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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轉載~
拋棄繼承 --- 碰到才知死!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 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 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 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 9 件,6 件是自殺, 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 3 班外勤)就報驗 7 件,4 件是自殺, 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 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 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 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 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 2、3 個月 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 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 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 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 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 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 歲後就與 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 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 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 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 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

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 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

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 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 「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 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也許你知道,也許你不知道,無論如何,無知與貧窮一樣可怕。
讓自己有保護自己的能力並保護家人,再告知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好事一樁!
這些案例的存在都是政府沒有盡到保護人民的職責。
如果政府能主動通知受害人並告知他們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就不會發生這類的情事。受害者如有到警局報案,執法單位有無積極主動出擊來保護善良的百姓,法律是用來保護人民的權益而不是幫助惡性的討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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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0921194 金錢 +1 法律條文外 實務直行上也要知道 律師很重要 2014-02-20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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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0師少尉 金錢 +4 讚!讚!讚!台灣的惡法,債務繼承。 2013-01-16 20:55

  • 工蜂火箭兵 金錢 +1 2013-01-16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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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aug483 於 2013-01-16 20:30 發表
~轉載~
拋棄繼承 --- 碰到才知死!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 草蓆捲起即可 ...
是不是很久以前的文章現行民法之規定繼承已改採全面限定繼承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及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條文;增訂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二條文;並刪除第二節節名及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條文

第一節 效力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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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砲長 金錢 +6 是地!惡法已修. 2013-01-16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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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修法之前,如果遺產大於遺債,就辦限定繼承.隱匿財產是有可能的,只辦拋棄,那就爽了政府.

但繼承相關法規及影響,在鬧出多條人命前,主管機關根本不管,民眾死活關官員.民代何事?直到

媒體輿論狗幹之後,才有些微的宣導,並直到這幾年才又修法.

更早之前還有更離譜的,家屬莫名其妙繼承大筆土地,結果繳不出遺產稅,財產竟被查封.

而留下大筆資產者,與繼承人並無往來,留下的土地,雖然面積廣闊,但都是不值錢的農林地.

很好笑是吧!這就是台灣的法律.

另外,保險理賠不在債務追償範圍.即便被繼承人留下大筆負債,亦不能對繼承人所得之保險賠付金

作任何追討行為.不過,地下金融除外.

想知道親屬有什麼樣的保險,將保險人ID交給熟識的保險人員可以得知.但現在有個資法,不知還通不通?

同理.如果欲買中古車,亦可從車籍資料去查該車是否有重大維修或重大理賠,以保障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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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蚊子 金錢 +2 砲長大~中古車除非有正式理賠紀錄~不然民間車場是察不出所以然的 2013-01-16 23:51

  • tsao1008 金錢 +2 2013-01-16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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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自己名下 或是過世親友名下保險狀況做法如下

94年起「壽險公會」有提供「人身保險業通報資訊系統」供民
眾申請查詢。
可以查到的內容如下
一、投保公司名稱
二、投保險種
三、保單生效日
四、保額
五、保單號碼
六、保單狀態

可提出查詢申請的條件如下
一、若是本人,只要檢附本身身份証影本及第二証件即可申請
    (若是本人親自到壽險公會申請的話,要記得帶証件正本)
二、若要查詢非本人,公會目前只接受四類利害關係人申請,
    這四類如下
  (1)法定代理人
  (2)監護人
  (3)最近順位法定繼承人
  (4)遺產管理人


  查詢非本人投保紀錄者需準備之文件:
  (1)申請人及被查詢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各 1 份。

(2)被查詢人若已身故者,請提供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1 份。
  (3)具備利害關係人資格之證明:包括被查詢人之全戶除戶戶籍謄本、戶政機關
     之監護登記文件、法院之裁判書,或公證人(含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
     認證書等足資證明與被查詢人關係之文件(視利害關係人之身分種類擇一提
     出)。

若有要查詢的話,可到http://www.lia-roc.org.tw/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的網站

進去後網頁的左側有一整排的選單,最下面的選項
「通報資料查詢申請表」<==點選

點進去後,會有出現申請表,裡面也會有非常詳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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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砲長 金錢 +2 有用資訊!讚! 2013-01-16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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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機歪 2.哩金變態 3.金豪洨 4.幹 5.零分 6.舊排球 7.這啥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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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60砲長 於 2013-01-16 21:42 發表
未修法之前,如果遺產大於遺債,就辦限定繼承.隱匿財產是有可能的,只辦拋棄,那就爽了政府.

但繼承相關法規及影響,在鬧出多條人命前,主管機關根本不管,民眾死活關官員.民代何事?直到

媒體輿論狗幹之後,才有些微的 ...
分開回答

不是保險不受追償

1.保單保價金是可以查封的

要保人若是欠債 可以針對保價金進行查封 應該不是說查封 就類似圈存 凍結那樣 禁止欠債的要保人進行處分

如質借 解約 保價金實務上視同要保人的有價金融資產(動產)

2.保險理賠也可以查封

不是不進帳戶就沒事 是可以直接查封 現在+日後 你的理賠權利 將日後理賠優先償付債權人
但是一般多為 醫療險 年金 癌症險的理賠

手上有一份xx銀行針對欠款人 向法院申請扣押債務人於xx保險公司範圍內

一切 薪資 獎金 津貼 保險理賠 保單價值準備金等有價給付的法院裁定 等我找到再一起貼


所謂不受追償意指 債務人僅為被保險人 此時保單所有權仍在要保人身上 若是要保人無欠債 當然不受追償

而跟受益人更無關 受益人就是負責收錢而已 對保單完全無任何處分能力


給大家看一份裁定書





[ 本文章最後由 白目東 於 2013-01-16 22:2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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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砲長 金錢 +2 應該說受益人,謝謝解說! 2013-01-16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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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白目東 於 2013-01-16 21:47 發表
想知道自己名下 或是過世親友名下保險狀況做法如下

94年起「壽險公會」有提供「人身保險業通報資訊系統」供民
眾申請查詢。
可以查到的內容如下
一、投保公司名稱
二、投保險種
三、保單生效日
四、保額
五 ...
保險金不算入遺產範圍,就算是拋棄繼承仍不影響保險金的領取,樓上大大,您那個是有關繼承的裁定嗎?保險法明文規定保險金不算入遺產,那就不能算債務,哪能查封?如果被繼承人有保險,辦理拋棄繼承之後,是不能查封保險金的
我個人是很納悶啦,一樓那篇似乎是很專業啦,但是檢察官是不管民事案件的,而且這篇文章已經很久啦
拋棄繼承比限定繼承方便多了,拋棄繼承只需要給法院一個拋棄繼承書面即可,在知悉繼承時起三個月內為之,所以久沒聯絡的親屬,就算死亡超過三個月,仍可以知悉時起算,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非常麻煩,還要遺產清冊,一般人還要花時間去調查過世親友的遺產並做清冊,不太可能
我念法律而且我在大學教法律,如果各位大大有法律問題歡迎發問
leeyiiteh@gmail.com

[ 本文章最後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18 09: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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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砲長 金錢 +6 沒錯,拋棄繼承不影響保險受益人權利. 2013-01-18 10:06

  • Sunny 金錢 +8 博學多識又廣澤軍友,給你一個讚!!! 2013-01-18 10:03

砲聲隆隆飛彈升空這是國軍新砲兵,精研新學術培育新菁英我們是勝利的先聲,支援友軍以火力消滅敵人,重聯戰講協同八二三建奇功嚴格精實革新作風,發揚吾校精神,發揚吾校精神---我是學法律的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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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75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保險法第112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恩,拋棄繼承仍然可以擁有保單之受益權,蓋因保單上已經指名受益人,不管拋不拋棄不影響保單的受益

以下藍色字體另有文章

拋棄繼承後,仍然可以領取保險金嗎?

但是保險會不會當作遺產這一點問題多多

保險法有規定保險給付不課稅 但是國稅局可不這麼想 實務上操作空間也很大 會有爭議
以前沒辦法作是因為電腦連線有落差不易追查 現在保險公會已經總歸檔

連各保險公司也跟國稅局連線 許多人應該都報過稅 也都拿過保險公司開立的繳費證明去用一個人24000元的個人扣除額 現在更先進 只要你使用電子憑證 自然人ic卡 系統就會自動帶入你一年的總繳個人保費(超過24000會總匯成24000) 這個更讓你的保險狀況無所遁形

這幾個實例給大家看 因為有版權問題所以只給連結 請大家自行點閱

投資型保險最新課稅規定解析


從法律觀點省思保險稅務規劃

以前那種六年期保險 大額躉繳型爭議更多 特別是過世前2年內 巨額 密集投保的 保險給付甚至低於所繳保費的

比起遺產稅當然會划算 免告知 免體檢 繳1億賠9千萬 以前1億要繳50%遺產稅 所以一堆人已經躺在病床快掛了還可以買巨額保險 = =

這種狀況保險金額幾乎都會被國稅局追殺
但是自從遺產稅上限改成10%後這個問題就少多了

實質課稅原則威力大到你沒辦法想像 你以為法院很大?國稅局不屌法院的多得是
律師當欠稅者的遺產管理者 竟然被國稅局發函限制出境(這是另一篇了)

保單真的是隱形水庫嗎?真的不能強制執行嗎?



[ 本文章最後由 白目東 於 2013-01-18 10: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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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白目東 於 2013-01-18 10:19 發表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75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保險法第112條 ...
白目東學長
您舉的這個存證信函,存證信函並不具法律上直接的效力
就算是執行命令都可以聲明異議的說

系統公告:厚~這篇不多給摳摳對不起你,多送給你50元!

砲聲隆隆飛彈升空這是國軍新砲兵,精研新學術培育新菁英我們是勝利的先聲,支援友軍以火力消滅敵人,重聯戰講協同八二三建奇功嚴格精實革新作風,發揚吾校精神,發揚吾校精神---我是學法律的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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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18 12:03 發表

白目東學長
您舉的這個存證信函,存證信函並不具法律上直接的效力
就算是執行命令都可以聲明異議的說
學長 我知道 其實存證信函就只有法律時效點的起算效力

我要突顯的就是 實務面跟理論面的差異

錢在我手上 老子就是扣住你了 想要錢 很簡單 來打官司 打贏都是你的

更前一篇回應 那個查扣理賠的 我有叫事主以執行法中生活之所需去向法官申請異議

強制執行須知
【公布日期】100.07.01 【公布機關】司法院
第十二點之一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如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等;或依法領取之社會救助或補助,如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等,該等津貼、救助或補助,係維持債務人基本生活所需,不得為強制執行(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如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保險及其他政府強制辦理之保險給付等,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

但是被駁回了 理由是 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商業理賠不可查封 且債務人行有餘力繳交商業保險 顯示並非生活之必須


保單狀況比較複雜 要看欠債的是誰 保單狀況 要保人 被保人 受益人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要看個案認定 沒辦法一言蓋過

順便告訴大家 大樹金控在97年底完成全金控資料聯通 只要你欠到大樹金控任何一毛錢
日後你在大樹金控有任何受益權利 都會被優先民法抵銷債權
連跟法院申請都不用

想去變更要保人嗎 哈哈哈 全都鎖住了 日後你 保價金解約 質借 都是優先還債喔 但是可以透過變更受益人 不過要是 醫療險 殘廢險 癌症險 因為受益人一定要被保險人本人 完全逃不掉 只能建議另找他家
但是也可能發生上面的狀況 他追殺你到其他家 這已經不是進不進你帳戶會不會被查扣

而是從源頭鎖住你的受益權 只要有清償受益行為 都必須優先把金額償還債權人

[ 本文章最後由 白目東 於 2013-01-18 12:2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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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白目東 於 2013-01-18 12:18 發表


學長 我知道 其實存證信函就只有法律時效點的起算效力

我要突顯的就是 實務面跟理論面的差異

錢在我手上 老子就是扣住你了 想要錢 很簡單 來打官司 打贏都是你的


更前一篇回應 那個查扣理賠的  ...
理論與實務的差距是很大的
學術界跟實務真的差很大
這也就是為何教授詐領研究經費案學術界跟實務界看法南轅北轍的原因
回歸正題,我個人是希望軍友不要隨便轉載法律相關文章
因為一樓學長轉的這篇就學法律的人來看只是覺得可笑
拋棄繼承比限定繼承好用多了
而且一個自稱檢察官的人寫的文章居然不敢具名
學法律的人應該都知道我國的概括繼承並不是我國獨創而是大陸法系國家皆如此
我個人是很怕這篇不知道從哪轉出來的文章會誤導後版軍友而形成錯誤的法律常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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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日記憶 金錢 +1 讚!讚!讚!如果債務有可能大於資產,拋棄繼承是一件最簡單的事! 2013-01-19 09:41

砲聲隆隆飛彈升空這是國軍新砲兵,精研新學術培育新菁英我們是勝利的先聲,支援友軍以火力消滅敵人,重聯戰講協同八二三建奇功嚴格精實革新作風,發揚吾校精神,發揚吾校精神---我是學法律的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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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一、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
二、辦理限定繼承期間: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
       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
       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三、方式:(一)具狀向法院(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呈報,陳報書狀應記載陳報人
    、被繼承人名及最後住所、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二)開具遺產清冊(即編製財產目錄),包括積極財產、
    消極財產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四、效果: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
    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 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陳報後,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即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
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並請陳報人將公示催告登報。
==========
拋棄繼承只需要給法院拋棄繼承書面即可
不需要開具遺產清冊,這是很麻煩的

我個人基本上對一樓轉貼的這篇持很保留之態度原因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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砲聲隆隆飛彈升空這是國軍新砲兵,精研新學術培育新菁英我們是勝利的先聲,支援友軍以火力消滅敵人,重聯戰講協同八二三建奇功嚴格精實革新作風,發揚吾校精神,發揚吾校精神---我是學法律的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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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限定並不麻煩ㄟ

去國稅局拉一份財產清冊 裡面會有你擁有的土地 車輛明細 跟死亡前幾年財產狀況

會費點功夫就是 比如股票的計算 有些陳年舊股 零股 跟計算評定值當日收盤價要合一合

至於動產 抱歉只要沒寫名字的 哪怕你從死者身上拿下的滿天星 羅雷 都不算遺產

債權人部分你知道就寫知道的 否則一蓋用不清楚 用法院公告下去做+刊報紙就好

限定我覺得比較好 因為有些人的財產狀況家人真的不明確 也許債益相抵會有剩下 要是拋棄就什麼都沒了

就算債務大於財產 頂多就是把遺產還光而已 對繼承人也沒什麼問題

簡單的案件代書處理一下 幾千塊 麻煩複雜一點的也許一兩萬 兩三萬 看有沒有這個需要跟必要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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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19 09:17 發表

理論與實務的差距是很大的
學術界跟實務真的差很大
這也就是為何教授詐領研究經費案學術界跟實務界看法南轅北轍的原因
回歸正題,我個人是希望軍友不要隨便轉載法律相關文章
因為一樓學長轉的這篇就學法律的人來 ...
亂拋一通有時候會害到許久不聯絡的親人 人家要花很多時間去收尾

我舉自己的例子 我爺爺娶了2房 大房阿罵當年嫁來有個陪嫁ㄚ環 名義上用養女

法律上是我姑姑 但是當年我家出嫁妝把她嫁掉後就數十年沒在往來

這個人今年85歲了 當我奶奶都有剩了 因為當初戶政作業疏漏 電腦謄本上沒有填具手工謄本上的 養父養母

導致我爺爺名下有一些奇零地要處理掉 不然每年還要繳交地價稅 現在卡在國稅局再gy這個部分

要是當初爺爺有債務 我們都拋棄掉 也許就會害到這個無辜的阿姑 不視字 丈夫已經過世 兒子一個失蹤 一個中風

你說她要怎樣去處理這種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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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案件代書處理一下 幾千塊 麻煩複雜一點的也許一兩萬 兩三萬 看有沒有這個需要跟必要就是
白木東學長
這就是我不主張限定繼承之原因,這些要拋棄繼承的或被逼債的通常都是艱苦人
限定繼承還要花錢找代書或律師,幾千元對他們來說很多
人家已經被債逼瘋了還去花錢
她們也花不起啊

==============================================
拋棄繼承不用花錢找律師或代書
自己寫就可以,不然真的不會進去法院大門有訴訟輔導科
去跟他們說你要辦拋棄繼承,它們會幫你寫
了不起花了兩元買狀紙

我的建議是不管要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各位軍友可以先問過白木東學長再決定
各有優劣'


[ 本文章最後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19 18: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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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日記憶 金錢 +1 讚!讚!讚! 2013-01-21 19:22

砲聲隆隆飛彈升空這是國軍新砲兵,精研新學術培育新菁英我們是勝利的先聲,支援友軍以火力消滅敵人,重聯戰講協同八二三建奇功嚴格精實革新作風,發揚吾校精神,發揚吾校精神---我是學法律的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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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不長進的預官 於 2013-01-19 09:17 發表

理論與實務的差距是很大的
學術界跟實務真的差很大
這也就是為何教授詐領研究經費案學術界跟實務界看法南轅北轍的原因
回歸正題,我個人是希望軍友不要隨便轉載法律相關文章
因為一樓學長轉的這篇就學法律的人來 ...
不好意思竟然轉了一篇您覺得可笑的文章.*拋棄繼承比限定繼承好用多了*

所以文章中那些自殺得例子在您看來只是作者為了要誤導大家.現實中是絕不會發生?

*檢察官是不管民事案件的*這是您對這篇文章作者的疑問.

但是我之所以轉載的出發點是因為看到作者因*驗屍*知道死亡原因後想要提醒家屬

或未來有可能碰到的用意....

*一人辦 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

阿侯長官和60砲長已提出繼承法已修過了.所以這篇文章也許已經過時了...

對不懂法律的我.看到的是悲劇無奈~

對很懂法律的您.看到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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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0921194 金錢 +1 提問就是進步 不然大家怎能現在都清楚 加油 2014-02-20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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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砲長 金錢 +4 你.......想太多! 2013-01-20 01:06

  • 阿侯 金錢 +2 立意良善 請常保此心 感恩喔 2013-01-19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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