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標題: 已裁撤的營區可否進入呢? [列印本頁]

作者: emily玥    時間: 2013-01-18 20:17     標題: 已裁撤的營區可否進入呢?

因為我以前待的官田營區,已正式裁撤,
想趁新年每年一度我們連上的聚會帶弟兄們去憑弔一下我們剛被裁的營區........
可是對這方面一無所知的我,想請問如果想進去逛逛一下子,
有需要去哪理申請?或者門口或許應該還會有衛哨,請求通融一下即可?
作者: emily玥    時間: 2013-01-18 20:39

divisionist 金錢 +2 除非該單位雜草叢生,否則~只要要有人看管鐵定吃閉門羹


才剛剛裁沒多久而已,就說我們全都是在官田退伍的士官兵,塞乃一下應該會讓我們進去吧?
有人嘗試過那樣進去嗎?
作者: 671    時間: 2013-01-18 20:57

正常情況是不能進入的 但是總有漏洞可以進去 要小心不然被捉到 事情可大可小
作者: yilitseng    時間: 2013-01-18 21:07

最佳方法是透過下面國防部民意信箱向陸總部申請。

https://www.mnd.gov.tw/POM/POMailBox.aspx

我與671G2FO兩人於101.5就是如此回到澎湖好幾個營區參訪,澎防部還派作戰官陪我們。

雖然我們運氣好一點,因另一個同梯(後因故沒成行)是中央機械教授,承辦的陸總部中校其子正好就讀中央機械,我們在澎湖時,他還特別打電話關照澎防部作戰官。也有可能因我們是預官退伍又是教授。但我想你們人數較多,正式申請,陸總部應該不會拒絕。陸總部會查核兵籍號碼及身分證號碼。



[ 本文章最後由 yilitseng 於 2013-01-18 08:11 編輯 ]
作者: chefandychang    時間: 2013-01-18 21:15

門口還有衛哨在的營區,應該是不可能進得去,因為那是他的職責所在,如果他放你進去了就是衛哨失職,小則禁閉,大則進軍法處都有可能

但如果已荒廢的營區,倒是可以參考一下以前阿信學長和60砲學長他們造訪金門馬祖廢棄營區的做法,先"觀察地形",再看狀況進不進得去
作者: emily玥    時間: 2013-01-18 21:42

引用:
原文由 yilitseng 於 2013-01-18 21:07 發表
最佳方法是透過下面國防部民意信箱向陸總部申請。

https://www.mnd.gov.tw/POM/POMailBox.aspx

我與671G2FO兩人於101.5就是如此回到澎湖好幾個營區參訪,澎防部還派作戰官陪我們。

雖然我們運氣好一點,因另 ...
信箱我進去了~~ BUT我不知道該投入哪一個部門?
因為我不知道現在那個營區到底現在是歸陸軍管還是後備管??
作者: yilitseng    時間: 2013-01-18 21:47

引用:
原文由 emily玥 於 2013-01-18 08:42 發表

信箱我進去了~~ BUT我不知道該投入哪一個部門?
因為我不知道現在那個營區到底現在是歸陸軍管還是後備管??
那就兩個都同時申請,一定有一個單位說不歸它管 妳也不用等一個說拒絕再申請另一單位
作者: 雲山    時間: 2013-01-18 23:17

引用:
原文由 emily玥 於 2013-01-18 20:17 發表
因為我以前待的官田營區,已正式裁撤,
想趁新年每年一度我們連上的聚會帶弟兄們去憑弔一下我們剛被裁的營區........
可是對這方面一無所知的我,想請問如果想進去逛逛一下子,
有需要去哪理申請?或者門口或許應該 ...
學姐妳是說官田新訓中心這個地方要裁了嗎?
作者: 一生懸命    時間: 2013-01-19 00:03

引用:
原文由 emily玥 於 2013-01-18 21:42 發表

信箱我進去了~~ BUT我不知道該投入哪一個部門?
因為我不知道現在那個營區到底現在是歸陸軍管還是後備管??
報告那個極品士官長:
一般營區,尤其是新訓中心,為了便民親民,
現在普遍網路上都可以搜尋的到電話!
建議您循以下步驟:
1.直接打電話到營區去問
2.打當地後備指揮部或您找到的陸總部電話
3.如您所說,塞奶
.....................
.....................

祝您順利成功!

[ 本文章最後由 一生懸命 於 2013-01-19 02:51 編輯 ]
作者: Fish    時間: 2013-01-19 07:26

營區若是營產編號未塗掉,就先向管轄的單位提出詢問,若是已塗銷,該營區就應該已經移轉出去除帳了
作者: yilitseng    時間: 2013-01-19 09:59

再補充一下。

我先由國防部民意信箱向陸總部申請,案子分發給陸總部國會連絡官,他查證我們身分屬實後再指示澎防部國會連絡官,澎防部國會連絡官發文列出批准我們參訪的營區,再指示澎防部作戰官帶著公文陪我們參訪,公文主要給營區指揮官看以減少他的疑慮。

由我們例子判斷,如果陸總部不准,那就真的去找立委了,國會連絡官不正昰應付立委的?

Emily以妳的例子我建議妳強調妳是女士官退伍,陸總部募兵一個頭兩個大,一定很歡迎退役女官士兵回營參觀。再看妳才說個塞乃,這些『猴死孩子』給妳說成甚麼!所以塞乃對地方還是有用的。

[ 本文章最後由 yilitseng 於 2013-01-18 21:01 編輯 ]
作者: 歐貝泰    時間: 2013-01-19 12:48

討論正常管道 翻牆的先不論
廢棄營區
自由進入吧
廢棄但有貼警告牌
看著辦
現役營區
軍中比較麻煩 一切按照程序,步驟,要領,辦法來辦
若沒有一個(文)說真的 地區基層部隊是有權利不讓你進入的

都不通
這時候立委民代陳情 關係有無可能就是很大的關鍵因素了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01-19 13:37

引用:
原文由 Fish 於 2013-01-19 07:26 發表
營區若是營產編號未塗掉,就先向管轄的單位提出詢問,若是已塗銷,該營區就應該已經移轉出去除帳了
再怎麼除帳, 也是會歸到 軍備局工程營產署 列管.  
如歐貝泰大大說的:...但有貼警告牌...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01-19 21:14

照狗防部的個性,只要不要帶走裡面的任何東西,惦惦的溜進去看看無妨,

妳如果還敲鑼打鼓的申請,不但不會准,反而會加強巡簽,

廢棄封閉營區從不受理申請參觀,除非已經託管給縣市政府,

打生存的最常遭遇此類問題,都嘛是低調再低調的溜進去打,

軍方來,頂多只是趕人而已,警方來,囉嗦兩句,也是趕人,

但千萬不要"撿"營區的任何物品,那是績效,條伯伯不會放過妳喔!
作者: 不長進的預官    時間: 2013-01-20 09:10

士官長說的應該是隆田車站附近的營區
原屬203師後來改成908旅的營區
隆田車站前面那條路
作者: Walker629    時間: 2013-01-23 10:16

法規名稱:要塞堡壘地帶法 (民國 91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稱為要塞堡壘
;要塞堡壘及其周圍之必要區域 (含水域) ,稱為要塞堡壘地帶。
第   2    條       
要塞堡壘地帶之幅員,以要塞、堡壘各據點為基點,或連結建築物各突出
部之線為基線,自此基點或基線起,至其周圍外方所定距離之範圍內均屬
之。
第   3    條       
要塞堡壘地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陸地及水面均分為第一、第二兩區,天
空則分為禁航與限航兩區,依地形交通及居民狀況規定如左:
一、自基點或基線起至外方約四百至六百公尺以內為第一區。
二、自第一區界線起至外方約三千至四千公尺以內為第二區。
三、禁止航空器飛越地帶之上空為禁航區,限制航空器飛越地帶之上空為
    限航區,在此區域內其禁航與限航之限制,得由國防部逐一加以規定
    ,必要時並附以地形地圖,詳確繪明其區域。
前項所列各區及其與軍港、要港、海軍防禦建築物、飛機場、空軍防禦建
築物等相關連之區域,均由國防部核定並公告之。
   第 二 章 禁止及限制事項
第   4    條       
第一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非受有國防部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
    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漁獵、採藻、繫泊船隻及採掘沙土、礦
    石等事項。
三、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新設或改設各種建築物、堆集物、墓墳、
    窯窖、林園、牆垣、溝渠、池塘、水井及變更地面高低之工程。
四、建築物應以可燃質物為主要材料,如係不燃質物建築之部份,其高度
    不得超過一公尺。
五、堆集物之高度,不燃物質不得超過二公尺,可燃物質,不得超過四公
    尺。
六、要塞司令對於本區內裝置無線電短波收音機、播音機或畜養鴿類犬類
    或施放鞭炮、煙火及其他類似事項,得加以禁止。
七、本區內禁止人民遷入居住。但要塞司令對於已居住區內及經過之人應
    詳加考核,如認為確有窺察軍事之嫌疑者,得加以拘留、偵訊,依法
    處理。
八、要塞司令於必要時,經呈准國防部後,得將本區內居民一部或全部勒
    令遷出。
第   5    條       
第二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
    事上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以可燃質物新設或改設高過六公尺以上之
    建築物及變更地面高低一公尺以上之工程,以鐵筋混凝土為建築物之
    部份,不得超過一公尺。
三、堆積物之高度,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燃質物不得超過三公尺,可
    燃質物不得超過六公尺。
第   6    條       
第一、第二兩區內,應共同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第一區全部及第二區特別指定地區如山地或要塞獨立守備地區,非經
    要塞司令之許可,不論軍、警、人民不得出入。
二、因公出入特別指定地區者,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攜帶照相機、
    武器、觀測器及危險物品。
三、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外國商輪、軍艦不得通過或停泊。
四、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鐵路、道路、河渠、橋樑、堤塔
    、隧道、永久棧橋等工程。但交通部對於上列工程如有設施,除緊急
    搶修者外,應先與國防部洽商。
第   7    條       
禁航區及限航區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外國航空器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特許,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二、本國民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特許,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三、本國軍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四、外國航空器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特許,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
    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五、本國民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特許,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
    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六、本國軍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
    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第   7- 1 條       
軍用飛機場禁止牲畜侵入,對已侵入之牲畜及鳥類顯有危害飛航安全者,
得捕殺之。
軍用飛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
物體。
軍用飛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權責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飛鴿
、鳥類及牲畜侵入。
前二項所稱一定距離範圍,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之。
第   7- 2 條       
軍用港口限制區內為發揮安全防護及武器效能所規劃之範圍,禁止採藻、
繫泊、漁獵及養殖等。
商 (漁) 船、漂浮器、人員及外國籍軍艦等,非經國防部同意,禁止進入
軍用港區與限制水域。
   第 三 章 懲罰
第   8    條       
違背本法所規定禁止及限制事項,無論新設、變更、改築之房屋、倉庫並
其他之建築物或堆積物等,應限期令其拆除,如係變更地形應令其回復原
狀,倘在限期內不能完全除去回復原狀或其所施方法不適合時,要塞司令
部得逕自執行或命第三人代執行之,其費用由違背者擔負。
第   9    條       
犯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10    條       
犯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規定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規定者,處十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1    條       
犯第七條第三款、第六款之規定者,其懲罰辦法由國防部另訂之。
第  12    條       
犯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或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四
款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第  13    條       
犯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第一款或第六條第二款或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第四款、第五款之規定者,並得沒收其器具 、底片、底稿及航空器。
第  14    條       
毀損或移動要塞堡壘地帶區內所設各種標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毀損或移動要塞堡壘地帶區內所設各種標識者不罰。但得責令賠償

第  14- 1 條       
違反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
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所處罰鍰經限期繳納
,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本法修正施行前,於軍用飛機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已設之鴿舍,由權責
機關會同警察機關,令其所有人限期遷移,並由權責機關給予補償;屆期
不遷移者,強制拆除,不予補償,並依前項規定處罰。
前項拆遷補償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 四 章 附則
第  15    條       
已經決定建設要塞、堡壘之地區,在未建設之前,亦得公告適用本法之規
定。
第  16    條       
本法所禁止及限制事項,國防部得斟酌情形,就某區域內解除或緩行其全
部或一部。但應於顯著地點公告週知;以後遇有變更時同。
第  17    條       
戰時要塞司令按情勢之必要,得於要塞地帶內勒令除去建築、堆積、種植
諸物。
第  18    條       
適用本法之要塞、堡壘,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第  19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轉貼出來提供給妳當參考
不過在去年十月初我們返金時也進去過已封閉的以往的服役營區
作者: 60砲長    時間: 2013-01-23 11:26

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118.167.23.x 於 2013-01-19 21:14 發表
照狗防部的個性,只要不要帶走裡面的任何東西,惦惦的溜進去看看無妨,

妳如果還敲鑼打鼓的申請,不但不會准,反而會加強巡簽,

廢棄封閉營區從不受理申請參觀,除非已經託管給縣市政府,

打生存的最常遭遇此類問題 ...
我覺得118路人此文比較有可能行的通,廢棄營區要主管單位派人帶人進去逛是不太可能.

廢棄營區摸進去難度通常與棄置時間成正比,如果還有點燙手,監視器加巡邏是免不了

或許還有鋼刀式鐵絲網侍候.

如果棄置已有段時間,則通常已被遺忘.連監視器也壞啦!但缺點是可能營區已成亂葬崗.

前年曾進入海巡使用中的"台中港北提營區",想說發個mail問看能否進去瞧瞧,本想說姑

且一試,豈知負責人員當天就打電話來問~~~那一天要來?

效率快的有點讓人措手不及.

外島據點現部分由海巡進駐,如欲進去懷舊或憑弔,可與海巡連絡,通常均可如願.

最後要給海巡按一個讚!真是有夠親民與便民.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3-01-23 13:12

有些單位很親民開放~~主要還是要主官的想法及開放程度~多次得到CGA及有關單位的幫忙及高規格接待,真是非常的感謝他們的幫忙.

玥娘娘可以先寫民意信箱給政戰局先取得聯絡管道~~~之後再談參訪問題.
作者: TRTC    時間: 2013-01-23 13:17

有些單位很親民開放~~主要還是要主官的想法及開放程度~多次得到CGA及有關單位的幫忙及高規格接待,真是非常的感謝他們的幫忙.
玥娘娘可以先寫民意信箱給政戰局先取得聯絡管道,之後再談參訪問題,現在國防部也有一定程度的開放,相信不會遭到刁難 .

作者: o2532191    時間: 2013-01-25 23:01

官田營區是新式營舍,而新中營區是老舊營舍,而玥上士說官田營區被裁撤,而不是新中營區?




歡迎光臨 後備軍友俱樂部 (http://army.chlin.com.tw/BBS/)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