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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女兵伸狼爪 副營長被起訴

2016-09-15 02:27 聯合報 記者陳俊智卅桃園報導

陸軍第六軍團砲兵第二一指揮部文姓少校副營長,涉嫌利用代理營長職務及督導權勢,趁外出巡查庫房、檢整彈藥機會,伸手撫同車女彈藥兵胸部和下體,先後得逞2次,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也忍不住批:「太可惡」。
文姓副營長去年11月2日、3日帶同一名女彈藥兵外出檢整彈藥,連續2天伸狼爪;其中2日當天在新竹關西營區外路旁動手,3日則在桃園中壢區環中東路路旁下手,一摸就是5分鐘,還親吻對方臉頰問「你想要嗎」,行徑囂張。
被害女兵返隊曾告知他人遭猥褻,但礙於文的身分而隱忍,事後也不敢吭聲,直到其他長官發現她神色不對勁,主動詢問才知悉上情;六軍團表示,文姓副營長未守男女分際、避免男女共處一室,已嚴重違反兩性營規,記2大過處分後,去年12月報請退伍,受害女兵則有妥適安排。
檢方偵訊時,文姓副營長坦承撫摸女兵胸部和下體,但堅稱沒有利用權勢,還辯說「女兵可以說不要或不上我的車啊」,強調沒有命令女兵;檢方質問女兵為何受害隔天還跟副營長外出?女兵表示,自己負責管理彈藥,副營長負責監督她業務,不去會被記「無故曠職」,不得不去。
檢方認為,文姓副營長與女兵有直接從屬關系,還負責督導女兵管理的相關業務,致使女兵被猥褻時不知如何是好,行為明顯利用權勢逼迫女兵屈從;雙方事後雖達成和解,但行為屬公訴罪,檢方昨天仍依「利用權勢猥褻罪」將他起訴。

      

每次看到軍中這類「利用權勢」壓迫下屬的新聞,就覺得非常生氣。
小弟服兵役時,也遭受到被長官壓迫之事件,各位請別想歪了,小弟沒被伸狼爪
事件如下說明:
事件一:
旅部少校後勤官拉保險。我的同梯,他已經有保那家保險了,後勤官仍不死心,依然要他加保,保險公司說要體檢報告,某天晚上,後勤官開著車載著同梯外出體檢,就是要完成這份業績,果然有革命軍人不屈不撓的精神。

事件二:
我的直屬長官,少校隊長(後勤官的同學,呷好道相報),一個一個將隊上的軍士官叫到隊長室,他說:「隊長幫你設計好未來的保障,請看一下你的保單。」隊上有十多個軍士官,無一倖免(包括政戰專科班的輔仔,官預的少尉,陸官正期的少尉,義務役的下士,但是,但是,聽說只有2員沒有,1員是義務役下士,他爸是上校,怎樣,人家家世好啊!另1員是政戰正期少尉,我不知道他的背景是什麼,也許是領子上的那隻蝴蝶吧!)每個人的保費大約2萬多元,我2個月的薪水都還不夠,我還回家跟家父調頭寸,順便告訴他這是隊長的德政,我原本以為他會生氣,但是,他只是淡淡地說,那就保吧,他接著說,人在屋簷下(他沒說,不得不低頭),保平安的啊!不要捨不得那些錢。(家父他果然是經歷過白色恐怖時代的人啊!)


奇怪勒!怎麼都是少校在作怪,也許是快退伍了吧(服役10年快到了,不想續約了。)
小弟又想到一件趣事,主角也是少校副營長。
86年,步五營下基地(南考部),營測驗完移防松鶴營區,那天早上營部的車隊05:00就出發了,我們步兵連07:00就步行到永康車站,坐在貨運區等火車,09:00看到便當送來了,陪著我們曬太陽一直到中午,還好沒有臭酸,繼續等火車,16:00終於坐上火車,這次是我等火車最久的紀錄,等了9小時,這輛普通列車,每站都停,當靠站時,看到放學的女學生在等火車,多麼期待她們趕緊上車,但當她們看到整個車廂的臭阿兵哥時,彷彿看到一群喪屍在車內,女學生們馬上飛奔到其他車廂,就像是最近的電影「屍速列車」。凌晨0:00終於到豐原車站,這也是我坐火車最久的紀錄,屁股都快扁掉了!馬上搭上遊覽車去松鶴,到了松鶴已經一點多,大家都沒洗澡趕緊就寢。
沒想到,大約03:30全營緊急集合(第一次遇到夜間緊急集合,很興奮),大家站在集合場接受少校副營長的訓示(好像當時營長不在家),劈哩啪啦的罵了一堆,我全忘了,我只記得他罵,為什麼營部的車隊一大早出發到,現在還沒回到松鶴,挖哩,關我們甚麼事,我們是搭火車的,我們也只是一群小兵啊!安靜的夜裡,只有他的怒罵聲,就在他換氣的短暫寧靜時間,竟然出現了另一到聲音,嗶...嗶...嗶....的叫聲,原來是副營長他的BBcall響了,此時,他伸手開始亂抓口袋,想趕快把call機找出來,可是迷彩服有很多口袋,而且口袋又很大,看著他在講話隊型的中央,亂抓亂抓的樣子,好像在耍猴戲,我很想大笑出來,可是我不敢,我只好緊閉雙唇,憋住笑聲,身體不由自主的抖動了起來。感謝call機,部隊很快就解散了,趕緊去睡吧,因為05:30就要起床。聽說那晚副營長喝醉了,在起酒瘋。

感謝各位前輩看完,祝大家中秋節 喜樂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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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哆啦A夢 於 2016-09-15 20:02 發表
2016-09-15 02:27 聯合報 記者陳俊智卅桃園報導

陸軍第六軍團砲兵第二一指揮部文姓少校副營長,涉嫌利用代理營長職務及督導權勢,趁外出巡查庫房、檢整彈藥機會,伸手撫同車女彈藥兵胸部和下體,先後得逞2次,檢察 ...
這是在部隊待久了
大頭控制不了小頭
有機會楷油就楷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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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如果在有軍法審判的年代,該色狼少校如果犯罪屬實且公平判決的話,應該要判多久?

現在沒有軍法了,到底是安分守己的軍人被保障了?還是那些作奸犯科的軍人被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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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師502旅1B2C排長、503旅5B3C排長、澎防部本部連排長、澎防部第一處文卷室文書官、台北聯保廠訓練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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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Bandit豐 於 2016-09-16 22:55 發表
我想知道如果在有軍法審判的年代,該色狼少校如果犯罪屬實且公平判決的話,應該要判多久?
現在沒有軍法了,到底是安分守己的軍人被保障了?還是那些作奸犯科的軍人被保障了?
豐大別誤會了,洪仲丘案後並不是廢除軍法,陸海空軍刑法仍在,改變的是軍人犯罪的偵查跟審案程序
以前是部隊內部的軍法單位可以逕行進行偵查跟審判,現在改為回歸一般司法體系,必須由一般法院的
檢察官偵辦跟進行審訊,以前是由軍事單位主官管就可以做出判決,現在軍人犯罪一樣適用刑事訴訟法跟
三級三審制,判決刑度仍然是以"陸海空軍刑法"的條文來做判決
近期的案例就是陸軍司令部通資處羅賢哲共諜案,判決就是由最高法院定讞的

[ 本文章最後由 flymonster 於 2016-09-19 09:2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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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獨立42旅旅部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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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如果在有軍法審判的年代,該色狼少校如果犯罪屬實且公平判決的話,應該要判多久?
現在沒有軍法了,到底是安分守己的軍人被保障了?還是那些作奸犯科的軍人被保障了?


以前國軍軍官素質高!不會犯這種罪的!
國家培養一名軍官不容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560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34、237 條條文;除第 1  條第 2  項第 2  款自公布
後五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 1 條    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
           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第 34 條   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時,全部依刑事訴訟法追訴、
           審判之。

第 237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本法開始偵查
           、審判或執行之第一條第二項案件,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偵查、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偵查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審判
               中案件移送該管法院審判。但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
               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二、裁判確定之案件,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
               之事由者,得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三、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自
           公布後五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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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第六軍團砲兵第二一指揮部文姓少校副營長,涉嫌利用代理營長職務及督導權勢,趁外出巡查庫房、檢整彈藥機會,伸手撫同車女彈藥兵胸部和下體,先後得逞2次,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也忍不住批:「太可惡」。
文姓副營長去年11月2日、3日帶同一名女彈藥兵外出檢整彈藥,連續2天伸狼爪;其中2日當天在新竹關西營區外路旁動手,3日則在桃園中壢區環中東路路旁下手,一摸就是5分鐘,還親吻對方臉頰問「你想要嗎」,行徑囂張。
被害女兵返隊曾告知他人遭猥褻,但礙於文的身分而隱忍,事後也不敢吭聲,直到其他長官發現她神色不對勁,主動詢問才知悉上情;六軍團表示,文姓副營長未守男女分際、避免男女共處一室,已嚴重違反兩性營規,記2大過處分後,去年12月報請退伍,受害女兵則有妥適安排。
檢方偵訊時,文姓副營長坦承撫摸女兵胸部和下體,但堅稱沒有利用權勢,還辯說「女兵可以說不要或不上我的車啊」,強調沒有命令女兵;檢方質問女兵為何受害隔天還跟副營長外出?女兵表示,自己負責管理彈藥,副營長負責監督她業務,不去會被記「無故曠職」,不得不去
檢方認為,文姓副營長與女兵有直接從屬關系,還負責督導女兵管理的相關業務,致使女兵被猥褻時不知如何是好,行為明顯利用權勢逼迫女兵屈從;雙方事後雖達成和解但行為屬公訴罪,檢方昨天仍依「利用權勢猥褻罪」將他起訴。



那沒得逞部分呢!?
合理懷疑涉嫌人有對其他人施行過類似的動作!

一摸就是五分鐘!
不符人性!經驗法則!甚至有悖邏輯!
在騙!林北!沒摸過女人及捏其奶子嗎!?
縱在一些特種行業也一樣,會有先探動作!
先行嚐試性動作,怎沒交代!

軍方讓涉案人去年12月退伍,這是啥意思?
雙方達成和解,又是甚麼意思?

顯有欺負;年輕妹子!企圖淹蓋真相之嫌!

革命軍人,應奮戰不懈,不屈不撓!
妹子啊!那副營長,系是敵人耶!且有其答辯了!
該拼個;魚死網破的,怎會與他和解?
至多!你祖母!不幹軍人!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精神慰藉金,求償新台幣一億元,非法所不許!

一次就操翻那涉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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