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0 08:13
主旨: | 請求補償 | 姓名: | 林永光 | 處理情形: | 已回覆並結案存參 | 內容: | 我是陸一特.991梯次.因為被分到救指部.陸軍反共救國軍東引第四大隊第二中隊第二步兵班.臨時召集壹年才解召退伍.64.02.05.入伍.670204退伍.
當時陸一特是要分發到特種兵種1.裝甲2.通信3.兵工4.工兵5.砲兵.
我因為中隊長欺壓得到慢性精障中等殘障13年多無法生存(找不到工作).加上惡性多發性骨髓瘤癌症六年多.
請求補償.精神損害250萬元.生活長照2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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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覆內容:
| 信件編號: | POM1050324001 | 回覆時間: | 2016/3/31 上午 10:58:00 | 回覆內容: | 來文所陳事項,本部各級長官深表重視,案經移請業管單位回復告稱: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及第8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請求權時效為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民法第197條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來文所陳臺端於民67年2月4日退伍,均已逾國家賠償法及民法請求權時效;如您仍有疑慮,歡迎致電03-4792111(總機)轉332-083逕向本部法律組承辦參謀洽詢,當竭誠協助提供相關諮詢服務,謝謝您的來信。耑此敬祝 平安喜樂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敬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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