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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的車牌

一路上碰見的車牌....




(Truly for you.)


(Bermuda.)


(仔細看不是..Bee G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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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張也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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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浪花 威望 +5 你的座騎?! 2010-08-31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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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機歪 2.哩金變態 3.金豪洨 4.幹 5.零分 6.舊排球 7.這啥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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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奇異的星期一,早上出門一路上紅燈停在我前面的4輛車子的車牌,都是向監理所特別申請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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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裡第二部車 truly for you "灰色的賓士E320"還是遠從俄亥俄州來的~~

阿猴主廚隨時爲您預備美味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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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張照片那電線桿及垂掛的電線, 看起來好像台灣的街道哟......

如果你迷戀厚實的屋頂, 就會失去浩瀚的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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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JACKSU93 於 2010-08-31 09:00 發表
第一張照片那電線桿及垂掛的電線, 看起來好像台灣的街道哟......
老外的國家也有電線桿+亂78糟的電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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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chefandychang 於 2010-08-31 08:57 發表
照片裡第二部車 truly for you "灰色的賓士E320"還是遠從俄亥俄州來的~~
八成跑來買龍煆,買毒品,看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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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事件後幾年在台北馬路上猛然看到一個機車車牌 2T-911

(2T= Twin Tower)

陸軍步兵第234師師部連行政排
"清心 fu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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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路上見到的五花八門的車牌...

紐約市的外交官車牌....一定是英國的.


ROCK-2...那家裡總司令座車車牌...一定是ROCK-1.


KMM-10...啃美眉+次....一定是台僑.


不知何物...嚇一跳...出現在我車旁.


4-MM....4個美眉...可能超胖.






星期天理髮...多加3元.


LADY-T....家裡的司令可能是MAN-T.




Nissan Altima 的汽電車 Hybrid...第一次見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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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也看到一個挺雅痞的女生 開著LEXUS
車牌是 H8RAIN ~
在西雅圖開這樣的車牌 蠻諷刺的!

234師701旅步四營 餿排 ^^
(預官42期=1659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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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ragebull 於 2011-03-15 08:42 發表
前幾天也看到一個挺雅痞的女生 開著LEXUS
車牌是 H8RAIN ~
在西雅圖開這樣的車牌 蠻諷刺的!
排a,冒昧請教一下,為什麼這組車牌會蠻諷刺的? 請您開示一下!

249三戰群772BHQ   駐地:凌雲崗
忠勤實踐 支援三軍 運輸任務最艱辛 水陸空鐵運 樣樣講技術 我們要精實學校教育 術德兼備發揚運輸兵精神 負責任 勤研究 重創新 莫忘了 軍事勝利運輸為本 發揚吾校精神 發揚吾校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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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老外的車牌喔....

這車牌應該沒啥特別意義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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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車輛處理要點

八、在華享受特權待遇之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在同一時期內保有免稅進口車輛數量,依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規定如下:

(一)公務汽車

1、大使館以三輛為限,公使館以二輛為限。無外交部認定之正式館員者,以一輛為限,館員人數達三人以上者,始得申請第二輛,館員人數超過十五人者,得向外交部申請酌情調整其限額。

2、總領事館、領事館、副領事館,均以一輛為限。

3、第二點第二款所稱之機構,其公務汽車之數量,應在來華時報請外交部核定之。但因業務範圍擴充或縮小,得由外交部酌情調整。

(二)、公務機器腳踏車

1、使領館以二輛為限。但無外交部認定之正式館員者,以一輛為限,如其館員人數超過十五人者,得申請外交部酌情調整其限額。

2、其他享受特權待遇之外交機構,如無特別規定或特許時,均以一輛為限。

(三)、自用車輛

1、在華享受特權待遇之外交人員,除大使、公使、參事(含總領事)、正武官及相當階級之分署辦公之單位主管並有眷屬隨在任所者,每戶以二輛為限外,其餘人員,每戶以一輛為限。

2、前述人員之眷屬如在台同時具有駐華官員身分且業以隨在任所眷屬身分申購自用車輛者,不得再以其官員身分向外交部申購免稅進口自用車輛。


十三、依本要點免稅進口車輛之牌照分為下列三類:

(一)、「使」字牌照。

(二)、「領」字牌照。

(三)、「外」字牌照。

十四、「使」字牌照,係供使館及其人員公務、自用車輛使用,其號次依下 列規定:

(一)自第一號至第一百號,專供使館館長座車懸掛,其號次依各該館長之階級及到任次序編列。

(二)自第一0一號起,供使館及其經外交部認定之外交官員公務、自用汽車懸掛,其號次依申領之先後編列。

十五、「領」字牌照,係供領館及其經外交部認定之領事官員公務、自用車輛使用,其號次除第一號專供領事團團長座車懸掛外,其餘均依申領之先後編列。

十六、「外」字牌照係供第二點第二款所稱機構及其人員公務、自用車輛使用。


參考資料

外交部禮賓司特權科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5072700702

以上這算不算老外的車牌.一般人對掛這牌的人.感覺就是擁有特權,不守交通規則
但是以偶服役時和他們聚在一起聊天,大部份駕駛不會啦.但有些低階駐外人員是蠻機車的

陸軍後勤司令部運輸署四三運輸兵群四OO乘車營四OO一連下士駕駛[駐地大漢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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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貓哥 於 2011-03-15 20:20 發表
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車輛處理要點
八、在華享受特權待遇之外交機構及其人員,在同一時期內保有免稅進口車輛數量,依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規定如下:
(一)公務汽車
1、大使館以三輛 ...
依據警察機關處理涉外治安案件作業規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警署外字第0980060209號函訂定]
使、外字車牌的違規幾乎視同本國車輛無特權,全文如下
一、為有效處理涉外治安案件,確實掌握外國人在臺情形或犯罪趨
    勢,充分運用警力、提升工作成效,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涉外治安案件,係指牽涉外國籍(含無國籍)之人、
    事、物之治安案件;其範圍區分如下:
  (一)牽涉外國人:係指案件之當事人,其一方或多方為外國人者。
  (二)牽涉外國地者:係指構成案件之事實涉及外國地者。
  (三)牽涉外國人及外國地者:係指案件之當事人中,有外國人而構
     成案件之事實,復牽涉外國地者。
三、涉外治安案件之類型區分如下:
(一)第一類:涉及駐華使領館與代表機構及其人員(含家屬)之案
            件。
(二)第二類:一般外國人加害或肇事案件。
  (三)第三類:一般外國人被害案件。
  (四)第四類:其他足以影響國際視聽、與外國政府關係或造成國內
             矚目之案件。
四、前點第一類及第四類之涉外治安案件,應於接獲報案二小時內,
    以涉外治安案件處理報告表(如附件一)或重大刑案通報單傳真
    通報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外事組,並將處理情形依初
    報、續報及結報順序陳報;第二類及第三類之涉外治安案件,如
    屬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定之重大刑案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以
    前揭表格傳真陳報本署外事組,其餘案件則毋需陳報。
        前點各類案件除應依受理報案e化平臺一般刑案作業規定
    、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各級警察機
    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及各級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
    業規範等規定通報及處理者外,其關於涉外治安刑事案件,並應
    依臺灣地區各級警察機關刑事情報連繫暨重大刑案處理程序作
    業規定通報及處理之。
五、各級警察機關處理第一類之涉外治安案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警察處理涉外治安案件時,不得任意進入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
     免權之駐華外國、國際機構,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使領館(含
     駐華外國、國際機構)人員之住宅。但有進入之必要時,應事
     先會同外交部派員處理,並徵得使領館館長(駐華外國、國際
     機構負責人)或當事人之同意後,始得會同進入之。其經進入
     後,如未得館長(駐華外國、國際機構負責人)或當事人之同
     意,不得採行搜索、扣押、翻閲、借用或影存文件。
(二)發現享有外交豁免權之外國大使、公使、使領館人員以及享有
    與外交人員相當待遇之外國、國際機構人員(即持有駐華外
    國、國際機構官員、職員證者)及其家屬涉有犯罪嫌疑者,
    應即層轉經警察局陳報本署轉知外交部核辦,不得逕行採取訊
    問、搜索、扣押、逮捕等強制作為。如對其身分無法確認者,
    可逕向外交部禮賓司特權科求證。若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特權或
    豁免之外國人,或係屬中華民國國籍之受僱職員者,則依一般
    法定程序處理。
(三)外國駐華官員因涉法律訴訟案件且遭拘提或通緝時,應事先通
    報本署外事組,俾知會外交部,以利該部配合轉達相關國家駐
    華單位。
(四)有關取締違規「使」、「外」字車牌車輛,應注意事項如下:
1.「使」、「外」字車牌車輛超速、違規駕駛及違規停車等違反交通規則案件,均應依法取締,製單舉發或拖吊,與一般車輛違規處理方式相同。
2.對違規「使」、「外」字車牌之車輛、車主及駕駛人應查明其身分與其是否具有外交豁免特權。惟須注意取締過程中,對持有交通部核發外國駐華使領館、駐華機構官員駕駛證之駕駛人,不得逮捕、拘禁或扣留其駕照,並應給予適當之禮遇,態度力求懇切。
3.依法拖吊違規「使」、「外」字車牌車輛時,勿開啟車門拖吊,並請拖吊場妥為保管。其後,俟駕駛人出具車輛行照及駕照等適當證明文件,並繳交民間拖吊費及保管費用後,由其領回車輛。

六、各級警察機關於依法逮捕、拘提、收容或羈押不具有特權或豁免
    之外國人後,應尊重「一九六一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及「一
    九六三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之精神,及時會請外交部通知當
    事人其本國駐華使領館或駐華機構。但當事人有明示反對通知之
    意思者,不在此限。
七、各級警察機關於處理涉外治安刑事案件時,應先行控制、保持現
    場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後,並應會同外事警察人員偵辦,並覓妥
    適當人員擔任通譯工作。
八、各級警察機關處理涉外治安案件時,除依規定填報涉外治安案件
    處理報告表外,並應按月製作處理涉外治安案件統計月報表(如
    附件二),於次月五日前,以電子郵件傳送本署外事組彙整。
九、各級警察機關於執行本規定相關事項時,應確實依處理涉外治安
    案件作業程序(如附件三)辦理。

不過說歸說,連首善地區台北市得警察只要看到力求懇切都不想惹這種麻煩
所以誰說法律是硬梆梆得..還是看人囉

[ 本文章最後由 呂ㄚ家 於 2011-03-15 22:54 編輯 ]

預官44期乙兵工逃官 陸軍234D700R2BWPN  師彈藥士
後備司令部後幹班377期結訓中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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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呂ㄚ家 於 2011-03-15 22:50 發表


依據警察機關處理涉外治安案件作業規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警署外字第0980060209號函訂定]
使、外字車牌的違規幾乎視同本國車輛無特權,全文如下
一、為有效處理涉外治安案件,確實掌握外國人在臺情形或犯罪趨 ...
阿ㄚ大
所言甚是,沒幾個載帽杯杯會去找它啦,會變成裡外不是人
就跟軍車一樣載帽杯杯,攔到也是送憲兵隊.麻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丫偶所要說得是.並不是每個使.領.外車牌的駕駛[本國人]都一樣無理
阿ㄚ大威望.金錢記帳.月結

陸軍後勤司令部運輸署四三運輸兵群四OO乘車營四OO一連下士駕駛[駐地大漢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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