀器經送鑑驗結果,其中編號7乙枚指紋與范0蘭,右中指指紋相符,另編號30之指紋與刑事警察局電腦檔存役男鄧0賢右食指指紋相符;就疑似兇刀上所採取之編號
引述-http://tph.judicial.gov.tw/newsDetail.asp?SEQNO=116807台灣高等法院網站.
-------------------------------------------------------------------------------------------
總結-
1.自白為不當方法取得-無證據能力
2.自白憑信性受污染.前後矛盾.不足採
3.物證-無法證明為被告犯罪事實.
4.被告-智能不足意思能力欠缺.自白亦不可採

[ 本文章最後由 化學士. 於 2013-04-02 17:5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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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ㄚ家 金錢 +2 唉...真兇依然逍遙法外..女童之冤難伸了 2013-04-02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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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的軍友可以看看相關的新聞,許榮洲口口聲聲自己智能不足,但卻很會找對己有利的證據來應答
讓人真的很懷疑智商6x的人有可能如此聰慧??(我智商135都不見得有他一半厲害)
可參考
http://dailynews.sina.com/bg/tw/ ... 23/01232247909.html
可以看到他真的很厲害
不過先不論許榮洲在本案是否有罪,以他的前科跟戀童傾向加上家屬也明白表示無力管束他
,我覺得這段時間的羈押可能是造福社區鄰里週遭的小孩免於受害的美麗錯誤!!
釋放他出來雖然合乎法律,但卻不見得會得到多少掌聲,尤其可預測的以他的智能根本無法辨認是非對錯
會再次因為本性蠢動再犯案入獄幾乎可以確認!!但依法只能放他出牢變不定時炸彈隨時會爆炸
只能呼籲他住處附近的小孩家長請多費心,尤其是有小女孩的家庭..別讓慘劇再次發生了!!
也希望他轄區的警察同仁及相關民防義警巡守隊同仁..能用同理心同情心費心點一起關注這個性侵累犯
真慘!!這樣的明明知道此人有問題卻苦無方法預防的情況天天在你我週遭發生..卻無任何解決之道..像我家附近有一戶人,家中三個中年男子前科累累,動輒恐嚇鄰居辱罵家人,酒後還常常放火燒自己機車、房子與周圍的雜草竹林,消防隊跟警察到場也常被漫罵說燒自己的東西關她們屁事甚至阻擋119救火,警方曾要送辦卻沒人敢出庭作證,老實說根本判不重..等他們出來就等著麻煩上門,所以只好隨他們鬧看那天會放火燒掉整個社區再說..台灣的生活環境會成這樣...
我真想寫一個慘字ㄚ...

[ 本文章最後由 呂ㄚ家 於 2013-04-02 19:5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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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官44期乙兵工逃官 陸軍234D700R2BWPN  師彈藥士
後備司令部後幹班377期結訓中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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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人有生女生都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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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ㄚ家 金錢 +2 讚!雖然有人會說這樣仇視許榮洲有點過分,但我是認為一定要小心這個傢伙 2013-04-0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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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說許榮洲的智力是十歲
但他面對鏡頭還懂得要低頭避開
臉也看不出呆樣
我同學的叔叔智力是五~六歲
我看過他本人
他讓人一看就知道是智能不足的人
所以真不知那體檢人員是如何批他體檢是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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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jxv 於 2013-04-02 15:19 發表
報紙一直說許榮洲智能不足,從以前的媒體就這樣說
我最好奇的是既然是智能不足,為何軍方不驗退,為何還要讓他當兵
一個智能不足的人留在軍中絕對是壞事
既然許榮洲是智能不足,為何軍方不驗退,為何還要讓他當兵?
那麼當時在入伍體檢時,入伍後及下部隊時,那些體檢醫官,還有許榮洲的直屬長官都沒及時反應驗退?
那些相關人員是否職務上疏失,有待調查!

[ 本文章最後由 金東師班長 於 2013-04-03 11:0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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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ㄚ家 金錢 +5 我很贊同 2013-04-03 19:21

  • SkyBlue 金錢 +3 因為事不關己漠不關心,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相愿! 2013-04-03 13:43

  • jxv 金錢 +3 我很贊同 2013-04-03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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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Guest from 210.202.75.x 於 2013-04-02 16:44 發表
台灣有個毛病就是媒體辦案
製造輿論判黑白
如最近的八里雙屍命案
早期蘇建和三死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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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不是這三人幹的我不知到
但一面倒的說這三人無罪我也存疑
這些人權團體與律師應去向當時 ...
蘇建和案跟江國慶 都有一個非常大的問題就是 粗糙的軍方介入處理

蘇案第一個被軍法速審訴決槍斃的王xx(我忘了),這位確定有犯案,但是不堪刑求又咬出其他三人

其他三人當時也有刑求問題 在無直接證據下 僅靠自白就起訴問罪 導致問題多多

追根究底 如果王某當時沒有太快打靶掉 或許蘇案不會這樣

江國慶案 採證不知道誰作的 如果是軍方 軍方應該沒有專業人員 若是現場已經破壞 則採到的跡證也會出現問題

加上讓非具有司法警察身分的反情報隊施以審訊 本身證供來源就是問題 又是速審速決 導致悲劇

爾後大法官釋憲 已經明定可以讓軍人走 普通法院的三審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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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ㄚ家 金錢 +2 讚!讚!讚!這是正確的路 2013-04-04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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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機歪 2.哩金變態 3.金豪洨 4.幹 5.零分 6.舊排球 7.這啥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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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白目東 於 2013-04-04 14:15 發表


蘇建和案跟江國慶 都有一個非常大的問題就是 粗糙的軍方介入處理

蘇案第一個被軍法速審訴決槍斃的王xx(我忘了),這位確定有犯案,但是不堪刑求又咬出其他三人

其他三人當時也有刑求問題 在無直接證據下 僅靠 ...
該慶幸的是-現在法院對證據經過江國慶案後採嚴格證明法則-1.無罪推定2.罪疑唯輕(當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犯罪時.訴訟利益歸於被告)
本案中-許的自白認定先有瑕疵(背後有傷痕疑似不正方法取供).又自白前後矛盾無法顯現事實
再者-證據保管疏漏.只剩照片.就算當初原始橫條掌紋是許的.但原始證據已經不在.只剩照片.但照片無法直接證明-原始證據上掌紋=許的掌紋
檢方單以-自白+非原始*直接證據為起訴證據.試問-如何定被告之罪(法院-判決有罪需證據(不管物證*自白或證詞需到毫無合理懷疑程度)
不然-二審判決許有罪.隨便一個年資兩三年的律師為被告許榮洲辯護上訴最高法院(判決違背法令)亦會發回去重新認定事實.
高等法院這作法.值得肯定
檢方不服..令人搖頭的是..很多檢察官還是深信-自白就可以入罪的!!
也不關當初取供過程/採證過程.抵死要起訴.忘記舉證責任在檢方.舉證不足-無罪機率很高!!
SkyBlue 金錢         +2 都沒罪.....那誰該有罪!?
不訴不理.應該要請檢察官加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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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呂ㄚ家 金錢 +2 不只這件案件,台灣檢警真的要加加油了。 2013-04-04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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