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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啦!40死囚釋憲案 大法官不受理

大法官不受理死刑犯釋憲案主要有兩個理由包括,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審不須強制辯護,此法條未違憲
(第三審無需言詞辯論.書面審理既可:相對也就不需要強制辯護人)
;另外,部分死刑犯聲請釋憲程序未完備,例如未親自簽名聲請,或由家人代簽名聲請,都不符釋憲要件。
(被告當事人還有訴訟能力家屬代簽不符合程序)
所以很多人說[會死]聯盟很草率.真的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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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爽啦。

真想看那些FACE聯盟的表情不知道會扭曲到什麼程度??

陸軍步兵第234師
戰鬥工兵營營部連上兵
武化二級廠管制士
地B144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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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sam 於 2010-05-28 20:13 發表
大法官不受理死刑犯釋憲案主要有兩個理由包括,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審不須強制辯護,此法條未違憲
(第三審無需言詞辯論.書面審理既可:相對也就不需要強制辯護人)
;另外,部分死刑犯聲請釋憲程序未完備,例 ...
引述"司法院法治教育網":

四、各級法院介紹
有關我國各級法院以及其處理事務的內容,簡略說明如下:
〈一〉各級普通法院
1、地方法院
我國目前在台灣地區設有台北、士林、板橋、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宜蘭、基隆及澎湖地方法院及高雄少年法院等20所地方法院。另福建省部分設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民、刑事訴訟案件、選舉、公職人員罷免訴訟案件、交通違規事件、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及國家賠償事件等的第一審法院。少年法院則是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的第一審法院。(於未設少年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
2、高等法院
我國目前在台灣地區設有台灣高等法院(院址位於台北市)1所,並分設台中、台南、高雄及花蓮4所高等法院分院。福建省部分設有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所。高等法院為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二審法院,受理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而上訴或抗告的案件。另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事件,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的刑事案件,依法律規定則是以高等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3、最高法院
目前我國的最高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台北市,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的民事事件、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的民、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以及非常上訴案件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案件。最高法院是最後一審法院,是法律審並不調查事實,因此並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必須具有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第三審理由的案件才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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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阿布 於 2010-05-28 19:06 發表


他不會白死 當初對他刑求的人 應該付出代價 一個接一個 別想跑
讓這些拿雞毛當令箭的狗官 嘗嘗看被刑求的滋味
這樣就算沒白死麼?
就算這些人全部陪葬
江國慶算賺到麼?

104師310旅步3營少尉排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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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序列 於 2010-05-28 12:50 發表
本來就該這樣阿,廢死在哭阿,看看最近的社會新聞,連火車上都可以強虜高中生去性侵了,在不用重法下去治理,會越來越亂,再繼續假慈悲下去,我們以後真的要動用私刑來解決這些人渣。
天龍特攻隊,出動~~斬妖除魔去!!

縱深自衛戰鬥實施陣地搜索,夜間六時陣地關閉後,中國漁船來犯金門,105榴戰備砲驅離射擊,么發發射了........砲聲隆隆! 爽啊 ! 看你以後還敢不敢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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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grizzle_13579 於 2010-05-29 00:12 發表





引述"司法院法治教育網":

四、各級法院介紹
有關我國各級法院以及其處理事務的內容,簡略說明如下:
〈一〉各級普通法院
1、地方法院

我國目前在台灣地區設有台北、士林、板橋、桃園、新竹、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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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只是一般理由與規定.刑訴法420明文第六款規定有發現新事實與證據得以聲請最高法院再審
421條更規定二審法院有遺漏重要事證未斟酌得以聲請最高法院再審.所以死刑犯常在更審中來回
通常二審法官為求慎重不會在二審(高院)定讞.讓被告得以上訴最高法院(補充新證據與新理由)以維護被告利益
.刑訴法近年修法後講求-發見真實原則.所以殺人案在求確定真實時.不會在二審定讞.

[ 本文章最後由 sam 於 2010-05-29 15: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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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362 於 2010-05-29 01:28 發表


這樣就算沒白死麼?
就算這些人全部陪葬
江國慶算賺到麼?
他犧牲自己 照亮了這刑求黑暗 讓以後的人不必擔心受到刑求 也讓那些有心刑求
進而達到自己破案.利益者 能有所警惕
再要刑求時 會有顧慮到  難道不算嗎? 不然就要這樣放過嗎?

早之如此 何必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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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阿布 於 2010-05-29 17:24 發表


他犧牲自己 照亮了這刑求黑暗 讓以後的人不必擔心受到刑求 也讓那些有心刑求
進而達到自己破案.利益者 能有所警惕
再要刑求時 會有顧慮到  難道不算嗎? 不然就要這樣放過嗎?

早之如此 何必當初
其實更精確的講.應該是這些被冤案刑求的人讓刑事訴訟制度更加以明確/完善.
現在製作筆錄要合乎程序.要錄影/至少要錄音.而律師在場制度也在推.(不強制)
早年筆錄文書用手寫(複印紙).塗塗改改的.現在用電腦打字.只要被告/嫌疑人要求更改筆錄內容都是正常合乎程序不得拒絕.且偵訊問筆錄被告可以選擇回答或是不回答.完全由自己意思陳述.無所謂強硬要你回答的問題.
刑求其實每個國家都會發生.也不可能完全不發生.就看訴訟制度是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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