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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這樣也叫酒駕? [列印本頁]

作者: 老楊    時間: 2011-09-12 23:21     標題: 這樣也叫酒駕?

轉貼~~

酒後牽機車 也算酒駕

【聯合報╱記者饒磐安卅新北市報導】 2011.09.11 02:59 am

  
魏姓男子在KTV唱歌、喝酒後,牽機車給女友騎車載他離開,在員警要求酒測時,他認為只牽車、未騎車,不算酒後騎車拒測,被員警開罰六萬元。魏不服提出異議,但法官認為魏酒後牽車就算酒後騎車,員警開拒測單沒錯,駁回異議。

據查,魏姓男子六月十三日晚間,和友人在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南路與重新路口的KTV唱歌、喝酒後騎機車離去,途中被員警攔下酒測,但他堅稱牽車不算酒後騎車,拒絕酒測。

員警多次勸告無效,當場開拒絕酒測罰單,魏不滿拒測罰單要繳六萬元罰款,還有吊銷駕照及三年內不得考領駕照的處分,向板橋地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魏稱他本來就知道不能酒後騎車,當時酒後擔心被攔檢,要同行的女友騎車載他回家,因停車格兩旁塞滿機車,他把機車牽出停車格前行五、六公尺後,再把機車交給女友騎。過程中只是牽車,不算酒後騎車,認為員警開他拒測罰單無理,請法官撤銷罰單。

法官引高院判例解釋「駕駛機車」是指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都算駕駛機車。

法官認為,魏將機車牽移五、六公尺就算駕駛機車,應受道路交通理處罰條例規範,加上魏承認喝酒,構成酒後駕車行為。

【2011/09/11 聯合報】@ http://udn.com/


敝人上個月酒後騎車衰小,被抓到開了一張,看!

以前聽人說,看到警察用牽的就沒事,現在看來是根本就無效 ..

不過言歸正傳,大夥若有緣聚餐,難免三杯黃湯下肚,離去時要小心啦!
聽說現在警察很喜歡埋伏在餐廳附近 ..

[ 本文章最後由 a-ing 於 2011-09-13 17:00 編輯 ]
作者: 一生懸命    時間: 2011-09-12 23:33

引用:
原文由 老楊 於 2011-09-12 23:21 發表
轉貼~~
酒後牽機車 也算酒駕  
【聯合報╱記者饒磐安卅新北市報導】 2011.09.11 02:59 am
魏姓男子在KTV唱歌、喝酒後,牽機車給女友騎車載他離開,在員警要求酒測時,他認為只牽車、未騎車,不算酒 ...
這種案例其實很多,只能說,很多被警察逮到的,
都是循規蹈矩的老實人,被警察的引導之下,就變成了酒駕!
感想:
國家欠稅收,警察欠業績,人民欠坐計程車的錢
作者: 呂ㄚ家    時間: 2011-09-12 23:38

以下是判決書全文。來源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 100年度交聲字第2227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
⋯⋯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魏辰宏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於民國100 年6 月24日所為之北監蘆字第裁46-C00000000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魏辰宏於民國100年6月14日0時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FRF-106 號
重型機車(下稱本件機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路3號前(下稱本件路段),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
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執勤員警當場掣單舉發,並經原處分
機關查證後,認違規屬實,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
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其於100年6月14日(應係13日之誤)晚上約11點在新北市三重區○○○路與重新路之
天台KTV (下稱本件KTV )唱歌,當天因有喝酒,所以準備將摩托車交給其未喝酒的女友駕駛,當時車子
停於停車格內,其女友難以牽出,所以其把摩托車牽出來外面約5至6公尺處交由其女友駕駛,車子一直是
在道路的白線內且並無駕駛,後來警員要求其酒測,因其認為並無駕駛交通工具,何需酒測,爰提出聲明
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
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同條例第35條第4 項前段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裁決書漏載前段)、第67條第2項(裁決書漏載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因違反同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同條例第68條亦有明確規定。而所謂「汽車」者,係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同條例第92條第1 項規定所授權訂立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甚明。是以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如有上開違規情形,當有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規定之適用。
四、經查:
(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魏辰宏於100年6月14日0 時0 分許,駕駛本件機車行經本件路段,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經舉發單位警員當場掣單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裁處罰鍰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情,有舉發單位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機關100 年6 月24日北監蘆字第裁46-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1紙附卷可稽,且為異議人所不否認,此部分事實堪先認定。
(二)異議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所謂「駕駛機車」,係指駕駛機車、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均屬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1345號交通事件裁定)。故異議人將本件機車由停車格內牽出,並於道路上牽移5至6公尺遠之行為,已核屬駕駛本件機車之行為。又異議人自承於案發前1小時(99年6月13日23時許)在本件KTV 有喝酒,則其於離開本件KTV 後駕駛本件機車之行為,自屬酒後駕車之行為,亦無疑義。從而,異議人於本件酒後駕車時經警發覺而拒絕警方對其實施酒測之行為,當屬拒絕酒測之行為,洵堪認定。
(三)綜上所述,異議人駕駛本件機車行經在本件路段,確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
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據以裁罰,於法有據,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所以依法官心証,以後車子故障在路上牽車也要戴安全帽
否則..嘿嘿嘿..500元馬上不見囉

[ 本文章最後由 呂ㄚ家 於 2011-09-12 23:39 編輯 ]
作者: 士兵長    時間: 2011-09-12 23:58

引用:
原文由 呂ㄚ家 於 2011/09/12 23:38 發表
以下是判決書全文。來源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 100年度交聲字第2227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
⋯⋯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魏 ...
曾住在三重市正義北路19年,工作也是在三重湯城到30歲
依天台的位置與被臨檢的位置距離約有50米左右
正義南路3號就是寶島鐘錶的側門口(十字路口)
有些案發事件是一體兩面
不因是申訴人就該被同情
講的己經夠明了....
作者: 蔥花麵包    時間: 2011-09-13 00:06

法官引高院判例解釋「駕駛機車」是指使機車移動、行駛在道路上,亦即凡以人力、電力、獸力或其他方式,使機車在道路上行進,都算駕駛機車。
.
那萬一地震造成機車移動.不知道算不算"駕駛機車"....???
作者: SkyBlue    時間: 2011-09-13 01:26

高官位高權重那管百姓芝麻小事
立法諸公事業廣大不食人間煙火
司法警政早已成了東宮去勢太監
若干權貴囂張拔扈不視政府公權
富者更富區區罰款從不放在眼裡
現實社會道德淪喪法紀蕩然無存
法條萬千不是處處漏洞就是惡法
善良百姓無辜無奈不知如何遵循
十惡不赦過著錦衣玉食縱慾之日
循規蹈矩過著提心弔膽挨罰之日
何為法何為規請問上位諸高高官
何為法何為規請問上位諸大利委

我想….
酒後把門前小孩腳踏車扛回家大概也算酒駕吧!
或是機車行老闆
酒後打佯把店門口的機車牽進去也算酒駕吧…..

那….酒後坐在聖伯納犬拉著的車在產業道路上….
算不算是酒駕呢?
作者: goldChen    時間: 2011-09-13 10:12

警察要業績要抽獎金,所以不擇所手段,濫開紅單,照理應該摸摸引擎溫度,是否見到警察才下車用牽的,如引擎冷冷的證明此人所言可信就測她女友就可,至於台灣的法官很多是法匠,沒有同理心,只有官官相護.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1-09-13 10:35

引用:
原文由 老楊 於 2011-09-12 23:32 發表


敝人上個月酒後騎車衰小,被抓到開了一張,看!

以前聽人說,看到警察用牽的就沒事,現在看來是根本就無效 ..

不過言歸正傳,大夥若有緣聚餐,難免三杯黃湯下肚,離去時要小心啦!
聽說 ...
現在酒駕都是好幾萬起跳,不像過去幾千塊,所以,大家千萬不要酒駕,為自己好,也為大家好。喝了酒就搭計程車回家吧。
作者: 士兵長    時間: 2011-09-13 10:38

引用:
原文由 goldChen 於 2011/09/13 10:12 發表
警察要業績要抽獎金,所以不擇所手段,濫開紅單,照理應該摸摸引擎溫度,是否見到警察才下車用牽的,如引擎冷冷的證明此人所言可信就測她女友就可,至於台灣的法官很多是法匠,沒有同理心,只有官官相護.
學長所提這一點,不管有沒有做到
酒駕被查之人總是有萬般理由
當時的情況是定點查緝並非流動式
只是單純牽車還牽到杯杯查緝路口
不言可喻
從停車格拉出來要牽車5-6公尺?
作者: Jen    時間: 2011-09-13 11:35

斗膽藉此大聲疾呼──如果喝了酒就別開車、騎車,不論您是海量、大人有大量或是深不可測的量!
對於個人應有的自信心不該用在酒駕之上,如果喝了酒即使一小杯,也別再碰車以免瓜田李下之嫌。

有一年我騎機車返家時曾被一位酒駕的板模工撞到,當時路面很寬,但沒路燈而且人煙稀少,在我看見對向車頭燈後的一瞬間對方就筆直的撞到我了,那次我閃的快,只是腳有點扭傷、磨破一件褲子、手腳擦傷,但是我的愛車迪爵125光修復費用就接近兩萬!對方撞到我後,他的車也故障拋錨了,否則我就連兇手都找不到了!不過我也要忍受那人喋喋不休的瘋言瘋語。直到酒醒後的隔天他才知道自己幹的好事!對我來說更重要的是他連一萬多的機車修理費也拿不出來!跟昨晚那信誓旦旦負責到底的醉鬼根本是兩個人!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1-09-13 11:52

92年有位曾任虎尾分局長的高階警官,上任未及一年,某晚外出應酬後返局,見有員警轎車未停定位且鑰匙未拔,乃主動將車開至停車位內,隔天便有分局員警向雲林縣警局檢舉分局長酒後駕車,經調查屬實該分局長遭議處調職,這是一件在警局停車場內酒後駕車丟官的案例。
作者: 資深天兵    時間: 2011-09-13 13:21

說一個發生在我的朋友的真實經驗:
有一次他參加一個轟趴喝了些酒也有點累,於是他就跑到停在路旁的自己車子裡,聽聽音樂休息一下,突然聽到警笛聲兩名高大的白人警察在敲他的車窗,問他在做什麼,於是他搖下車窗回答,可是警察聞到酒味,馬上叫他出來進行酒測,我的朋友認為他有喝酒但是沒有開車,於是就跟他們解釋並拒絕做酒測,沒想到一名警察從後面把他壓制在地,把他扣上手銬還用膝蓋抵住他的頭,
在這拉扯之間,屋子裡面的朋友知道這情形,紛紛出來觀切並說明他並沒開車為何要如此做,結果兩名警察見他們人多,馬上呼叫支援,美國警察局效率的確很高,不到10分鐘來近10輛警車,荷槍實彈把屋內所有人都叫出來查身份,並進入屋內搜查是否有不法活動,當然最後只有我那倒楣的朋友被帶走,隔天就被放出來,原因是在公眾場所喝酒行為不檢( 沒有酒駕事實另找其他罪名 ), 屋主則被以噪音打擾鄰居被罰款
事後他也找律師向警察局投訴,最後也不了了之,畢竟這是異地,種族歧視的問題層出不窮..............
作者: 呂ㄚ家    時間: 2011-09-13 20:46

引用:
原文由 士兵長 於 2011-09-12 23:58 發表


曾住在三重市正義北路19年,工作也是在三重湯城到30歲
依天台的位置與被臨檢的位置距離約有50米左右
正義南路3號就是寶島鐘錶的側門口(十字路口)
有些案發事件是一體兩面
不因是申訴人就該被同情
講的己經夠 ...
雖然我拹勤看過百百種拒測的醜態,我也部份認同學長說得,不要因為申訴就同情
不過我引出判決書全文的意旨是:警察掌管人民行政處罰大權,所以在逕行舉發的時候
應該注意證據得引用。

以此例來說,警察如果真的有看到該男子有騎車或開車得事實
是不是應該最少錄影或拍照存證,至少也進行物理性採証[即版上學長所稱得摸引擎蓋..等]
併案移送才能保證執法成效不會被推翻。這才是我得疑問?台灣警察都這麼主觀嗎?
作者: grizzle_13579    時間: 2011-09-13 23:59

引用:
原文由 Guest from 118.168.137.x 於 2011-09-13 11:52 發表
92年有位曾任虎尾分局長的高階警官,上任未及一年,某晚外出應酬後返局,見有員警轎車未停定位且鑰匙未拔,乃主動將車開至停車位內,隔天便有分局員警向雲林縣警局檢舉分局長酒後駕車,經調查屬實該分局長遭議處調職 ...
酒駕的定義應在公共道路上騎(開)車吧.
飲酒過後在私人或單位的停車場內開車或移動其車輛.
應不算酒駕吧.
如果這樣算違規.
那民間或公營的駕訓班學習人員.
不就通通犯了無照駕駛罪嗎?
因為它們也通通在私人場地內學習開車.
想當然爾.會去報名駕訓班的人多是沒有汽車駕照.


[ 本文章最後由 grizzle_13579 於 2011-09-14 00:05 編輯 ]
作者: 老楊    時間: 2011-09-14 01:15

聽說現在警察抓酒駕真是瘋了!

舉凡餐廳.薑母鴉.羊肉爐.KTV...等店,隨時都可能有警察埋伏,
只要你出來一發動車輛(含機車),即使只是發動引擎而已,並未催油移動車輛,
警察馬上跳出來酒測,只要不過,就算是酒駕了!

所以,真的.真的.真的..聚餐完畢兇酒過後,要小心啦!
作者: 蔥花麵包    時間: 2011-09-14 01:37

我滴酒不沾.開車前連醉蝦.麻油雞...之類食物也不會吃.完全沒有酒駕問題.
話說...八月底到台東旅遊.晨起看完日出一人開車四處逛逛..在(舊)東河橋邊停車場.見到一部休旅車.車頂搭著一頂帳篷.想必有人在此過了一夜.....
如果這旅人睡前喝了點酒..再爬上車頂帳篷入睡..不知算不算酒駕???...
.
突然.想起一則新聞報導..超跑違規停車.因為底盤太低.怕傷到底盤.拖吊業者"不敢"拖吊..警方也只能開張罰單...
小弟藉著這事是想說.公權力如果是公平的.大家心服口服..問題在於公平了嗎??

[ 本文章最後由 蔥花麵包 於 2011-09-14 01:43 編輯 ]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1-09-14 08:34

我被抓過兩次,第一次差0.02就要送法院,結果罰錢了事!
第二次自知絕對超過要送辦,直接拒測!所以現在都開身份證的!!
不過我這兩年不曾再酒駕過,以後也不會!
多花點計程車錢其實真的沒差,保自己小命也對的起路人!!
作者: 老皮    時間: 2011-09-14 11:13

軍旅期間,部隊有名中尉軍官酗酒成癮不能自制,該員某次酒後騎車囂張蛇行大街,遭警攔檢酒測值超過0.55毫克移送地檢署,檢察官竟未將該案移轉軍事法院檢察署而逕自起訴,該案最終判決繳納六萬元罰款捐贈孤兒院,該軍官繳納罰款後竟心性轉化開始自律戒酒,但見部隊尚不知此事,仍心存僥倖不回報,殊料另名知情同事因屢犯營規遭記二大過撤職,心理不平衡乃檢舉這名中尉酒駕遭法院判罰情事,部隊一查屬實即函請軍事法院協調地方法院移轉該案,這名軍官最終也遭核記兩大過撤職,後來還遇過他兩次,雖已覺醒滴酒不沾,但當下工作、前途卻全沒了,這是不守法者的下場,應可借鏡!
作者: 士兵長    時間: 2011-09-14 18:15

引用:
原文由 呂ㄚ家 於 2011/09/13 20:46 發表
雖然我拹勤看過百百種拒測的醜態,我也部份認同學長說得,不要因為申訴就同情
不過我引出判決書全文的意旨是:警察掌管人民行政處罰大權,所以在逕行舉發的時候
應該注意證據得引用。
以此例來說,警察如果真的 ...
阿家兄說的也沒錯
但如果警方沒有做過這些處置
犯者也不會乖乖的簽字,是不是!
----------------------------
三重正義南北路是三重的鬧區
在幾年前經馬路拓寬後
己沒有紅磚道的停車格
停車格出來就是馬路了
作者: 老皮    時間: 2011-09-14 20:35

憶起軍旅中,嚴禁酒後駕車宣導、切結乃至加重連坐懲罰等軍紀要求作法,幾乎可用鋪天蓋地形容,但心存僥倖、以身試法者仍不乏其人,例舉兩件親身接觸的袍澤酒後駕車肇事血淋淋案例供軍友參考借鏡:
一、某連隊士官請假外宿,卻邀約同袍前往PUB小酌,凌晨已不勝酒力卻不聽同袍勸阻,仍自行駕車返家,途中高速衝撞電線杆,小轎車斷裂成三截,該士官當場喪命,身後留下老母、寡妻、二歲幼子與遺腹子,部隊見其家境處境遇堪憐,再三拜託警方將現場勘驗圖繪成車頭朝返營方向,死亡相驗報告不填載血液含酒精濃度,案件調查報告註明為返營途中發生車禍致死,使死者家屬得能領取因公死亡撫恤與慰問金,但您以為長官會猜不出真實死亡原因嗎,當然不會,因公死亡照送後備司令部審查核發,懲處、檢討會、軍紀突檢也一樣不少,部隊長只能怨嘆裡外不是人哪!
二、某連隊基地訓練期間,該連擔任駐地留守之某自願役士兵竟趁夜間督導離去後,私自離營外出邀約朋友飲酒,飲宴結束已為清晨二時,騎乘機車返營途中,在一是模糊狀態下失慎撞擊路邊停放之小貨車,經路人通報消防單位送醫急救,因左小腿粉碎骨折嚴重而致截肢,不但軍旅之路無以為繼,也無任何醫療補助與給與,還為那本來經濟狀況不佳的家庭增添更大負擔,部隊也因他的案件被盯得滿頭包,害人害己得不償失!
作者: 匿名    時間: 2011-09-14 21:10

引用:
原文由 老皮 於 2011-09-14 20:35 發表
憶起軍旅中,嚴禁酒後駕車宣導、切結乃至加重連坐懲罰等軍紀要求作法,幾乎可用鋪天蓋地形容,但心存僥倖、以身試法者仍不乏其人,例舉兩件親身接觸的袍澤酒後駕車肇事血淋淋案例供軍友參考借鏡:
一、某連隊士官請假 ...
第一個案例這種實在是不知道該怎麼講,不幫家屬的話,確實處境堪憐,幫了家屬又是有助惡風,且將個人敗德造成損失轉嫁於國家人民負擔。

弟弟當兵期間有位排長非常照顧他,從二兵時就多所關照,二弟當兵時能時常趁公出摸魚回家多是此位排長所賜,唯此排長樣樣都好,就是貪杯!放假或在營中喝醉也就罷了出不了大事,偏偏有次晚點後偷溜出營外與人喝酒,回程途中在高速公路下撞死一位無辜民眾,老弟眼見排長遭憲兵銬走滿臉落莫,心中實在多有不忍,最後排長遭開除退伍並送監獄,一件酒駕毀了兩個家庭兩個年輕有無限未來的生命!

另外酒駕罰則大幅提高後造成一種現象,肇事逃逸案件相對增多,許多人寧可肇事逃逸後再投案,以規避酒駕的各種刑責與罰金,警察事後就算馬上查出身份亦因非現行犯,無法強制逮捕酒測,造成受害者及家屬更大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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