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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海觀-我曾在空軍花蓮北埔機場當兵

雷達畫面上顯示些什麼東東???

===如果偶們以雷達電波窺視天空,會看到怎樣的情景呢?,如果都沒有雲,鳥,航空器時,雷達畫面會是一片空白嗎??

事實上,雷達顯示幕上會顯現出各式各樣的雜訊...由於物體的尺寸只要達到波長的一半.就會反射電波顯現蹤影!!!因此,若以防空雷達的厘米波為例,連飄上天的垃圾或飛行中的昆蟲都會出現在顯示幕上,除此之外,肉眼無法看見的(低密度)空氣團塊也會引起反應,在雷達顯示幕上呈現出一種稱為 "Angel Echo" 的亮點.

===如果是身為飛行員或空勤雷達操作員,從空中往地面掃描(俯視)的話:

則不僅會接收來自地形或海面凹凸不平的反射(雜訊),列車或是車輛也會反射電波,形成慢速移動的訊號...雷達必須要能對這些混入雜訊的訊號進行處理,從中辨識出航空器或目標物的回波,並將之提示給飛行員!

為了過濾出必要的訊息,雷達會依據各種條件進行篩選與追蹤..........雷達每進行一次的掃描,就會接收到包括 Angel Echo, 地形反射等龐大資料,而目標則會夾雜於這些亂七八糟的回波當中,此時必須要除去鳥,垃圾等過小反應,以及大過人造物體應有尺寸的回波,如此一來,剩下的回波應該就是來自目標物(疑似)的反射了......但在此階段只能得知位置與高度....

如果還要弄清方向與速度,就必須進行多次掃描,從目標物的位置變化推算其速度與方向,此時沒有移動的東西就會被判定為地形或靜止目標,另外,靠近地面且速度低於飛機應有失速速度(...如時速80公里...)的反射,會被判定為車輛...在空對空模式下會將之排除....

經過這些處理,剩下的訊號就會被判定為目標,並呈現在雷達顯示幕上,但是此時尚無法判定敵我....也沒有辦法確認目標物的企圖....接下來,要以敵我變識器(IFF)發出訊號,若能獲得事先律訂好應答訊號,就代表對方是有機或民航機,若無應答就可能是敵機(會呈現在雷達顯示幕上)或是IFF故障的友機....在平時,是可以接近目標做最後確認,但是在戰時很難如此做,此時需要仰賴從較早階段就已經監控起飛地點或飛行路徑的地面早期預警雷達 (AEW) 或空中早期預警管制機 (AWACS)支援才能做出判斷避免誤擊!!!

=====進一步雷達的目標鑑別以後有機會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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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戰基本上是由戰管指揮派遣?!

由於戰機的速度及裝備精進,現代要進行空戰,其戰場範圍最窄也有100公里左右,雖然戰鬥機本身具有優秀的運動性與武器投射能力,但是在作戰所需的(或是消極的"閃避")雷達能力由於其本身只能攜帶小型雷達而已,在很多情況下是會力不從心的...因此在某些狀況下是將之視為必要的識別裝置....置身處於如此的限制之下,飛行員不僅要將自己的生命交付於瞬息萬變的戰場狀況,有時甚至必須單憑一人之力做出足以左右國家命運的判斷...(如前幾個月前土耳其 F-16C 戰機在領空邊界擊落兩架蘇俄 SU-24 事件,導致俄國萬年皇帝普丁發火,威脅要報復,逼得土國總統在老大不願意的情況下出面低調往訪表示善意,並私下給錢和解...差一步就難以收拾....其實很多戰爭是不經意由某一小規模衝突演變成全面交戰....不管是蓄意安排或意外擦槍走火....

管制用雷達功率比戰鬥機搭載的雷達要高出許多,且多目標同時處理能力也較強,可以在及早階段掌握空中目標的起飛位置與航向,此外,還能依據威脅程度,分派多名攔管官對應,以迅速下達正確判斷... 管制攔截是以大型雷達監視大範圍區域並將正確資料傳遞給飛行員如果是陸基會稱為"地面管制攔截"(GCI: Ground Control Interception); 如果是來自空中操作則稱為"空中早期預警與管制" ( AEW&C: Airborne Early Warning & Control ),有另一個與此類似的名詞 AWACS (Airborne Warning and ,Control System 空中預警管制系統)這兩者之區分是依據可同時管制的航空器數量而已,AWACS 能管制的數量比較多, 除了專用預警機之外,俄羅斯由於國土廣大而 現有的 AWACS 的數量有限, 因此 向 MIG-31 或是 雙座 Su-30 等比較有戰力的戰機會具有部分代用AWACS 的能力,它能管制4-5架僚機,可進行大範圍搜索,並當做複合式雷達使用....據聞 9/12 中秋節前幾天,有對岸阿共的 Su-30 戰機為首搭配數架僚機與偵察機,故意由巴士海峽貼近我國蘭嶼領空附近,測試我空軍的防衛攔截應變能力與應戰部隊(此次由兩基地分別派出近年來最多的 8 + 8 共16架....此處不好說...),同時企圖誘使九鵬基地附近的弓三防空飛彈開機,從中取得鎖定與接戰參數...(我軍應該沒上當);......另一方面,對陸基的GCI而言,它可以用網路串連多座雷達,以無死角方式覆蓋廣大範圍,並分派戰鬥機負責各個任務區,用有效的方式執行防空攔截任務.....無論是哪種指戰方式,指令藉由 Link 16 等資料鏈系統,迅速有效,都能以圖像方式顯示在戰機的 MFD 多功能顯示幕上!!!正常情況下...不是以往那種透過無線電對話方式......作戰節奏變得非常快速....整體作戰團隊之人員素質,戰術素養,戰場管理非常重要.....動作慢的在短時間之內就會一面倒的吃敗仗.......戰機帳面上的性能參數並非絕對的優勝劣敗....當然也不是思想呆板僵化....吹牛耍嘴皮,口號喊得響....一平時囂張,二聞戰緊張,三遇敵慌張......就混得過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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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駐地的大小是非歷史故事~~~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036645

反共義士變共軍烈士 廉保生歸葬中國




義士凋零 反共口號隱沒歷史洪流

悲情廉保生 當年被封反共義士 只有孤墳沒黃金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036647
逾百飛行員在中失事 軍方官員︰不放棄尋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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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雷達(脈衝,都卜勒,脈衝都卜勒,相位陣列...)的特徵與機制

都卜勒效應:聲音在向源(物體)接近時會變高(即波長變短頻率變高),遠離時則會變低(波長變長/頻率變低)的現象!

由於雷達的反射波也會產生相同的現象,因此,只要每掃描一次就能依據反射波的波長頻率變化得知移動目標的速度與方向,此外.由目標背景地形或海面產生的反射波,因為呈現靜止狀態不會變化,所以可以輕易濾除,這就是為何都卜勒雷達自空中往下搜索(俯視)的能力會比較強,不會漏過飛行高度低於本機的目標(航空器或飛彈),通常戰機都有配備它的主要原因即在此!

不過,它的短板弱項是當目標的運動方向與雷達呈直角時,由於並未接近或是遠離,所以相對速度會被辨識為"零",使對象物體從雷達上消失,因此,為了補上前後關係,雷達必須持續進行掃描才不會漏掉...戰鬥機配備的雷達是以每秒最多可間歇數十萬次電波的"脈衝都卜勒雷達"為主流......所謂的脈衝是指在極短時間內發射的電波脈衝,雷達會高速反複進行發射脈衝波與接收反射波的動作,按道理脈衝重複頻率 (PRF) 越快,偵測精確度就越高,然而,如果速度太快,卻有可能會誤收來自遠方的反射波,形成誤判!....這個好像和為人處事總要有個限度不能太過分的道理是一樣滴....流氓欺壓弱小,讓人家看不過去,引起公憤或反擊(...現在好像流行不對稱戰爭,不分戰時或平時,隨時在任何可能時間,地點引爆,造成神經緊張,社會不安,杯弓蛇影,也是咎由自取...喔!離題了.....)

相位陣列雷達隨著電波技術發展得以縮小體積,變得可以塞進於戰鬥機內,而它的本質上其實也是屬於脈衝都卜勒雷達,不過,其天線平面是以大量小單元構成,透過改變各個單元發射電波的時機(改變相位),可讓整個電波的前進方向往上下左右最多變更 60 度,它不用再如以往的雷達那樣,以機械方式擺動天線進行掃描,即使範圍再大,也能瞬間完成掃描,可降低敵方察覺自己遭到搜索的可能性.

相位陣列雷達分成兩種: 一種是由一個發射器透過調相器控制每個天線陣列單元發射出去的電波相位,屬於被動式.其缺點為體積比較大.只能配備在神盾艦或.AWACS.上;...另一種是每個陣列單元上都有配備發射器與接收器的主動式,它可以讓部分單元進行目標鎖定,其他單元進行大範圍搜索,或是讓上半部往上進行空中警戒,下半部執行艦艇搜索.

最近,實務上會拓寬雷達發射電波的頻譜,降低尖峰功率,構成更難察覺的低攔截率(,LPI),雷達,它也能利用較寬的發射頻譜優勢,產生大功率的干擾電波,它是針對來襲的飛彈分別發送干擾電波發揮電子干擾的功能.

至於最新的實驗中據稱可以輕易發現匿蹤戰機,尚未商品化的量子雷達,偶就沒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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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118.171.62.x 於 2016-10-02 15:44 發表
各種雷達(脈衝,都卜勒,脈衝都卜勒,相位陣列...)的特徵與機制
都卜勒效應:聲音在向源(物體)接近時會變高(即波長變短頻率變高),遠離時則會變低(波長變長/頻率變低)的現象!
由於雷達的反射波也會產生相同的現象,因 ...
請教充員長官:
應用都卜勒效應而設置的測速照相機...
是如何掃描並分辨國道上不同車道的汽車速度?
還有一點我很好奇的是它的相機...
一個是它的焦距如何準確地命中超速車輛的車牌?
另一個是光圈x快門=成像 這是光學不變的道理,
那在夜間照度不足時,它又如何成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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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尉後勤兵 金錢 +2 啊係懸命上將卡厲害,把出草ㄟ引誘出來 ^_^ 2016-10-13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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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蜂火箭兵 金錢 +3 2016-10-03 16:21

  • 3328工兵官 金錢 +2 附議 懇請開講 不過偶是以尋找漏洞 省錢(罰單)為目的 cc 2016-10-03 14:51

當夢想逐漸遠去,記憶慢慢變得模糊,
青春,熱淚,歡笑,汗水,俱往矣!
而傳說,終究只是一場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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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一生懸命 於 2016-10-03 10:45 發表


應用都卜勒效應而設置的測速照相機...
是如何掃描並分辨國道上不同車道的汽車速度?
還有一點我很好奇的是它的相機...
一個是它的焦距如何準確地命中超速車輛的車牌?
另一個是光圈 ...
雷達測速槍之雷射光為點狀光束波(非扇形波),所以在相當距離(約300公尺)之內僅有微量散射,當光射柬擊到移動物体被折還時,同時換算位移時間差,速度即被鎖定,交警一般採`點發射擊作業’,一次只能鎖定一輛車,被選上了算衰尾道人!

轉彎處和高速公路橫跨道路或天橋就是危險區域,0.3秒就被鎖定,槍連線到警車之儀器面板上,一個碟片就粉多犧牲者了.

欲知更詳細資訊...建議有興趣者孤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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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都卜勒效應而設置的測速照相機...  
是如何掃描並分辨國道上不同車道的汽車速度?
還有一點我很好奇的是它的相機...
一個是它的焦距如何準確地命中超速車輛的車牌?
另一個是光圈x快門=成像 這是光學不變的道理,
那在夜間照度不足時,它又如何成像?

這個問題,偶!曾奮戰不懈過!
不過輸了!   
不過我有完整的卷宗!
繳三百元行政訴訟費換來的!
我是快速道路疑似超速未超過速限20公里裁罰1600元!
一審300元二審750元再審750元!
逐字逐項的攻防!
照相設備前有無依法設置警告牌,其設備主機及天線有無貼有同自合格標籤,檢驗合格書,檢驗項目細項表(7頁)::::::
通通給我交出來!
至今我還是不服啦!
幹!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代施公務檢測用雷達測速儀檢定紀錄表7頁之1頁!
執行檢定場所: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檢定環境溫度:22C 相對濕度54

這是啥肖?
他媽的,一年檢驗一次,365天就依據其照片裁罰,不符經驗法則!

如何能證明其裁罰照片拍攝時,其設備是完善的!
檢測後並未作實境測試!
偶!有做過兵耶!若照其採證理論,火炮!實兵!飛彈!飛機:::::通通不用實際演練或試飛試射!?

期間派員檢視及外包廠商檢修::::::通通沒有規範及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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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言歸正傳!
夜間其雷達測速照相大多配有閃光燈!
因為打不出一些符號及公式!
簡略的說:當車輛超速時,其波回傳,即啟動照相設備!
閣下若想知道或研究!
不仿寫一張申請狀給警察局!
依法他要給其檢定紀錄表!

那很簡單的!
司法院有其狀紙範例可供下載!
類似以前的司法狀紙!
然後用電腦打字拿用便利店!
一份4元6元的!
寄掛號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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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3,交,101
【裁判日期】        1040209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字第101號
原   告 黃振原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張朝陽
訴訟代理人 張惠姿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3年6月10日竹
監新四字第裁51-Z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 佰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本件係原告不服被告103年6月10日竹監新四字第裁51-Z0000
    0000號裁決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千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而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
    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爰不經
    最後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黃振原於102年12月14日12時21分許,駕駛
    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以下簡稱系爭車輛),行經國道
    一號五楊高架北上64.3公里時速限制100公里處,為警使用
    雷射測速儀照相測得時速112公里,超速12公里,經內政部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警員認有「限速:
    100公里,行速112公里、超速12公里。(測距113.9公尺)」
    違規行為,對該汽車所有人謝素真予以掣單舉發(舉發通知
    單編號:國道警交字第Z00000000號),應到案日期為103年
    2月12日,並移送被告處理,原告於103年1月29日向被告陳
    述意見,主張無該違規之事實,惟被告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於103年6月10日竹監新四字第
    裁51-Z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3千元罰鍰
    ,並記違規點數1點,並於103年6月12日送達原告,原告仍
    不服,於103年6月26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
(一)被告未就違規照片左上角明顯有手指遮蔽鏡頭之人為干擾說
    明,明顯違反儀器使用手冊規範。依儀器之操作手冊,要保
    持畫面清晰,數據才可以採信,物件被阻擋到的話,量出來
    的數據是有誤差的。
(二)被告未提出雷射測速儀之受訓人員合格證明,被告於儀器之
    操作上問題可能更大。
(三)被告未提出當日測速器對汽車測速之紀錄,如何佐證被告於
    操作上與儀器本身(縱使被告提出儀器檢定證明,但儀器摔
    到可能會影響其準確度)之正確無誤。
(四)聲明: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答辯以:
(一)本件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大隊於103年4
    月1日國道警一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略謂:「...本大隊
    執勤員警以雷射測速照相器,測得該車速違規,拍照存證後
    依法逕行舉發,....本大隊使用之雷射測速照相器皆經經濟
    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在案,且雷射測速照相器係針對單1
    車輛測速...確定為8823-YP號車超速無誤,該車違規事屬實
    ,本大隊依事實舉發並無違誤等語。該隊復於103年5月22日
    以國道警一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略謂:本案並無人為操
    作不當,違規事實明確,本大隊依事實舉發並無不當等。再
    於103年8月6日以國道警一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略謂:.
    ..有關照片左上角有明顯遮蔽,經查係鏡頭部份,並不會影
    響儀器測得數據之準確性...等。即本案員警所使用之雷射
    測速儀器主要包括雷射測速槍及照相機,雷射測速槍發射雷
    射光偵測車輛行駛速度,並由照相機拍攝違規車輛照片,查
    照片左上角受到遮蔽,係照相機鏡頭部分,並不會影響雷射
    測速槍測得數據之準據性。
(二)綜上說明,本案經舉發單位查證違規行為屬實,且照片左上
    角之遮蔽係鏡頭部分,並不會影響儀器測得數據之準確性,
    本件舉發所憑之雷射測速器,業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02
    年8月23日檢驗合格,有效期限至103年8月31日止,違規舉
    發間為102年12月14日12時21分,側速儀器在有效期間內,
    此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出具之雷射測速器檢定合格證書,足
    證本案舉發當時所使用之雷射測速儀,仍在檢驗合格之有效
    期間內,並依法製單告發,並無不合,原告之訴無理由。
(三)聲明: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六、本院之判斷:
(一)按行政機關對於人民有所處罰,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
    ,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
    不能認為合法,行政法院32年度判字第16號、39年度判字第
    2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
    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
    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
    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
    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併計違規點數3點,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及第63條第1項第1款
    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是被告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罰鍰之處分
    者,應就受處分人確有超速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二)原告否認有前該超速之事實,至被告認原告於前開時地,駕
    駛汽車行駛於國道一號高速公路五楊高架路段限速100公里
    處,以112公里速度行駛,係以雷射測速儀器所測得之數據
    及照片為憑,惟舉發機關所屬警員持雷射測速儀所拍攝,被
    告用以證明原告所駕駛之系爭車輛汽車有違規超速行為之照
    片之左上角有明顯遮蔽(即黑影)存在,被告及舉發機關雖堅
    稱該遮蔽是鏡頭部份,並不會影響雷射測速儀測得數據之下
    確性,惟查:

  1.本件負責舉發之員警於前開時地,時速限制100公里處,使
    用雷射測速儀器(儀器序號:UX027105),瞄準行經該地點之
    車輛,該車輛時速為112公里之事實,有該雷射測速儀器所
    拍得之照片(本院卷第29頁)在卷可稽,前該雷射測速儀器,
    業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02年8月29日檢驗合格,有效期間
    至103年8月31日止,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出具之雷射測速儀
    檢定合格證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1頁北面),本件舉發時間
    為102年12月14日12時21分,係在測速儀器在有效期間內,
    自無疑義。

  2.舉發交通違規行為,如係使用與度量衡相關科學儀器所得之
    證據,該操作儀器時應嚴格依該科學儀器之相關操作程序操
    作,所得之數據始能為證明受處分人有違規行為之證據,合
    先敘明。
本件雷射測速儀係由瞄準器、雷射測速槍及數位相
    機所構成,至雷射測速儀雷射測速之原理是「利用雷射光的
    飛行時間的計算,也就是當雷射光發射出去時,見紀錄時間
    ,等到雷射光被物體反射回來時,再紀錄一次時間,接著計
    算時間差」就可以算出汽車行進速度,
有被告提出「雷射測
    速照相設備介紹」在卷可稽。雷射測速儀用以測量行進中汽
    車速度之原理既係紀錄發射雷射後,再接收經由標的汽車反
    射之雷射光之時間差,為判定該行進中汽車之速度,故在使
    用雷射測速儀測量時,自應保持該雷射測速儀雷射行進路線
    與該行中汽車間淨空,須無任何物體存在,其間有任何物體
    侵入該路徑,雷射測速儀可能產生錯誤判讀,出現錯誤數據

    。
  3.本件被告用以認定原告有該超速違規行為之採證照片,左上
    角有明顯遮蔽,有該照片在卷可稽,舉發機關認該遮蔽僅係
    鏡頭部分,並不影響所測得數據之準確度,惟舉發機關並未
    說明採證照片上為何會出現鏡頭部分之遮蔽影像及出現該遮
    蔽影像為何不會影響雷射測速儀器所測得數據之準確性之詳
    細理由,自難僅以舉發機關未提出詳細理由之函復,即認該
    鏡頭遮蔽不會影響雷射測速儀所測得數據之準確度。

  4.且依該採證照片所載之內容,該照片左上角有受到鏡頭部分
    明顯遮蔽,則舉發機關所屬警員於前開時間,使用雷射測速
    儀測量原告所駕駛汽車之速度時,該雷射測速儀之相機鏡頭
    「可能」部分在該測速儀所發射雷射光之路徑上,致測量、
    拍攝原告所駕駛之汽車之速度時,造成該採證照片上有明顯
    遮蔽存在。
如前開說明,在使用雷射測速儀測量行進中汽車
    速度時,應保持該雷射測速儀雷射行進路線與該行中汽車間
    淨空,無任何物體存在,其間有任何物體侵入該雷射光行進
    路徑,即可能產生錯誤數據。依採證照片所載,鏡頭部分既
    出現該採證照片上,本件舉發機關所屬警員使用雷射測速儀
    ,測量原告所駕駛汽車之速度時,該雷射測速儀所發射雷射
    光之路徑,即可能受到相機鏡頭部分的阻擋,是以,該雷射
    測速儀所測得之數據,即可能有誤。亦即本件舉發機關測量
    原告駕駛汽車速度之雷射測速儀,雖經檢定,但因警員使用
    該雷射測速儀時,未將可能侵入該雷射光路徑之鏡頭部分排
    除,致所拍攝採證照片上有鏡頭部分之遮蔽,該照片所得原
    告所駕駛汽車之行駛速度係時速112公里之數據,是否正確
    ,即有疑義,自難以該有疑義之採證照片,認定原告有該超
    速之違規行為,故原告主張其無前該在時速限制100公里處
    ,以時速112公里行駛乙節,應可採信。

  5.故前開雷射測速儀測速所得之照片,無法證明原告所駕駛之
    系爭車輛有違規超速之行為,被告舉證尚有未足,自難認原
    告確有前開超速之違規情事。
六、綜上所述,原告既無前開駕車行駛高速公路超速行為,其行
    為即不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及第63條
    第1項第3款之規定之要件,原處分認原告有該在高速公路超
    速之違規行為,裁處3千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認事用
    法,自有違誤,原告以上開理由指摘原處分違法而訴請撤銷
    ,應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又
    裁判費係由原告預納,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 件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規
    定,法院為裁判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而其立法
    理由在於為免交通裁決事件之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另行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之勞費,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規定
    ,明定本條。從而,確定費用額之方法,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04 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故本件被告自應賠
    償給付原告300元,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3
    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
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
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
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參考看看!
他人成功的案例!
裁判偶案件的法官!
同樣也是當年自願至二審調至一審的菁英法官!

偶沒說服他!
偶運氣不好啦!
不過偶為全國用路人之權益!奮戰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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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孔徑雷達 SAR (Synthetic Aperture Radar)

是一種高解析度成像雷達,能夠解析度較粗糙的雷達資訊,透過電腦處理加以補強,製作出詳細影像, 有效地識別偽裝及穿透掩蔽物....,拜科技進步之助,其體積得已縮小到能被配置於航空器之內...對於典型的機載 SAR ,合成孔徑雷達會隨著航空器的飛行運動,沿途持續對地面進行多次掃描(自多個角度),將掃描範圍重疊以累積雷達影像,這些數據會疊合在一起併於畫面中顯示詳細的地面影像,由於它的效果等同於具備大範圍模擬接收面積(孔徑面)的雷達,因此被取名為"合成孔徑",其實偶想...可能"合成口徑"唸起來比較順ㄋㄟ......藉由它...從空中可以更準確地捕捉到海面上移動的小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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殲-6無人機部署
《漢和防務評論》
解放軍空軍在福建惠安、廣東興寧部署了大量的殲-6無人機,為此修建了連體式機庫。

舊機新用 殲-6數量大

漢和稱,不要以為殲-6無人機是老舊系統,
實際上,殲-6無人機是一個高科技專案,備受解放軍空軍重視,
因為殲-6數量相當龐大,可派上新用場。(旺報)
旺報觀點
照正常思路,解決退役或屆齡使用年限的軍事裝備,通常是拆解或封存,人民解放軍的思路就不同。
50、60年代大量裝備於解放軍空軍的殲-6攻擊機,就被改裝成無人攻擊機,一方面可省掉己方高價值裝備的耗損,一方面可以攻擊敵方高價值目標,下駟對上駟在戰場上絕對划得來。

解放軍是全面的盤算,現有的先進的防空雷達還沒有辦法做到有人或無人機識別,
(旺報)
小型無人機軍隊 解放軍掌握技術

除大型的殲-6無人機外,中共解放軍已經掌握小型無人機的技術,

在今年9月中旬,一家無人機研究院已經在公開資訊中透露相關無人機技術。

近來美國的小型無人機集群作戰系統受到各國媒體的關注,

英國廣播公司報導,美國海軍公布的此款新型裝備能夠同時用數十架緊湊型無人機對敵人發動攻擊。
由於這種袖珍無人機能像蝗蟲群一樣撲向敵人,因此它被命名為「LOCUST」(蝗蟲)。
實際上,LOCUST是英文Low-Cost UAVSwarming Technology(低成本無人機群技術)的縮寫。

美國海軍研究局的專家說,該技術可用於艦載、機載和陸基裝備。美國的「蝗蟲」系統公布以後,有陸媒稱之為未來戰場可怕的蝗蟲無人機軍隊。

其實,中國早已擁有了類似的裝備。
9月中旬,某無人機研究院在北京一次無人機展上公布的宣傳材料中透露,已經掌握「中國第一種集群式箱式發射折疊翼無人機」。
9月底,中國航太某集團在西安軍民展上也公布了「蜂群」無人機的宣傳影片,這也是一種先進的小型無人機集群作戰系統。

新浪軍事報導,從現有的公開資料來看,小型無人機集群作戰系統可以在極短的時間之內(比如一分鐘)向空中發射數十架無人機。
發射後,這些無人機既能單獨執行任務,也能組成編隊集體執行任務,它們不僅能夠執行預先程式設計的任務,甚至還能自主執行任務。
這種小型無人機系統還可以用於消耗對方的高價值攻擊武器,如地對空飛彈等。
(旺報)

參考資料~參考資料~參考資料~參考資料~參考資料~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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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機雷達在實戰中的運用:大致上可以分類為對空模式(包括搜索/視距外戰鬥用及空中纏鬥用)與對地模式

甲:對空模式....具有兩種模式................(此時無法追蹤陸地上或海面上目標)
   A.綜合雷達模式(Combined Radar Modes)....適用於所有空對空戰鬥,大部分是具備進行BVR以中程雷達導引飛彈交戰為預定採行的次模式
      A-1:搜索時測距 RWS (Range While Search):顯示目標對象之距離,可分3種次模式:
       A-1-1: 戰況掌握(Situational Awareness Modes): 顯示所選定目標的速度,前進方向,距離.
       A-1-2: 2重目標戰況掌握(Two Target SAM): 顯示兩個選擇目標的詳細資訊
        A-1-3: 單一目標搜索/追蹤 STT (Single target Track);鎖定一個目標並顯示詳情
      A-2:掃描時追蹤 TWS (Track While Scan):進行搜索之同時也鎖定複數目標
      A-3:長程掃描 (Long Range Scan): 發現遠方的大型目標
      A-4:速度搜索(Velocity Search): 顯示目標的接近程度

   B.空戰模式 (Air Combat Mode): 在纏鬥空戰中使用,在做出劇烈動作時依舊有效的次模式
     B-1:轉向掃描(SLEW)....可朝飛行員希望的方向掃描
     B-2: HUD 掃描:.......在 HUD 視野內掃描
     B-3: 砲口掃描(BORE)....僅掃瞄機砲正面的 2-3.5 度狹窄範圍,用於機砲射擊
     B-4: 垂直掃描 (VERTICAL): ....往本機的垂直方向進行廣範圍掃描,在轉彎時使用

乙:對地模式...用於空對地攻擊......(此時無法追蹤空中目標}
包括地面掃描(僅顯示不會動的地面目標),移動目標掃描(僅顯示在地面移動的目標),反艦模式(特化為對海面使用,僅顯示水面艦艇),對地測距(正確測量至地面目標的直視距離).

=========另外還有Raid assessment 和 非友好目標辨識 NCTR 等兩種輔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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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61.230.134.x 於 2016-10-12 11:59 發表
戰機雷達在實戰中的運用:大致上可以分類為對空模式(包括搜索/視距外戰鬥用及空中纏鬥用)與對地模

機載雷達的運用模式有很多種,各有其長處與短處(或限制),飛行員會依據作戰任務需求與戰場實際情況去選擇該用何種模式.....

如:BVR 作戰時, 通常會用標準的單一目標搜索/追蹤 STT模式...在射擊機砲時使用 BORE 砲口模式...;運用 TWC 模式時...可在追蹤階段獲知目標的前進方向與高度,即使已鎖定目標也能繼續搜索追蹤其他目標,...偶們經常在聽到描述某戰機的雷達能力帳面資料時發現"...可同時偵測 N 個,追蹤其中的 X 個,能夠攻擊 Y 個..."指的就是這個模式

一般而言,如果選擇擴大掃描範圍,那麼,偵測距離就會變短,雷達如果不轉動,就只能看到3~6度的範圍,因此天線會以每秒 50 度或每秒 100 度的速度左右擺動而得以搜索更大的範圍,掃描之際,通常稱左右方向為 ""(方向角),俯仰方向為 "BAR"以之表示為搜索範圍...一個BAR大約1.5度( 1 BAR 就是往水平方向掃描一次, 2 BAR 是在水平方向畫出一個長方形完成一次掃描, 4 BAR則是畫出兩個四方形,進行兩次往返....方向角會依 30度-60度-120度的間距擴展,BAR 則順著 1-2-4 增加數值以擴大掃描高度,不過一旦掃描寬度變廣,每次掃描的時間就會拉長,其偵測距離也會縮短...距離越遠,能掃描的範圍就越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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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敵防空制壓 SEAD (Suppression of Enemy Air Defenses)與高速反輻射飛彈 HARM (High-speed Anti-Radiation Missile) AGM-88

最近有路邊社馬路消息(...不是路透社傳真消息喔...),盛傳我國空軍即將在米國歐巴馬總統卸任前的年度對台軍售清單中,發現一個十多年來米國以""相對敵情未達標準""為由,不願意賣給台灣的"高速反幅射飛彈 HARM AGM-88; 這種專以攻擊敵方雷達陣地的武器,在某種政治考量下被歸類為"戰略性攻擊武器". 在美國的輸出限制等同於巡弋飛彈....

也許是我國中科院研發成功自製的天劍二A已經可以量產之故,所以米國才會同意此筆別具意義的軍售.....也許是對岸強國即將於 2018 年獲得6 套俄國的 S-400 防空飛彈,其偵搜距離可涵蓋範圍遠大於目前共軍的俄製S-300 及 其自製的HQ-9 防空飛彈,在相對敵情已達標準的現實考量下才會有此筆交易吧!

不過其以最高速度約2.2馬赫,射程雖然可達 90-150 KM 對於 S-400 的攻擊成功率據說是 50 to 50 而已,而且必須針對其特點有一套特殊的欺敵戰術+戰法再加上相當的犧牲才能有效制壓摧毀該防空系統....通常要四機編隊(至少兩機編隊才行)...加掛 AN/ASQ-213 莢艙(是一套HTS瞄準系統,才會有能力偵測敵防空雷達,並標定精確位置) 當經過確認已證實鎖定的波束是具有強烈敵意時,戰機本身攜帶的 HTS (Harm Targetting System) 會與 RWR 雷達預警接收器同步計算,然後算出敵方雷達位置, AGM-88,的導控電腦裡,當進入射程,飛行員可以在 HUD 抬頭顯示器中看到已鎖定且可以發射的圖示......按下去....乎伊死!!!

AGM-88 是由越戰時的野鼬鼠任務(Wide Weasel)F-105 戰轟機所攜帶專門對付當時 SA-2 防空飛彈的 Shirike 百舌鳥飛彈(AGM-45)改進而來,是目前美軍標準的反雷達飛彈,擁有接收頻率極廣的被動接收器,美國海軍的FA-18戰鬥攻擊機及EA-6B電戰機都使用AGM-88A,並且在對伊拉克之戰中擔當削減其空中防禦的要角,使得伊拉克軍雷達單位在波灣戰爭中幾乎都不敢開機作業!,空軍執行反制作戰的過程,首先就是要讓對方的防空體系瞎掉...手段就是進行摧毀敵方雷達的空襲任務,這種行動就是 SEAD 對敵方進行防空壓制....米國稱為野鼬鼠任務...由專責飛行隊擔綱...這是一種危險性極高的攻擊任務, 比其他友機早進入戰場...最晚歸航...當年美軍在越南戰場上 F-105 多年來總共被擊落將近其總數一半的約 400架....如果我空軍也建置此一特殊戰力...可能滯美的21點賭徒中隊就是捨我其誰了吧!

聽說雷神(RAYTHEON)有個<< 反S-400套餐 >>: MALD(Miniature Air-Launched Decoy)小型空中誘餌+HARM+JSOW(Joint Stand-off Weapon)聯合遙攻武器...未知有影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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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告那勾百九長官:

您上山下海出草多日,沿途貼一些跟軍旅回憶無關ㄟ科普文,俗在讓小弟偶...
食不知味!

旁人莫宰羊,以為這路人素誰啊?啊係所有ㄟ路人攏總係充官您咧?

您再不現身,小心有郎會雀佔鴿巢喔!


西洪差假士  好大的膽子,被充員官嚴加管教,還敢做料伯仔?
啊偶足古冇洗身軀囉...

當兵在馬祖  言之有理不能給板上這些入世隱者評分很遺憾
素啊素啊!

後記:雷達鎖定目標,座標方位 61.230.yy.x
引蛇出洞,成功!

[ 本文章最後由 上尉後勤兵 於 2016-10-28 04:3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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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洪差假士 金錢 +4 好大的膽子,被充員官嚴加管教,還敢做料伯仔? 2016-10-27 09:09

凡是真實的、可敬的、公義的、清潔的、可愛的、有美名的。若有甚麼德行,若有什麼稱讚,這些事你們都要思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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